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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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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 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 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二、借阅、复印(含拍照)财务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 以下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财务处工作人员: 向所属科室科长申请并报档案室所在科室科长审批。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人员: 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三)纪检等部门办案急需查阅会计档案的,经财务处 处长同意后可直接查阅。 三、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的,需提供 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按期 归还。严禁个人外借会计资料。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私自 进入财务处会计档案室。 四、会计档案室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国家档案 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会计资料的交接、移交、归类和归档、保管 等工作,对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 及时装订会计凭证等档案资料,并做好造册登 记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将会计资料带出档案室。 (四)按审批程序提供会计资料的查阅、复印、借阅等 服务,并做好登记。 (五)将超过 2 年的会计档案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六)定期检查,保持档案室卫生清洁,做好防火、防 潮、防虫工作。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会计档案借(阅)复印审批表 附件 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会计档案借(阅)复印审批表 日期: 单位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学生班级 学号 姓名 查档方式 □查阅 □复印(拍照) 查档目的 单位负责 人意见 凭证编号 档案所在 科室科长 审批 财务处领 导审批 归还时间 备注:1、校外人员还应提供查阅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2、本表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 □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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