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关于修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docx
附件 5: 关于修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勤与请假暂 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中南林发﹝2016﹞91 号 学校各单位: 经学校第七届党委会第 15 次会议(2016 年 12 月 9 日)审定同意,现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 暂行规定》(中南林发〔2014〕57 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十九条第(五)项第 1 点内容修改为:“1. 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 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男方可享受 20 天护理假。” 二、在第十九条中增加第(八)项,增加内容为: “(八)因私出国请假 “1.普通因私出国一般应利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进 行。若确有需要在工作时段请假出国的,期限不超过 15 天,请假期间的待遇按事假执行。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 人员在公派出国期间确实需要陪同照顾的,其配偶可申请陪 同出国, 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只限批准一次,不续假。 出国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请假期间停发工资待遇,社保和 公积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在出国前先由本人一次性预交。请 假期限在 6 个月之内的(含 6 个月) ,岗位工作由所在单位 内部协调安排,原岗位保留,所在单位不得因此申请补充人 员;请假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学校不承诺保留原岗位,回 校后可由本人申请合适岗位,或由学校根据 人岗相适的原 则安排工作岗位,在未重新上岗期间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 行。” 三、在第二十条中增加“担任了行政职务的教职工在请 假期间应免除行政职务的,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条款内容。 本修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