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7〕58号-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学历、学位信息管理办...[2017年10月18日].pdf
武科大教〔2017〕58 号 全校各单位: 经研究,特制定《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学历、学位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发:全校各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学历和学位信 息电子注册、信息变更和勘误,以及各类学历学位证明等管理程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 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 〔2014〕11 号)和《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 科大教〔2017〕41 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条 学籍电子注册的实施,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 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加强高校 学生管理,实现对普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全过程的规范化、信息化 管理的重要手段。学籍电子注册包含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 注册。 第三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招生部 门应及时提供新生数据信息,由教务处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经复查需变更注册状态的学生,由招生部门提供材料,教务处 2 相应对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状态进行变更。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办理 注册手续。学生报到注册后,由学工部(处)提供学生学年注册状 态数据,由教务处根据注册数据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签字, 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状态进 行变更。 因应征入伍、联合培养等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学工部(处)及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教 务处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状态进行变更。 第五条 学生因复学、随低年级学习、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 转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学生的学籍电子 注册信息做相应的异动。 需要复学、随低年级学习、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生本人 申请,学院审核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进 行学生学籍变动。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拟转入学院考核通过 并公示后,报教务处集体研究决定通过,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进行学 生学籍变动;下学期,转专业的学生经新专业试听确定后,报主管 校领导通过,由学校下文。 3 申请转学的学生,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 定》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须注销学籍的,按相关文 件规定,对学生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进行学籍注销。 由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 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进行学籍注销。 因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注销学籍的,根据下达的处理文件,且 学生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工作人员进行学籍注销。 第三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七条 学生学籍电子信息来源于高考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 经学校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信息,是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毕 业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严格管理学 生的学籍电子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等五 项关键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有充分、合理理由的,学校应依 法依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凡在高考、招生录取、在校期间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造成相关学籍信息错误的,不予变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相应的学籍关键信 息: (一)学生在校期间同时或先后变更了姓名和身份证号两项的; 4 (二)以有效军人证件报考入学并以报考时的证件号码注册学 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的; (三)享受了少数民族学生入学考试加分等优惠政策,申请从 少数民族更改为汉族的。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合理、充分理由,并能提供具备法定 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可申请变更学籍关键信息,由学校或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更改。 (一)由于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学生须先向生 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申请变更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 籍信息,并获得由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二)除录取信息错误外的,学生须向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 提出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在校本科生学籍信息 变更申请表》 (见附表 1) ,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学籍关键信息变更的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汉科技大学在校本科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 表 1)。 (由学生本人填写,并签名) ; (二)招生录取名册(含学生本人页);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属于录取信息错误的,须提供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同意 变更的证明原件; 5 (五)在校期间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变 更的,须提供户口薄或者集体户口底页、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 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晓同意函,民族变更 的,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 件;户口薄或户口底页,以及证明材料中应当载明变更原因、变更 时间、变更前后的内容、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等,应加盖 部门印章;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学籍关键信息变更申请受理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 大二、大三学生,受理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 第十三条 学籍关键信息变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 初审,教务处、招生部门复审后,报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同意,经 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变更,并将变更材料提交湖北省教育厅 备案,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籍信息中层次、学习形式等信息不予变更;基本学 制变更与专业变更相关信息,应严格与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保 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应严格与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 厅审核备案的标准专业名称和代码一致。 由于转专业原因发生专业名称和代码变化的,由教务处按照有 6 关规定,对学生的学籍信息做相应的异动。 第四章 学历、学位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 及学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的个人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对注册 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以后进行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学历、学位注册信息不予变更。 第十八条 对学历、学位信息与招生录取信息不符的,且确有合 理、充分的理由的,可对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勘误,具体按以下程 序申请办理: (一)提交材料。本人申请及情况说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招生录 取名册、学历学位证书发证存根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材料审核。教务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 通过的,由本人填写《武汉科技大学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勘误申 请表》 (见附件 2) ,经教务处研究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学 校行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三)信息勘误。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工作人 7 员将对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勘误,并更新网上信息。 第十九条 不属于学历、学位信息勘误范围,对在校学习期间存 在关键信息变更的,并能够提供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证明 材料的,经学校研究审核通过,可出具相关的学历、学位证明,一 般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具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提交材料。本人申请及情况说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招生录 取名册、学历学位证书发证存根、载明变更前后信息的户口薄或者 集体户口底页、地市级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证明材 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审核材料及出具证明。教务处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 初步审核,经教务处研究通过,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工作 人员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 第二十条 如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需要补办毕 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者,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刊登声明。在国家认可、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登 发证书遗失声明。 (二)提交材料。证书遗失声明登发一个月以后,原证书持有 者须将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单位 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持居委会证明) 、两寸蓝底彩色登记照两张及 8 一致的电子版照片(以毕业证明书+姓名+身份证号.jpg 命名,发送至 jwc@wust.edu.cn) 、委托代理人需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招 生录取名册、发证存根和报纸遗失声明原件等材料,提交至教务处 学籍管理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教务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 核通过后,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同意后,办理证书制作的后续工作。 (四)缴纳费用。办理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证明书补办费用。 (五)证书领取。证明书办理周期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本人持 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可于下月的 25 日 (节假日除外)以后,凭缴费发票到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只能补办一次,如再有遗 失或损坏,将不再进行补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的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商学工部(处)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