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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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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 号)精神, 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工作 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特别是解决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 的,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环境,完善 城市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从 2011 年开始,利用 3 年时间,重点改造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拆迁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 房),基本完成全省 1800 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任 务,解决 27.6 万户城市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利用 2 年 时间,基本完成全省 130 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解 决 2.6 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2011 年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730 万平方米,解决 1 11.25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70 万平方 米,解决 1.5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2012 年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600 万平方米,解决 9.2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60 万平方米,解 决 1.1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2013 年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470 万平方米,解决 7.15 万户居民住房困难问题。 (三)界定标准 1、城市棚户区: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 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 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危旧房: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 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 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 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包括筒子楼、 火炕楼、“五七楼”)等。 3、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矿产企业(包 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等矿产企业)和独立工业企业所 在地,简易房屋多、建设年代久、基础设施差、房屋安全和消防 隐患大、环境卫生差的棚户区(不包括已经享受国家相应补助资 金的林区、垦区和煤矿棚户区等) 。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的具体规模标准,由各地 结合实际制定。 2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与属地化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在全 省统一领导下,属地化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政府 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实 施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 的政策引导和市场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实施改造。 (三)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 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分 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造工作,为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 提供载体。 (四)坚持改造、改善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棚户 区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以及近期不 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主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 设施改善和环境综合整治。 (五)坚持以人为本与依法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 范运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政策措施 (一)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 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政策,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参照城市棚户区(危 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执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 3 制宜,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能够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应当采取 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对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的地块,既可 以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改造,也可以采取政府扶持的方式通 过市场化运作实施改造。坚持棚户区改造与整治、改善相结合, 对 5 年内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在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 下,可以对棚户区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 进行整治,对具备条件的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切实改善居民的生 活环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尊重企业和职工实施改造的意愿, 采取原地改造与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 棚户区,在方便职工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可将改造小区调整到城 内或近郊区,便于基础设施配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坚持以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宜楼则楼,宜平则平,新建住房基本 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 50 平方米以下户型为主。 (二)统筹实施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挥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统筹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各地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按规定 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棚户区 改造解决棚户区中居住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是廉租 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严格把握,规范运作,切实落实好 已经出台的棚改解决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政策让利、企 业投入、群众自筹、市场开发、金融贷款等办法多渠道筹集棚户 区改造资金。在年度计划指导下,国家和省级财政按照“多干多 4 补,少干少补”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地方债券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 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和房地产税中安排相 应比例的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金融、住房公积 金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简化贷款 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具备条件的国有工矿 企业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棚户区居民也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 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 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和项目前期费用。 (四)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出 台的有关棚户区改造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 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 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 业附加等项目)。应当免收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项目由省有关部门清理后公布。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所得土地出 让收入留给当地政府,除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相关费用外,全部用 于棚户区改造。 (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各地要科学制定棚户区(危旧房) 5 改造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 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四项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 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完整,依法 实施,规范操作。同时,要进一步实行“一站式”办公,简化办 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允许以县(区)为单位,在编制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等居住建筑项目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和节 能评估。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整治全年目标任务由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分解下达;项目的审查认定和项目计划,按照 分级管理的原则,设区市的棚改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县(市)棚改项目由市州棚改主管部门负责,并报省备案。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六)保证改造项目土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单列指标,优先安排, 保证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和基础设施、公 益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涉及的城中村等集体 土地用地性质变更的,要超前运作,早做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手续。 (七)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转变管理职能,严格履行房屋征 收与补偿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确保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 实施。对于《条例》颁布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或 者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按照 6 原拆迁条例执行,加快拆迁进度。完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 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于缺少房屋征收启动资金的市、县,可以在 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意向开发企业预交定金制 度,破解地方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不足的难题。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上,要继续执行省和各地已经 出台的拆迁安置补偿各项优惠政策,保护被征收人的正当合法权 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切 实做到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安 置住房原则上以原区域和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安置的,应选择 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区域。对被征收人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搬迁,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 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 旧房)改造新建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 通讯、邮政、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 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出 资建设的相关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禁止相关企 业强行、垄断承包和施工;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 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 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九)落实房屋产权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项目,应当及时办理回迁安置用房产权。对选择实物安置的 原私有产权住房,按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办理房屋产权。对特殊 7 困难居民无能力购买 50 平方米以内超过原产权面积部分,可确 认为国有产权,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管理。对现在居住的公 有产权住房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时,按照国家和省房 改政策规定,采取先房改、后拆迁的办法组织实施。 (十)加强建后使用管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工作要 坚持建管并重,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 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低保家庭社 会保障标准,为困难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将公益性 岗位向棚户区困难群众倾斜。对于集中回迁安置的棚户区安置小 区,原则上按照每 5000 平方米不少于 1 人安排公益性岗位,重 点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卫生保洁等工作。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棚户区回迁安置小区实行属地化、市场化、专业化物业管理,具 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棚户区可以自主组建物业公司,实行“业主 自治”管理,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协 调和落实工作;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时,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 经营性用房,所收取租金主要用于解决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等问题。 物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棚户区回迁安置困难群众, 采取“以工代费”的方式,解决这部分群众入住后的实际生活困 难。加强回迁安置小区的环境整治,开展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文明 教育和感恩教育,构建和谐文明社区。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将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 8 逐级纳入目标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省政府与市州政府、市州政府 与所辖县(市)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落 实工作责任,严格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 造工作扎实推进。 (二)编制规划,制定计划。科学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与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 善联席会议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宣传报道制度,形成上下联动、 部门协调、通力合作,全力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良 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四)加强监管,扎实推进。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质量和安全。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和新设备。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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