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1 年 3 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4 年 6 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 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 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研究工 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 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 课题选题与类别 第三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 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 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 委托课题、合作课题。 第五条 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 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重大专项课题由中国法 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1 第六条 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 课题。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 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后,通过中国法 学会网站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 和自选课题。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项目由 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第七条 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 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第八条 合作课题是由国内有关单位资助研究经费,按合作 双方协议确定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并报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审核, 由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 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 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 有高级职称、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项目申 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 且不超过 35 周岁,自选课题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 3.重大专项课题应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课 题组,课题组成员须具有本课题相应的研究能力。 4.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2 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承担中国法学 会研究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中国法学会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课题立项 评审委员会,进行立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中国法学会全国 法学人才数据库中选任。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 响的研究成果。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 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 课题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 符合实际需要。 5.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 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审查,分组评议,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后,在中国法学会网 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 10 天。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 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向立项课题主持人寄发《立 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 课题过程管理 3 第十四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首席专家)负 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 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的实施,应注重调查研究,坚持 理论联系实际,应重视多学科的结合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 关,力争使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检查 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 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重大专项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年度课题由中国法学 会以随机抽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接受期中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中 国法学会研究部报送《中国法学会重大专项课题期中检查表》或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期中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 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 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中国法学会将通过中国法学会网站公布期中检 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法学会将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4.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与中国法学会就课题开展情况保 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 中国法学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将中国法学会课题纳入 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 4 助中国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由于课题主持人出国或工作 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变更其他重要事 项的,须向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课题的完成期限为二至三年。年度课 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 到期前提出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 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 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 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 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 出; 6.管理费:不超过课题经费的 3%,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中国法学会拨出经费,不需要经费接收单位向中国法学会提供票 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资金往来结算凭据。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 5 支出。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 支不补。年度课题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 70%,课题成果鉴定验 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重大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后拨付资助 经费的 60%;项目进行中以检查合格的重大专项课题中期检查表 为凭拨付 20%,其余 20%为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报告的; 2.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财务管 理部门,应报中国法学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托课题的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或根据实 际情况中国法学会承担,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合作课题的经费,由资助方提供,按合作双方协 议使用,并接受中国法学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建立科学合理的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 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 论文、专著等。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 写《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 6 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符合规定字数的内容摘要和电子 文本报送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 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研究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根据课题的具体研究内容,可邀请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法律 工作者作为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 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 第三十四条 必要,可增加会议评审环节。 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免于鉴定 第三十五条 四种。 优秀 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或社会影响; 合格 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 免于鉴定 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 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 第三十六条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优秀”、 “合格”以及批 准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中国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 证书》,并拨付经费余款。 课题成果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 进行修改并提交中国法学会。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 7 合格的,由中国法学会作出“不合格”的决定,并通报课题主持 人所在单位,剩余经费不再拨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其课题主 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三十七条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 中国法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 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八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发挥 成果的社会效益。 1.中国法学会建立优秀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2.中国法学会将通过《要报》、《专报》、《立法建议》、 《法学研究成果选摘》、《法学研究报告摘要汇编》,中国法学 会网站,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中国法学 会优秀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3.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 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 宣传法学理论,弘扬法治精神,为企业事业单位决策服务,为提 高全民族法律意识服务。 4.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课题优 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法学会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中国 法学会可酌情予以资助出版;自选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的, 中国法学会可酌情予以经费资助。年度课题成果具有重大理论价 值和实践价值的,可予以再立项进行深化研究。 第四十条 中国法学会建立法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 每三年评选一次中国法学会优秀研究成果,对推动法学理论发展 和促进学科发展具有创新意义,被领导机关采纳、产生重大社会 影响,取得应用转化效果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8 第四十一条 课题成果归中国法学会所有,以中国法学会名 义对外发布和使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 教学的权利和经中国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未按课题完成期限提交研究成果,又未提出延 期申请并得到批准的,中国法学会作出撤销项目决定并通报课题 主持人所在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列入中国法学会课题 研究诚信记录,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中国法学会课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