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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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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库〔2016〕8 号)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 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 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 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 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 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 三 条 单 位 公 务 卡 采 用 发 卡 行 标 识 代 码 ( 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 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 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 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 PBOC3.0 标准的 IC 芯片介质, 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 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1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 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 4 人。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 8 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 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预算单位应及 时办理销卡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 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 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 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每个预算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账户信用总 额度,试点期间总额度上限暂定为 50 万元人民币。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核准结果 应提供给发卡银行。 预算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协商发卡银行调剂分配各张卡 的卡片信用额度。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 预算单位可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调额。临时调额有关情况要 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临时调额期限届满,发卡银行应及时 恢复其原有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 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 2 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 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 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 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 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 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 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 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 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 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 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 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 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 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 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 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 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 3 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 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 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 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 查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 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 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 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 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 理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 协议。 (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 4 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 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 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 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 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 BIN,确 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 BIN 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 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 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 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 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 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 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 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 5 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 BIN 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 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 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 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 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 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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