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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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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对《关于回购注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2018年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存在部分激励对 象离职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等情形,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前述人员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2,216股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32,216股 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对《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1 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关于对《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可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相符),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薛祖云 洪波 蔡秀玲 2020 年 9 月 1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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