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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_鲁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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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论坛 Library Tribune ISSN 1002-1167,CN 44-1306/G2 《图书馆论坛》网络首发论文 题目: 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 作者: 鲁甜 收稿日期: 2021-03-24 网络首发日期: 2021-04-23 引用格式: 鲁甜.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J/OL].图书馆论坛.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44.1306.G2.20210422.2108.002.html 网络首发:在编辑部工作流程中,稿件从录用到出版要经历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等阶 段。录用定稿指内容已经确定,且通过同行评议、主编终审同意刊用的稿件。排版定稿指录用定稿按照期 刊特定版式(包括网络呈现版式)排版后的稿件,可暂不确定出版年、卷、期和页码。整期汇编定稿指出 版年、卷、期、页码均已确定的印刷或数字出版的整期汇编稿件。录用定稿网络首发稿件内容必须符合《出 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术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符合编 辑部对刊文的录用要求,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侵权行为;稿件内容应基本符合国家有关书刊编辑、 出版的技术标准,正确使用和统一规范语言文字、符号、数字、外文字母、法定计量单位及地图标注等。 为确保录用定稿网络首发的严肃性,录用定稿一经发布,不得修改论文题目、作者、机构名称和学术内容, 只可基于编辑规范进行少量文字的修改。 出版确认:纸质期刊编辑部通过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签约,在《中国 学术期刊(网络版)》出版传播平台上创办与纸质期刊内容一致的网络版,以单篇或整期出版形式,在印刷 出版之前刊发论文的录用定稿、排版定稿、整期汇编定稿。因为《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是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网络连续型出版物(ISSN 2096-4188,CN 11-6037/Z),所以签约期刊的网络版上网络首 发论文视为正式出版。 网络首发时间:2021-04-23 12:52:42 网络首发地址: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44.1306.G2.20210422.2108.002.html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司法适用研究”(项目编号: 19CFX055)阶段性成果。 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 鲁甜 摘 要 数字时代,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严重供给不足,急需构建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机制,为 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扫清障碍。通过分析条约跨境交换条款以及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实施机制, 数字时代下我国应确认图书馆为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完善法定送存制度,鼓励 国家图书馆、盲人图书馆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同时建立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传输机制。 关键词 马拉喀什条约;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著作权法 引用本文格式 鲁甜.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J]图书馆论坛,2021 The Construction of Cross-border Exchange of Accessible Books in China under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LU Tian Abstracts The right to information i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It is an urgent to build a cross-border exchange system for accessible books to solv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sufficient supply of accessible books in our country and clear away obstacles to ratification of the Marrakesh Treaty. With analysis of the treaty’s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clause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Japan, in the digital age, we should confirm that libraries are authorized entities for cross-border exchange of accessible books, improve the legal deposit system, and encourage the national library and the library for Visual Impairment to take part in 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 At the meanwhile,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cross-border transmission mechanism for accessible books between libraries. Keywords Marrakesh Treaty;the NDL;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Copyright law 0 研究背景 联合国的萨布兰德先生有言,信息技术为残疾人打开了新的世界。[1]早在 2006 年,联 合国就将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定为“信息无障碍”。无线传播、有线传播以及触摸屏等技术 的迅速发展,为视力障碍者获取无障碍阅读文本提供了可能。借助盲文触摸显示系统、文 字语音转换系统、录音合成器技术、DAISY 系统、Kindle 盲文格式等,视力障碍者可以访 问数以万计的已经出版的作品。遗憾的是,全球仍有数千万人无法获得已发表的作品。据 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全世界约有 3.14 亿视力障碍者。在这之中,90%的视力障碍者生活 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地区的低收入阶层。[2]与庞大的视力障碍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 是,只有不到 1%-7%的已出版作品以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形式向社会提供。[3]信息获取权是 一项基本人权,该项权利的实现是人类发掘个人潜力,打开就业、健康、文化生活和政治 参与之门的先决条件。诚然,联合国大会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 指出避免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对视力障碍者交流、获取教育科学文化资源设置不合理的障碍。 然而,在几乎没有边际成本的数字传输时代,视力障碍者们仍面临着无法获得无障碍阅读 文本的技术难题、商业挑战以及法律壁垒。囿于高昂的制作费用、巨大的时间投入、潜在 的交易成本,市场机制下出版商对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制作与出版态度漠然。更有甚者,出 版商及著作权人往往拒绝将受保护的作品制作成无障碍阅读文本,并通过技术保护措施、 加密和权利管理信息控制数字环境下无障碍作品的制作和传播。[4]虽然部分全球非营利组 1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织及慈善机构参与到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制作与传播之中,无障碍阅读文本数量有所增长, 但仍是少数,传播极其有限。与此同时,各国立法不同也影响了数字环境下无障碍阅读文 本的制作和传播。例如,部分国家并未规定制作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著作权例外,有些国家 虽然规定了允许制作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著作权例外,但却仅限于盲文形式。[5]数字环境下 图书等跨境传输是否侵权也未有定论。著作权法本是促进作品创作、信息流通、知识共享 的法律,而在数字时代,其却阻碍了视力障碍者文化获取权的实现。 由于各国著作权法规定差异甚巨,加之著作权法的地域性与国际知识产权的独立保护 要求,经济与科技发展不一造成了不同国家视力障碍者信息获取出现落差。2013 年 6 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立了《马拉喀什条约》 (以下简称“条约”) 。条约以《世界人权宣言》 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人权原则为构想,是第一个旨在限制著作权而非扩张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多边协定,也是第一个处理文本跨境交换的国际条约。条约的无障碍阅 读文本跨境交换条款意在消除视力障碍者获取已出版作品的障碍,解决无障碍阅读文本的 数量和质量的供给不足。 1 无障碍阅读跨境交换的要素:主体范围及客体要求 根据条约第 5 条规定,成员国方应允许一成员国被授权实体向另一成员国受益人或被 授权实体传输无障碍阅读文本。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跨境交换包含两个要素: (1)主体范围。 文本的出口国、进口国必须是条约的成员国,且跨境交换必须是由一国被授权实体向另外 一国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提供; (2)客体要素。跨境交换文本必须是根据条约第 4 条所规 定的例外情况所制作的。 1.1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主体范围 根据条约第 5 条规定,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仅能够在成员国间进行,即,文本的 来源国与出口国均应当是条约的成员国,从而划定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主体范围。 其一,跨境交换的最终受益主体,即条约第 3 条规定的受益人,包括了任何因全盲、视力 障碍、知觉缺陷而无法阅读的人,也包括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或者不能集中目 光或移动目光进行正常阅读的人(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视力障碍者”) 。须说明的是,不 能通过矫正镜片等来改善视力状况的人也属于视力障碍者。其二,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 换的主要实施主体,即条约第 2 条 2 款规定的被授权实体。条约规定,被授权实体是由政 府授权或者承认,以非营利的方式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教育、指导培训、适应性阅读或者信 息渠道的实体。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主要由被授权实体实施,且仅能向条约受益人提供。在条约 谈判中,部分国家企图明确被授权实体的范围。例如,智利、巴西、非洲集团等曾提出建 议将教育和研究机构、档案馆、图书馆等列为被授权实体,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依旧采取 了较为灵活的方式,即各国依据本国实际确定被授权实体的概念。[6]在这一情境下,美国 版权法第 121 条(d) (2)规定,被授权实体是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提供培训、教育、适 应性阅读以及信息的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机构。但美国版权法未列明被授权实体的机构 名称。加拿大版权法使用了“非营利性组织”一词,涵盖类型宽泛。日本则采取了不同做法, 日本著作权法第 37 条(3)款对被授权实体作出概括式规定的同时,又在实施条例第 2 条 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其进一步类型化。 除此之外,条约第 2 条还指出,被授权实体可以建立并依循自身习惯确定: (1)服务 的对象为受益人; (2)确保仅向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和提供无障碍阅读文本; (3)防 止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无障碍阅读文本; (4)妥善处理并记录其保存的无障碍阅读文本, 并尊重受益人的隐私。需指出的是,这一条款并非用以界定被授权实体,其作用更像是描 2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述式声明:被授权实体应当建立并遵守这些做法,甚至成员国应确定上述做法的组织为被 授权实体。[7] 1.2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客体要求 跨境交换的对象必须是依照条约第 4 条制作的无障碍阅读文本。这意味着在市场上流 通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并非跨境交换的对象。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 先,用以制作的作品是指伯尔尼公约第 2 条第 1 款指出的形式为符号或相关图示,以及以 其他方式通过任何媒介公开的作品。该作品是合法获得,不论是通过购买还是通过借阅而 来。同时,不以替代方式或者无障碍阅读方式提供,受益人无法阅读该作品。其次,仅限 于将作品转换为无障碍阅读文本。无障碍阅读文本是指能够让受益人使用作品,包括让受 益人能够与无阅读障碍者一样切实可行、舒适地使用作品的文本。根据这一规定,无障碍 阅读文本包括了盲文、加大字体以及有声读物等多种类型。第三,该文本应当是由被授权 实体向受益人提供。第四,提供应当是非商业性目的。除此之外,条约没有强制要求成员 国设置商业可获得前置条件或者向著作权人和出版商付酬或者提供补偿,这意味着上述问 题将交由成员国根据国情决定。从现有批准国家的规定上看,日本、加拿大等国设置了商 业可获得前置条款,也即在这些国家内,如果市场上已有合理价格的无障碍阅读的文本在 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流通,则不得援引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的例外。 2. 条约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及在日本的转化 2.1 实施机制 2.1.1 出口 条约中的跨境交换条款主要集中在第 5 条、第 6 条及第 9 条。第 5 条是跨境交换的主 要条款,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一般情形。如果一成员国已经依照条约第 4 条要求制作了专 为视力障碍者提供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应当允许其向另一成员国的被授权实体或者受益人 提供。即是说,成员国应当允许被授权实体向另一国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进行文本传输。 与第 4 条一样,条约并未强制规定这一交换的具体实施机制。二是特殊情形。成员国可以 在国内著作权法中规定限制或例外,允许被授权实体向另一国被授权实体或者受益人传输 无障碍阅读文本,如果在发行或提供前,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 道无障碍阅读文本将用于受益人及被授权实体之外,成员国也应当允许被授权实体向另一 成员国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阅读文本。这一特殊情形又被视为是出口国被授权实体 的豁免条款。跨境交换涉及两个不同成员国,关键术语的国别性使得出口国的被授权无法 保证最终使用者为进口国的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只要出口国被授权实体尽到了合理注意 义务,即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于被授权实体而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传输是为了受益 人进行,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能无法援引这一理由进行抗辩。 2.1.2 进口 条约第 6 条规定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进口条款,其允许一成员国的被授权实 体和受益人从另一成员国进口无障碍阅读文本(具体流程见图 1) 。在成员国内法上,无障 碍阅读文本制作例外应当与跨境交换的实施主体一致。如果进口国国内法仅允许被授权实 体制作无障碍阅读文本,则根据第 6 条,仅能够由进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实施无障碍阅读文 本的进口。须注意的是,条约第 6 条与第 4 条具有同样的灵活性,即成员可自行决定对无 障碍阅读文本进口施加第 4 条 4 款的商业可获得前置和第 4 条 5 款的支付报酬的反限制。 3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图 1 无障碍阅读文本进口示意图 2.1.3 跨境交换的协助义务 条约第 9 条要求成员国为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提供便利,也被称之为是成员国政 府对跨境交换的协助义务条款。第 9 条(1)款规定,成员国应鼓励自愿共享,帮助被授权 实体相互确认,以促进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跨境交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竭力建立 信息联络点以实现这一目的。第 9 条(2)款规定,成员国应承诺协助被授权实体参与到无 障碍阅读文本的跨境交换中,一方面,通过被授权实体之间共享信息,另一方面酌情向各 方和公众提供有关政策和做法信息,其中包括与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有关政策和做 法。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成员国政府负有向被授权实体公开信息的义务,而仅仅是 同意结合其自身做法向被授权实体提供其需要的跨境交换信息。 2016 年 9 月 30 日,马拉喀什条约生效之际,智利、阿根廷和巴西根据条约展开了世 界上第一次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跨境交换。[8] 2.2 配套实施机制: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 条约之下,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存在种种法律风险,阻碍了条约目的的实现。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意识到,仅仅制定《马拉喀什条约》并不足以解决全球无障碍阅读文本供 给不足的问题。因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始探索条约之外跨境交换的有效路径。条约谈 判前,与无障碍阅读文本交换的利益攸关方曾建立一个合作平台,并定期向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汇报活动。2014 年 6 月,平台正式确立为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牵头,涵盖了世界盲人协会、图书馆、作者和出版商的集体管理组织 等多方代表。联盟包含三方面职责: (1)就如何制作和发行无障碍格式提供培训; (2)推 广包容性出版标准; (3)提供无障碍阅读文本全球在线目录,供为阅读障碍者服务的图书 馆使用,即无障碍阅读图书服务(TRIGR) 。无障碍阅读图书服务增加了图书馆搜索和访问 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能力,是条约实现“图书馆——图书馆”的技术平台。通过该服务,为视 力障碍者提供服务的图书馆能够及时补充其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无障碍阅读藏书。同时, 联盟还为无障碍文本的制作提供培训、技术和资金支持,积极鼓励出版商、被授权实体等 加入该组织,通过集中交换的方式帮助已批准和未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被授权实体进 行便捷、自动且安全的文本传输。联盟以“被授权实体—被授权实体”的国际合作为基础, 协助成员制作包括 DAISY3 以及 EPUB3 在内的多中无障碍阅读文本,从而提高发展中国 家及最不发达地区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水平。 2016 年为纪念条约生效,加大拿国家盲人研究所(Canadian 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Blind)经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向澳大利亚视觉障碍协会(Vision Australia)传输无障碍阅 读音频文本至,这一传输意味着澳大利亚视觉障碍协会将节约 2000 美元/本的无障碍阅读 文本制作费用。[9] 4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成为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有以下途径,一是符合马拉喀什条约中对于被授权实体的规 定,二是符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条件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协议。加入条约之 后,会员还负有以下义务:一是提交其馆藏的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出版者出版年份等。 二是在一方会员提出无障碍阅读文本传输请求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三是联盟还规定 会员有向使用者汇总联盟图书数据的义务。截止于 2020 年底,共有 103 家出版社等加入了 联盟。联盟目前收录了 70 个被授权实体提供的 80 多种语言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共计约 65.5 万种,以及超过 7,000 种盲文乐谱。 2.3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在日本的转化 2.3.1 跨境数据传输服务的实施主体 与其他批准国相比,日本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制度颇具特色。 这一特色来自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也反应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定的《残疾人数据传 输条例》中。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主要交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来执行。虽然日 本各界曾多次努力企图设立盲人图书馆或有声图书馆,但因各项要素未成就,国立国会图 书馆便一直承担了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的角色。除此之外,国立国会图书馆还是日本唯一 法定送存图书馆,即所有在日本国内出版之书籍均应送存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典藏。1975 年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已开始制作以录音磁带为载体的有声书,2002 年改为以 DAISY 数字方式刻录于 CD-ROM 之中。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是建立全国无障碍 阅读书目检索系统,帮助全国视力障碍者查询各公立图书馆的无障碍资源。截止于 2019 年 1 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在线提供的无障碍阅读数字化文本数量为 2,690,000 件,其中 从合作图书馆获取的数字化内容数量占据了该数量的近 55%,是仅能从国立国会图书馆获 取数量的两倍之多。此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还能够提供近三个月完成或者正在制作的 无障碍阅读文本检索,以避免其他被授权实体重复制作,浪费有限资源。[10] 2019 年 11 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推出了 DAISY、EPU3、盲文文本等无障碍阅读文 本的跨境交换。为了与跨境交换服务相匹配,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加入了全球无障碍图书 联盟。通过联盟,日本境内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经由国立国会图书馆请求联盟成员 传输无障碍阅读文本。日本境外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也可以通过数据传输服务获取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资源。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传输服务主要由两方面组成。在境内,除“国 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的传输模式外,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构建了基于“国立国会 图书馆——授权合作图书馆”的数据传输模式。在境外,作为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成员,日 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数据传输包括两大路径,即由“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国立国会图书 馆——无障碍阅读联盟——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障碍者/被授权实体”以及“视力 障碍者/授权主体——国立国会图书馆——海外被授权实体——国立国会图书馆——视力 障碍者/授权主体”。可以说,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成为了连接境内被授权实体与境外被授 权实体无障碍阅读文本传输的重要纽带。 2.3.2 面向视力障碍者的境内数据传输服务 依据 2018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 37 条,日本制定了《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条例》[11], 并于 2019 年 10 月开始开展跨境数据交换业务。该条例规定,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可以通 过互联网向机构或者个人(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资料。这些资料由国立国会图书 馆从各个机构搜集或者由国立国会图书馆自己制作,通过国立国会图书馆中的视力障碍者 搜索界面向符合要求的公众提供。国立国会图书馆收集和提供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具体流程 见图 2。 5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图 2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资源收集及传输路径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支持的数据传输的主要格式为 DAISY、EPUB、纯文本以及盲文 格式。DAISY 读本在技术上是以 HTML 为基础,配合 SMIL(Synchronized Multimedia Integration Language,同步多媒体整合语言)使用的标记语言。DAISY 读本因其技术特性被 广泛用于帮助视力障碍者(包括肢体障碍者、年长者)进行阅读。DAISY 有多种格式标准, 包括语音 DAISY 读本(仅有声音、不包含框架) 、多媒体 DAISY 读本(声音、框架、部 分文字内容及全文内容) ,以及纯文字读本(仅包含全文内容而不含有声音) 。目前,全球 普遍采用的 DAISY 格式标准有 2.02 及 3.0 两种,二者均可实现数字有声书籍的制作。EPub 是采取自由的开放标准,能够进行自动重新排版,文字内容可以根据阅读设备的特性,以 最适于阅读的方式显示。EPub 文件内部使用了 XHTML 或 DTBook(一种由 DAISY Consortium 提出的 XML 标准)来展现文字、并以 zip 压缩格式来存储文件内容。截止 2020 年 9 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的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格式及数量见表 1[12]。 《残疾人数据 传输服务条例》颁布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上可获得无障碍阅读文本增速明显。仅 2020 年 4 月至年 9 月,无障碍阅读文本总数从 26164 件上升至 27587 件,其中从其他机构收集 文本数目增长最为迅速。从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格式上看,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作、搜集、 传输的无障碍阅读文本与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要求的格式相同,近 90%的文本资料为语音 DAISY。 表 1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馆藏的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格式及数量 文件格式示例 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制作 从其他机构收集 总数 语音 DAISY DAISY2.02 1,722 23,709 25,431 多媒体 DAISY DAISY2.02/EPUB3 0 70 70 文字 DAISY DAISY3 3 34 37 EPUB EPUB3 23 1 24 纯文本 纯文本的 PDF、EPUB3、DOCX 等 13 234 247 盲文数据 BSE/BES/盲文 ASCII 总数 21 1,757 1,778 1,782 25,805 27,587 2.3.3 面向视力障碍者的跨境数据传输服务 在条约生效之后,除了面向境内的视力障碍者和被授权实体,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数 据传输服务还面向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成员国内的视力障碍者可以通过提交纸质或者电子 申请的方式获得该项服务的使用资格。由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加入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 盟,视力障碍者及符合条约规定的被授权实体也可以通过联盟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申请。 在无障碍格式文本传输路径上,又可以分为日本向境外出口无障碍阅读文本和向境内进口 无障碍阅读文本。进口和出口传输服务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通过全球无障碍阅读图书联 6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盟进行跨境获取和通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获取。 (1)出口交换。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出口是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向日本境外的条约成 员国或者与日本存在互惠协定的成员国境内的被授权实体及受益人传输无障碍阅读文本。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进行的出口交换的基本流程为:首先,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一次性获 取境内被授权实体制作的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元数据内容。其次,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注册 在案的境外会员或者条约成员国境内的受益人和被授权实体通过检索,需要获取日本境内 的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可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提出申请,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根据其数 据传输服务条例的规定或者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向境外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进行数据传 输(具体流程见图 3) 。 图 3 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出口交换流程 经由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的传输路径为:由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事先一次性获取境内 被授权实体制作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元数据。确需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海外被授权实体向全球 无障碍阅读联盟提出传输请求。联盟将请求转发至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图书馆在接收请 求后,将数据上传至联盟图书数据库中,以便海外被授权实体下载。 经由国立国会图书馆无障碍阅读传输条例进行传输路径为:在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注 册的海外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直接向日本国立国图书馆请求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数据传输, 国立国会图书馆提供后数据后由被授权实体及受益人下载。 (2)进口交换。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进口交换是指将境外无障碍阅读文本传输至境内的 过程。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进口传输也分为两大路径,其一,通过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 进行。境外被授权实体将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元数据上传至联盟数据库中,日本国立国会图 书馆直接从联盟数据库中检索下载。其二,国立国会图书馆直接向境外被授权实体请求, 由被授权实体向国立国会图书馆提供。日本境内的受益人及被授权实体的进口交换只能通 过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进行,国立国会图书馆将其获得境外文本传输给依据条例注册合作 图书馆,由合作图书馆的注册用户进行下载(具体流程见图 4) 。 7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图 4 日本无障碍阅读文本进口交换流程 3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法律风险 数字化和经济全球化为著作权法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这种挑战与著作权的无形性 相关,植根于著作权地域性。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以出口国文本的合法性为基础,以 文本目的国的提供对象为最终判断依据,这种特殊传输机制决定了跨境交换必然涉及两个 不同主权国家的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约第 5 条明确提出,条约不得用于解决权利 用尽问题,意味着跨境交换制度的引入并不代表成员国承认著作权国际穷竭。加之条约没 有相互承认条款,进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在进口无障碍阅读文本时应当按照哪国法律考察无 障碍阅读文本的合法性?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当适用哪国法律审理双方争议?最终判决 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上述问题增加了传输主体在传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这一风 险进一步体现在几个方面。 3.1 法律查明难度增加,适用不明 著作权保护具有极强的地域性特征,其效力只限于本国领域境内。在“自动保护”、“作 者国籍标准”及“作品国籍标准”的双重标准之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作品相互受到保 护。然而,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在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法律术语缺乏统一的情 境下,文本出口的实施主体必须确定允许交换无障碍阅读文本以哪国法为基础,确定请求 交换的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的准据法,甚至需要确定哪国法作为后续发行和提供行为合法 性基础。当进出口国法律差异较大,甚至存在冲突时,这一问题将更加严峻。此时,法院 是否可以直接援引条约规定来解决规范冲突尚无定论。 3.2 关键术语的国别性增加了法律解释难度 受益人、被授权实体、无障碍阅读文本是跨境交换的重要主体概念和客体形式。尽管 条约对上述概念进行了基本界定,但最终仍需要考察各国法律予以确定。从条约批准国的 法律上看,成员国或不得已创设,或在原著作权例外条款上直接修改,或逐字复制,甚至 部分国家可能直接适用条约规定。[13]对于直接引用的术语尚存在法律解释的差异,更遑论 术语本就不同的国家。这种解释差异增加了被授权实体跨境交换的法律风险。 3.3 被授权实体义务加重 如上文所述,无障碍阅读文本应当是由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并允许在未经授权的 情况下提供给另一成员国的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这种无障碍阅读文本为受益人专用。如 果在发行或提供前,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无障碍阅读文本将 8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用于受益人及被授权实体之外,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可以免责。法律查明导致被授权实体 (尤其是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评估合法性的难度加大。出口国的被授权实体而言,跨境 交换的侵权风险远大于国内提供和传输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法律风险,其不仅要检视即将进 行跨境交换的文本是否是专为受益人根据著作权限制制作,甚至需要考察请求的被授权人 的资质以及其是否为受益人所用。以上种种均增加了被授权实体履行跨境交换义务的难度。 4.数字环境下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构建 《马拉喀什条约》的核心目标在于拓展阅读障碍者获取图书、杂志和其他印刷材料的 途径。作为发展中国家,跨境交换条款的引入将为我国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资源带来机遇。 作为人权法与知识产权交互的结果, 《马拉喀什条约》既要实现残疾人公约中的保障阅读权 目标,又要尊重知识产权法中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价值取向。条约赋予了成员国以相 当的灵活性,这意味着成员国将依据自身无障碍阅读的发展现状、被授权实体的习惯做法 决定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传输的具体实施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加入《伯尔尼公约》时声明不承担第 9 条的 义务。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 5 条第 2 款规定,不承担第 9 条义务成员国境内的被授权 实体可以进口无障碍阅读文本, 但只能向本国受益人提供。 而由于我国于 2007 年加入了《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根据《马拉喀什条约》规定,我国可以向其他成员国的受益人 或被授权实体出口无障碍阅读文本。 4.1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著作权法回应 我国著作权法原 22 条规定“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构成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6 条第 6 款将其进一步延伸至网络环境中。我国规定与条约第 4 条中 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相比,权利限制种类仅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无 障碍阅读文本也仅限于盲文形式,而不延及录音制品等具有相同功能性质的录音制品。 [14] 2020 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稿将原条款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方式向其提供已 经发表的作品”。这一修改拓展了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概念外延,扩大了限制的权利种类。同 时,新著作权法确定构成视力障碍者利用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同时符合“以阅读障碍者能 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与“三步检测法”两个要件,并将这一限制延 及技术措施。尽管这一规定基本符合《马拉喀什条约》第 4 条的强制义务,然而,在跨境 交换的实施机制方面,该条款仍捉襟见肘。 首先,基于独立保护原则,一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仅能在本国境内发生效力。这意味着, 各国著作权法需对无障碍阅读文本的跨境交换作出回应。而我国现有立法仅能确保无障碍 阅读文本的制作及向受益人传输不构成侵权,并不能确保被授权实体向境外出口或从境外 进口的合法性。从立法技术角度与域外经验来看,我国有必要确认无障碍阅读条款可适用 于中国境外的《马拉喀什条约》成员国国民与被授权实体。其次,新著作权法第 24 条 12 款并没有明确“被授权实体”的概念,可以认为,任何组织均可援引本例外制作、发行、传 输无障碍阅读文本。这与条约规定不符。被授权实体概念的缺失极可能引发潜在的著作权 纠纷。因此,有必要确定被授权实体概念并明确被授权实体的基本义务: (1)在无障碍阅 读文本制作时尊重原作品的完整性,除视力障碍者阅读必要外,不得对作品进行修改; (2) 应确保仅向视力障碍者提供无障碍阅读文本; (3)被授权实体应当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即 应当保存、编目制作及传输记录,以备查询。 4.2 确认图书馆为跨境交换的被授权实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就跨境交换向包括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以 色列等在内国家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 4 个问题是“贵国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和传播例外中 9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是否规定了被授权实体?”,由此鉴之,被授权主体在跨境交换中构建中处于紧要的位置。 被授权实体是条约架构的核心,图书馆是被授权实体的重要组成。根据条约对于跨境 交换的相关规定,在被授权实体的概括式定义之外,我国还需要对被授权实体类型化和规 范化,以消弭跨境交换存在的法律风险。在我国,被授权实体应包括政府公共机构和图书 馆,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以及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等。但被授权实体成立的 条件、管理机制和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例外不足,制约着数 字图书馆尤其是国家图书馆和盲文数字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跨境交换的角色及地位。由此, 我国应充分认识到跨境条款的积极意义,利用条约灵活性,确定国家图书馆、盲人图书馆 等在内的图书馆等为跨境交换实施的主要被授权实体,进行跨境交换促进无障碍阅读文本 的资源整合。 将图书馆列为被授权实体有以下优势: (1)跨境交换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必须为依据无 障碍阅读的著作权例外制作,而图书馆在其阅读服务中心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文献编目及检 索系统,能够藉由正常文本编目及传输机制建立无障碍阅读文本的整合和传输运行模式。 (2)相较于其他被授权实体,图书馆具有丰富的图书馆藏资源、视力障碍服务的人才优势 以及较为完备的文献管理机制,能够满足条约对于被授权实体的工作要求。 (3)作为指定 法定送存机构,以国家图书馆为首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搜集一国境内的无障碍阅读资源,通 过“国内图书馆——国际图书馆”的馆际合作整合无障碍阅读资源,减少无障碍阅读文本制 作的重复性劳动。 4.3 完善法定送存制度 如果说《出版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出版单位法定送存义务目的在 于维护出版秩序, 《公共图书馆法》的法定送存则在于文化保存及文化传播。根据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发布的《法定送存指南》[15],法定送存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收集、保存公开发行 的文献资源,在图书馆记录、编目之后为各方学习和研究所用,从而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 权。以此推之,保障阅读障碍者的信息获取权也是我国法定送存制度的应有之义。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我国图书馆馆藏来源以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方式为主。 出版物出版后,出版单位应及时将出版物交存至国家图书馆和各省级图书馆。在《公共图 书馆法》的法源基础之下,国家图书馆能够实现全国已出版作品馆藏及目录检索。这一规 定对于无障碍阅读文本的制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法定交存制度存在多头送 存、送存数量过多、类型复杂、出版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同时,我国现有法定交存 义务仅限于图书、报纸、期刊、录音带、录像带、电子书等,并不包含电子资源。为了完 善我国出版物送存制度,有必要调适国家图书馆、地方图书馆、出版者、著作权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建立法定送存文本共享机制,统一文本送存方式,实现免费送存、送存补偿、 送存公开和送存惩罚监督机制,[15]为实施无障碍阅读制作和跨境交换做好准备。 4.4 鼓励国家图书馆等加入无障碍阅读联盟 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不存在万能公式。如何落实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需要 我国包括国家图书馆在内的公共图书馆进行机制探索。意识到成员国在构建跨境交换的困 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条约之外设立了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无障碍阅读联盟为成员提 供无障碍阅读能力培训服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地区的组织培训制作本国语言的 无障碍阅读资料。2015 年至 2020 年,无障碍阅读联盟共帮助 25 个合作伙伴制作了 13,700 多件无障碍阅读教育书籍。[16]反观我国,我国现有 1750 万视力障碍者,占全世界盲人总数 的 1/5,然而盲人图书馆盲文图书的馆藏量仅为 30948 种,有声读物馆藏仅为 13,000 种, 仅为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 1/3。电子书也仅为 4000 余种,自加工及方正 Apabi 以及丁博 10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士电子图书为 150000 余种。[17]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严重供给不足。 当出版业从传统印刷品时代到混合出版再到数字出版时代,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也从 传统的盲文印刷品延伸至数字出版物。从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及盲人协会等在内的国际组 织和各国实践来看,DAISY 已然成为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的国际标准。而相较于国际无障 碍阅读文本制作的标准,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还停留在自录音加工、通过方正 Apabi 制作的电子图书。这些无障碍阅读文本格式仍采取要么采取的是将声音、盲文数据记录在 磁带或 CD 等音像介质上,仅能够通过特定的辅助阅读工具阅读,要么制作时文本质量低 劣,要么缺乏定位功能,用户只能采取线性方式阅读,无法定位具体章节,也不可能对阅 读内容进行书签标记等。[18]虽然我国部分有声读物已采取了 DAISY 格式文本,但 EPUB3 为代表的,结合 HTML 简便性及多种辅助功能的格式文本较少。我国亟需进一步研发具有 较强定位导航、包括视觉(加大字体) 、触觉(盲文) 、以及听觉(有声读物)在内的全方 位的无障碍阅读文本格式以及具有丰富阅读体验,能够加注亮区及注释、语音书签等多种 功能的无障碍阅读文本。 无障碍出版物数目匮乏、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水平低且与国际标准不兼容是我国无障 碍阅读服务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上述问题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制 度的实施效果。故而,应当鼓励国家图书馆以及盲人图书馆加入全球无障碍阅读联盟,一 方面可以藉由联盟的培训机制,充分利用新著作权法的无障碍阅读限制条款,进一步提高 我国无障碍阅读的制作水平,增加无障碍阅读文本馆藏数目。另一方面,加入无障碍阅读 联盟,能够搭建国内图书馆与出版商协会、国际图书馆联合会的合作平台,利用无障碍阅 读联盟检索合作组织的无障碍阅读文本,以飨本国视力障碍者。 4.5 图书馆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实施机制 如何构建跨境交换机制,成员国依国内法进行确定。但条约明确的是,被授权实体依 据自身惯例自行解释决定如何保存和记录无障碍阅读文本制作和传输的记录。在构建无障 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机制时,图书馆应具有以下工作要求: (1)文本进口时,应确保请求跨境传输并使用无障碍阅读文本的主体为本国规定的受 益人。为了避免潜在的侵权风险,图书馆可藉由盲人图书馆仅允许残疾人登录查阅模式, 限制请求人仅为阅读障碍者。而在文本出口时,基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独立原则,当 出口国被授权实体进行请求时,应默认其向出口国受益人提供,以节约法律检索成本。 (2)保存和保管要求。图书馆应依循正常文本传输路径建立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 的自身做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利用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豁免条款。19]此外, 图书馆还借鉴日本制定《残疾人数据传输服务条例》 、 《图书馆关于依据著作权法第 37 条向 视力障碍者复制、提供作品的指南》的做法,应当制定相应规范,专用于指导无障碍阅读 文本的制作与传输。 (3)标识规则的使用。从国际法的角度,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交换的风险解决没有一 定之规。面对无障碍阅读文本跨境传输的侵权问题,确定关键术语要么全部采取出口国法 律、要么根据行为发生地确定、要么同时符合出口国和进口国法律,均存在相应的国际法 问题和法律释疑的障碍。[20]此时,可以借鉴《欧盟孤儿作品指令》做法,即进口国承认出 口国的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只要是依据出口国限制条款制作的无障碍阅读文本即视为本国 合法传输文本。而为了防止进口国被授权实体和受益人滥用无障碍阅读文本,出口国可在 每一个跨境传输文本进行标识,即采取“标识规则”。除了可以在无障碍阅读文本上标示著 作权人、制作人、出口国被授权机构等必要信息外,数字时代,还可以通过区块链、数字 水印等方式防止无障碍阅读文本用于非受益人和非被授权实体。 11 《图书馆论坛》2021 年 参考文献 [1]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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