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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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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3〕11 号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 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 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 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定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 年 11 月 13 日第 34 号令)、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 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 通知》(湘教办通[2013]60 号)、《南华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 予实施细则》(南华教〔2009〕32 号) 、《南华大学研究生学术 规范与知识产权暂行规定》(校研发〔2007〕02 号) 、《关于印 发《南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南华研〔2011〕02 号)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向我校申请研究生学位所提 交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 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 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 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 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点应当加强学术诚信 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 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 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学位证书。校研究生处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 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研究生处网站公示一周。从做出处理决定 之日起至少 3 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通报 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 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依规查处。为他人 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 的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 校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 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 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 级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研究生培养 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 评,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 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 专业授予研究生学位的资格;研究生处在次年的研究生招生工 作中将核减或取消其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校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 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 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不少于 5 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 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 2/3 以上为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 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若工作小组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 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研究生处,并给出书 面认定结果。 研究生处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当 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研究生处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 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或学术分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再 次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二次的认定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学 位申请人员、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 定前,学校研究生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28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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