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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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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院(部)教授委员会 章 程 汇 编 校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目 录 安徽工业大学冶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1 安徽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7 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13 安徽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18 安徽工业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24 安徽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9 安徽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33 安徽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38 安徽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43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48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53 安徽工业大学数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58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63 安徽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70 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74 安徽工业大学体育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80 安徽工业大学创新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84 1 安徽工业大学冶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 年 9 月 2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授治学,建设现代 大学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 (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 77 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设立冶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以 下简称“教授委员会” )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冶金工程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成形式 和重要平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 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治学事项行 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意见和建议,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 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科 研水平,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学院。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授(含在校内其他岗位工 作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设秘书 1 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 生。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 1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在岗教授资格制,学院教师受聘教 授后自然成为委员,退休或离职后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教授委员会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 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党政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七条 学院聘请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次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 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科学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 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提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等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审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2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重大治学原则问题 和重要事项;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会议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 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泛听 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与义务,正确行使 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 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会职责,行使其职权, 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3 结论,属于学院内部治理等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审核决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议事权、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 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 果所讨论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 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教 授委员会会议,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本人行 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 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议事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4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下 设 3 个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权分别负责教学指导与学科专业建 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与教师聘任等专项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主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表决制,表决时采取无记 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达到应参会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 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学院院长 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根据具体事项规定执行。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 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 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 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 做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 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 部公开。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学院教授委员议事规 则或另行制定。 5 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的一般程序:教授委员会秘书 收集议题,教授委员会主任决定上会议题,秘书与教授委员会委员商 议决定会议日期,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相关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之处,以国 家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6 安徽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1 月 28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授治学,建设现代 大学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 (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 77 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设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 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 )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成形式和重要平 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 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 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 议,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引领 科研方向和教改趋势,发挥教授治学作用,不断提高本院的教学、科 研水平,致力于建设一流学科。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在职教授(含教学科研任务 在本院的校内管理岗位的教授)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不多于 2 人; 设秘书 1 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 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7 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 院党政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七条 学院聘请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次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 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科学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 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提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审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8 (八)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章程、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重大治学原则问题 和重要事项;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会议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 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泛听 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 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 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会职责,行使其职权, 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 9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议事权、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 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 果所讨论议题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 关活动,应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每年一半以上会议不参加, 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本人行 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 会表决通过,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和分组会议议事 制度。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教授委员会暂设两个分组,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本院教学指导、 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设 立的分组,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每年可调整。 10 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 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合适的人选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主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会人数的 2/3 以上方为有效。分组会议到会委员不少于 9 人(单数),到会委员 要具备代表性,体现各系(中心)、学科的分布。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 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根据议题,必要时学院相关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系主任列席教授委员会全体、分组会议;必要时,设立旁听席,允许 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学院院 长提出,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 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 做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 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 部公开。教授委员会小组议事规则参照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1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处,以国家 及学校政策法规为准。 12 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2 月 12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 《安徽工 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 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制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 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 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 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 议,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教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明确和规范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治学 及科学管理中的作用,是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提高 办学治院水平的需要。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领导下的学术机构,是学院发扬学术 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确 立教授在学院发展和学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授的重要作 用,有利于激发学院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相 互关系。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讨论,为学院党政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 13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遵守宪法法律和 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 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有参与 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身 体健康; (三)为学院在编(含教学科研活动在本院的教授)教师,且具 有教授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建立,与其学术分委员会合 署。学院不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履行其职责、行使其 职权。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2 人,设秘书 1 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 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 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委员会的成员组 成要体现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 4 年,委员可以连任,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 任教授。 第九条 累计三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 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者即终止委员资格。 14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审议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重 点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质量控制的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等相关计划、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进人计划;评议院 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学术水平。 第十三条 评议学院拟申报的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 养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第十四条 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 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第十六条 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使其职权,涉及有关 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 履行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第十八条 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 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第十九条 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 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 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 15 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根 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或 主任因故缺席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每次会 议须有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 权负责学院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 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 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十五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及以 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 议议题,应事先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及 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要达到应参 会人数 1/2 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并形成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 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经主任委 员批准。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 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及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 16 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 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 部公开。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教授委员会 会议所讨论的不适合公开的问题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本 人(含本人的直系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并且不得参与相关的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 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 论,属于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 定。 第三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院 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大会到会人数的 2/3 及以 上同意方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17 安徽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17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授治学,根据《安徽 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 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安工大〔2016〕77 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 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 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 部分。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学院在职在编全体正高职称 人员(含在校内其他岗位工作的机械工程学院学科正高职称人员)组 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设秘书 1 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 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 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18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学科与 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 能力; (三)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院 长聘任。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授委员会主任 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不再担 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治学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治学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 和表决各项决议; 19 (四)对学院治学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恪守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 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 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 自身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问题或重要事项; 20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 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 监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 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 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 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 事项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 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团队)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时,可委托由主任委员授权的评议小 组具体实施。评议小组须有教授委员会委员参加,并且小组成员中教 授委员会委员与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中非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之和 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 2/3。 第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 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21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 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 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 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 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 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 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 内部公开。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设立教学工作专门委员 会、学科与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经教授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在 授权范围内代表教授委员会处理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 等专项学术事务或学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委员人数为奇数, 主任委员应为教授委员会成员。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包括教授 委员会成员和非教授委员会成员,学科与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成员须 为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明确具体职 责范围、人员组成以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经教授委员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评定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 的决议应报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教授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条 22 例开展工作,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教授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有关治理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 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 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使 其职权,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施行期间,若有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 1/2 以上人员或教授委员会成员的 1/2 以上人员联名提议,可修改本章 程,修改方案须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机械工程学院 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23 安徽工业大学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6 年 9 月 5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根 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 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 行)》(安工大〔2016〕77 号),设立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教授委 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在学院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 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的必要组织形式和 重要平台。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 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 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 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 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由学院全体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设秘书 1 人,由主任委员提名, 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 作。 24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 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八条 学院聘请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 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 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 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 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25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 自身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问题或重要事项;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 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 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 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组建专门小组 要经过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授权,并向教授委员会报告工作,经主 任委员授权负责本学院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 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副教授可担任教学指导专门小组成员。 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26 第十三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 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 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做 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 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 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部 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院治理结构由党政管理、教授治 学、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个方面构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 领导、决策机构和基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 形式和重要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 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27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 核决定。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地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使其职 权,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28 安徽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 (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 77 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 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建立 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 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 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的委员由学院全体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 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教授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 1 名,由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兼任,在主任委员领 导下工作。 教授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两个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在专门委员会章程中明确。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主任委员、 29 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党政主要 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任教授。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一般 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 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 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形式; (三)评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资格; (五)审议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 准; (六)审议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 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讨论学院院长及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泛听 取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 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 30 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对所审议的敏感问 题严守秘密。所审议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权和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1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 作开展。 第七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基 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32 安徽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24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和科 学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 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 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77 号),结合学院 实际,特设立建筑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 完善的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审议,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决策 依据。教授委员会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对有关学术问题有决策权。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旨在突出教授的主体地位,促进学术权 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 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 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议事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 7-11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人,副 主任委员 1 名,秘书 1 人。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关心学校、学院的建 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公平、公正,有较高的学 术水平和道德修养,一般具有教授职称,适当吸收副教授(或相当职 称)参加。对于没有副教授的学科,可聘请校外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 专家担任委员。委员由院长聘任。 33 教授自然成为委员。副教授委员由学院组织系(室、所、中心) 以无记名方式在副教授中推荐候备人选,经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应选人 数 120%决定候选人,经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 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学院科 研秘书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4 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更换及增补委员 由学院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中投票选举产生。学院领导不兼任主 任委员,担任委员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40%。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 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 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 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 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数 一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需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 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 34 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决议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 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做出的决定 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 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 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和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 负责人等,对学院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推 荐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院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评议学院教改课题、质量工程等教学项目。审议本科专业 建设发展规划,对学院本科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材建 设和人才培养培养方案提出建议。 (五)评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对学院重点科研方向、科研奖励 政策、重大学术交流、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出版著作 资助申请、优秀科研人员等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六)评议教师业务考核结果及教师职务晋升资格,以及拟聘名 誉(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 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及考核办法。 35 (七)审议人才引进考核工作,对引进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 队)的初步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八)讨论院长、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或教授委员会主任 委员提请审议的与学术相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监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十)制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 自身建设事项。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会议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 委员临时外出,需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 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并将决策结果及时报告主任委员。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 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委员职 责。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教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公开、公 正、公平的原则。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 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 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36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涉密议题,要严守秘密,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 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监督。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 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 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 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 起实行。 37 安徽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9 月 19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 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安徽工 业大学章程》 、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 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安工 大〔2016〕77 号) ,结合学院实际,成立能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组织,是学院重大事项的议 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学院学术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学 院党政班子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决策时,应充分征询和尊重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秘书 1 名。秘书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 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 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 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38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任教授。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项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 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 (二)评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称晋升、拟聘任名誉(客座)教授和兼职 教授的人选; (六)评价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教学、 科研能力及学术水平,审议学院年度教师培养计划;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制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九)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重要治学事项,并给出 具体建议;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39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工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工 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 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 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每 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任 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给 40 出建议;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其它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 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 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在学院网站公开。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 作开展。 第六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 理的基本制度保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是党政领导、决策的基本工 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针对学术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 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时,经过沟通,如若意见不统一,可以提请教职工 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广 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院暂不设置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 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 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和书记 41 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 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 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 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 程、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其教授委员会章程及教授委员会选举办 法,组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 举产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 人选,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选举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 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 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42 安徽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学院,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 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 行)》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学术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 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学院学术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建,按照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设秘书 1 名,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 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 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 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非党政领导教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43 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院长聘 任。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职称评议推荐、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 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 和实验室建设等发展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四)评议学院教师职称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五)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六)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七)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工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工的 44 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 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 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 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其它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 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 45 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在学院网站公开。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它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 作开展。 第六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基 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其它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 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和书记 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 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 工作。 46 第二十四 教授委员会章程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权 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程、 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 学院依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及教授委员会选举办法,组 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人选, 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选举 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 学院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员 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 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47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1 月 28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 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 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 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 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安工大〔2016〕77 号)的有关精神, 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 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授委员会对学院有关治学事项行 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讨论,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及咨询。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旨在突出教授的主体地位,促进学术权 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 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 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 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能力;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48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的全体在岗教授组成。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主任委 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委员会会议选 举,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 员会,并由院长聘任。设秘书 1 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会 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委员可连续任 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 期内调离、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新晋升职称的教授自然进入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 1 名为专任教授。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1.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2.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3.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4.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5.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和 49 兼职教授的人选; 6.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 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7. 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8.推选和罢免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决定学院教授委 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 9.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问 题或重要事项; 10.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11.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12.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工作,广泛 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权、 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道德、 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根 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 主持,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 权负责学院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 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 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十一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50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超过应参会 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 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当议题与本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 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 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 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部 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商学院未来的发展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 会议到会人数的 1/2 以上同意可以对本章程提出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商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后 生效。 51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及学校政策法规冲突时,以国家及学校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商学院教授委员会。 52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17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发 挥教授治学作用,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根据《安徽工业大 学章程》 、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 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 [2016]77 号),建设特色教学科研型学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治学事项决策的议事、决策和咨 询机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队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学院学术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建,按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 职责。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学院现有教授 4 人, 聘请院外教授 1 人,吸收院内 6 名副教授代表参加,教授委员会人数 确定为 11 人。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3 人;设秘书 1 人,在 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 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 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院(部)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53 两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任教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院长聘 任。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职称评议推荐、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 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54 问题或重要事项;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工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工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 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 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部)范围内予以公 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 55 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 准后,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 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 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 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在学院网站公开。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议事权、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他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 作开展。 第六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基 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其它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 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56 第七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和书记 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 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 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 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 程、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及教授委员会选举办法, 组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 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人选, 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选举 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 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 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57 安徽工业大学数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和学院民主管理,建设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学院,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 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 行)》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 构,是学院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 务和队伍建设中发挥作用,在学院学术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建,按照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全体教授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秘书 1 名,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 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 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专任教授。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58 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院长聘 任。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 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 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 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自身 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问题或重要事项; (十)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9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全体教工报告工作,广泛听取教工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教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行使议事 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德、学术 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主 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决定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应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 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其它事项,经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 60 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形成 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在学院网站公开。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教授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其它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二)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 作开展。 第六章 学院治理结构中的各种关系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和基 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第二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其它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 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小组,由院长和书记 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制定教授委员会章 程、有关规章制度和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方案,开展教授委员会组建 61 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包括教授委员会的组织设置、职责 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授委员会章 程、选举办法等文件草案,应经全体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 席会议审定,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教授委员会章程及教授委员会选举办法, 组织选举教授委员会委员。首届教授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 生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提名确定秘书人选, 通过有关规章制度。选举结果及通过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选举 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委 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 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62 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21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 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真正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根据《安徽 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 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安工大〔2016〕77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 式和重要平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 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治学事项 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倡 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和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 和学术规范,支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外国语学院教授委员会由 9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委员会设秘书 1 人(兼职),在主任委员领导 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委员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术 能力,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63 (三)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院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含在校内其他岗位工作的教 授)和部分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组成。教授自然成为委员。副教授 (或相当职称)委员由系部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 120%差额提 名、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另行制定,并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 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 委员会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提名确定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党政主要负 责人或在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 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 1 人为专 任教授。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 主任委员或 1/3 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不再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同时按规定程序补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 员会。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64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 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 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本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本院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三)审议本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四)评议本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五)评议本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授 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六)评议本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术水 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七)履行本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八)决定本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等 自身建设事项; (九)讨论决定本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则 问题或重要事项; (十)对本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一)对本院发展中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65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向本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 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 监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议 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会议次数,遇到重要情况 和紧急事务可随时召开。院长、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委 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题,议题应事先与学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确定的议题,由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 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 2/3 以上 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人 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 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 见、进一步完善方案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外出差、进修学习和生病住院,不能出席会议的。 66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 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出, 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并 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书面复 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 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当议题与委员 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当事人应按规定 申请回避。对会议讨论的情况做好保密工作,在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意 见、决议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作 出决策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属于咨询、论证等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教授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或 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应有会议记录,并存 档备查。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议主要精神和形成的决议制发会议纪 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部公开。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行权利义务,正确 行使议事权、表决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模范遵守教师道 德、学术道德、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67 (二)在教授委员会评议或议决事项时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对学院其他工作提出咨询或质询,具有建议和监督权; (五)学校章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 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五)支持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 (六)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授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组建,按照教授委员会章程履行 工作职责。学院支持教授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为 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涉及有关 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外国语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审议 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生效,报校综改办、校学术委员会办 68 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议,教授 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核准、校长办公会议 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教授委员会。 69 安徽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24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为了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实施教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 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 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77 号) ,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 台,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 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学院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 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党政管理、教授治学、教职工民 主管理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深化学院治理结构改革,推进校、院二级 管理体制建设,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 第三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健全和完善教授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明确和规范教授委员会的职责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治学 及科学管理中的作用,是提高办学治校水平的需要。 第四条 建立教授委员会,明确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确 立教授在学院发展和学术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授的重要作 用,有利于激发学院办学活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70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和副教授(或相当职称)9 名委员组 成。学院 1 名教授自然为委员。教授委员会中的 8 名副教授委员,由 院(部)组织系(室、所、中心)以无记名方式在副教授中推荐候备 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 120%决定候选人,由全体专业技术人 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 1 名;主任委员 从教授委员中产生,副主任委员从 8 名副教授委员中选举产生;设秘 书 1 名,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常事务工作。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 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 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 较强的学术能力;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 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聘请人选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教授委员 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 学术道德等治学事物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内部治理其他事项 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议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等实施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71 第十二条 审议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第十三条 评议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第十四条 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 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第十五条 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学 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 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第十七条 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 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 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 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 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 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学院教学指导、学科专业 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 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 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 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72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 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 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5 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 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委员会主任 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 论。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 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 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内 部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规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教授委 员会的相关工作细则。 73 安徽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31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落实教 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 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 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安工大[2016]7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成立马克思主 义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 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院教授委员会由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具有副高以上 (含副高)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7 人(含 7 人)的单数。在 换届时适当考虑年龄与性别结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第四条 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 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院 (部)内部治理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 术能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 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74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按照民主推荐,组织公开公 正地遴选候选人,民主评议表决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 大教师的意见。聘请人选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教授委员会委员由 院长聘任。 第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授委 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八条 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 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 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决 定,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 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75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 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教授委员会审议, 或者交由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 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院委托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院教授委员会,由 院教授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院教授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 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发展战 略; (二)学院认为需要听取院教授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处理学术 道德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教授委员会审 议,或者交由院教授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现状,审议本单 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76 (三)国家和地方重要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推荐; (四)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 研与学生培养奖项推荐; (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讨论、审议院系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授权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评议推 荐学校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引进人才;授权本单位教师 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推荐人 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院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 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 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 权负责本院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 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 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十八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的 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议 题,应事先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 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 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 77 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院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 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 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 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院教授委员会对本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 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 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院内部公 开。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院治理结构由党政管理、教授 治学、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个方面构成。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管理的 领导、决策机构和基本工作机制,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 形式和重要平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是教职工民主管 理的基本制度保证。 第二十四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终 结论,属于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决 定。 第二十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 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院教授委员会履行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使其职 权,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78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为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挥教授 委员会作用,支持教授委员会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 障教授委员会正常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9 安徽工业大学体育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 2016 年 9 月 26 日经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施教授治学,建设现代大学 制度,推进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章程》、 《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 (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工大〔2016〕 77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的基本组织形式和重要平台,是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队伍建设等重大治学事 项的议事、决策和咨询机构,是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部 治学事项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和审议权,对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决策提 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 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科研和运动训 练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学,尤其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 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 9 人组成。教授自然为委员。教授不 足时,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参加。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和副主任委员各 1 人。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体育部办公室,设秘书 1 人,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中的副教授委员,由教研室以无记名方式在 副教授中推荐候备人选,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应选人数 120%决定候 80 选人,经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的组成要充分考虑 代表性。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因故不能、 不宜履职,或申请辞职的,经部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部党 政联席会议确认,撤销其相应职务或同意其辞职申请。同时,按规定 程序补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教授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有 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第九条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 术能力;治学严谨,学术功底深厚。 第十条 关心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关心学校和体育部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体育部 的建设发展和广大师生服务。 第十一条 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符合任期年限且教 学、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履行教学指导、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 学术道德等治学事物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内部治理其他事项 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议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师资队伍建设等实施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科、专业和学位点建设及其调整。 81 第十五条 审议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 评议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目, 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第十七条 评议本单位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 教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第十八条 评议本单位拟录用教师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 学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 履行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第二十条 决定本单位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 制度等自身建设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讨论决定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 大治学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本单位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会会 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 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教授委员会 可分设若干专门小组,经主任委员授权负责本单位教学指导、学科专 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专项学术事务。教授委员 会专门小组的议事规则可参照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部主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 上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 议议题,应事先与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82 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主决 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 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应参会 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 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部主任提 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部门范围内予以公示, 并设置异议期(5 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 会秘书提出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委员会主任 委员批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 论。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项 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单位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会 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每次会 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部 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教 授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细则。 83 安徽工业大学创新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6 年 10 月 25 日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教授治学,依据 《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安徽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安徽 工业大学关于全面推进院(部)教授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 行)》(安工大〔2016〕77 号),设立创新教育学院教授委员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教学和科研等 重大治学事项的议事、决策、咨询、监督、指导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 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指导。学院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应充 分咨询和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应贯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 护学院学术声誉;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中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 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 7 人以上的全体教授(含在校内其 他岗位工作的教授)组成。教授不足 7 人时,可聘请校内外具有正高 职称的同行专家,并适当吸收本院副教授代表参加。委员会设主任委 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 人;设秘书 1 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日 常事务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教授 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教授委员会讨论确 84 定。选举结果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抄送校学 术委员会,由院长聘任。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中的副教授委员,由学院组织以无记名方 式在副教授(含相当职称)中推荐后备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 照应选人数 120%决定候选人,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 生。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教 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 届。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专任教授。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学 术能力; (三)关心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 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含相当职称),年龄不超过 60 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授委员会主 任委员提出、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不再 担任教授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授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教授委员义务的; 85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教授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授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治学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治学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 议和表决各项议题; (四)对学院治学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 任、学术道德等治学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职责,对学院内部治理 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 建设等规划及相关实施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院与治学相关的重大资源配置原则; (三)评议学院拟申报各类基金项目、研究项目、人才培养项 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的奖项和其他与学术相关的奖励; (四)评议学院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及拟聘名誉(客座)教 授和兼职教授的人选; (五)评议学院拟录用教师的学术水平,评价教师教学科研水 平; (六) 履行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和教学工作咨询指导职责; (七)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决策方式、工作制度 等自身建设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请决议的其他重大治学原 86 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对学院重要改革发展举措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十)向学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院教师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对学院发展中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教授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或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报告 工作,广泛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 监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教授委员 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 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 1/3 以上 的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会议 议题,应事先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充分协商和民 主决策。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方为有效。教授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集体票决制,一般应达到 应参会人数 1/2 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拟录用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 87 能力时,可委托由主任委员授权的评议小组具体实施。评议小组须有 教授委员会委员参加,并且小组成员中教授委员会委员与教学工作专 门委员会非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之和不少于小组总人数的 2/3。 第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 许教师及学生等相关代表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人员由本人申请或院长 (主任)提出,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九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 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教授委员会秘书提出 书面复议请求,在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报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批 准后,提请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治学事 项作出决策;需要咨询、论证的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经教授委员 会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对 每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和主要精神制发会议纪要,并以适当形式在学院 内部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需对会议讨论内容保密,并 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六章 有关治理关系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持不 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属于学术事项的复议结果为最 终结论,属于学院内部治理其他事项的复议结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监督,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行 88 使其职权,涉及有关学术治理事宜,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大会讨论通过,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由创新教育学 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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