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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2022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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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2022年版).xlsx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处罚 子项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处罚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罚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 的处罚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 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 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 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罚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 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 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 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 查与协调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 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处罚 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 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 工作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处罚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 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处罚 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 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 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 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 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 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 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 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 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 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 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处罚 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 处罚 对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对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 像影像资料的处罚 对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的处罚 对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 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 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 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对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 的处罚 对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处罚 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 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 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 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 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 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 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 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 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 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 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 ,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 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 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 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 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 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 二类情形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 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 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 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 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 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对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对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 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 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 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 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 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 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 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 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 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 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 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 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 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 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 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 理不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 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 全培训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 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 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 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 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 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 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 、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 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 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 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 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 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 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 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 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 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 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 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 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 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 证机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 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 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 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 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 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 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 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 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 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 下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 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 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三类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 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 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 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 装在线监测系统等八类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 单位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事项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规定不主动 闭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 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聘用专 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 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未依法取得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 小距离小于300米等十类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 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 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 废石、废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 的具体措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或者考核等三类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 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 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 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 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 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 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 全资金挪作他用等两类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 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 ,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 ,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 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 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 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 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 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 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 六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 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 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 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 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 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 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 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 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 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 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 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 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 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 二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动地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 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 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设防,逾期不改正等二类行为的 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 设防,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 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处 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 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 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 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 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 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 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 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 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 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 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 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 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 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 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 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 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 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 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 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 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 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 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 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 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 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 、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 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 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 、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 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 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 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 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 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 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 、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 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 、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 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 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 全警示标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学校 、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 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 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 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 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 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 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 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 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 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 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 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 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 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四)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 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 验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 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 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 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 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 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 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 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 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 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 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 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 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 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 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 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 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 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 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 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 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 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 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 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库)房没有 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 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 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 、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 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 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 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 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 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 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 售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 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 一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 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 虚假文件、资料的;(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四)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 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三)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四)转让、冒用或 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五)拒 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 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 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 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 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 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 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 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 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 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 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 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 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 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 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 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 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 ,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 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 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 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 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 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 系统。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 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 ,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 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 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 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 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 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 全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 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 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 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 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 定权限予以关闭。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 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 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 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 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 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 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 开采。 第十四条: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 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 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 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 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 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 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第十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 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 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 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第十七条: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 二次破碎。 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 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 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 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 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 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 站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 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 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 ,应当设置截水沟。 第二十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 档管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二)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 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 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 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 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 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 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 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 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 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 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 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 规定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 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 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七)超出执业 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 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 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 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 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 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 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六)未按 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 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三)在生产区、工(库 )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 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 (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 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烟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 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 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 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 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二)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 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 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 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 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记入有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 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 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 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 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 ,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 顿决定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理部门移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部门移交的,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七类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理部门移交的,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违法案件,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理部门移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处理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处理意见。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理意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理部门移交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理部门移交的,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处理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处理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处理意见。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2.调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部门移交的,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 处理意见。 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告知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5.决定阶段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改正或吊销许可证书等。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讨论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理部门移交的,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权利。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 讨论决定。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震监测设施等三类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权利。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 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 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逾期不改正的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 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应急管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 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理部门移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 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是否立案。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 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 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 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有关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 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应急管理厅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而未履行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而未履行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科室电 话: 0554402110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责任科室电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话: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0554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021103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而未履行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而未履行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而未履行的;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未履行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5、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6、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而未履行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6、违反法定程序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6、违反法定程序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组织听证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果的; 组织听证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 组织听证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 果的; 组织听证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果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 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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