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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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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宗旨:组织我校有音乐特长和音乐爱好的教师,为提高我校音乐氛围 而共同努力。同时也为了推动我校音乐艺术的普及和音乐艺术氛围的提高,丰富 我校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由我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非 赢利性的业余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正式名称为“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本协会根据校工会颁布 的《东华大学教职工文体类协会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了《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 会章程》。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加入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的条件: 1 本校在职教职工,身心健康,热爱音乐,具备一定的歌唱能力; 2 遵守《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3 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各项活动; 4 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协会的利益。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 拥有自由加入和退出协会的权利; 2 拥有向协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 拥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 拥有向协会提出组织比赛或其他活动要求的权利; 6 拥有监督协会管理、运作以及经费使用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2 对办好协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1- 3 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按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并为协会筹集资金出力; 5 对外正面宣传协会、介绍吸收新会员入会的义务。 第七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 由申请者填写《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会员报名表》,经协会管理机构考 察合格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资格管理: 1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会员,在征得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后,协会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报校工 会备案。 2 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协会管理机构有权暂 停其会员资格。 3 会员资格取消或暂停后,均不享有会员权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协会管理机构: 会 长:柳建设 副 会 长:陈 革 副 会 长:张民德 秘 书 长:周晓鸥 副秘书长:刘秀琴 管理机构人员由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报校工 会备案。 第十条 协会管理机构的职责: 1 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协助校工会开展全校性的与音乐有关的活动。 2 负责协会的组织工作,定期召开年会,进行年度活动总结,制定下一年度 活动计划; 3 组织协会会员进行排练和比赛; 4 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 5 对协会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和会员的监督。 -2- 6 协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协会不定期组织排练与交流活动,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会员应坚持参加每次协会安排的排练活动,尽量不要无故缺席。如有特 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应事先向协会秘书长请假。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会费、工会拨款和社会赞助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为保障协会的正常运转,每位会员每年应缴纳会费 50 元。另外,协会 鼓励会员积极借助社会力量筹集经费。 第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排练或活动时的必要支出,经费使用均应按学校财务 管理规定执行,大额经费的使用需经协会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协会管理机构应定 期向会员公布经费收支以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东华大学校工会批准,由东华大学教职工歌友协会负责解 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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