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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聊大校发2017[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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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大校发 匚⒛ 17〕 18号 关于印发 《聊城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单位 : 现将 《聊城 大学教 学科研 人 员因公 临 时 出 国管理 实施细 则》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 行 。 聊 黪 鸳 -1— 聊城大学教学科 研人 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 学科研 人 员更广 泛地 参加国际学术 交流与合作 ,进 一步规 范和管理 我校教学科研 人 员因公 临时 出国 行为 ,现 根据 《山东省委 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 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 改进教学科研人 员因公 临时 出国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鲁 厅字 E2016〕 30号 )和 山东省人 民政府外事办公 室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科研 人 员因公 临 时 出国 管 理规范》精神 ,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 定本实施 细则 。 第二条 教学科研 人 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科研 任务的人 员 (含 离退休返聘人 员 ),以 及在学校或各部门、单位担任各级 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 “ 第三条 因公 临时 出国是指教学科研 人 员 (以 下统称 出国 ” 团组 )出 国执行教育教 学活动 、科学研究、学术访问、 出席 重 要国际学术会议 以及执行国际学术 组织履 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 作任务 。 第 四条 教学科研 人 员 出国开展学术 交流其 出国批次数 、团 组人数 、在外停 留天数 需根据实 际需要从严安排 。除此以外 的因 公 临 时 出国 ,仍 执行 现行 的国家 工作人 员因公 临时 出国管 理 政 策。 —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 主要负责人 为学校 因公 临 时 出国管理 第 一责任 人 。学校 主要 负责人或分管外事 副校长根据管理权限负岚相应因 ′ 公 临时 出国团组 的校 内最终审批。 第六条 各部 门、各单位 主要领导为本部 门、本单位 因公 出 国管理 负责人 。各部门、各单位 配各的专 、兼 职外事秘书 ,具 体 负责本部 门、本单位 因公 临 时 出国 申请材料 的初审和校 内申报工 作。 “ ” 第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 处 (以 下简称 国际处 )是 学校 因公 临时 出国归 口管理部门。国际处设 立 因公 临 时 出国专办 员 (以 下 “ ” 简称 校级专办员 ),负 责指导 、培训各部 门、各单位外事秘书 , 负责 出国团组 的网上报批工作 。 第八条 纪委 、监察处负责学校 因公 临时 出国工作 的监督 。 第九条 组织部 负责学校 因公 临时 出国人 员的政审及各案 。 第三章 出访计划与 申报 第十条 国际处每年 11月 份 组织下一年度 学校 因公 临 时 出 国计划 的申报工作 。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因公 临时 出国 由国际处统筹提 出计划 , 经 学校党委会 审议通过 。 第十二条 申报 出访计划时 ,申 报书应 明确 以下主要内容 出访任务 、团组 负责人及职务 、出访人 数 、前往 国家或地 区、经 ˉ 费来源 、 出访 日期及 天数等 。 : — 3— 所在部门、单位 第十 三条 各部 门、各 单位 因公 出国计 划由 校发展和教 学科研需要提 学 据 门根 部 相关 会同 。 际处 国 初审 责 负 。 ` 出审核 意见,报 分管外事 副校长 、校长审批 ′ 山东省 定报 规 际处按 第十 四条 通过校 内审批 的计划 ,由 国 人 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案。 第 四章 出国审批 际工作 需要 ,一 第十五条 出国团组根 据年度 出访计划和 实 (附 件 1-1或 附件 卜2), 表 请 公 出国申 2个 写因 填 月 般应在 出国前 、 要对 以下主要内容 向所在部 门、单位提 出申请 。各部门 各 单位 、 出国安排 的合理性 、 必要性 的 、 任务 出国 质 :出 国性 进行 审核 。主要领 导签署 出国任务 的真 实性 、与年度 出国计划 的相 符性等 意见后 ,由 外事秘书提 交到国际处审核 。 学校党委会批准 。 第十六条 校级领 导因公 临时 出国,应 经过 际处审核 后需报分 第十七条 处级干部 因公 临时 出国通过 国 分管 外事 副校长审 以下报 。 级 处 审批 导 、 主 要领 校 长 校 副 管外事 。 批 写 出国 团组在 完成校 内出国 申请 审批后 ,应 填 (附 2)和 《因公临时 出 《因公 临时 出国 (境 )人 员各案表》 件 (附 3),并 按 照管理权 限报 国 (境 )任 务和预算审批意凡书》 件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各案。 质和在外时间,参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根据临时 出国的性 》(鲁 财行 匚⒛14〕 1 法 施 办 理实 经 出国 公 临时 费笮 照 《山东省 因 第十 八条 — 4— 号 )等 相关文件进行 经 费合理 预算 ,并 纳入 专项预算管理 。各 出 ‘ 。 通 国团组应提供 经 费来 源的详细说明,并 报经 费管理部 门审批 过后 ,报 国际处和财务处各案 。 、 ′ 第二十条 通过校 内审核 的 出国团组 ,应 按 规定在校 内进行 公 示 (附 件 4),公 示期不少于五个 工作 日,公 示 内容须包括组 团单位 、团组名 称 、团组负责人 、出访人 员 (姓 名 、单位 、职务 等 )、 出访地 、出访时间和行 程安排 、邀请方信 J憝 (应 附邀请 函 )、 出访任务 、经 费预算及来源等。公 示期 满 ,未 有异议的或虽有异 议但 经调查核实后没有问题的,方 可进行下 一步报批手续。 第五章 任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通过校 内公 示的 出国团组 ,由 各 部 门、各单位 外事秘 书根据团组性质填报 申请 出国任务批件所需要的材料 (附 “ 件 5)。 组 (随 )团 呈报表 中应 明确标 注 此团执行 学术 交流合 ” 作任务 ,已 按 规定公 示,无 异议 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校级专办员负责有 关 出国任务 批件 的网上 申报 工作 。 第 六章 证照申办 第二十 三条 因公 临 时 出国人 员确定后 ,可 先行持身份 证和 户 田本原件到指定外事部门办理信 息采集手续。 第二十 四条 申办证 照 ,需 要提 交 申请 材料 (附 件 6)的 扫 描版和纸质版 ,其 中,扫 描版 由校级专办 员负责进行 网上提报 纸质版 由出访团组或各部 门、各单位外事秘书负责 上报 至省外 , -5一 第七章 持因私护照 出国 : 第二十五条 教 学科研 人 员 出国开展学术 交流合作 ,应 持 因 公 护照,但 如出现 以下特殊情况 、需持普通因私护照 出国执行 学 术 交流任务 的 ,应 提 交 申请并附情况说明 ,履 行校 内审批程序 经校长批准后方可 出国执行任务。 , 下列情况可持 因私护照 出国 : (一 )持 有外 国国籍 的教学科研人 员,应 邀赴 国外开展学术 交流合作的 ; (二 )拥 有外 国长期或永 久居 留权 的教 学科研 人员,赴 该居 留权所在 国开展学术 交流合作 的 ; (三 )其 他特殊情况并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章 回国后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各 出国团组应在 回国后 10日 内向国际处 组织 部提交团组 出访报告 、出访 日志、必要的 出访照片。出访报告应 、 详实记录 出访过程 ,内 容包括在外学 习和交流合作经历 任务 完 成情况 、访问成果及 心得体 会等。出访 日志应具体 、准确地描述 出国期间每 日出国任务 的地点、人员和工作 内容等细节。出访报 告和 出访 日志应由出访团组 的团长和分管外事 副校长签字,并 加 盖学校公 章 。正处级 以上教 学科研 人 员,包 括校领导 出访 ,出 访 报告和 出访 日志还需要 学校 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在 回国 7天 内将 因公 护照上交 至省 -6— 外办统 一保管 。上交 证 照前 ,应 将 护照、签证及 出入境 记 录等信 息复印存 留,方 便下 一次出国时查询 以及 办理其他手续 时使用。 处级以上教学科研人 员持普通因私护照困公 临时 出国的,应 在 回 国后 7天 内将 护照交组织部门统一保管 。 ' 第 二十八条 领 取 因公 护 照后 因故未 出境者 ,应 由团组做 出 书面说明,由 分管外事副校长 审批后 以学校名义报省外办各案 9 并同时把证照交回。逾期不交或不 执行 证件管理 规定 的,暂 停其 出国执行公务 ,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 二十九条 出国团组应在 回国 15日 内,在 所在部门、单位 公布 出国前公 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 、 出访 日志和 出访报告等 , 自觉接受监督 ,共 享 出访成果 。学校相关部门将对 出访成效、出 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 跟踪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下 一 年度 出国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使用 。 J第 三十条 各部 门、各单位应 主动检 查本部 门、本单位年度 出国团组 实际执行情况 与公 示及 获批 内容是 否相符 ,是 否达 到 了 出访 目的,并 建 立 出国人 员信用 记 录完整档案 ,每 年 向国际处报 告因公 临 时 出国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 九章 纪律监督 第 三十一条 各 出国团组应严格按照 出国任 务批件执行 出国 任务 ,未 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 留天数 ,不 得随意改变行 程 。 第 三十 二条 学校建 立联合检 查机 制 ,由 外事 、组织、人 事 、 财务和审计等部 门对本校 因公 临时 出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 — 7— 巛 第 三十 三条 按照 谁派出谁负责 、谁把关谁负责 、谁审批 ” 谁负责 的原则 ,相 关部门对每 个 团组执行外事纪律和任务 完成 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 。 第 三十 四条 出国团组 实行 团长 负责制 ,出 国期间应 主动接 受我国驻外使领馆 的领导和 监督 ,重 大问题应及时向驻外使领馆 和 国内主管部 门请 示报告。 第 三十五条 学校对虚 报 出访任务 、滥用分类管 理政策 、违 反 因公证 照管 理规定 、违反团组 出访纪律等行为依 据严 重程度 给 予本人及所在部 门、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在 一定 时间内暂停受理 其 因公 出国 申请 、停 止受理其 国际合作项 目申报等处理 。情节严 重 的,移 交学校 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 ;触 犯 法律 的,依 法移送司法 机 关处理 。 艨甯鼙 经费核销 第 三十六条 出国团组应严格控 制经 费支 出,纳 入 专项预算 经 费,与 出国任务无 关的开支不予核销 。 第 三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销 出国经 费。核销 时需附出国审批表 、出国任务批件 、护照 (包 括签证和 出入境 记 录 )复 印件及有效 费用明细 票据 (邀 请信 或会议通知 可作为 出国 境的补充材料提供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教 学科研 人 员因公 临时赴 我国港澳地 区执行合 作 交流任务 ,参 照本 细则执行 ;赴 我国台湾省按有关专门规定执 -8— 行 。因公 临时赴港澳台的审批 申报管理事宜 由我校港澳台事务办 公 室负责。 第 三十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 澳台事务办公 室依据其工 作管理权限负 责对本 文件进行解释 。 ' 第 四十条 本 细则 自公布 之 日起实施 ,此 前有关规定与本文 件不 一致的,按 本文件执行 。 附件 :1。 聊城大 学教学科研 人 员 因公 临 时出国 (境 )申 请表 1-1和 1-2 2.因 公 临 时 出国 (境 )人 员各 案表 3.因 公 临 时 出国 (境 )任 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4.聊 城大 学因公 临时 出国 (境 )团 组公 示 5。 申请 因公 临 时 出国 (境 )任 务批件所需:材 料 6.申 请 因公 临时 出 (境 )证 照所需材料 7.参 考样表 7-1山 东省 因公 临时 出国、赴港澳任务 呈报表 7丬 山东省 因公 临 时出国、赴港澳随团任务呈报表 7-3因 公 临 时 出国 (境 )团 组保 证 书 7-4日 程安排 7-5团 组人 员名 单 7-6对 外学术 交流合作的事项范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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