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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9 号 2018 年 8 月 14 日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 〔2017〕25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 高等学校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 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 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 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附件 1: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 现就高等学校 1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在新制度相关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 事业收入”科目下 设置“410101 教育事业收入”、“410102 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 1.“410101 教育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2.“410102 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 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二)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001 业务活动费用”科 目下设置“500101 教育费用”、“500102 科研费用”明细科目。 1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500101 教育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 算后计入的各项费用。 2.“500102 科研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所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计入的各项费 用。 (三)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5101 单位管理费用”科 目下设置“510101 行政管理费用”、 “510102 后勤保障费用”、 “510103 离退休费用”和“510109 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明细科目。 1.“510101 行政管理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 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510102 后勤保障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开展 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510103 离退休费用”科目核算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离退休 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 4.“510109 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由高等学 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外 的其他各项管理费用,如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四)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6101 事业预算收入”科 目下设置“610101 教育事业预算收入”和“610102 科研事业预算收入” 明细科目。 1.“610101 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活 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2.“610102 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 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五)高等学校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7201 事业支出”科目下 设置“720101 教育支出”、“720102 科研支出”、 “720103 行政管理 支出”、“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720105 离退休支出”、 “720109 其他事业支出”明细科目。 1.“720101 教育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 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2.“720102 科研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3.“720103 行政管理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单位的行政 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4.“720104 后勤保障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活 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5.“720105 离退休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实际发生的用于离 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 6.“720109 其他事业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发生的除教学、 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业支 出。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关于收入费用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二)事业收入”项目下增加“其 中: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在“(十一)其他收 入”项目下增加“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在“(一) 业务活动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教育费用”、“科研费用”项目, 在“(二)单位管理费用”项目下增加“其中:行政管理费用”、 “后 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 目。详见附表 1。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 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 ——教育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 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 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 (4)“其中:教育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教学及 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 据“业务活动费用——教育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科研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及其辅助 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科 研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其中:行政管理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单 位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 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开 展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 用——后勤保障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费用”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统一负担的离退 休人员工资、补助、活动经费等各项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 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由高等 学校统一负担的除行政管理费用、后勤保障费用、离退休费用之 外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单位管理费用——单位统 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二)关于预算收入支出表 1.新增项目 高等学校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二)事业预算收入”项 目下增加“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 在“(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在“(二)事业支出”项目下 增加“其中:教育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 障支出”、“离退休支出”、“其他事业支出”项目。详见附表 2。 2.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 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 入——教育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2)“科研事业预算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 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现金流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预算收入 ——科研事业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3)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详见“(三)关于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 (4)“其中:教育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教学及 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 应当根据“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5)“科研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科研及其辅助 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 科研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6)“行政管理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单位的行 政管理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7)“后勤保障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开展后勤保障 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8)“离退休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实际发生的用于 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现金流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离 退休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列。 (9)“其他事业支出”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年支付的除教 学、科研、后勤保障、行政管理、离退休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事 业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支出——其他事业支出”科目的本 年发生额填列。 (三)关于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报表编制的规定 1.关于高等学校报表编制的范围 由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 2,如研究 院、分校、后勤部门等,应当按照新制度开展本单位的会计核算 和报表编制工作。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报表时,应当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纳入 高等学校报表编制范围。 2.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的总 2 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内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或部门。本规定所称校内独立核 算单位不同于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新制度所称附属单位,是指高等学校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原则 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报表时,总的 原则是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 项目,并抵销学校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学校报表的影响。 3. 关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 3有关业务的 特殊规定 (1)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表时, 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收入 (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 、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 生的费用)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 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如果具有后勤 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 补贴经费)、费用(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费用)相抵后的 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项目。 (2)高等学校编制包含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收入支出表 时,对于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将其本年 收入(不含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 费发生的支出)相抵后的净额计入本表中“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 3 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一般指校医院、食堂、水电暖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宿舍管理中心等。 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项目。 如果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全部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本年收入(不含 从学校取得的补贴经费)、支出(不含使用学校补贴经费发生的支 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于“后勤保障单位 净预算收入”项目。 4.关于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财务报表 情况的披露 高等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 位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将校内独立 核算单位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并入学校资产负债表时对内部业务 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各校内独立核算单 位本年收入、费用情况,将不具有后勤保障职能的其他校内独立 核算单位的收入、费用并入学校收入费用表时对内部业务或事项 抵销处理的情况。 高等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会计报表时,可参照上述规定,以 适当形式提供将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纳入高等学校预 算会计报表的说明。 三、关于留本基金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1.高等学校应当在“3101 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明细 科目,核算高等学校使用捐赠资金建立的具有永久性保留本金或 在一定时期内保留本金的限定性基金。高等学校如有两个以上留 本基金,应当按照每个留本基金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每个 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本金”和“收益”明细科目;在“本 金”明细科目下,还应当设置“已投资”和“未投资”两个明细科目。 2.高等学校应当在“1218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留本基金委 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将留本基金委托给基金会进行的 投资。 (二)主要账务处理(假设只有一个留本基金) 1.高等学校形成留本基金时,根据取得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 资”科目。 2.高等学校委托基金会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转给基金会的留本基金数额,借记“其他 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 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 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 目。 (2)收到基金会交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从基金会收回使用留本基金委托的投资,按照收回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额,贷记“其 他应收款——留本基金委托投资”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 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 留本基金本金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 已投资”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 科目。 3.高等学校直接使用留本基金进行投资 (1)投资时,按照动用留本基金投资的数额,借记“短期投 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照 相同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 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 (2)期末,对持有的留本基金投资确认应计利息收入时,按 照确认的应计利息,借记“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 “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 (3)收到留本基金投资获得的利息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4)收回留本基金投资时,按照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照收回的投资本金及相关利息金额,贷记“短期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两者的差额,贷记或借记“专用基金 ——留本基金——收益”科目。同时,按照收回的留本基金本金金 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已投资”科目,贷 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4.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将留本基金收益转增本金时,按照转增的 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记“专用基 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 5.高等学校按照协议可以使用留本基金取得的收益时,按照可 以使用的金额,借记“专用基金——留本基金——收益”科目,贷 记“捐赠收入”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使用留本基金收益时, 按照使用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教育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 存——货币资金”科目。 6.按照协议规定的留本基金限定期限到期,高等学校将留本基 金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按照转为可以使用的资金数额,借记“专 用基金——留本基金——本金——未投资”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贷记“捐赠预算收入”科目。 四、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1891 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设置“应 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 1.发生涉及受托代理资金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 发生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或报销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贷记“受 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借记“受托 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或“受托代理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等科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 和摊销。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转交时,按照受 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 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二)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 人缴纳部分),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五、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 材料等时,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 资金,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 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 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 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加工中支付 的资金,在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 研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 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 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 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 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 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资 金结存”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 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六、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 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 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二)高等学校使用计提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购买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在预算会计 下,按照相同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 存”科目。 七、关于附属单位工资返还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职工薪酬按规定自行负担,但需由高等学 校代为发放时,高等学校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高等学校收到附属单位交来的 返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八、关于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的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经批准出资成立非企业法人单位,如教育基金会、 研究院等,应当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 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九、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高等学校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 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 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 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 同完成进度。 十、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附表 3 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 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十一、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表 1: 收入费用表 会政财 02 表 编制单位: 年 项 目 一、本期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 其中:教育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七)投资收益 (八)捐赠收入 (九)利息收入 (十)租金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其中:后勤保障单位净收入 月 单位:元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二、本期费用 (一)业务活动费用 其中:教育费用 科研费用 (二)单位管理费用 其中:行政管理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 离退休费用 单位统一负担的其他管理费用 (三)经营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 (五)上缴上级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其他费用 三、本期盈余 附表 2: 预算收入支出表 会政预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项 目 一、本年预算收入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事业预算收入 其中:教育事业预算收入 科研事业预算收入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 (五)经营预算收入 (六)债务预算收入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八)投资预算收益 (九)其他预算收入 其中:利息预算收入 捐赠预算收入 租金预算收入 后勤保障单位净预算收入 单位:元 本年数 上年数 二、本年预算支出 (一)行政支出 (二)事业支出 其中:教育支出 科研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 后勤保障支出 离退休支出 (三)经营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六)投资支出 (七)债务还本支出 (八)其他支出 其中: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 三、本年预算收支差额 附表 3: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6 1.计算机设备 2.办公设备 6 3.车辆 8 4.图书档案设备 5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 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 录机等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 专用车辆等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 5.机械设备 10 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 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 干燥设备等 6.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 活用电器等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 设备 5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 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6.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 备 10 9.工程机械 10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13.饮料加工设备 10 14.烟草加工设备 10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16.纺织设备 10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 工设备 10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20.医疗设备 5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22.安全生产设备 10 23.邮政专用设备 10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25.公安专用设备 3 26.水工机械 10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5 28.铁路运输设备 10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31.专用仪器仪表 5 32.文艺设备 5 33.体育设备 5 34.娱乐设备 5 四、家具、用具、装具 1.家具 15 其中:学生用家具 5 2.用具、装具 5 附件 2: 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新制 度)。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下简 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制度,不 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 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 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9 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 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 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 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1.根据原账编制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 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 1、附表 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 2019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 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 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 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 3) ,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 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 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 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 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 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 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 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 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 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 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 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 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 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 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 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预 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 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付 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 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 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 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 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账“其他 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 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 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受 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 收及暂付款”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 货”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 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 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 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 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 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 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 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 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 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 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 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非 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固 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 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 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 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 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 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 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 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 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 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 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 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 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 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 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 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 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 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 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 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 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 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 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 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 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 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 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 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 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 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 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 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 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 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 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 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 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 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 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 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 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 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 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 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 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 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 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 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 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 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 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 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 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 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 处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 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 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 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 相关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 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 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 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研发支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 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开发阶段费用金额,借记“研发支出” 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3.受托代理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 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 托代理负债”科目。 4.盘盈资产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 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 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 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5.应付质量保证金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 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 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 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 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6.预计负债 高等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 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预 计负债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高等学校存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应当 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 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对新账的相关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 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 1.计提坏账准备 新制度要求对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 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计算 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 目。 2.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对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新旧制 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依据被投资单位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 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 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 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对已经持有,且处于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 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学校续贷维持经营的被投资单位的投 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继续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3.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期末应收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补记长期债 券投资应收利息,按照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长期 债券投资”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 息、到期还本],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补提折旧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全面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对尚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 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 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5.补提摊销 高等学校在原账中尚未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全面核查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对前期尚未计提摊销的无 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6.确认长期借款期末应付利息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补记长期借 款的应付利息金额,对其中资本化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对其中费用化的部分,借记“累计盈余”科目,按照全部长期借款 应付利息金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或“应 付利息”科目[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 高等学校对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 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 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 “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财 政补助结转”科目及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 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 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 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 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 目贷方;按照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 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 ——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 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二)“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及 对应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 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缴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等)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 未计入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已经收 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等)的金 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 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 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 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三)“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 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 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四)“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期 末有借方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 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 币资金”科目。 (五)“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1.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 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 政拨款结余”科目。 2. 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进行 调整 (1)调整短期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投资”科目余额,借记“非财政 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2)调整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进行 分析,区分计入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和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 额,按照计入非专项资金收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调整预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 其中由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 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 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 (4)调整其他应收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按照新制度规定将原账其他应收款中的预付款项计 入支出的,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 分其中预付款项的金额(将来很可能列支)和非预付款项的金额, 并对预付款项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预付的金额、非财政补 助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按 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 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5)调整存货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区分购入 的存货金额和非购入的存货金额。对购入的存货金额划分出其中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的金额、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的 金额和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按照使用非财政 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 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 的余额(不含对非企业法人投资)进行分析,区分其中用现金资 产取得的金额和用非现金资产及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按照用现 金资产取得的金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 ——货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7)调整长期债券投资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 资的余额,借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 币资金”科目。 按照原制度核算长期投资、而且对应科目为“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的,不作此项调整。 (8)调整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余额, 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9)调整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进行 分析,区分财政补助应付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的金 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 资金应付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 拨款结余”科目。 (10)调整应缴增值税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进 行分析,划分出与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和与非财政补 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金额。按照与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相关的 金额,计算应调整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 应调整金额如为正数,按照该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 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如为负数,按照该金额 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11)调整其他应缴税费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应缴税费”科目余额中非增值税的其他 应缴税费金额进行分析,划分出财政补助应交金额、非财政补助 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按照非财 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 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 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受 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认其 他应付款时计入了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保证 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额、非财 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 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 币资金”科目,贷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 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 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 ,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 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 目。 3. 高等学校按照前述 1、2 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 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 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 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 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 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 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 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非财政拨款结 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 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 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 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 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 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 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 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 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 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高等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 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 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 “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 2019 年财务报表和 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 2019 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 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 列上年比较数。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 填列 2019 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2019 年预算结转结余变 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 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高等 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 理规定》(财会〔2014〕3 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 2018 年 12 月 31 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 年 1 月 1 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高等学校, 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 1: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预付 预付账款 其他 在途物品 其他应收款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应收 其他 在加工存货 存货 非在加工存货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投资 其中:对企业法人单位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 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商业汇票, 尚未收到物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应缴增值税 应缴税费 其他应缴税费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代管款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附表 2: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发生时不计入收入 金额 备注 如转让资产的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应 发生时计入收入 收账款 其中:专项收入 其他 预付账款(扣 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除属于受托代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理资产的预付 款)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扣除属于受 托代理资产的 应收款) 如职工预借的差旅 费等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预付 如支付的押金、应 需要收回及其他 收为职工垫付的款 项等 购入存货 存货(扣除属 其中: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购入 于受托代理资 使用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购入 产的存货) 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 非购入存货 如无偿调入、接受 捐赠的存货等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投资(扣 其中:用现金资产取得 除对非企业法 用非现金资产或其他方式取得 人股权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发生时不计入支出 发生时计入支出 应付票据、应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付账款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预收专项资金 预收账款 预收非专项资金 应缴税费─应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 缴增值税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 财政补助资金应交 应缴税费─应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交 缴其他税费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交 确认其他应付款时 支出类 其他应付款 (扣除属于受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应付 托代理负债的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应付 金额) 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应付 确认了支出 周转类 从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中提取 专用基金 从收入中列支提取 其他 如收取的押金、保 证金等 附表 3: 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 新制度会计科目 原制度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01 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3 1021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1101 短期投资 5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1201 财政应返还额度 6 1211 应收票据 1211 应收票据 7 1212 应收账款 1212 应收账款 8 1214 预付账款 1213 预付账款 1215 其他应收款 1301 存货 1401 长期投资 9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0 1218 其他应收款 11 1301 在途物品 12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3 1302 库存物品 14 1303 加工物品 15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16 1501 长期股权投资 17 1502 长期债券投资 18 1601 固定资产 19 1891 受托代理资产 20 1602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501 固定资产 1502 累计折旧 1511 在建工程 21 3001 累计盈余 22 1611 工程物资 23 1613 在建工程 24 1214 预付账款 25 1701 无形资产 1601 无形资产 26 1702 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1602 累计摊销 27 1902 待处理财产损溢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2001 短期借款 2101 应缴税费 2102 应缴国库款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二、负债类 28 2001 短期借款 29 2101 应交增值税 30 2102 其他应交税费 31 2103 应缴财政款 32 33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34 2301 应付票据 2301 应付票据 35 2302 应付账款 2302 应付账款 36 2305 预收账款 2303 预收账款 37 2307 其他应付款 2305 其他应付款 38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39 2501 40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借款 2401 长期借款 2502 长期应付款 2402 长期应付款 41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42 2307 其他应付款 2501 代管款项 43 2502 长期应付款 3001 事业基金 3101 非流动资产基金 3201 专用基金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403 经营结余(借方) 三、净资产类 44 3001 累计盈余 45 46 3101 专用基金 47 48 3001 累计盈余 49 50 3001 累计盈余(借方) 四、预算结余类 51 8101 财政拨款结转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52 8102 财政拨款结余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53 8201 非财政拨款结转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54 8202 非财政拨款结余 3001 事业基金 55 8301 专用结余 3201 专用基金 56 8401 经营结余 3403 经营结余 57 8001 3301 财政补助结转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3001 事业基金 3201 专用基金 3403 经营结余 资金结存(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