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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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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西政校发〔2020〕 130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 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已经学校 2020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年 5 月 9 日 附件 2: 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 作,提升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 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教育部批准、国家 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本科毕业生及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 (二)学位课程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本专业规定 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成绩以等级记载的,折算 100 分制:及格为 65 分,中等为 75 分,良好为 85 分,优秀为 95 分),毕业论 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以上。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学位课程即本专业规定的公 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 65 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 分)以上。 3. 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参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位课程要求执行。 (三)学业水平测试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读期间须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学业水平 测试指: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三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四 选一。成绩六年内有效。 1.重庆市学位办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合格 分数为 60 分。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合格分数为 355 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分数为 60 分。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合格分数为 60 分。重庆市 内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须在重庆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重庆市外进行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 生,可选择在重庆市或本人学习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英语(二)考试;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申请学士学位前, 须将重庆市外英语(二)成绩档案转至重庆市自考办方有效。 入学前已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且分数达到 355 分、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英语(二)且分数达到 60 分的,其成绩六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五门 (含五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 (含四门)以上者;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 授予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 请,并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登记表》、《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 单》、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报告 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英语(二)成绩单)复印件各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 照片三张。 (二)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同行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讲师及 以上职称教师组成)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相关 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将名单报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整理; (三)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所推荐的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 料进行形式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的 决定,被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证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作和发放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学习形式、所学 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获得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本人凭相关证件到继续教育 学院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 未获得学位的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不授予学位的 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继续 教育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报校学位办,必要时 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 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九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 学院负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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