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校教字[2006]4号(湖北大学关于对学习优秀生实施导师制培养的办法).doc
校教字[2006]4 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业优秀普通本科生 导师制培养办法》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大学学业优秀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本科生 导师制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办法 通知 2006 年 3 月 2 日印发 校对:向祖慧 1 湖北大学学业优秀普通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在确保全面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 前提下,选拔部分思想政治素质好、学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学习 能力强的普通本科学生实行导师制培养,是学校创建一流本科教育的重要 举措。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优秀生的选拔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学业优秀生的选拔对象: 1.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各门必修课的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 80 分),总 成绩在学科专业大类或本专业名列前茅,且有较大学习潜力的; 3.在某一学科或课外学术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生产专业实 习中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三条 学业优秀生选拔工作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进行,培养期限一 般为两年。 第四条 学业优秀生按 3~5%的比例在二、三年级学生中进行选拔。 第五条 推荐及考核程序 1. 学院(系)学生学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学业优秀 生的选拔、推荐工作。指导中心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 提出学业优秀生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填写申报表,并于每年 9 月 10 日前报 学院(系)。 2. 学院(系)教学负责人和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业优秀 生候选人的考核工作。根据“宁缺勿滥”原则,学院(系)教学负责人组织学 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对本学院(系)学业优秀生候选人进行全 面的审查与考核。考核工作要严格把握标准,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进行班 级调查。 3. 学业优秀生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系)保存,一份于 每年 9 月 20 日前报教务处。 2 第六条 复审及批准程序 1.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选拔的学业优秀生组织复审,确定全校学业 优秀生名单,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报主管校长审批。 2. 学业优秀生名单以学校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七条 学业优秀生的培养措施 1. 对学业优秀生实行导师制培养。导师一般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 员会推荐的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 师担任。也可由学业优秀生提出导师人选,经学院(系)与教师本人商议后决 定。 2. 导师应在充分了解学业优秀生的学习基础、特长、志趣等因素的基 础上,制订出切合实际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有较强针对性的培养计划。培 养计划必须包括学业优秀生参加科学研究的内容与具体安排,报学院(系) 审批后由导师负责实施。 3. 导师每月应与所指导的学业优秀生交流 1 次以上(每次交流应有记 载)。指导 1 名学业优秀生且考核合格的导师,工作量按每学期 10 标准学 时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核减工作量。 4. 在导师制订的培养计划范围内,学业优秀生可以跨专业、跨学院 (系)、跨校选修有关课程,辅修有关专业,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 学位。在校内辅修、攻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按当年收费标准 的 50%交纳有关费用。 5. 当选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其他 实践性环节除外)的学习发生冲突时,经学院(系)批准,教务处备案, 学业优秀生可以采取自学方式学习正常修读课程(可不随班听课,可有选择 地完成作业),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评定。 6. 学业优秀生可以申请选修研究生课程。经本校相关硕士研究生招生 专业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认可后,所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成绩 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登记,合格课程在其被录取为本校硕士研究生后, 可计入研究生课程学分。 3 7. 学业优秀生在培养期内至少应公开发表一篇科研论文或取得一项成 果或获一次奖励(国家级、省部级)。学校将根据刊物级别、成果水平、奖励 等次分别给予导师、学生相应的奖励。 8. 鼓励高年级学业优秀生自选毕业论文(设计)课题或提前进行毕业论 文(设计)。 9. 学业优秀生在校图书馆、学院(系)资料室享受硕士研究生同等待 遇。 10. 各专业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优先对学业优秀生开放。学业优秀生经 本人申请,学院(系)指导中心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享受适当的上机 学习机时补贴(限在学校计算中心、学院(系)计算机房)。 11. 学业优秀生将被优先推荐、免试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毕业时在毕 业生推荐表上加注“学业优秀生”字样,优先推荐工作单位。 第八条 各学院(系)要专设学业优秀生管理档案。导师每学期对学 业优秀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研究成果、身体状况等进行小结。学院 (系)每学期对学业优秀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 要指定专人记载归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优秀生培养资格,学业优秀生 各项待遇和培养措施一并终止: 1. 在申报学业优秀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 在获得学业优秀生称号后,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3. 在培养过程中,因身体原因,难以坚持高标准学习,经本人提出、 导师同意,并报请学院(系)、学校批准的; 4. 导师提出具体理由,认为不宜作为学业优秀生继续培养,并报请学 院(系)、学校批准的。 第十条 本办法从 2005 级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