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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 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我们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广泛调研 的基础上,形成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 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1 年 11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以下简称 91 号令) 。91 号令的 贯彻执行,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维 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91 号令发布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经 过多次变革,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模式也进行了重大调整, 与国有资产评估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新的历 史时期,91 号令已经不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一是 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改革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及时转换为 制度规定,特别是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行业管理改革成果等。 二是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 1 经济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三是需要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 为,提升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二、修订原则 (一)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深 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91 号令的修订根据 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放得下、接得 住、管得好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评估“放管服”改革落地 生效。既要体现简政放权,放出活力和动力,又要创新监管 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动国 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有效衔接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等为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确立了重要的立法规范,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一 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财政部、国资委等管理部门也对 国有资产评估事项进行了有效指导。91 号令的修订以现有法 律法规为依据,在制定理念、专业术语和内容表述等方面保 持协调统一,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之间相关内容的 衔接。 (三)体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经验和成果。 91 号令的修订借鉴现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经验和成果 2 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国有资产监管理念、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体制机制特点,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资产 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按照新时代国有资产改革发展的要求,结合 当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行业发展等实践情况及发展趋势, 进行系统修订。将 91 号令的 6 章 39 条,修改为 4 章 16 条。 在具体章节上,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 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具体修订内 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当前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有 单位监管体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体制和资产评估行业 自律管理体制。本次修订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 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 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 自职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 业务进行监督。各级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职责,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进 行自律管理。 3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评估实践 已逐渐涵盖了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涉及的资产类型和经济 行为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本次修订结合当前国有资产管理 的实践情况,对国有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和可以不进行资 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采取原则性表述与列举性表述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对不同经济行为类别下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予以明确。 (三)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法》对评估程序提出了专门要求予以规范, 现有资产评估准则体系针对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也作了细 致地规范。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的内容。 (四)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 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 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 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五)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根据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变化,本次修订对国有资产监 4 督管理机构、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行业协会等国有资产 评估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予以界定和规范,要求各监管主体依 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明确国有 单位、委托人、评估机构、评估师、相关工作人员在违反相 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行政处罚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和完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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