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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洮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第六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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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临洮县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第六批) 可承诺制办理 办理该事项 序 承办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 可承诺的证 号 名称 明事项名称 1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 县自然资源局 2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 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 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 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 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 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 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 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 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 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 、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 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 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 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原开具单位 核查 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 内部核查 自然资源部门 内部核查 备注 可承诺制办理 办理该事项 序 承办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 可承诺的证 号 名称 明事项名称 3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 县自然资源局 4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证书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 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 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 、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 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 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 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 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 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 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 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 、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 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 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 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 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 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原开具单位 核查 方式 自然资源部门 内部核查 自然资源部门 内部核查 备注 可承诺制办理 办理该事项 序 承办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 可承诺的证 号 名称 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原开具单位 核查 方式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 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 开采矿产资源划 申 请 人 企 业 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 定矿区范围批准 业执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 ,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 围。 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 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 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开采主矿种、开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采方式变更登记 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 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备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 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 县自然资源局 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缩小矿区范围变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7 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更登记 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 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采矿权人营业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执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8 新设采矿权登记 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 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 核发采矿许可证”。 采 矿 权 人 名 称 变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更登记 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 转让采矿权的”。 可承诺制办理 办理该事项 序 承办单位 政务服务事项 可承诺的证 号 名称 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原开具单位 核查 方式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10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企业营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 业执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 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 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 申 请 人 企 业 营 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11 采矿权注销登记 业执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县自然资源局 (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 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 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 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 核发采矿许可证”。(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采矿权转让变更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市场监督管理部 协同核查 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 登记 照副本 门 线上核查 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 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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