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务】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5版).pdf
上海师范大学实施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5 年 7 月修订) 一、入学、注册与考勤 (一)新生入学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 经审核证件符合规定后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必须在《报到须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招生办 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 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四)校医院在对新生健康复查中,若发现患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 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 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我校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在保留期满时向原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 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 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 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 续,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 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 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的教学需要自行决定,但必须 将有关规则及标准在开课初期向学生公布。 学生对所选定的课程必须准时到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活 动,须向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取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 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凡达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初次考核资格: (1)学院或任课教师认定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指因各种原因未到校上课) 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2)一个学期内无故缺课(指未请假和请假未获批准等)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课程和学分 (一)课程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三类,即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 1、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政治 理论课、外语、计算机、体育、军事等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 专业课。实践性环节包括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 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中,含有学位课程和一般课程。 2、限定选修课程分为学科专业方向课程和综合素质类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包括综合 素质课程和综合素质讲座。 3、任意选修课程包括学院任意选修课程和校副修系列课程。校副修系列课程是为扩大 学生知识面和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课程,学生修满副修系列课程规定的学分,毕业时经申 请发给相应的《上海师范大学副修系列课程修习证书》。 (二)学分的计算和规定 1、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45 分钟)满 16 周计 1 学分,具体计算方 法如下: 某门课程某学期的学分数= 周学时×某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周数 16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的学分计算同上述公式,但应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乘以系数 0.3~0.7。 某些课程如艺术类的专业课、体育类的术课、实验比例较大的课程的学分由各专业根据 教学实际提出折算办法并报教务处核定。 3、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以及专业实习等实践性环节按培养方案规定 的时间及周数执行,原则上每实践一周计 0~1 学分。 三、课程修读原则和方法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门数和修读顺序必须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每学期修读的学 分数不应当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应该修读学分的 70%。 (二)学生可在当学期按照选课要求自主选择下学期的课程。 (三)学生修读必须注意下列要点: 1、必须注意课程内容的先行后续关系。为高年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低年级学 生不能修读,除非其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及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2、根据学年课程分布情况,本学年的必修课程若与上一学年未取得学分的重新修读课 程在时间上冲突的话,原则上应该选修需重新修读的课程。 3、学生可修读其它学院、其它专业的课程,但需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 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并到开课学院教务员处登记后参加该课程修读。所取得的学分只 能作为本专业任意选修课程的学分。 (四)学生选修课程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不 能取得学分。所学课程或所参加的课程考核如与最终的选课课程表不相符合者,同样不能取 得学分。 (五)学生选课一经确认,不论是否参加考核,将按所选课程的学分计算学费。 四、绩点制 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办法,平均绩点数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 1、成绩与绩点对应如下: 等级 百分制分数 绩点 A 100-90 4 B+ 89-85 3.5 B 84-80 3 C+ 79-75 2.5 C 74-70 2 D+ 69-65 1.5 D 64-60 1 F 60以下 0 2、绩点计算范围: 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程(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3、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Σ(学位课程的学分数×对应课程的绩点数) 平均绩点数= Σ学位课程学分数 平均绩点数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学位课程以外的各门课程和实践性环节(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 专业实习等)只计学分,不计绩点。 五、考核 (一)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考核。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 程必须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学生学习考核结果以百分制登录,60 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界线,对应两种成绩记 录形式。考试课程和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评定以八级记分,考查课程和补考课程以两级记分。 考试课程八级记分对应表: 等级 百分制分数 A 100-90 B+ 89-85 B 84-80 C+ 79-75 C 74-70 D+ 69-65 D 64-60 F 60以下 补考和考查课程两级记分对应表: 等级 百分制分数 P 100-60 F 60以下 补考合格仅以“P”登录。 (三)考核成绩实行等级比例控制:A≤20%,B(含 B)以上≤60%。 (四)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可由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平时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学院决 定。补考成绩不附加平时成绩,仅以卷面成绩为准。 (五)公共必修课程(校大学英语口语课除外)、专业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综合 素质类课程除外)设有补考;校大学英语口语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不设补 考。 (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 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评定。 设有补考课程的缓考可与补考同时进行。如缓考不合格,可以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 期末考核,以此作为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不设补考的课程的缓考可安排在下一学期(或学年)末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中进行。若 缓考不合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同一门课程,申请缓考以一次为限。 (七)学生是否参加所选修课程的考核由其自行决定,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自行放弃。 (八)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参见本手册中《上海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若在考核 中违纪或作弊,按照本手册中《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九)对自行放弃考核、被取消考核资格和考核违纪、作弊的学生来说,以后,凡设有 补考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两级记分,补考不合格,必须缴费后重新修读或缴费 后重新选修;不设补考的课程可以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十)补考不能申请缓考。不论何种情况,凡设有补考的课程,学生未参加补考的,必 须缴费重新修读。 六、重新修读、重新选修和免修 (一)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分别执行: 1、凡设有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缴 费重新修读,限定选修课程必须缴费重新修读或缴费重新选修。 2、凡不设补考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直接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 3、学生补考将在开学两周内安排完毕。 4、毕业论文(设计)经答辩小组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申请 补答辩。补答辩成绩按补考成绩两级记分。补答辩未通过的,必须申请缴费重做。重做必须 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第一次答辩的,必须事先申请缓答辩,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 可以参加缓答辩,缓答辩可与补答辩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评定;未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而不参加答辩者,也可以参加补答辩,但成绩按两级评定。凡缓答辩、补答辩不合格,必须 申请缴费重做。 不论何种情况,未参加缓答辩或补答辩的,必须缴费重做。 5、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考核不合格,必须重做,时间长度及要求按照原计划执行。重 做成绩按两级记分。凡实习重做者,学校不给予任何补贴,实习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学生 自理。 (二)学生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但仍希望重新修读,允许缴费后重新修读,其成绩 按考试的实际成绩记载。若重新修读考试的成绩低于原考试成绩仍可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三)学生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缴费重新修读、重新选修、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等,收 费标准如下: 一般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5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125 元。艺术类专业(指归入我校 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每学年收费标准 10000 元,对应每学分收费 250 元。中外合作办学专 业,每学年收费标准为 15000 元的,对应每学分收费 375 元;每学年收费标准为 30000 元的, 对应每学分收费 750 元。 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重做的学分×每学 分收费标准。 (四)学生申请重新修读、重新选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需在开学四周内向 开课学院教务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所选课程的学分缴纳重新修读课程的费用(把需缴纳的 学费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卡内,由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扣款),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 同意后方可重新修读及参加考核。 (五)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实已经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所在学院 提出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本人 自学该课程的材料(如读书笔记、习题等),并在开学第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凡免修考试 成绩达到“B”及以上的,准予免修,没有达到“B”的,不能免修。 (六)记载免修成绩时,该门课程属于考试的,成绩按实际考分登录,属于考查课程的, 按“P”登录。 (七)所免修的专业必修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但不 免学费。 (八)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公共政治理论课、校大学英语口语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综合素质类 课程、师范专业教育类课程和任意选修课; 2、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3、重新修读或重新选修的各类课程; 4、被取消考试(含考查)资格的课程。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在一学期中累计超过三分之 一者; 2、一学期缺课(含病、事假等)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3、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4、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学生休学: 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 发给休学证明; 2、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4、休学学生患病,医疗费用报销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5、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 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一概不予退还学费。 (四)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 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分管领 导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休学证明所注明的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 级学习; 3、复学后,学生必须完成休学前和休学后所在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学分, 对因教学计划调整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必须补修; 4、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复学资格; 5、学生复学时,应当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因自费出国办理退学的学生如出国未成而申请复学,依据本手册中《上海师范大 学学生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定居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 退出现役后两年。 (七)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等),本科生在校期限累计超过六学年 的(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期不计在内); (2)学生第一次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所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规定学分数的二分之 一时,给予退学提示;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退学警示;第三次出现上述情况时,即作 退学处理; (3)休学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自费出国的。 2、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2)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患有精神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等无法在校学习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带回; (5)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出具肄业证明书; (6)注销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退学时,应出示从入学到退学所有学年的学费收据。 因为成绩原因,在开学两周内经补考后作退学处理的,退还已收取的当学期学费;因为 其他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凡在开学修读后退学的,该学期所选修学分的学费不予退还。 八、专业流动、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专业流动 1、本科学生在原专业学满一学年,到第二学期期末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第一学年 的学分,一学年中没有初考不合格,没有作弊及违纪,且第一学期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达 到 C 及 C 以上,经过本人书面申请,并且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在专业流动 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2、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教育 类课程的学分未达要求者必须补修,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 授予相关证书。 3、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学位课程由就读原专业期间和就读新专业期间培养方案规定 的学位课程共同组成。 4、为了使专业流动的学生能够顺利修读新专业,必须补修新专业大一年级的学位课程 和未修的公共必修课程。补修的学位课程成绩不计绩点,所获得的学分可抵充任意选修课学 分。 5、凡被批准专业流动的学生,必须进入新专业学习。 (二)转专业与转学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 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 或转学。 3、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学生在 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 业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原专业教学执行计划中规定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修满的; (4)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纪记录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专升本学生;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分管 教学副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2)学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 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出具由校长签署的接收函及教育部规 定的相关转学材料(详见教学厅[2015]4 号),并报送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 主管高教部门确认、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4)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必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若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 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责任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艺术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按 体育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仅限在体育类专业内专业流动或转专业。 (六)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体育特长生和免费教育师范生,在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 转专业或转学。 (七)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各学院的计划,原则上在一年后分流到按大类招生目 录中所规定的各专业。分流时,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学生的成绩、平均 绩点及本人志愿等来确定就读专业。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必须分别完成分流前与分流后两阶段的各类学分,达到所就读 专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要求的,方可取得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 4 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 6 学年。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执行计划,取得规定的各类 学分,且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我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取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书,其中:一般专业师范生 必须取得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小学教育专业(文科)和学 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必须取得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执行计划,最终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规定 学分 16 分以下(含 16 分)者,发给结业证书;低于本专业规定学分 16 分以上者,发给肄 业证明书。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修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 、补 答辩,不予换发其他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若学生所在专业教学计划不满 160 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 (五)凡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从第 5 学年起,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 学分缴纳学费。延长修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十、申诉及其受理 (一)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 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参照本手册中《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二)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