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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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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修订).pdf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普通本科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管理,维 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第 41 号令)《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 (藏教学〔2018〕3 号)和《西藏大 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藏大字〔2017〕249 号)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有特殊需要,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退役后复学者; (四)其他经学校研究允许转专业者。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除延长学习时间、休学创业等外已在二年级以上(退 役返校一学期以上)者; (二)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 2 — (三)通识教育课程(不含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四)违纪受处分未解除者; (五)非师范专业不得转入师范专业学习,师范专业不得转 入非师范专业学习,确需转专业者,须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六)申请转专业者录取时高考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同一 方向、同一高考科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高考最低录取分数者 (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未招生的专业不得转入) ; (七)高考时为文史类的学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高考时为 理工类的学生转入文史类专业者(不含文理兼招专业) ; (八)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 考)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者(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 含对口高职>、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 三二分段制等) ; (九)免补、定向和特殊生源者; (十)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十一)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填写《西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 (二)转出学院研究转专业相关事宜,并进行公示。退还不 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转专业条 件者,学院签署意见; (三)学生所属学院教务科将同意转专业学生的《西藏大学 — 3 — 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西藏大学学生成绩总表》 《转专业 公示情况说明》和《学院研究转专业事宜的会议纪要》送拟转入 专业所在学院教务科; (四)拟转入学院研究转专业相关事宜,并进行公示,对不 符合转专业条件者,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者,拟转入学院签署 意见,并将《西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西藏大学学 生成绩总表》和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公示情况说明》 《学院研究转 专业事宜的会议纪要》送学生所属学院教务科; (五)学生所属学院将《西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 表》 《学院研究转专业事宜的会议纪要》 (两个学院) 《转专业公示 情况说明》 (两个学院)和《西藏大学学生转专业汇总表》报教务 处备案审核并公示,如不符合转专业条件,将不予备案; (六)通过备案审核的师范与非师范间转专业者,报送教育 厅审核; (七)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转入 学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转专业有关规定 (一)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专业 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院转专业实施细则; (二)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20%, 转入学生人数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适度控制; (三)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参照不同学院间转专业手续 — 4 — 办理; (四)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取得的通识教育课程 成绩有效,其余已合格的非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按通识教育课程(选修课程)记载学分,转入专业《培养方案》 中未修读(或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应重修,并在转专业报到 后至毕业前一年申请参加考核; (五)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六)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二章 转学 第六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录取 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 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或者不适应本校学生要求者,可申请转学。 第七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参加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 录取(不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含对口高职>、政法干警、专 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按照录取院 校规定报到入学、注册并经教育部审核注册的学生。 第八条 转入师范专业学习者,须教育厅审核同意。 第九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录取时高考分数不应低于我校拟 转入专业同一方向、同一高考科类、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的高考 最低录取分数(同一生源地相应年级未招生的不得转入) 。 第十条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不得转学。 — 5 —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二)非西藏户籍生源者; (三)民办院校者; (四)学籍状态非“注册学籍”者;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六)在转出学校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三门(含三门)以上者; (七)身体状况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八)在转出学校受过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者; (九)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二条 拟转入我校学生按照先转出后转入办理转学手 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外校学生向我校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转入申请, 提交材料: 《转学申请》 (需本学校二级学院签署意见、转入师范 专业需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在校学习成绩单》 《学生在 校期间表现鉴定》 《转学理由证明》 《本人高考录取花名册》等, 由学院教务科对转学限制条件逐一进行审核填写《西藏大学学院 学生转学审核意见表》 , 拟同意接收者由学院签署意见, 并出具 《拟 转入学院研究转学事宜的会议纪要》 ; (二)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招生就业处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 提出明确意见,出具《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学生转学审核建议表》 《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取名册》 ; — 6 — (三)4 月、10 月转入学生将转学材料( 《转学申请》 《在校 学习成绩单》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转学理由证明》 《本人高 考录取花名册》 《西藏大学学院学生转学审核意见表》 《西藏大学 招生就业处学生转学审核建议表》《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 生源地录取名册》复印件和《拟转入学院研究转学事宜的会议纪 要》送教务处研究审核,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5 月、11 月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将拟 接收转学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学校为拟转入学生出具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六)转学材料齐全的学生,由教务处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开具报到单,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依据报到单为其办理相应 手续。 (七)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需在 3 个月内将《学生本人申 请》 《转学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 案表》 《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花名册》 《学 生本人高考录取花名册》 《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 等材料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八)经学校批准转学的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所学课程与转 入专业《培养方案》一致且合格的课程,由学院记载成绩;其余 已合格的非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由学院按通识教 育课程(选修课程)记载学分;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 (或成绩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应重修,并在转学报到后至毕业前 — 7 — 一学期申请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转出手续参照转入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一式两份,并加盖教务处 公章) ;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两份,并加盖学院或者系 公章); (四)该生已通过教育部学籍注册的说明; (五)高考录取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学校或省级招生 部门的公章) ; (六) 《西藏大学学院学生转学审核意见表》 (七) 《西藏大学招生就业处学生转学审核建议表》 (八)我校拟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在生源地录取名册复印件 (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 ; (九) 《拟转入学院研究转学事宜的会议纪要》 (十)我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十一)个人转学申请; (十二)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十三)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转学问题的 纪要; (十四)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并 — 8 — 加盖公章) ; (十五)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特殊困难证明; (十六)因身体原因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含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十七)转学理由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转专业转学结果有异议者,按照《西藏大 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与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转专业转学 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转专业或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应在 原专业或学校学习,私自到拟转入专业学习者,视为无效,取消 其转专业或转学资格,后果由学生承担。 第十八条 在转专业或转学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私自接受 学生到我校就读,视为无效,并将追究违规单位和人员责任,因 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 还将追究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9 — 抄送:校级领导。 西藏大学办公室 — 10 — 2019 年 11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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