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Abyss6 页 36 KB 访问 662.97下载文档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6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 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及《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 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 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 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 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第五条 使用范围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 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包括水资 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及政策法 规研究等。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资源论证;取 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 水资源调度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 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 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 和应急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维护等。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 产品开发推广。包括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定;用水定额管理;节水标 准体系建设;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等。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 和管理的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等。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 事项。 第六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 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 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拨款补助 和贷款贴息等。 (一)办公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费用以 及印刷、出版、资料、文献检索及知识产权费用等。 (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 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统设 计、开发、集成和软件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 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 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 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设 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六)交通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 用、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用以及外埠差旅费用。差旅费的 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以 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 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发 生的费用。 (十)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 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 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项 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范 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 项目库。 第九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根据中央分 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结合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中央本级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 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分别组织申报、实施。 地方年度实施项目由水利部商财政部于每年 3 月底前下达预算 控制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每年 4 月 30 日前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申报;水利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方 案进行审核,报财政部审定。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与资金,负责组织项目 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 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 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和财 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验 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选择承担单位及确定预算额度的重 要依据。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项目的验收和绩 效评价,并将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 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2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