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办理指南 (102.93 KB).doc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办理指南 受理机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 5 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 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 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5000 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 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二、租金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 5 年内)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每户每年 4000 元,累计不超过 3 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 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穗人社发〔2014〕29 号文) (一)补贴对象: 2010 年 1 月 1 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 2 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 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给予每年 1000-5000 元场地租用补贴, 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1)实际租赁面积为 100 m2 及以下的给予每户 1000 元/年的 场租补贴。 (2)实际租赁面积为 101—500m2 的给予每户 3000 元/年的场 租补贴。 (3)实际租赁面积为 501m2 及以上的给予每户 5000 元/年的 场租补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 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 业 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 5 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本市主自创业,吸纳毕业 2 年内在穗或广州市生源 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为 招用人员购买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 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 3 人 (含 3 人)以下的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每 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 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五、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发〔2014〕29 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 3 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 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 过 3 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 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 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六、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穗人社发〔2014〕29 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 3 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 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 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 2 年内本市生源高 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 2 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 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 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 3 年的养老、失业、工 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 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七、岗位补贴(穗人社发〔2014〕29 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 3 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及其招用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穗应届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 2 年内本 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 1 年 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 2 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创业者及被招用人员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 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 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八、创业孵化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为创业者提供 1 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 并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 续)户数,按每户 3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领时间:申请单位在每年 5 月 31 日和 10 月 31 日前向初 审单位提出申请。 2、申报材料: (1)入驻创业基地单位名册或基地通过评议后的《广州市创 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2)孵化成功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 册登记手续),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 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4)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是学校创业孵 化基地可提供学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 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九、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1.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并通过年审评估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 10 万元补 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领时间:申请单位在每年 7 月 31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 请。 2、申报材料: (1)《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批表》; (2)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 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 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 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4)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 件); (5)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 (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 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 (7)入驻基地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 原件),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项目主体需提供主管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8)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9)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 年后,由市就业中心下 发基地评价通知。评价合格的,2 年内继续保留“创业(孵化) 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0)创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是学校创业孵 化基地可提供学校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十、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1.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时 已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业项目; 2.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含)以上,并于获奖之 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创 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 万元; 2.二等奖:15 万元; 3.三等奖:10 万元; 4.优胜奖:5 万元。 注:一次性资助费用分两个阶段申请: 1)第一阶段申请 60%:注册后正常经营 3 个月内申请; 2)第二阶段申请 40%:注册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申请。 说明: 1、若参赛创业项目获奖时已注册公司,并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 则可一次性申请。 2、申请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成员必 须是参赛时创业项目负责人,且只能申领一次。 3、注册公司没有任何变更法人的记录。 (三)申领时间: 申请单位在每月 25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十一、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穗人社发〔2015〕57 号文) (一)补贴对象: 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 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 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 2000 元标准 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补充说明: 1、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学生是指具有广州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 技工院校学籍的学生。 2、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具有 国外学历毕业证的回国人员。 3、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申报周期第一个月 20 日前是指每年 3 月、5 月、7 月、9 月、11 月、1 月的 20 日前。 4、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股东成员。 5、本业务办理指南所指的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 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 3 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等。 6、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一次 性创业资助、创业企业社保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 年内 申请。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获奖时已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项目自 获奖之日起 1 年内申请;获奖之日起两年内注册公司的优秀创业 项目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 年内申请。 7、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 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 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 8、由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 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则提交相应材料时不需分开提交。 温馨提示:相关证明模板请登录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 息网http://www.hrssgz.gov.cn/gzbys 下载。 申领材料一览表 申领材料 补贴名称 银行开 营业执 户许可 社保 照、税务 证/法人 登记 登记证 中行存 证复 副本复 折复印 印件 印件 件 缴纳 企业 租金 (个 毕业 的凭 体户) 证复 证复 《广州市 办公 招用人员身 印件/ 身份证复 社保缴 印件 就业登记 场地 份证及毕业 在校 印件 费清单 (发 表》 租赁 证复印件 证明 票、收 合同 原件/ 据或 复印 银行 件 流水) 一次性创业资 助补贴 √ √ √ √ √ 租金补贴 √ √ √ √ √ 进入创业孵化 基地场租补贴 √ √ √ √ 创业带动就业 扶持补贴 √ √ √ √ √ √ 创业企业社会 保险补贴 √ √ √ √ √ √ √ √ √ 招用 获奖证 《广州市“创业 人员 《注册公司与参 书复印 项目征集补贴” 劳动 赛项目相符证明》 件 申领表》 合同 √ √ √ √ √ 创业企业招用 工社保补贴 √ √ √ √ √ √ √ √ 岗位补贴 √ √ √ √ √ √ √ √ 优秀创业项目 资助 √ √ √ √ √ √ √ √ 创业项目征集 补贴 √ √ √ √ 说明: 1、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以便核对。 2、申请人为创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非法人代表)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盖章确认有关公司股东相关证明,即《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3、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4、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人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同时需登陆创业项目征集网站进行填写相关信息(网址:http://gzcy.gzlm.net/index.php,点击“创业项目 征集区”-点击“个人”注册-然后“登陆”进行填写相关创业项目信息。 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核发流程: 申 请 单 位 ( 或 个人) 申 请 申领时间 内 市高 指中 心初 审 3 个工作日 市就 业中 心复 核 10 个工作日 市 财 政 局 核 准 核 拨 资金 申请 单位 或个 人 咨询服务电话:020-85598396 官方微博:@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政策详情及申领表格下载请登录: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http://www.hrssgz.gov.cn/gzbys 扫一扫,关注“赢在广州”创业大赛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