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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物品全球保障保险条款200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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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物品全球保障保险条款2009版.pdf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物品全球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居住、工作、旅行、商务 出行期间,合法拥有的个人随身物品、随身行李中的个人物品。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外居住、工作、旅行、商务出行期间,因 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公共交通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 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随身物品、随身行李中的个人物品的遗失 或意外损坏,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原因除外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使用不当; 2、被保险人挑衅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4、被保险人违反当地法律的非法行为; 5、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延误、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 行为; 6、被保险人的商业合作伙伴、亲属或旅行同伴故意或违法行为; 7、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 能增加或改进; 8、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 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 故证明。 (二)物品除外 下列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首饰,银行卡及其他付款工 具,身份证、护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图章、文件、资料; 3、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家具、古董、艺术品及其他易碎物品; 4、易燃、易爆、危险品; 5、动、植物; 6、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商品; 7、磁带、存储卡、磁盘 CD、DVD 光碟、软件、记忆棒或其他类似设备以 及存储在这些设备上的数据; 8、各种自行车、机动车辆、摩托车、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包括零部 件); 9、租赁的设备; 10、放置于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物品; 11、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12、经承运人、酒店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使用或恢复期正常功能 的物品; 13、本次行程以外另行托运的行李; 14、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 15、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 赔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对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对 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1、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 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 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三)在计算损失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进行折旧处 理。衣物,每年折旧 15%;鞋类,每年折旧 25%;体育用品,每年折旧 25%;箱 包,每年折旧 10%;电子设备,每年折旧 30%;或参考出险时同一型号产品的市 场价格,两者以低者为准。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 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 (五)所有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均按照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赔偿。 有关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 (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 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 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对其行李物品履行照看义务。 (三)当被保险人随身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查寻、保护或挽救该物品。 (四)被保险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 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 证明。 (五)保险事故发生在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内,被保险人应要求责任方 出具保险事故证明文件,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六)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承运人、酒店或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被 保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赔付。 (七)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物品损失清单及发票; 3、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5、修理、修复的原始发票;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 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 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 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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