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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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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1 新建 、改 建、 扩建 行政 建设 许可 工程 抗震 设防 要求 核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 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十四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 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抗震设防。”;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 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 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 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 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 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 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审查表、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规划部门批准 的总平面图等);3.决定阶段责 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 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 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 条件的,予以颁发审批意见书, 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 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 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 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 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 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 可靠的信息。”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七条“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 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 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 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3.《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第八条“国 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 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 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4-1.《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 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 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 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 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 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 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 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 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 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 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 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 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核定申请不予受理、 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 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 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 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6.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 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 或者个人隐私的; 7.徇私 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违法收取费用的;9.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实施依据 对侵 占、 损毁 、拆 除或 者擅 自移 动地 震监 测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施的;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 危害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 地震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观测 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环境 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 的; 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 破坏 、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 典型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 地震 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遗址 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遗 2.《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安徽省 迹的 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2008年4月22日)第十六条“违反本 处罚 规定,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 ;对 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 破坏 按照管理权限,依照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 、强 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 占、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盗窃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 反地 震监 测设 行政 施和 处罚 观测 环境 保护 的处 罚 地震 监测 设施 ,扰 乱地 震台 (站 )、 遥测 台网 工作 秩序 的处 罚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发现 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损毁、拆 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 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破坏、强 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 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 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 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 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 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 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相应责任: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2 对违 反地 震监 测设 行政 施和 处罚 观测 环境 保护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对未 按照 要求 增建 抗干 扰设 施或 者新 建地 震监 测设 施的 进行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 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2004年6月4日)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 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 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 施正常运行一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占 用、 拆除 、损 坏地 震监 测设 施的 处罚 ;对 在已 划定 的地 震观 测环 境保 护范 围内 从事 影响 、干 扰或 破坏 地震 观测 环境 的处 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2004年6月4日)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 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 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 、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 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 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 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震监 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 6月4日)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 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 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 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 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 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 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 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 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 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 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责任事项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 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 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 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 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相应责任: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 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3 对未 按照 地震 动参 数区 划图 或者 地震 小区 行政 划图 处罚 所确 定的 抗震 设防 要求 进行 抗震 设防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 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 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 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 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 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 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第四十条“违反本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 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 、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 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 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予以处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发现 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损毁、拆 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 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破坏、强 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 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 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 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 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 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 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 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 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3、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4、未按法定 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5、 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 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 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7、泄露 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的;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 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 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 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 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移 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 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监 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3、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14、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4 对未 依法 进行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 或者 未按 照地 震安 行政 全性 处罚 评价 报告 所确 定的 抗震 设防 要求 进行 抗震 设防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 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 第46号)(2012年8月20日)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发现 相关单位或个人侵占、损毁、拆 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 型地震遗址、遗迹的、破坏、强 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 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 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 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 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 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 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 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 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 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 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 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 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 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 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 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 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 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 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5 对未 取得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资 质证 书的 行政 单位 处罚 承揽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业 务的 进行 处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 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 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 理等相关单位未取得地震安全性 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 全性评价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 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 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 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 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 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 条,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4.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 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 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 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 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 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 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 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 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 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 ,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 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 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 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 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 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 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 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 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6 对超 越其 资质 许可 的范 围承 揽地 震安 全性 评价 业务 的; 以其 他地 震安 全性 评价 行政 单位 处罚 的名 义承 揽地 震安 全性 评价 业务 的; 允许 其他 单位 以本 单位 名义 承揽 地震 安全 性评 价业 务的 处罚 实施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四 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 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 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超越 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的、以其他地震安全 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 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 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 ,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 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 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 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 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 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 讨论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行 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 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 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 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 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 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 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进行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 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 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 制作笔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 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第三十一 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 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 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符 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 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 而不组织听证的;3.没有法 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的;5.指派不具备 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 施行政处罚的;6.违反规定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 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 的;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 成不良后果的;8.擅自设立 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9.违反“罚缴分 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 法定单据的;11.依法应当 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 关处理而不移送的;12.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14.其他违反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7 假冒 行政 专利 处罚 的处 罚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安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 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席令第八号修正)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受理阶段责任:举报、投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任。” 拆人向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 2.《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 提出申请或知识产权局在执法检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 查中发现假冒专利,制发立案通 权局令第 六十号)第三条第三款:管理专 承担相应责任: 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知书,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 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 订)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 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 律和事实依据的。 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理由)。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 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 2.审查阶段责任:县科技局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五条:“管理专利 (知识产权办)对假冒专利案进 3.在处理假冒专利查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 行调查、核实。 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决定阶段责任:县科技局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 (知识产权办)依法作出行政处 4.在处理假冒专利查处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谋 ……”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取其他利益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 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处罚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章文件规定的。 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 后的监督管理 。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 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款。” ”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8 9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行政 专利 给付 资助 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0 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订)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 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 2.《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 资助办法的通知》(六政[2008]15号)第七条:“专利申请资 助标准(一)国内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000元/ 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800元/件;(二) 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每个国家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最多 2个国家);在校学生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后,按上述标准凭学生 证和学校证明增加20%的资助。” 3.《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第 三条第八款:“市、县(区)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给予一定奖励。” 4.《寿县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寿政〔2008〕 57号)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县 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专利权人 向所在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办) 提交申报材料,县科技局(知识 产权办)对材料进行受理。对不 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通知申报 单位,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 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材 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阶段责任:县科技局 (知识产权办)对材料进行审核 、进行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经公示无 异议,作出予以资助或者不予资 助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告知理 由)。 技术 行政 合同 确认 认定 登记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认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年2月26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发布)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三条:科学 技术合同登记材料。 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 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以 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 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 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 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 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 登记;不符合要求,应告知申请 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 以认定; 人。 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定的时间内补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定应履行的责任。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专利申请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的通知》(六政 承担相应责任: [2008]15号)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第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 十二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集 予受理的; 中受理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每年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 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 申请予以受理的; 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 弃。属于县(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县(区 严重后果的; )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县(区)审 4.在市各项专利费用资 查汇总后报市专利管理部门;属于市直或省 助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部属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专利管理部 守、徇私舞弊的; 门提出申请。市专利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 5.在资助过程中索取或 门对专利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 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 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确定具体的资助对象 他利益的; 和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专利 行政 纠纷 裁决 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安徽 令第八号修正)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 ,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向 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 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 部门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 案条件的,制发立案通知书,对 ;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 权局令第 六十号)第三条第三款:管理专 承担相应责任: 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 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 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制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退回申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 件不予受理的; 法院起诉。” 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 请材料。 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 2.审查阶段责任:县科技局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人造成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零六号公布,2009年12月30日 (知识产权办)对案件进行调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在处理调处过程中滥 国务院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 、核实。 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 3.决定阶段责任:依照相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弊的; 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规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4.在处理过程中索取或 3.《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 法裁决。 ……”; 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处罚 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 决定书。 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订)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行政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裁决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章文件规定的。 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 后的的监督管理 。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 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导下,开展有关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 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依法查处专利违法 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编制 科学 技术 行政 11 发展 规划 中长 期规 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1.前期准备阶段责任:做好规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 承担相应责任: 案; 1.对符合国家宏观政策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编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和发展方向应纳入规划而不 划,并对发展规划进行审查;组 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号公布,2007 予纳入的; 织专家论证、法征求相关部门意 2.对不符合国家宏观政 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 见; 号修改)第七十二条:“科学技术行政等有 策和发展方向的纳入规划的 3.上报公布阶段责任:将规划 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报送相关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 3.擅自增加变更规划内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后及时公布; 容的;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4.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 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适 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 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 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应该履行的责任。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八十二号修改)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 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12 防震 行政 减灾 规划 规划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1.准备阶段责任:做好规划编制 〕33号)“(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 、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2. 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 编制阶段责任:市地震部门会同 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 协调。”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 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 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 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 震减灾规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三、凡是有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 ,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防震 ,积极组织开展规划业务培训,建立精干的 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地震部 规划编制工作队伍,提高规划的编制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部门和城乡规划组织编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 ,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 制部门应当对规划内容相互衔接 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3.送审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发 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 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 案。” 对防震减灾规划进行论证,报县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 机构备案。"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市地震局备案。防震减灾规划报 减灾法》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 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情况及理由。4.执行责任:防震 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3-2、《中华人 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 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 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5. 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 防 行的责任。 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 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未依法编制全市防震减灾 规划的;2.未经衔接或专家 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 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 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6.编制 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 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13 地震 行政 台网 规划 规划 民营 科技 其他 企业 14 权力 认定 初审 转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33号)“(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1.准备阶段责任:做好规划编制 。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 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 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 、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2. 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编制阶段责任:县地震部门应组 协调。”1-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 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 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5〕126号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 )“三、凡是有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提供有关资料。地震台网规划报 ,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 令 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地 送审批前,县地震部门应当征求 ,积极组织开展规划业务培训,建立精干的 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规划编制工作队伍,提高规划的编制质量。 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 意见。地震台网规划组织编制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 门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 划。” 对规划内容相互衔接。3.送审阶 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2004年6月4日)第十条第三款“市、县地震监测 段责任:县地震部门在县发展改革 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专家对地震 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 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台网规划进行论证,报县人民政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震 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 实施”。 局备案。地震台网规划报送审批 机构备案。"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 减灾法》第十二条“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 理由。4.执行责任:地震台网规 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3-2、《中华人 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 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 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5.其他法 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4、《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六条 防 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 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 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责任: 1.未依法编制全县防震减灾 规划的;2.未经衔接或专家 论证的规划,擅自报请批准 和公布实施防震减灾规划的 ;3.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 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 规划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6.编制 规划及实施过程中发生贪腐 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科 承担相应责任: 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第二条第六项:“支持 予受理告知理由)。 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 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 [2000]第063号 2000年2月16日) 第十 料不予受理的; 技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到越来 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越重要的作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要对民营科 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 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技企业给予支持。要从管理制度上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 3.送达阶段责任:符合要求的 ,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 ,转报市科技局审核登记;不符 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 2.《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皖科策字007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合要求,应告知申请人。 号)第二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 间内补正。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的主管部门。市、行署科技行政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的民营科技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及时处理市科技局的反馈信息。 企业的认定机关。”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应履行的责任。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民营 科技 企业 专业 技术 其他 15 职称 权力 (初 、中 级) 初审 转报 1.省科委、省人社厅《安徽省民营科技 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1.《人事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 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5日 》(1998年8月3日皖科人字088号发布)第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人职发[1995]7号发布)第一条:“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 一条:“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评审专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 业技术职称(资格)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 承担相应责任: 予受理告知理由)。 门统一领导,当地科委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材 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料不予受理的; 。” 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2.省科委、省人社厅《安徽省民营科技 。 2.省科委、省人社厅《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送达阶段责任:符合要求的 (资格)评审工作暂行办法》(1998年8月3日皖科人字088号发 》(1998年8月3日皖科人字088号发布)第 ,造成严重后果的; ,转报市科技局;不符合要求, 八条:“申报民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 布)第一条:“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应告知申请人。 (资格)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当地科委负责评 当地科委负责评审工作,并颁发民营科技企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 审的具体工作。”第八条:“申报民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地、市科委组 及时处理市科技局的反馈信息。 由当地科委负责评审工作,并颁发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 建民营科技企业中、初级职称(资格)评委会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 (资格)证书。地、市科委组建民营科技企业中、初级职称(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应履行的责任。 格)评委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 市科 其他 学技 权力 术奖 推荐 1.《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论通过,六政〔2009〕59号发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 承担相应责任: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安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 徽省科学技术奖材料。 知》(2009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 料不予受理的;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 第一章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 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的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四章第十条 市科技奖由下列组织申 2.《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报:(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二)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 年9月25日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构;(三)高等学校、中央和省驻本市机构;(四)其它组织。 论通过,六政〔2009〕59号发布)第十一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市科 技计 其他 划项 17 权力 目推 荐申 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八十二号修改)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科 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 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作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出通过评审的决定;不符合要求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 ,应告知申请人。 3.送达阶段责任:通过评审 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 的,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由市科技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 责任制。”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性 局监督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 科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 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创新财政性科 学技术资金和基金的使用办法,提高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和基 定应履行的责任。 金的使用效益。” 3.《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6月30日六科 〔2011〕26号发布)第三条:“六安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第七条:“ 项目 申请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的渠道、时间执行,经县、区科技 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后申报。” 高新 技术 企业 认定 其他 (复 18 权力 审) 的初 审转 报 1.《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一条:“各省、自治区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 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 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 )。 承担相应责任: 的落实工作。” 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县税务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 2.《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 部门组织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 1.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料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申 复审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4]28号)第三条:“申报程序( ,提出审查意见。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网上注册、申报。各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注册信息和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 和复审工作的通知》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 2.未严格初审材料产生 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省认定办。(4)各市推荐。市 见,作出予以上报或者不予上报 送地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严重后果的;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 的决定。 3.收到举报未按规定进 常年接受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 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和材料审核工作,形成推荐意见。申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 定办分两批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 行调查核实的; 企业要提供企业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要坚 件报送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5)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 转报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须联合行文上报材 管。 ; 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2)须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章,连同辖区 应履行的职责。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由市科技局在截止申报时间前 统一报送。” 1.《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6月30日六科〔2011〕26号发布) 第七条:“项目申请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 的渠道、时间执行,经县、区科技局或市行 业主管部门推荐后申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2.《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2011年6月30日六科〔2011〕26号发布)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第八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 承担相应责任: 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认 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 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3.《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2011年6月30日六科〔2011〕26号发布)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第十条:“公示结束后,方案经市政府批准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以 ,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 ,由市科技局与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 以认定; 划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六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2011年6月30日六科〔2011〕26号发布)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项目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验收以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水 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影响,项目实施 的组织管理经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国家 、省 火炬 计划 项目 审核 转报 实施依据 1.《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7月9日国科火字〔2010〕179号发布)第四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火 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第五条:“申报 渠道与要求: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 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 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 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 项目。”第六条:“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程序如下:(二)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受理当 地企业的申报。(四)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每家 企业一份)报火炬中心。” 2.《安徽省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皖科炬字[1994]199号 )第三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管理由省科委负责,省级火 炬计划项目的评审权属行署、市科委,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 定立项权属省科委,省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委 火炬办)是省科委负责承办省内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火炬计划项 目的申报工作,由省科委和各行署、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 的直属单位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也可以通过部委科技司 (或其他相关司,下同)办理;2.凡申请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 均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并附技术鉴定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当地行署、市科委 。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 意见;4.行署、市科委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申报的火炬计划项 目报送省科委火炬办。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 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申报材 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初审情 况,作出予以上报或者不予上报 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 上报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安徽省科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火炬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炬字[ 1994]199号)第三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 的管理由省科委负责,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 评审权属行署、市科委,省级火炬计划项目 的认定立项权属省科委,省科委火炬计划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科委火炬办)是省科委负责 承办省内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火炬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科委和各 行署、市科委归口管理。各部委的直属单位 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也可以通过部委 科技司(或其他相关司,下同)办理;2.凡申 请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均应由项目承担单 位填写《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并附技术鉴定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 当地行署、市科委。需申请贷款的项目,其 承担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银行的贷款意见; 4.行署、市科委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将申报的 火炬计划项目报送省科委火炬办。”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 料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申 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 严重后果的; 3.在推荐过程中玩忽职 守、滥用权力、发生腐败行 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国家 科技 型创 新基 金项 目申 报审 核转 报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4月11日财企〔2014〕38号发布)第三十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有关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等 规定,在工作通知下发40日内组织项目申报。”第三十二条: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请项目进行 公示后上报相关部门和财政部。” 2.《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 技创新、科技服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年4月29日科高秘〔2014〕153发布)号第一条:“符合 2014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市、县科技局和财政 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资料。”第二条:“各市、县科 技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相关文件要求,积极 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的 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坚持优胜劣汰原则 ,提升项目质量,并共同出具推荐函(附项目清单),加盖两 部门公章,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 料及有关附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 况,作出予以上报或者不予上报 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 上报市科技局;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应履行的职责。 责任事项依据 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 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科技 服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知》二、各市、县科技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 照财政部、科技部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 、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严格审查,坚持优胜劣汰原则,提升项目质 量,并共同出具推荐函,加盖两部门公章, 分别报送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材 料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申 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 严重后果的; 3.在项目推荐工作中发 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国家 科技 富民 强县 专项 行动 计划 项目 申报 审核 转报 国家 、省 各类 其他 科技 19 权力 计划 项目 审核 转报 国家 星火 计划 项目 审核 转报 实施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2005年7月4日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发布)第五条 第二项:“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有关 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和监 督。” 2.《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29日财教[2005]140号发布)第九 条:“根据各省专项行动方案,申报专项行动的县应当由县科 技富民强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 制定实施方案,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逐级上报到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1月4日国科发农社字[2002]1 号发布)第七条:“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 职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有利于本地 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 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和 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评审 ,提出推荐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反 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营科技企业认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1.《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富民强 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05年7月4日 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发布)第五条第二 项:“地(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专 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协调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对专项行动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1-2.《关于组织安徽省2014年国家科技 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 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10日科农秘〔 2014〕68号发布)第一条:“各市要根据科 技部、财政部《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试行)》和《科技富民强县专项 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做 好2014年专项行动项目遴选工作,严格把关 ,保证申报项目质量。” 2.《关于组织安徽省2014年国家科技富 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和绩效考评工 作的通知》有关要求(2014年3月10日科农 秘〔2014〕68号发布)第四条:“各市科技 局、财政局按上述要求和条件,在本市范围 内择优推荐一个县(市、区)申报专项行动 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实 施方案,相关证明材料应简洁明了、重点突 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说明详尽。 3.请于3月15日前,将2014年申请专项 行动新上项目材料、2010年后续奖励项目推 荐材料一式5份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 口,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项目申报材料为 PDF格式文件)至wsw@ahinfo.gov.cn和 xla999@126.com,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依 据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情况,经专家评审, 择优推荐专项行动绩效考评奖励项目和新报 项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 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推荐 条件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评审考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1月4日 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发布)第七条:“ 地(市)、县级星火计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 能是:在本地(市)、县政府领导下,积极 开展有利于本地区农村科技、经济发展的指 导性和服务性工作,负责本地区国家和省级 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编制和管理本级年度星火计划。”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 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推荐 条件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评审考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权力 计划 项目 审核 转报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国家 、省 科技 惠民 计划 项目 审核 转报 国家 、省 级农 业科 技成 果转 化项 目审 核转 报 实施依据 1.《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2012年4 月6日国科发社[2012]127号发布)第十六条:“各地市科技部 门审核上报上级科技部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 知》(2004年8月2日国办发〔2004〕62号发布)第十八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实施机关:科技部。” 3.《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4月6日国 科发社〔2012〕127号发布)第五条:“科技部负责惠民计划 的总体协调;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惠民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编制惠民计划 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简称科技成果目录指南)、项目实施 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等。”第八条:“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 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 择优推荐基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 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项目验收通过后,负责制定 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2001年4月12日 科计[2008]166号发布)第七条:“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 作由各市科技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各归口管理单 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认真审核后的项目,择优推荐。”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8月28日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发布)第五章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 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2.《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7日财教〔2009〕860号发布)第九条:“每年与国 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由市、县科技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营科技企业认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营科技企业认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2001年4月12日科计[2008]166号发布)第 七条:“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各 市科技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各 归口管理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认真 审核后的项目,择优推荐。” 2.同1。 3.同1。 4.《科技部关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管理 办法》(2012年4月6日国科发社[2012]127 号发布)第十六条:“各地市科技部门审核 上报上级科技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 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推荐 条件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评审考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27日财教〔 2009〕860号发布)第九条:“每年与国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由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2001年8月28日国科办财字[ 2001]417号发布)第五章第十九条:“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 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推荐 条件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评审考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 权力 项目名称 号 类型 大项 子项 国家 、省 级农 业科 技成 果转 化项 目审 核转 报 省级 科技 攻关 项目 审核 转报 实施依据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8月28日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发布)第五章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 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2.《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7日财教〔2009〕860号发布)第九条:“每年与国 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由市、县科技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10月31日国科 发计字〔2001〕429号发布)第七条:“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 点,科技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 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 2.《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2日 皖科计字[2001]033号发布)第九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 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 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 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 厅受理。” 3.《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2008年12月19 日科计[2008]166号发布)第七条:“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组 织工作由各市科技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并对各归口管 理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认真审核后的项目,择优推荐 。”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营科技企业认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 营科技企业认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 料进行核对,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上报 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 文书并上报市科技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1.《安徽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27日财教〔 2009〕860号发布)第九条:“每年与国家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报工作同步进行, 由市、县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2001年8月28日国科办财字[ 2001]417号发布)第五章第十九条:“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资金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省(区、市)科技厅(科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条件的申 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推荐条件的 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推荐 条件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 评审考的; 5.在推荐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2001年 10月31日国科发计字〔2001〕429号发布) 第七条:“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 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 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 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2.《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4月12日皖科计字[2001]033号发 布)第九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省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规定的渠道、方式、 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 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 科技厅受理。” 3.《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2008年12月19日科计[2008]166号发布 )第七条:“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 由各市科技局和行业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并 对各归口管理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 认真审核后的项目,择优推荐。” 4.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认 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以 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 以认定;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 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的;”5、《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 果的;”7、《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8、《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 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9、《地震行政 执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10《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 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 政执法责任:(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11、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 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 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 由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4、《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震行 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的;”5、《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 果的;”7、《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8、《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 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 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9、《地震行政 执法规定》第五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 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四)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10《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 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 政执法责任:(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11、《安徽省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 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 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 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同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 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 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3. 同11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 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 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 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同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 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 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3.同11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 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 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 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同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 政机关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 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3.同11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 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 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 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同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 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 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13.同11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 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擅 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 罚款的;(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七)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5.《国土资 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 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 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 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情形。”6.同5。7.同1。8.同1。9.同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 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 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 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 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12.《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 织听证……”13.同11 追责情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 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 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 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 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 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 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 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 重或 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追责情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 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 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 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 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 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 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 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2.《国务院关于加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十一)明确审 批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 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3.《关于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5.《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 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2.《国务院关于加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十一)明确审 批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 当及时公布。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3.《关于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弄虚作假,误导、欺 骗领导和公众;”5.《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 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 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 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啊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 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 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啊利益以及公共财 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 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啊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 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同3。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责情形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 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同1。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 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 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 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寿县科学技术局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1 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对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的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 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价业务的进行处罚 对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 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编制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 防震减灾规划 地震台网规划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初、中级)初审转报 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初审转报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审核转报(1、国家、省火炬计划 项目审核转报;2、国家科技型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审核转报; 3、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项目申报审核转报;4、 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审核转报;5、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 审核转报;6、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核转报; 7、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核转报;8、省级科 技攻关项目审核转报)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确认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其他权力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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