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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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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活跃学术气氛,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扩大我校 在学术界的影响,实现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发展目标,学校 决定大力推进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并设立专项基金对相关学术 交流活动进行资助。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组织、参加学 术会议、举办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 二、参加学术组织 1.鼓励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符合自己研究方向和本学科 建设要求的学术组织。所参加的学术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关 批准注册,并且切实开展学术活动。 2.参加全国性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在单位备案。参加 该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送有关活动 的总结材料和相关资料。 3.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学术活 动。活动期间,要积极宣传我校的科研成果和成就,扩大我校在 学术界的影响。 4.在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我校教师,应加强与该组织 内专家、学者的联系,邀请该组织内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来我 校进行学术交流。 5.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不定期地举行报告会,向 1 相关研究领域的教师介绍该学术组织的活动情况、取得的学术成 果及所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 三、参加学术会议 1.鼓励我校教师参加符合本人研究方向并与本单位学科建 设相关的各种学术会议,坚持以文入会。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其 差旅费和会务费从参会人员科研经费中支出或由所在单位承担; 参加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 的,其差旅费和会务费由学校审批,一般从参会人员科研经费中 支出或由所在单位承担,根据会议性质和会议级别学校亦可承担 部分费用。 2.申请出席上述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 说明与会理由和条件、往返路线、经费预算方案,同时将邀请函 及论文一并送交所在单位。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的,由所在单位 审批。由学校承担费用的,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将上述 材料转交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3.报告获得批准后,不得更改会议名称及与会人员,不得更 改往返路线和时间。若确因大会作了调整,必须另行报告并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对与会期间随意更改往返路线,擅自增加在外停 留时间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4.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与会情况, 并送交有关会议资料的复印件。一个月内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举 办学术报告会,向有关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凡不按此规 定执行者,与会费用由本人负担。 2 5.出席学术会议时提交的论文,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必 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 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 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四、举办学术会议 1.鼓励各学院组织举办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方向、有利提高 科研水平的学术会议。举办此类学术会议,应广泛邀请该领域内 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对于在我校举办的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 参加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 20000 元 会务费,全省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 10000 元会务费。 2.凡在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均需向科研处、社科 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与会人员、预算、会议主要议程等情况, 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会议简介、会议通知等)。科研处、社科 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会 议总结应在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科研处、社科处备案。 3.承办单位要注意搜集、整理、保存学术会议的文字和音像 资料。 五、举办学术报告(讲座) 1.为进一步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学校设立“聊大讲坛”, 鼓励各单位积极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讲座),积极组 织单位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校网站设立“聊大讲坛”栏目。 2.各单位要重点邀请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 及社会知名人士来我校讲学,举办面向全校师生的高层次、高水 3 平的学术报告(讲座)。 3.各学院要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促进学科建设、 提高学术水平、有利人才培养的原则,积极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 学者来我校访问讲学,举办面向全校或本单位的学术报告(讲 座) 。 4.各单位每学期至少举办一场校外专家学术报告(讲座)。 邀请单位要制定周密的接待方案,认真做好接待与学术报告的组 织工作,使每场学术报告取得最大效益。学术报告原则上在图书 馆大报告厅进行。 5.各学院要制定鼓励教授、博士等科研人员积极举办学术报 告(讲座)的相关政策。校聘优秀人才每年至少要面向全校或本 单位师生做一场学术报告(讲座) 。 6.各单位每学期第一周将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报科研处、社 科处。科研处、社科处将各单位计划汇总后在“聊大讲坛”栏目 上向全校公布,并检查、监督各单位执行计划情况。每次报告前 一周将外请报告人的学术简历、报告题目、报告时间等详细信息 报科研处、社科处,科研处、社科处在“聊大讲坛”栏目向全校 公布。 7.各单位要做好学术报告的宣传工作。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 布信息并在全校张贴海报,报告后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做好相 关宣传报道工作。 8.各单位要注意搜集、整 理 、保 存 学 术 报 告 的 文 字 和 音 像资料。 4 9.为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学校对学术报告人给予 学术报告费资助。对来校做报告的著名专家(两院院士、社科院 学部委员、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组成员、国家级学术性学 会理事长、长江学者等),每人次资助不超过 6000 元(含税); 其他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课题 和国家级奖励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国家级学术性学会副理事长、 秘书长等) ,每人次资助不超过 3550 元(含税) 。 10.科研处、社科处负责做好各学院学术报告活动的协调、 统计、检查工作,每学期末对该项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全校通报。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11.若遇到特殊情况,由科研处、社科处提出初步意见,报 校长审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切 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创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我校学术活动的 顺利开展。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终止。本规定解 释权归科研处、社科处。 5 聊城大学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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