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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与评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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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将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根本任 务,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 质量,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研究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项目分为奖励和资助两部分。各项 目具体适用对象在本评审办法中明确。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励、资助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 业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研究生 奖以及先进班集体奖等;研究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助教 津贴、助研津贴、助管津贴、特困生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社会 助学金等。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学校成立研 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 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 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原则上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 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 - 2 - 领导、导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职责为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日常事务以及向上级部门报送 相关评审材料。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 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组织初评等 工作。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科带 头人、院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 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各学院学生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基本要求与原则 第六条 申请奖助学金和奖励的研究生应具备如下基本条 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情 况(含受处分但已解除处分的情况) ; 3.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严守学术道德,学业成绩和学术业绩 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表现良好; 4.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评审委员会 应结合本院、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细则和评价标准。 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做到阳光评审。 - 3 - 第八条 评定结果需经院、校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自主申请。申请各类奖助项目的研究生个人或集体, 对照申报具体条件,据实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 相关支撑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条 初评与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名额,负责对本 学院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 推荐意见。学院确定本单位初评名单后,将学院的评审方案、初 评结果和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 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定与公示。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 提交的初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专家 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领导小 组将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后,根据工作需要报备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 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 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答复仍有异议,可 在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 - 4 -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学术 发展业绩突出、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3 万元/生·年,硕士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 万元/生·年(如国家调整奖励标 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 1 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具 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毕业当年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 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 生,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 准。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并兼 得当年学业奖学金,但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以来,无重修科目,课程考试单科 成绩不低于 75 分,平均成绩≥80 分。如有单科(仅限一门)成 绩在 65-75 分之间,可用 1 项业绩成果(参见下一条)冲抵,但 该业绩不可再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 2.申请人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方可参评: (1)论文:博士生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 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 期刊、梯队期刊发表论文;硕士生在中文核心及以上级别的期刊 - 5 - 发表论文; (2)科研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获省级以上或全国一 级学会学术论文奖或报告奖)或应用价值(专利或新品种发明人 排名前二、有应用证明和转让经费到账证明); (3)竞赛奖励:获省级研究生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创新创业等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学会、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研究生创新实践 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科技创新: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5)社会实践:获省级及以上表彰的暑期实践团队(个人)。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 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期考核优秀者。开题报告未 能一次通过者,不能参评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名额分配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南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统筹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审定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该奖学 金的激励作用。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 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如数分配到各学院。学院在上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时,可以加报一个符合申报基本条件 的候补人选材料。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国家、省部级重点(一流)学科 - 6 - 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倾斜。当学院按基本条件不能推满名额 时,学校收回剩余名额,并优先推选符合基本条件的国家、省部 级重点(一流)学科及学校确定的优势学科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 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国国籍且纳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 收入者除外)。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13000 元/生·年,硕士研究生 6000 元/生·年(如国家、湖南省调整 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基本修业年限发放。超过基 本修业年限的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国家助学 金发放到毕业时止。 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 博连读研究生,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国家助学 金发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暂停或取消发放其研究生国家 助学金。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1.在学制期限内,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 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 7 - 2.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取 消其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国家助学金;保留学籍 者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学籍后,发放国家 助学金,不按期回国者取消其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校长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 上向善;激发研究生原始创新能力,激励产出具有创新性、突破 性的代表成果。 第二十四条 奖励对象为应届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设:研究生特等奖、博士生一等奖、 二等奖,硕士生一等奖、二等奖。各奖项名额和奖励标准为: 研究生特等奖:不超过 1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 20000 元; 博士生一等奖:不超过 2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 10000 元; 博士生二等奖:不超过 5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 5000 元; 硕士生一等奖:不超过 5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 8000 元; 硕士生二等奖:不超过 10 名,奖励标准为每生 4000 元。 第二十六条 具体条件 学术成果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具有重要的理论或技术创 新,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 - 8 - 或重要科技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梯队期刊发 表论文; 2.获授权发明专利、新品种,排名前二,所有权为中南林业 科技大学,有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学校到账经费不少于 20 万 元); 3.获省级及以上单位主办的学科竞赛一等奖。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 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评选、 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校长奖学金各奖励等级时,达到某一奖励 等级评选条件者,若如受名额限制,参评下一奖励等级,依此类 推。 第二十八条 校长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 证书,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 1 次。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国 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全 脱产学习、档案关系在学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均可参 评;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 按当年所修课程的学历层次确定研究生学业学金发放标准。 - 9 -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凭新业绩参评同年度学业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及比例 类别 年级 一年级 等级 标准(元/年) 最高比例(%) / 8000 100 A 15000 10 B 12000 30 C 8000 60 A 5000 X(第一志愿考生) B 3000 100—X(非第一志愿考生) A 8000 20 二、三年级 B 5000 30 C 3000 35 博士生 二~四年级 一年级 硕士生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和比例。 第三十二条 具体条件: 1.一年级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 学金。 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且被我校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研究 生可享受 A 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他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可 享受 B 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二年级研究生 二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合格以上,主要 - 10 - 根据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具体标准由学院制定。 (1)入学以来有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者不得参评。 (2) “学习成绩”课程范围依据各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设置确定,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单科成绩≥70 分, 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单科成绩为合格以上。 (3)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以个人获得的应用成果 作为重要的评选标准。 注: “学习成绩”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实际评分计算;考查 课程以等级评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分数: “优”=90 分, “良” =80 分,“合格”=70 分,“及格”=60 分。 3.三、四年级研究生 三、四年级研究生申报学业奖学金要求有代表性研究成果、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等。自入学以来,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 参评: (1)论文:博士生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 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 期刊、梯队期刊发表论文;硕士生发表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学术 论文;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如:参加省二级 学会及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或应用价值(如:新品种、专利发明 人等,排名前四); (3)竞赛奖励:获校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文体、艺术、 - 11 - 创新创业竞赛奖励; (4)科技创新: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面向大学生或研究生 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5)社会实践:主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暑期专业实 践、大学生“三下乡”活动项目,或获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表彰 的团队或个人。 具体评定等级和标准由学院自行制定。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 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三十三条 名额分配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 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各 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 情况将指标如数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章 优秀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绩突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 会实践的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 ,每学年评选 1 次。 第三十五条 具体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 - 12 - 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本学科较坚实 的基础理论、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 6.潜心科研,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有益学术发展 的活动;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身心 健康; 8.本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同一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前列。 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研究生人数 4%;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七条 名额分配。优秀研究生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 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制 订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奖用于奖励为发挥研究生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在党团学工作中取 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干部(基本修业年限内) 。每学年评选 1 次。 第三十九条 具体条件 - 13 - 凡申请参评优秀研究生干部的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担任研究生干部(含研究生团工委及研究生会干部、学院 研究生团委/团总支及学院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委员、 研究生团支部和班级干部,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一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 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尊敬师 长,团结同学,沟通和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协作精神。 3.具有本学科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 实践技能;学习勤奋、刻苦,一学年内无不及格、重修课程。 4.热爱本职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 动、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和创新创业活动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勇于开拓 创新。工作方法得当,圆满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任务,工作成绩 突出。 5.严于律己,关心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表率 作用。 6.本学年综合测评位列合格以上。 已获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者,可凭新的工作业绩再次申报。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研究生人数 4%;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 14 - 第四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单位为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和研究生团工委、研究生会,由各推荐单位制订细则评选、推荐。 第十二章 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用于奖励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参评对象为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应届 毕业研究生。每年评选 1 次。 第四十三条 具体条件 凡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需具备以下任意两个条件: 1.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或 B 等及以上学业奖学 金; 2.获得过“优秀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干部” 、 “优秀共产党 员”、 “优秀共青团员”等校级荣誉表彰; 3. 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 级或重要科技期刊,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梯队期刊 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或获发明专利授权 1 件及以上(排名 前二),或国家审定新品种 1 种及以上(排名前二); 4.在各级各类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暑期社会 实践、“三下乡”活动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5.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讲奉献、勇担当, 个人先进事迹在学校官网或省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研究生优先评选;参军入伍退役后 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不受指标限制。 - 15 - 如评审委员会认为研究生有其它同等水平的业绩条件,提交 至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议定。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15%; 2.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十五条 名额分配。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由学校综合各 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研究生培养质量主要指标、上年度研 究生就业工作考核情况等因素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 制订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撤销其优秀 毕业生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十三章 先进班集体 第四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奖用于促进研究生班集体形成良好 班风、学风,培养广大同学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每学年评选 1 次,在秋季学期评选上一学年的先进班集体。 第四十八条 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 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团支部、班委会团结向上,凝聚力强; 3.团支部、班级活动开展正常,集体活动丰富多彩; 4.班集体学术氛围浓厚,专业实践、学科专业技能竞赛、创 - 16 - 新创业和学术成果显著; 5.有良好的班风,团结友爱,相互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 感;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活动,参与率高; 7.全班同学自觉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 年内无违纪现象; 8.全班同学无恶意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 9.班级工作各项档案齐全。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 1.奖励比例为基本修业年限内研究生班级总数的 8%; 2.颁发奖状,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3.每个先进班集体奖励班费 1000 元。 第十四章 “三助”津贴 第五十条 助研津贴。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或 课题组设置。研究生指导教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参与助研工作 的实际情况和业绩进行考核,自主决定助研津贴的发放标准。 研究生助研津贴由指导教师或课题组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 费中的劳务费列支,经学院、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分管领导 审核同意,由财务处发放。 研究生助研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学校教师或指导教师的 科研课题,协助从事理论研究、科学实验、社会调研、工程设计、 设备调试、数据整理分析以及文献检索、整理、汇编及翻译等工 - 17 - 作。 第五十一条 助教津贴。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列支。 研究生助教岗位总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2%。具体岗位设 定由教学单位提出,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根据学校当年实际情况 确定。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为每学期 600 元至 1200 元,每个岗 位的具体津贴视学时数、选课人数、工作量等因素而定,由研究 生院按学期发放。最低工作量不低于 15 个学时。 研究生助教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校本部本专科生公共 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以及批改作业;指 导实验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 的阅卷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助管津贴。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列支。 研究生助管岗位总数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2%。研究生院统 筹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定,学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 向研究生院提交下一学期的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研究生助管岗 位不得涉密。 研究生助管原则上每周工作量不多于 15 小时,津贴标准为 600 元/生·月,全年发放不超过 6000 元。 研究生助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承担学校、学院的各类教学 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十五章 特困生补助 第五十三条 特困生补助用于资助在修业年限内综合表现优 - 18 - 良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评选 1 次,资助标准 为 3000 元/生·年。资助名额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 2%。 第五十四条 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研究生特困补助: 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2.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3.孤残学生; 4.烈士子女; 5.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罹患重大疾病、身/ 病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学业;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震、洪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 经济损失; 7.学院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五十五条 发放方式。特困生补助为生活补贴,全部发放 至受助学生本人校园卡。 第十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 学业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 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按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 社会助学金 - 19 - 第五十七条 社会助学金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资 助范围、名额及标准按照设立协议执行。 第十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除特困生补助外,学校将研究生奖助学金以银 行卡转账的方式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 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择优、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 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学校对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严格执行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给获奖的研究生, 不截留、挪用和挤占,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和监督。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业绩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中南 林业科技大学。发表在国际顶级科技期刊(按学校科研工作业绩 计算相关办法规定)上的学术论文,研究生须排名前三,其他论 文研究生须为第一作者;其他科研业绩参照学校科研工作业绩计 算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获得各项奖励的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 规范,一旦发现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将全额追回奖金和取消荣誉。 - 20 -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南林 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励资助管理规定》(中南林发﹝2017﹞98 号)、《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奖励管理办法》(中南林发 ﹝2017﹞100 号)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 (中南林发﹝2017﹞101 号)文件同时废止。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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