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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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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doc

2010 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报 考 条 件 初级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不再受所从事工作类别的限制, 凡满足初级资格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 仍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 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具体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 (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 年 8 月 7 日)前,已受聘担 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 (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4 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2 -1- 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1 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 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 4 年。 7、《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 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 止日期为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 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 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 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考试: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 3、有刑事犯罪记录。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 -2- 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45 号)第三条规 定,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 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 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3- 2010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报 名 条 件 按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全科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 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 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 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 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二科级别):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 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4-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 或中药学工作满 20 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 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 15 年。 -5- 2010 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报 名 条 件 按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 的通知》(人发〔2002〕21 号)执行。 (一)全科考试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 5 年, 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 3 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 3 年, 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 1 年。 3、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 毕业,工作满 2 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 1 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 经济工作满 5 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二科或一科级别)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6- 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 (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 1 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2 个科目,只参 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中级技 术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 工作满 1 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 2 个科目,只 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2 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 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 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 1 年。可免试 综合、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 3 个科目,只参加企 业法律顾问实务 1 个科目的考试。 -7- 2010 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 名 条 件 (一)全科考试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 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 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 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二科级别)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 号,1996 年 8 月 26 日)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 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 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8- 1、1970 年(含 1970 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 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 15 年。 2、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 业务满 20 年。 3、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 业务满 25 年。 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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