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印发西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西藏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教学辅助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 作息制度进行考勤。政治辅导员及兼任党政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 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坐班时间表。 (二)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情况以及教职工的 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凡实行坐班工作制的各 类人员,主要考查出勤情况;教师主要考查上课以及平时参加各 级组织召开的会议、政治学习、教研活动等出勤情况。 (三)各县级单位要加强教职工纪律教育,严格执行学校纪 律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 (四)各县级单位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并确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各 县级单位将记载本月本单位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勤汇总表(模板 由组织<人事>部提供)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次月第一周 内报组织(人事)部备案,组织(人事)部次月将上月考勤情况 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五)各县级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勤工作,考勤员和分 — 2 — 管领导要如实进行考勤登记和审核。各单位领导不得擅自越权批 假,不得在考勤中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考勤虚假情况,将追究 单位责任,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六)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 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奖惩等重要依据之一。 二、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本规定包括事假、病 假、婚假、产假、生产护理假、丧假、工伤假等与教职工考勤相 关的请假类别。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其中,校领导请假,按照 自治区对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县处级领导干部请 假,填写《西藏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 ,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学校对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科级及以下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请假,填写《西藏大学教职 工请假审批表》 ,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上相关证 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 作岗位。所有请假获批人员均需到组织(人事)部人事科进行 备案。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以续 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 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 — 3 — 准的,按请假对待。 (一)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与权限 (1)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外,因私事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请事假。 (2)事假在 7 天(含 7 天)以内的,由所在县级单位负责 人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8 天至 15 天的,由所在单位审 核报组织(人事)部批准;15 天以上的,由所在县级单位提出意 见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 2.事假待遇 (1)在一个自然年内,事假时间在 15 天(含)以内,履行 了请销假手续且按时返岗工作的,事假期内工资照发。 (2)事假时间在 15 天以上的,按超出 15 天的实际事假天 数扣发工资(事假时间跨月份的,以销假当月或累计时间达到月 份为扣发月份,工资构成: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高套、固定、浮动工资)+西藏津补贴部分。本款中 所指的扣发日工资基数=<当月应发工资总额-基本工资>÷30) 。 事假连续或全年累计 16 至 25 天的,按天扣发日工资的 30%; 事假连续或累计 26 至 35 天的,按天扣发日工资的 50%;事假连 续或累计 36 至 45 天的,按天扣发日工资的 70%;事假连续或累 计超过 45 天,按天扣发日工资的 100%。 (3)事假连续或当年累计在 30 天及以上的,当年不安排休 — 4 — 假,不享受休假路费,同时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4)当年累计事假达到 120 天及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定等 次,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次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 (5)当年累计事假达到 180 天及以上的,当年不计算连续 工龄。 (6)事假期满,未经组织批准而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7)事假产生的费用自理。 (8)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审批权限经组织批准,可以 不作为事假,但要记入个人考勤记录。 1)教职工在当地需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2)根据有关规定或医生建议,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 每月给假最多不超过 2 天。 3)教职工确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配偶、岳父母、公 婆病重、病危需陪同的,须持医院提供的书面证明。经学校批准, 在 15 天(含)之内的,可以不作为事假;超过 15 天的,超出天 数按事假处理。 4)教职工需护送当年升学子女赴内地入学的,须持子女录 取通知书和教职工及子女的户籍证明。经学校批准,在 15 天(含) 之内的,可以不作为事假;超过 15 天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 教职工因病需门诊治疗、住院诊治或在家休养,应提出书面 — 5 — 申请,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请病假必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开 具的病情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单、入院、出院证明、发票 及费用清单等材料,以下简称医院证明) 。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 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 持就诊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参 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 号) ,结合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 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 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对 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重特大疾病)的教职 工,24 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作为批准病假时间的参考依据。 (1)请假 7 天及以下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县级单位负 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请假 7 天以上不超过 1 个月 的,凭医院证明,由所在县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 事)部审批。 — 6 — (2)请假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者,凭三级甲等医 院或具有相当资质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由所在县级单位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 (3)请假长期治疗或因病离岗休养需 2 个月及以上的,凭三 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相当资质的专科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由所在 县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组织(人事)部提出意见,报分 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4)教职工在 12 个月内,病假累计达到 6 个月(含)以上 的为长期病休。 长期病休的批准须经学校会议研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的长 期病休人员相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备案。长期病休人员在长 期病休期间必须每半年到指定的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区内区外各 选择一家,区内指定医院为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或西藏军区总医 院,区外指定医院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具有相当资质的专科医 院)复查病情,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恢复,要求在满半年的当月 将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报组织(人事)部,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 并按旷工处理。 (5)长期病休者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持有指定的三级甲等 医院且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所在县级单位报 人事处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经三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 复工作。若在试工期内又病休的,其病休时间应前后连续计算。 2.病假待遇 — 7 — 病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 号)文件, 结合学校实际作如下规定。本条所指的扣发月工资基数=应发工 资总额-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套、固定、浮 动工资) 。 (1)病假在 2 个月(含)以内的,月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 2 个月到 5 个月的,自第 3 个月起,工作不满 5 年的,扣发本人月工资的 30%;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扣发 本人月工资的 20%;工作满 10 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 5 个月到 12 个月的,自第 6 个月起,工作不 满 5 年的,扣发本人月工资的 40%;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扣 发本人月工资的 30%;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扣发本人月工 资的 15%;工作满 20 年的工资全额发放。 (4)病假超过 12 个月还在继续治疗的,从第 13 个月起, 在病休期内只发给月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高套、 固定、浮动工资) 。 (5)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或经医学专家鉴定 为重特大疾病的教职工,病假超过 12 个月还须继续治疗的,经 报请学校和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在病休期内的病假工资待遇按 本条(3)款规定执行。 (6)工作不满 5 年,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60 天及以上的, 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工作满 5 年不满 10 年的, — 8 — 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75 天及以上的,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 假路费;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90 天 及以上的,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工作满 20 年的, 当年连续或累计病假 120 天及以上的,年底不安排休假,不享受 休假路费。 (7)当年累计病假 120 天及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定考核等 次,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次年不予晋升薪级工资。 (8)试用期为 1 年的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病假累计 超过 30 天的,试用期顺延相应病假天数;病假累计超过 180 天 的,试用期满后予以解聘。 (9)试用期为 3 个月的新进校人员,在试用期内,病假超过 30 天的,试用期由 3 个月顺延相应病假天数;病假超过 60 天的, 试用期延长为 6 个月;病假累计超过 180 天的,试用期满后予以 解聘。 (10)教职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生、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 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办理病退、 退职或解聘手续。 (11)病假期间不得校外兼职,若发现病休人员从事相关兼 职,立即停发工资,要求其立即返校,学校视情节轻重依据《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8 号 令)给予相应的处分。 — 9 — (12)凡弄虚作假(包括虚假住院、无病养病或小病大养等 欺骗各级组织的情形)请假的,一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全额工 资,假期按旷工计,并视情节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 18 号令)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 育、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理,同时追究 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三)婚假 1.婚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婚假需本人书面申请,附结婚证复印件,由所在县级单位负 责人审批,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2.婚假待遇 (1)教职工与配偶均在拉萨市的,给予婚假 7 天。 (2)教职工到配偶所在地(拉萨市以外的区内或区外)结婚, 给予 10 天的婚假,另加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但最多不超过 15 天。 (3)教职工利用寒暑假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结婚,婚假合 并在寒暑假期里,不再另外给假。 (4)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未递交婚假申请的,视为自 动放弃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6)婚假期满,逾期未归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四)产假和生产护理假 — 10 — 1.产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书面申请,附结婚证复印件及 最近的产检证明,经所在县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 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所)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后报组织(人事) 部审批。 (2)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每胎享受一年产假 (含法定产假) 。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重合的,产假时 间不顺延。 2.产假待遇 (1)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2)女职工以先兆流产、怀孕保胎等理由请假的,结合妊娠 时间(以预产期时间进行推算)批假。 请假时妊娠时间在 3 个月内的,一律按病假处理,妊娠时间 满 3 个月后还需续请病假的,自第 4 个月起,直接由病假转批为 产假; 请假时妊娠时间已满 3 个月的,直接批准产假。 (3)产假结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工作并按规定批准病假 的,当月起直接扣发月应发工资总额的 10%;因事不能按时返校 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批准事假的,先扣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 20%,再按事假处理。 (4)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路费,交通 费的报销标准及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 — 11 — 执行。 3.生产护理假 (1)符合生育政策的,妻子生产期间,男教职工可请护理 假 30 天。与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寒暑假重合的,护理假时间不 顺延。 (2)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护理津贴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 (3)护理假产生的交通费用自理。 (4)护理假期满,逾期且经学校批准的,扣发当月应发工 资总额的 10%,并按事假处理;逾期未归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逾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五)丧假 1.因直系亲属(父母、子女) 、配偶、岳父母、公婆去世需处 理后事的教职工,可以申请丧假。丧假的审批程序为:个人书面 申请,所在县级单位批准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 2.丧假的时间为 14 天,根据路途远近另给路途假,但最长不 得超过 20 天。丧假期满,逾期且经学校批准的,扣发当月应发工 资总额的 20%,并按事假处理。逾期未归而未经组织批准的,逾 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丧假产生的交通费用自理。 (六)工伤假 1.工伤假是指因工受伤经报批并获准离岗治疗休养的假期。 — 12 — 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方可享受此假期。 2.在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前,按病假处理。认定为 工伤后,工伤假期及工伤待遇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条例> 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3 号)执行。 (七)休假(探亲假) 我校实行一年一次的教职工年休假(探亲假)制度。教职工 休假(探亲假)及相关待遇按照学校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三、旷工及处理规定 (一)旷工的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2.原批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合的。 4.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 无效且未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的。 5.本人要求调动或提出辞职申请,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 理完结调动或辞职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6.虽经学校研究同意提前退休或离岗休养,但自治区尚未批 复,无故不上班的。 7.未请假私自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不归,又未按规定履行 请假手续的。 8.其他经学校研究定为旷工的情形。 — 13 — (二)旷工处理 1.旷工 3 天以内的,扣发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 30%。 2.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 3 至 5 个工作日的,扣发月应发工资 总额的 50%,给予警告处分,当年不能参与评奖评优,当年年度 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3.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 6 至 10 个工作日的,扣发 1 个月应 发工资总额,给予警告处分,当年不能参与评奖评优,当年年度 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4.连续或全年累计旷工 11 至 15 个工作日的,扣发 2 个月应 发工资总额。当年不安排休假,不享受休假路费。给予记过处分, 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次年不予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5.教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 分,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四、其他规定 (一)西部计划志愿者、援藏干部等编外人员的请销假,若 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 聘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其请销假管理按照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管 理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二)以上假期均实行销假制度,假期满后两天内须到组织 (人事)部销假,否则逾期天数视为旷工天数。 (三)本规定涉及到的假期,均包括休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 — 14 — 定节假日,如遇寒暑假,亦计入假期。 (四)教职工因公出差、课题调研、野外作业、科研合作、 参加学术会议等因公事务,应参照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写明具体 事由记入个人考勤记录,但不作为事假。 (五)有教学任务的教职工在履行请假手续时,必须办理教 学异动相关手续。 (六)各县级单位应执行本单位内部请销假月公示制度。请 销假月公示结果在次月的第一周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七)各县级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本规定,对违反请销假相 关规定的教职工,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部,组织 (人事)部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八)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部负责对各县级单位 请销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接受教职工对全校教职工考 勤等情况的反映。如有反映,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按照本规定 进行处理外,还要视情况对该单位分管领导及考勤员进行处理。 (九)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依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申诉相关规定》 (人社部发〔2014〕45 号)提出申诉。 (十)各县级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考勤及请销假 操作细则。 (十一)本规定所涉及的扣款全部纳入校内预算中的教育事 业发展备用金。 (十二)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西藏大学教职 — 15 — 工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 》 (藏大字〔2016〕102 号) 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16 — 2017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