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doc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 件 总工发〔2016 〕27 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 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 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 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 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 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 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 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 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 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 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 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 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 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 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第八条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 数确定: 不足 25 人,设委员 3 至 5 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 织员 1 人; 25 人至 200 人,设委员 3 至 7 人; 201 人至 1000 人,设委员 7 至 15 人; 1001 人至 5000 人,设委员 15 至 21 人; 5001 人至 10000 人,设委员 21 至 29 人; 10001 人至 50000 人,设委员 29 至 37 人; 50001 人以上,设委员 37 至 45 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 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 9 至 11 人组成。 第三章 第十条 候选人的提出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 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 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 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 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 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 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 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 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 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 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 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 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 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 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 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 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选举的实施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 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 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 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 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 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 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 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 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 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 5%和 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 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 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 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 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 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 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 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 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 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 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 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 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 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 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 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 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程进行监督。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 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 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 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 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 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 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 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 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 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 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 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 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 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 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 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 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 级工会自接到报告 15 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 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第三十条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 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 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 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 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 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 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 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 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 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 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 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 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 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 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 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 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 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半年。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 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 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 额一般 3 至 11 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可根 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 1 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 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 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 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 会相同。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 10 人以 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 10 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 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 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 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 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 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 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 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 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 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 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 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 年 5 月 18 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 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