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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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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聊社规办字[2021]14 号 聊城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 要论述精神,多出优秀成果,培育优秀人才,繁荣发展我市社 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 地”)是由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聊城市社科联,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聊城市社科联与 有关部门(单位)采用共建共享方式建立的、以服务聊城经济社 会发展为主要任务的社科研究机构。 第三条 重点基地设立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1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哲学社会科学的 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聊城市社会科学界第 三次代表大会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开展社科研究、咨政服务、 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和利用好我市有优 势、有特色、有潜力的社科资源和研究力量,建设一批历史和 现实、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主题突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 聊城特色的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构建服务聊城经济社会发 展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平台体系,不断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和 社会服务能力,为促进聊城各项工作在全省“争创一流、走在 前列”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重点基地的建设与统一管理。聊 城市社科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基地所在各部门(单位)承 担服务管理、组织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 第五条 重点基地的设立 重点基地设立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开、公正, 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注重长远、实事求是。 基地设立的基本程序是: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审核公布。 第六条 申报重点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的学科或方向具备良好基础。研究目标明确、重点 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优势。 2.科研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市级及以上有重要影响 的学术带头人和高层次专业研究人员,有一批较大发展潜力的 2 中青年学术骨干,拥有良好的人才梯队。 3.科研水平及成果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市内甚至全省全国 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和声誉,完成过具有较大社会 影响的研究成果,并能够组织市级以上学术活动。近三年内, 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或承担过市级及以上 社科重点项目(含课题,下同)的优先考虑。 4.具有良好的科研保障研究条件。拥有固定的办公研究场 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数据资源,有 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规划和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所在单位支 持基地发展,日常科研经费充足。 5.重点基地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研究水平;在本学科、本领域有一定的科研 积累和成果,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社科重点项目或承担完成过党 政部门应用对策研究课题;有较强的科研组织协调能力,能领 导基地较好开展学术研究。 第七条 重点基地的一般认定程序: 1.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基地建设可行 性报告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2.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会议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提出 评审意见; 3.市社科规划办为核准的基地下达批复文件、双方签订基 地建设协议书、授牌。 3 已经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原则上不再 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但其所属二级研究机构可 以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 推动社科事业改革创新发展,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联在有关 院校、机构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试验室、研究所以及新文 科、交叉学科研究机构,直接纳入重点基地进行管理扶持,不 必按上述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 重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 3 年为周期,成熟一 批认定一批。情况特殊、发展急需的,可突破时间和数量限制 单独进行申报认定。 第三章 第十条 重点基地的职责和权利 重点基地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联和所在单 位的领导,承担下列职责任务: 1.服务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围绕主攻方向研究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应用研究类的重点 基地每年至少有 1 项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应用研 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参考采用; 2.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 水平,形成学科特色,多出优秀成果。基础研究类重点基地每 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 1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3.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增强哲学社会科学 4 研究力量; 4.积极申报承担国家、省和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5.承担市社科规划办委托的研究任务,积极参与市社科联 组织的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志愿服务等活动; 6.基地专家应邀承担市社科联组织的评审、鉴定、咨询、 指导等工作; 7.完成市社科联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享有下列权利: 1.对外使用市级重点研究基地名称; 2.研究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大或重点社科规划项目予以扶 持; 3.承担的委托课题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资金资助; 4.单独推荐“羡林学者培育工程”人选; 5.单独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评优奖励活动; 6.优先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对外考察交流活动; 7.研究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市级社科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参 评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 第四章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的管理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重点基地的认定和撤消、项 目审批、业务指导、评估审定等工作。重点基地所在单位负责 制订基地建设规划,按照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开展日常业务 管理、监管服务等工作。基地按照自主运营的模式开展自身业 5 务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市社科规划办报告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实行基地负责人负责制。基地负责人 一般由主管单位行政领导或首席专家担任;基地负责人的调整, 需报市社科规划办同意。 第十四条 列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基地项目,按 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或县处级部门(单位)书面委 托基地完成的重要课题或具有重大研究价值的项目,可直接向 市社科规划办申报立项。 第十五条 重点基地应将承担的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作 为重点研究任务,积极组织和开展研究,努力推出在全市、全 省乃至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基地实行“年度考评、期末评估、优进劣 汰”的动态管理模式。每 3 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由市社科规划 办会同市社科联组织对基地进行年度考评和三年验收评估。 第十七条 每年进行年度考评,由重点基地报告本年度任 务完成和开展科研情况,制订下年度研究课题、设想和工作计 划。市社科规划办依据重点基地工作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成 果产出、学术活动等情况,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 行综合评价。不合格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重点基地日常应及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开展的重大活 动、学术研究、取得科研成果等信息。基地报送的各类信息、 6 材料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3 年建设周期结束时,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通 过基地述职、会议评审等方式对重点基地进行期末评估。期末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估为“优秀”等级的,直接进入新一轮的重点基地建设 周期; “合格”等级的,保留申报资格,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 新通过“认定程序”后进入新一轮建设周期; “不合格”等级的, 撤消基地资格,予以摘牌,不得参加新一轮申报。 第十九条 重点基地建设与管理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警告、公开通报、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或意识形 态问题的; 2.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良行 为; 3.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未按要求承担或完成市社科 规划办、市社科联安排的课题或工作任务的; 5.在考评、评估中弄虚作假,虚报数据资料的; 6.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基地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重点基地制定的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7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和市社科联负责解 释。 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聊 城 市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 聊城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8 2021 年 7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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