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务】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2015版).pdf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2015 年 7 月修订)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中实行学士学位制度,是为了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勇攀科学高峰, 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现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 年)》的精神,以及国务 院 1981 年 5 月 20 日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特制定《上海 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一、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凡我校本科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本科生入学以来六学年之内,专升本学生入学以来 三学年之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完成教学执行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2、学位课程的平均绩点≥2。 3、一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且成绩达到满分的 60%(若 满分为 710 分,则 60%为 426 分)。 外国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所在专业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如:英语专业,必须 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日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日语四级考试;法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 法语四级考试等。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与其专业相关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达 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 60%。如:中英(美)合作办学专业,必须达到全国大学英 语四级考试满分的 60%;中德(法)合作办学专业,必须通过全国大学德(法)语四级考试 或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 60%。 艺术类、体育类各专业的学生,须通过校大学英语三级考试,音乐表演(中俄合作)专 业的须通过校大学俄语三级考试。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普通高校联合招生考试并录取 的学生、民族班学生在学士学位授予时另有要求的,见我校相关补充规定。 5、无本规定第二条中所列出的任一情况。 上述各项考试必须在本校考点内参加,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二、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3、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申请。 2、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报 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学位评定委 员会主席批准,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