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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教学管理 上海海关学院考场规则 (沪关院教〔2010〕123 号) 第一条 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关院卡或身份证)参 加课程考核,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备查。与考试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迟到 20 分钟以上不得入场; 开考 2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第三条 考生答题必须使用蓝(黑)色水笔、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 铅笔(除考试允许外) ,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四条 除答卷必需的文具及任课教师允许的考试用品外,与考试内 容无关的物品应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通讯、存储等 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已带入,必须将其关闭,并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 位置。 第五条 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 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未经允许不得自带草稿纸。 第六条 试卷上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询 问其他考生。 第七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 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 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八条 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再返回考场;交 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 1 立完成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 答题内容,不准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等。 第十条 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给予相应 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2 上海海关学院监考守则 (沪关院教〔2010〕124 号)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按监考通知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 原则上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引导考生将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 电子通讯工具等放到指定的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 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逐一查验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关院卡或身份 证),发现考生所持证件与本人不符的,应将其证件扣下,相关考生作代考处理。 第二条 开考前 5 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全体考生申明考场纪律,并下发试卷 等材料。对于迟到 20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 上做缺考记录。 第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对考生解题作任何暗示, 如试卷印刷不清或有错误,可经课程主考确认后,书写于黑板予以纠正。 第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 情节严重或口头警告无效,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第五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1) 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暂扣用于作弊的材料、 工具等。 2) 在《考场情况记录》中如实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 情节,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 3) 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 字后,责令其离开考场。 4) 在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相关违纪记录和物品送交违规学生所在系。 第六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无理纠缠监考人员、严重影响考试秩序者,经监 考人员认定、主考同意后,可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记入《考 3 场情况记录》 。 第七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立即指令考生终止答题,将试卷、 答题纸及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由监考人员收集。在此过程中,凡考生不停 止答题或有抄写、对答案等现象者,都视为违纪、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清点、整理试卷,确保无误后,方可允许考 生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试卷袋立即送交开课院系(部) 。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集中精神,加强巡视,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 考场秩序。监考期间应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聊天、接听电 话等),不得无故迟到,不得擅自换人,不得擅离考场。因故不能参加监考者, 必须提前与有关院系(部)联系调整。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视情节按教学事 故处理。 4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2011 年 7 月 3 日 沪关院教〔2011〕21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以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情况,有效监 控并保证教学运转,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促 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我院本科教学各环节 及其相关方面的教学检查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依据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学、 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各方面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和有效监控教学各环节运行,不断改进教学和管 理水平,提高整体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检查组织 第三条 学院建立院、系(部) 、教研室三级教学检查组织。 (一)学院教学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 学生处、各系(部)领导及教学督导组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院范围内 的教学检查以及教学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教务处; (二)系(部)教学检查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该系 (部)分管教学副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学秘书 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院教学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单位的教学各方 面情况,保证本单位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符合学院的总体要求; (三)教研室教学检查小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学院及系(部)教学 检查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保证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 质量。 第三章 教学检查内容 5 第四条 教学检查主要涉及教学各环节及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包括: (一)教学计划方面,包括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执行计划与培养方案的符 合程度、教学计划的执行、各项教学任务的落实(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 实践实习)等; (二)教学运行方面,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等教学基本文件 的编写与执行情况;主讲教师资格、课表的编排与发放、教材选用与供应、课 堂教学的组织、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教师辅导答疑、考试日程安排与组织、 教师调课和补课等情况;实验教学、实习实践、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等实践性 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等教学设施的管理与 利用情况;各类教学档案的归档与保管情况; (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包括专业、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实验室、实 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管理制度等; (四)教学质量管理方面,包括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教师的 课堂教学质量、领导、同行和督导听课制度的落实、系(部)的教学工作状态、 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的管理、服务质量等; (五)学生工作方面,包括学生的按时上课、考试、学业、科学研究、参加 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以及各种实践性、创新性活动等情况。 第五条 学院、系(部)和教研室三个层面的教学检查主要围绕以上内容, 但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 学院教学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涉及全院各教学单位教学、教学管理和教 学保障方面的工作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全局性问题;系(部)教学检查主要针 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教研室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教研 室教师承担的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教学检查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 教学检查分平时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第七条 平时随机抽查,主要对平时各教学环节进行抽查,以系(部)和 教研室自查为主,学院检查为辅,主要包括:教师的到课情况、教师教案等教 学准备情况、课堂教学情况、作业布置与批改情况、调停课后的补课情况、教 6 研室活动情况、教学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情况、教学保障情况、各教学单位 的教学管理情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学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 教学活动情况等。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主要包括学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的教学检查: (一)学期初教学检查。 时间为开学前 3 天至学期第 1 周。开学前 3 天检查内容是:教学任务的落 实和任课教师的安排情况;教师的备课准备和授课计划的填写情况;教材、教 学大纲等教学资料(包括网络课程资源)的准备情况;教室、语音室、实验室、 计算机房及其相关设备的准备情况;实验教学软件的准备情况;校历、学生名 单等教学管理资料的准备情况;上学期的成绩登录、试卷归档、考试工作总结 等各项期末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开学第 1 周检查内容是:课表执行情况、教师到位情况、学生到课情况以 及各项教学活动的完成情况等。 (二)期中教学检查。 时间为学期第 9 至 11 周。检查内容是:教师执行教学进度情况、期中考试 安排情况、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教材的使用情况、学 生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态度、方法、纪律、学习效果等情况) 、教研室教学活 动情况、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的情况以及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教学管理、 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期末教学检查 时间为学期第 17 周至放假后三天内。检查内容是:期末考试安排情况、考 试试卷的准备情况、试卷的评阅和分析情况、成绩的评定和分析情况、各专业 教学计划的完成情况、听课表的收集情况、学生评教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情况、 教材的评估与选用情况、各教研室和教学单位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 教学工作安排、各种文件和教学档案的归档情况等。 第九条 专项教学检查对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专门检查,如教材 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验教 学、教研室工作、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状态、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的水平和质 量等。专项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定期教学检查进行。 7 第十条 教学检查采取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随机听课、实地察看、听 取汇报、专项评估等多种方式。 各系(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的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师的教学、 教学管理、教学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教务处备案、处理;教 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也应该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教师代表座谈会, 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对学院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 建议,以便改进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教育教学环境。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教学检查情况处理 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后,教研室、系(部)都应按要求 及时填写教学检查表或撰写总结报告。教研室向所在系(部)提交检查表或报 告,系(部)向学院教学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提交检查表或报告。 第十二条 对每次教学检查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反馈 给有关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或当事人,做到责任到人。定期或专项教学检查结 果要全院通报。 第十三条 对各级各类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办的教学单位、职能部 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2011 年 7 月 3 日 关院教〔2011〕22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生评教可以充分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和促进 教师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也为评价教学质量提供重要依据。为 做好学生评教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指学生对当前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按照设定的评估指 标,对任课教师及教学效果进行网上评分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具体负责开展学生评教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做好教师 教学数据的准备,对学生评教的数据和信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处理,充分发 挥学生评教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各系(部)负责向学生进行评教的宣传教育,使学生明确评教的 目的和意义,掌握评教的方法,自觉地参加评教,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教学 活动。 第五条 学生评教指标体系包括:课堂教学类、体育类等课程的质量评价 指标。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的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实施。 第六条 学生评教方式:采取学生网上评教的方式。学生用学号和密码实 名登陆学生评教系统、采用匿名打分的形式对所修读的课程按设定的评教指标 进行评价。 第七条 学生评教时间:学生在查阅所修读课程成绩前,必须参加网上评 教活动。学院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开放学生评教系统,以供学生进行评教。 第三章 评教结果 第八条 每位教师每门课程学生评教的分数去掉 2.5%的最高分和 2.5%的 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学生评教的最终结果。 9 第九条 学生网上评教结果分为优秀(≥90 分)、良好(80~89 分)、合格 (60~79 分) 、不合格(< 60 分)四个等级。 第十条 系(部)全体教师的评教结果,作为对系(部)教学工作评价的 参考依据之一;学生对教师个人的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时 的教学质量评价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学生评教良好以下的课程,不能申报当年度各级各类课程建设 项目;学生评教良好以下的教师,不能参与当年度各级各类教学名师奖评选。 第十二条 对连续 2 个学年学生评教分数处于全院排名后 10 位且等级未达 到良好的教师,由各系(部)主任与教师一起分析原因,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和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反馈 第十三条 系(部)领导通过教务处授权,可以在网上查询本系(部)开 课教师的学生评教结果;各课程任课教师也可以查询本人的分数和全校教师的 平均分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 上海海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2013 年 10 月 12 日 沪关院教〔2013〕1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和本科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 位的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我院的学位授予工作。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人组成,任期 2~3 年,可连任,连任一般不超 过三届。 (二)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院长担任。 (三)委员会成员在具有教授职称的系(部)负责人和教师中遴选,由系 (部)提名,经院长同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本院有关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院硕士专业学位和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三)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的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是否授 予学位的决议; (四)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学生申请学位资格的审查; 11 (二)受理学生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 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年 6 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 (一)票决时,投票委员数必须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 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三)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 获得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总人数半数及以上的委员同意为表 决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文字形式提 出请假。如有必要时,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替代人员的申请,经批 准后出席会议。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后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由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签发,并在网上公布。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 守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前应广 泛征询所代表的系(部)、学科专业教师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保密: (一)尚未公布的审议、表决结果。 (二)学院、系(部)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界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及有关保密规定,如有 违反,一经查实即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 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沪关院教〔2010〕158 号) 即行废止。 13 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2014 年 4 月 10 日 沪关院教〔2014〕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本科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其内涵建设, 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努力创建学院与行业或企事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根 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在已签约的校外实习基地中,遴 选出 1~2 个作为院级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其中实习基地所依托的企业: (一)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 (二)应在同类企业中规模领先、技术水平先进,有较高的影响力的企业。 (三)应具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先进的企业文化,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 会责任感的企业。 第三条 学院与实习基地双方要本着“互惠互利、相互渗透、优势互补、共 同发展提高”的原则,不断推进实习基地的内涵建设,确保其长期发展的稳定性 和示范性。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报范围为学院或系(部)已签署实习基地协议的,可提供现场 教学、实习、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项目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五条 项目申报按照双方建设、联合申报、系内初评筛选、教务处确定 审核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立项以及经 费资助金额等。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 组织机制 (一)系(部)与实习基地双方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和组织机构,明确相关 14 人员职责和分工。校外实习基地的日常运行由企业负责,其负责人由企业主要 管理人员担任。 (二)双方组成的校外实习基地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实习基地 的统筹规划与建设,共同协商推进各项任务顺利开展。 第八条 基地条件建设。实习基地应建设一批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所 需的设备、场地、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开放与维护,保证实习项目按质 按量完成。 第九条 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基地应建设一支由系(部)专业教师和 实习基地双方共同组成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并共同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业 务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确保指导教师全身心投入到实习带教中。 第十条 项目设计、开发与建设 (一)系(部)与实习基地单位应共同制定大学生校外实习培养方案,并 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校外实习基地应开发、建设一批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助于巩 固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校外实习项目。实习项目的开发与设计 应体现科学性、行业性、独创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 (三)校外实习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本科生毕业设 计项目,并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具体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的监控体系。系(部)与实习基地双方应在实习管理机制 和模式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外实习质量监控体系,共同组 织参与对学生校外实习的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由学院教务处和系(部)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的总体规划,发挥宏观管理、组织 协调和监督的作用,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经费预算与下拨、中期检查和评估 验收等工作。 (二)系(部)负责本单位示范性实习基地项目的建设规划,以及基础性 建设工作,组织落实项目的申报初审、评估检查和验收,以及建设方案的制定、 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15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 (一)项目申请的负责人需认真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 项目申报书》 。 (二)系(部)汇总《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组 织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报送教务处。 (三)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结果进行为期 一周的公示,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负责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中期管理。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教务处组织实施中期检查。 (一)项目负责人提交《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中期检查 报告》,汇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实习管理机制和模式创新情况、实习教学质量 保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中期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 明显进展的现象,应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三)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检查报告”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教务处 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 (一)示范性实习基地项目的建设周期为 1~2 年,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 人撰写《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项目结项验收报告》。 (二)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查验相关结题材 料,莅临现场进行考察,在全面评价基地项目的管理和利用效果的基础上,对 项目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评定。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项建设经费,保证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工作的正常 运行。 (一)专项资金可用于校外实习基地教学硬件建设,岗位实习带教教师的 补贴、合作开发实习项目建设、调研、差旅费以及优秀实习生、合作研究成果 的奖励等支出,按学院教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6 (二)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7 上海海关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沪关院教﹝2014﹝168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教材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和教学内容的载体,是深化 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教材建设也是学院人才培养 工作和质量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学院总体办学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了不断适应海关和外经贸事业发展,为海关和外经贸事业培养应用型、复合 型、涉外型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满足学院教学实际 需求,做好教材研究和教材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教材建设管理,以《上 海海关学院“十二五”课程建设规划》和《上海海关学院“十二五”教材建设规划》 为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 若干人。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聘请若干名学术造诣高、在行业和教育界有影响 的行业教育、业务专家与相关学科专家、学者参加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学院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 人兼任,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编审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为提供教材编写工作所需的行政保障,各系(部)设编写组,组 长由各系(部)主任或者主持工作副主任担任。编写人员所在系(部)要关心 和支持教材编写工作,尽力为教材编写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确定参编人员的分工和教材总体 框架,并对全书的质量、进度负总责。 第三章 立项建设教材的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院级教材建设的立项工作。由学院教师主编且 已使用两年以上的讲义或已出版拟修订的教材可参加项目评选。 第七条 院级教材建设立项原则 18 1.重点原则。优先支持精品课程、重点课程教材的编写出版。 2.创新原则。优先支持反映学科及行业最新发展及最新成果、与现有教材 相比有明显特色的教材出版。 3.择优原则。优先支持符合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的、教学使用效果 好的教材改编出版。 4.效益原则。优先支持使用面广、影响大的基础课程教材、专业核心课程 教材、实验课程教材以及成套教材、系列教材的编写出版。 第八条 立项建设教材的评审 1.教务处每两年发布教材建设立项通知,确定当年立项教材建设的重点和 方向。 2.申报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由主编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海关学院立项教 材申报表》,将教材(讲义)及相关材料交主编所在系(部),由系(部)教学 指导委员会评审,向学院推荐教材立项建设。 3.学院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在系(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教材建设立项 原则,组织专家评审,评选出院级立项建设教材。 4.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立项通知,公布立项结果。 5.学院将对院级立项建设教材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各系(部)应给予支 持教师完成教材的编写出版。 第九条 立项建设教材的管理 1.教务处负责立项建设教材的日常管理,包括确定学院教材建设的方向和 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 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2.教务处对立项教材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进展缓慢、中期检查不合 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资助经费。 3.立项建设教材从批准日起,原则上在 2 年内完成编写和出版工作。如有 特殊情况不能完成者,应提前 3 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期限原 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 4.尚有未完成编写出版计划的教材主编不得作为主编申请新的教材建 设项目。 19 5.教材建设立项未通过项目验收者,其主编不得申报下一次教材建设项目。 第十条 立项建设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原则上不能变动主编和书名,如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须报学院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设教材由学院统一选择出版社或者由主编自行选择出版 社出版,并签订出版协议,如自行选择出版社须报教务处备案。教材出版必须 通过由出版社组织的审稿程序,以确保质量。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优秀教材的评选和奖励 学院每四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评选工作。由我院教师任主编的、 正式出版一年以上并投入使用的教材可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教材的评选 1.由主编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海关学院优秀教材申报表》,系(部)组 织校内外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关的 2 位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评议,并 填写《上海海关学院优秀教材专家评议表》 。 2.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评选出优秀(规划)教材,向学院推荐。 3.学院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选出院级优秀教材。 第十四条 学院将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相关文件,从院级优秀教材中评 选和推荐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 第十五条 学院对国家级、省部级、院级优秀(规划)教材进行表彰和 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 附件 1 上海海关学院 立项教材申报表 教 材 申 名 请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1 填 表 说 明 一、立项教材申报表由教材编写负责人填报。 二、“教材编写负责人”即指主编,只能填写一人。 三、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关键。 四、申报表用电脑打印填写,并由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一式三份,正反 面打印,送教务处。 22 教材编写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 名 职 务 专业职称 研究专长 电 话 教材编写主要参加者 姓 名 专业职务 部门 23 承担的工作 参考文献(可续页) 1、 主要参考教材(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等) ; 2、 相关参考教材优缺点及其对所编教材的指导思想和写作体系所提供 的思路和借鉴等。 24 教材基本信息 1.教材基本内容(章节) ; 2.教材预计字数; 3.教材适用对象和预计使用量。 25 教材编写工作计划 26 教材编写负责人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上海海关学院教材建设编审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27 月 日 月 日 附件 2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材编写协议书 甲方:上海海关学院教务处 乙方(主编): 教材名称: 拟出版单位(出版社): 出版社 由乙方提出申请出版的上述教材,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审后,已纳入上海海 关学院__________年教材建设规划,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上述著作出版的前期 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资助乙方出版本教材,资助经费为_____万元,经费以项目 立项的形式拨付申请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相 关规章制度执行。 。 第三条 甲方不承诺指定选用受资助教材,受资助出版的教材是否作为我 院本科教学用教材按照我院有关教材选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材如因非编写质量原因未能出版,甲方负责将该教材推荐给学 院本科学生做辅导教材或讲义使用。 第五条 如乙方将上述著作授权甲方交由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交稿后 的后续事宜由甲方与出版社签定相应合同。出版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在出版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等原因与出版社或其他组织、个人 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乙方交稿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 时交稿时,乙方应向甲方说明原因,并重新确定交稿日期。乙方逾期不交稿视 为自动放弃出版权利,并按《上海海关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撤销立项, 追回资助经费。 28 第九条 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上述著作一稿二投,如出现这样 情况,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出版权利。 第十条 乙方著作的质量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如因著作质量不能达到出版 要求而出版社拒绝出版时,按《上海海关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撤销立 项,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29 附件 3 上海海关学院 优秀教材申报表 教 材 申 名 请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人 所 在 部 门 : ____________________ 填 表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30 填 表 说 明 一、优秀教材申报表由教材编写负责人填报。 二、“教材编写负责人”即指主编,只能填写一人。 三、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关键。 四、申报表用电脑打印填写,并由负责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一式三份, A4 纸正反面打印,送教务处。 31 教材基本情况 教材名称 主编姓名 主编职称 出 版 社 版 次 出版时间 电 话 32 本教材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教材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对象、使用效果、使用量等): 申报负责人所在部门意见 33 部门负责人签名: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月 日 学院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部门(公章) 年 34 上海海关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沪关院教﹝2014﹝23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近年来我院在本科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成果,进 一步提高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教研更好 地为教育教学服务,进一步提升我院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 规律,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中具有创造性与新颖性,在教育教 学理论、教学内容与方法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的学术文 章。 第三条 评选的论文主要侧重于高等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成果,一般 性科学研究论文不在本次评选之列。论文内容应符合现代高等教育的运作 规律和发展趋势,并对推进我院教育教学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或实践方 面的参考价值。 第四条 研究论文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办学思想、办学理念类; (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类; (三)课程建设、课堂教学类; 35 (四)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类; (五)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教学类; (六)教学管理类。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论文应为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或撰写完成尚未公开发表 的学术文章。若已公开发表,请在文后注明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期数或出 版单位、出版时间。若属合作研究,则论文的第一作者应为我院教职员工。 第六条 论文字数以 6000-8000 字为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学院高等教育教学研究优秀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 系(部)征集、汇总本系(部)教师的征文材料(已参加论文评选的 论文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并填写《教育教学研究征文部门汇总表》 ,并同 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用 A4 纸双面打印。电子版以 WORD 格式保存,命名规则为:教育教学研究征文-所在部门-作者姓名征文题目。系(部)将上述征文材料统一提交至教务处。相应电子版材料 在压缩打包后以“教育教学研究征文-系部名称-征文篇数”命名,发送至教 务处项目负责人邮箱。 其他部门的征文材料由作者直接提交至教务处(提交要求同上) 。 (二)评选 学院组织校外专家对所有征文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和打分,并对在分值 排名前 20%的优秀论文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印刷成册 学院将对所有征集的论文进行收录,并印刷成册。 第五章 奖 励 第八条 院级优秀教学论文的作者将获得奖状和一定额度的奖金。 36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2015 年 5 月 25 日 沪关院教〔2015〕8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水平,加强学院教学工 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学院专业建设、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 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 〔1998〕33 号)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工委)是全院专业建设、 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咨询机构,研究和决定 专业建设、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经院教工委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发布 实施。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院教工委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 和有关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聘任。 (一)院教工委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院教工委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两名;院教工委办公室 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海关管理专业、涉关专业、实验教学、 通识教育、大学英语等五个教学工作分委员会以及海关行业和涉关行业两 个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加强、改善海关专业和涉关专业建设,强 37 化实验教学、通识教育、大学英语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和应用型人才培养 水平;系(部)相应成立本部门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教学第一线积极落实 完成有关教学指导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院教工委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 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在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 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咨询、监督和指导作用。各委员有对学院专业建设、教 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 权力和责任。 (一)研究、讨论学院有关人才培养、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管理制 度,对学院专业发展、教学基本建设、质量评估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根据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结合社会需求和就 业市场变化,对专业设置与结构合理布局、专业发展规模、专业发展方向 和各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研究、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教学第一线, 听取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对系(部)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 学大纲、选用教材等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做出评价,提出改进和优化 意见; (四)研究、审定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 实践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各环节管理等方面重点工作; (五)参与学院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 段的改革等)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对学院、系(部)教学工作 进行有效评价;根据教学信息反馈,提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 具体建议; (六)研究、讨论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 议; (七)对教学辅助、保障系统服务和保障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学院教育经费的预算与决算提出意见。 (八)指导、审议各分委员会和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及系(部)教 学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案。 38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七条 院教工委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 委员的建议,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决议以《纪要》形式报院长办公会或 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院教工委向院领导提出有关建议、意见和请示,由院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院长批复;需要全院执行的,由院长批转后执行。 第九条 各分委员会和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研 究有关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重要问题,经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情况进行 落实,未定事宜向院教工委提出建议,由院教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系(部) 教学工作委员会定期研究本部门有关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经 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情况进行落实,未定事宜向院教工委或相关分委会提 出建议。 第十条 学院为院教工委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相关条件保障。所需 经费预算,经核准后由院财务处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 海海关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沪关院教〔2008〕53 号)即行废止。 39 上海海关学院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2015 年 5 月 25 日 沪关院教〔2015〕1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凝练学院办学特色,加强对专 业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海 关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 会下设海关和涉关两个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行业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教指委)是在学院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学院专业建设的 指导和咨询机构,研究和决定各专业建设中涉及行业办学和应用型人才 培养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专业建设中涉及行业办学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大问题 经行业教指委研究决定后实施;行业教指委未能决定事宜提交学院教学工 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行业教指委由相关行业业务专家组成,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院长聘任。 (一)行业教指委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行业教指委设主任委员 1 名,由行业专家担任;相关专业带头 人兼任行业教指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海关行业专家委员任职资格: 40 (一)热心和关注海关高等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海 关管理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二)具有较扎实的海关专业(业务)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业务) 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三)在海关专业(业务)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正处级(含) 以上行政职务或海关各业务领域一级专家。 第六条 涉关行业专家委员会任职资格: (一)热心和关注学院本科专业教育,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 导各涉关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二)具有较扎实的行业业务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业务)实践能 力及相关经验; (三)在相关专业(业务)领域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持有相关行业高 级资格证书或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行业教指委应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 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充分了解海关以及相关行业对人才 的需求和改革趋势,深入探索行业院校办学特点,在与各专业带头人充分 沟通的基础上在专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咨询、监督和指导作用。具体职责如 下: (一)分析研究海关和相关行业以及社会发展形势对人才需求的变化, 特别是贸易方式转变对海关以及外经贸领域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 型人才职业道德、知识、能力的总体要求,提出本行业人才培养的职业 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 (二)促进各专业与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教学过程与业务过程对接,研究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教学基 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 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实施方案、课程教学大 41 纲、教学内容、教材等。 (四)指导各专业自编教材规划以及自编教材的编审和评价工作;对 教材的选用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本专业精品课程建设。 (五)指导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指导、协调产学结 合、关院合作、院企合作等工作。 (六)协助为本院教师到行业锻炼、践习、调研提供可能的方便和条 件。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行业教指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 委员的建议,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决议以《纪要》形式报学院教学工作委 员会、院领导或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行业教指委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建议由学院 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向院领导提出有关建议、意见和请示,由院长 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批复;需要全院执行的,由院长批转后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为两个行业教指委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相关条件保 障。所需经费预算,经核准后由院财务处在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 上海海关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 (2015 年 9 月 14 日 沪关院教 〔2015〕1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海关总署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深化我院 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我院教材建设,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编写教材的 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使教材编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特成立上海 海关学院教材编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编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 政策,对学院教材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咨询、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在海关总署教材编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自 身职能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署汇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委员若 干名。教材编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负 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讨论研究本科专业教材、研究生教材和 培训教材的编审工作。 第六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的理解; (四)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从学 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师等人员中遴选,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离 43 退休专家或校外专家中聘请部分委员。委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学院主要 学科。编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因故可以辞职、解聘,缺额可以 增补,任期届满,重新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材建设的政策和 指示,审定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拟订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计划和重 要文件,确定教材编审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二)了解和研究教材改革的动态、方向,审定学院教材建设年度计 划,制订学院教材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和指导各学科专业教材质量研究与评价工作; (四)组织学院教材编写的申报、评审、审批,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各 级教材建设规划立项; (五)督促、检查已列入国家级、省部级、院级重点建设规划的教材 编写情况。检查各系(部)教材建设中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组织国家级、省级、院级优秀教材的评审,推荐优秀教材申报 国家级、省部级奖项等; (七)指导学院教材选用和评估工作,审议教务处教材选用审核结果; (八)指导开展教材建设经验交流工作,为学校教材建设提供建设、 改革的建议及对策; (九)负责推荐代表学院参加海关总署或上级统编教材编写人员; (十)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基金使用规划和审批,并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九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二)会议期间负责记录等会务工作; (三)会议后,负责计划的实施; (四)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的指导下,受理教材编写申请及检查编 写情况,联系出版、印刷,办理印刷费、稿酬、审稿、编辑等费用的结算 和发放事宜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主持召开编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44 (二)宣布会议决定; (三)审批编审工作经费; (四)监督计划和决议的执行。 第十一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教材编审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材编审委员会决议,积极完 成教材编审委员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二)积极进行教材建设和管理的调查研究,对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教材编审委员会会议; (四)根据有关规定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享有议事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编审委员会活动; (三)对编审委员会工作有询问、质疑和建议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上级指 示或学院实际情况,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工作会议。教材 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必要时,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 任委员主持会议。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五 分之四。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至少应提前一周通知到每位委员。 第十四条 教材编审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计划内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必须获得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评定校级优秀教材,必须获得与会人数二分之一以 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推荐参评省、部级的优秀教材必须在校级优秀教材 中产生,并获得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教材编审委员 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 决权。凡所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或 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45 第十五条 教材编审工作所需经费和教材编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 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由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教材编审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每年向教材编审委员会报告一次经费开支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学院教材建设编 审管理办法》 (沪关院科研〔2008〕85 号)废止。 46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16 年 5 月 13 日 沪关院教〔2016〕7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相应学 术水平的我院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本科生达到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 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德智体全面发 展,并且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设计)工作的初步能力,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院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 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2.0 者。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47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通过所在系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提 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 (二)各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系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 并由系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将本系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及《学士学位申请 表》汇编成册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系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签署复核意见报送学 位委审定。 (四)学位委对教务处上报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授 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委对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每年(6 月下旬)评定一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 2 个月内向学位委 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提交所在系初审后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转学位委复核。 第八条 我院少数民族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由学位办根 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另行制订,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作好有 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一)《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及日常管理按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2008 发文 26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二)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如有遗失可申请学院出具学士学位 证明。 (三)学士学位申请及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有 关规定建档登记,并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四)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 造数据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位委应当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 位的,经学位委复核后,应当依法撤销其学位,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资格的处理决定向社会 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位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 海海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沪关院教〔2013〕266 号)即行废止。 49 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16 年 5 月 17 日 沪关院教〔2016〕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下称院重点课程)建 设管理工作,努力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具有代表性的骨干课程,适应海关教 育事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依据《上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市教委重点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二条 学院将分期分批、有侧重的实施院重点课程的建设。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课程教学现状,与 系(部)协商制订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 部门重点课程建设计划。 第四条 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有关人员讨论、审议通 过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院重点课程每一轮次的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计划每两年制 订或修订一次。 第三章 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 第六条 重点课程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进一步深化我院课程师资 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的优化改革,形成一批在学院乃至 上海市能达到较高水平的、具有鲜明海关特色的基础、专业课程,以支撑 学院高质量的本科教育。 第七条 重点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师资结构的合理化和师资水平的提高。通过重点课程建设逐步 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科研水平高且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 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50 (二)教学内容改革(包括课程设计与实践教学)。在教学内容上要 体现现代社会和技术对该门课程知识结构的要求,并反映该专业方向的学 术前沿内容; (三)教学资料建设。课程应有高水平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完备的教 学辅助资料,包括授课计划、教案、多媒体课件、习题集、案例库、题库、 实验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参考文献目录等; (四)教学方法的改革。注重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 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为精品课程建设打下基础; (五)考核方法的改革。课程应有习题集(库)、案例集(库)、试 题集(库);提倡用计算机管理试题库、组卷,实行教考分离;技能和理 论应用部分应采用合适的考核形式;注重对学生课程学习的过程考核,以 能力为导向,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六)实验、实习条件的建设。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必须加强相应实践 教学体系的建设,包括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七)先进的课程管理办法。如课程教学效果的评价,资料信息收集, 学科教学研究等,应有具体的安排及相应措施,以保证落到实处。 (八)网络课程的建设。各申报课程立项后,必须在学院网络教学平 台(class.shcc.edu.cn)上开设网络课程。申报者需要承诺完成平台“教师使 用帮助”和“学生使用帮助”的课程学习,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开放课程建设 培训课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报院重点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建设基础、学生受益面较广的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 础课和特色课程; (二)有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相适应的完整规范的教学大纲; (三)有一支教学水平较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富有敬业 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师资梯队,课程负责人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 讲师职称三年(含)以上,并承担所申报课程两轮(含)以上教学任务的 教师。 51 (四)有一套完整的教材或讲义、教案和教学参考资料,实验课程要 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较高的设备使用率; (五)有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和丰富多样的教学手段; (六)有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 (七)教学效果好,教学研究有成果,有充分的依据说明该门课程教 学理念先进,具有成为在校内或市内处于先进水平的基础条件; (八)凡已被评为院级、市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课程,在其有效 期内不再被接受院重点课程。 第九条 院重点课程采用年度申报立项制。申报程序为: (一)教务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根据院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下发通 知提出申报、评审程序与要求; (二)系(部)根据学院重点课程申报的总体要求,组织重点课程的 申报工作并遴选重点课程责任教师; (三)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对本课程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和制订课 程建设年度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及课程教学团队的人员分工等,按 要求填写《上海海关学院重点课程建设项目书》,报所在系(部)。经系 (部)审核后,统一送教务处组织评审。 第十条 院重点课程的评审立项程序: (一)各系(部)申报课程经教务处复核汇总后,提请学院学术委员 会评审; (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申报要求的, 报主管校长批准实施立项; (三)凡经审核认为需要修改的,由课程责任教师,根据审核意见修 改后,通过所在系(部)重新向教务处申报。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重点课程建设专项资金。重点课程建设经费按年 度下达,必需按规定用于课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经费具体使用方法, 按照财装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课程建设的申报、评审、咨询、 检查、验收及指导、协调解决课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52 第十三条 系(部)会同教务处做好本单位院重点课程的遴选与规划, 负责重点课程日常管理与协调,了解掌握教学与建设状况,分析本学院重 点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措施或建议。 第十四条 院重点课程的建设实行课程责任教师制。学院对院重点课 程实行目标管理,分年检查,到期验收。具体如下: (一)中期检查。教务处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课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中期检查。凡中期检查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所在 学院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制订改进措施,并用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和 所在系(部)。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学院给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的依据之 一。 (二)验收评估。院重点课程建设期满,须经验收评估。由教务处组 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学院重点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照各重点 课程的建设目标、内容、措施等情况,实施验收、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 秀、达标和未达标。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课程优先考虑推荐列入下一轮院重 点课程,继续予以重点支持,或列入今后上报上海市级重点建设课程的候 选课程。评估结果未达标的课程,应当根据验收组的有关意见,在院、系 (部)的帮助下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年时限内达标。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激励机制 (一)学院适时召开全院课程建设工作总结暨表彰会,探讨、交流、 总结课程建设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表彰在课程建设上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和集体。 (二)对课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教师,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 报项目、业务进修、学术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或安排。 (三)承担院重点课程、市级重点课程建设任务的教师,凡经验收评 估定为优秀的课程,学院给予课程负责教师一定物质奖励。 (四)重点课程的建设作为学院办学状态和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 之一,重点课程建设实效列入有关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系(部)教学工作 评估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53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6 年 6 月 22 日 沪关院教〔2016〕11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身教学改革,推进教 育创新,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 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是高等院校各项改革的核心。教学改革研究应坚持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注重理论创新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论成果 和实践方案相结合。 第三条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下称“院级教改项目”) 应重点关注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和教学改革工程”相关项目、学校 本科专业建设、特色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改革等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研 究结果应对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院级教改项目根据重要性可分为特需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 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院综合性教学改革项目,是指对学校教学改革中相对宏观的 问题进行的战略性、系统性的研究与实践。包括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 践、学生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研究与实践等。 (二)专业和课程类教学改革项目,是指对某一类学科专业人才培养、 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综合改革与实践研究。专业类研 究包括某类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某类专业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实践等; 课程类研究包括针对课程进行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改革、 教材建设等。 (三)教学管理改革项目,是指与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相对应,促进学 院教育教学工作实现科学管理、高效运转的改革与实践。包括学院教学管 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实践、系(部)基层教学组织的探索与实践、 54 学年制条件下教学管理的改革与实践、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可行性研究、教 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的改革与实践、实践教学管理体制的探索与实践等。 (四)自选主题项目,是指富有创意,体现学校或学院特色的,与人 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质量密切相关的自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教务处每年发布院级教改项目通知和立项指南,确定当年度 项目的指导性研究方向。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在编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 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职务,同时还应有三年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 验。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须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立项申 请书》,经系(部)审核,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日期内向教务处 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原则上每位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 1 项,作为研究 成员总计不应超过 2 项;每个项目研究成员(含负责人)不超过 3 人。 第九条 尚有未结项的院级(含)以上重点建设课程、精品课程、特 色专业建设、实践、实验(训)教学项目等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教改项目。 第十条 教务处在审查申报资格后,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原则、范 围及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立项通知,公布立项结 果。 第十二条 特需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3 年,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2 年,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1 年,自立项通知下达起算;期满后由教 务处组织专家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项目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 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确定学院教学 55 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按照项目任 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第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 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 按要求报告项目中期建设情况、完成项目总结报告的撰写等,负责项目经 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进行当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 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申 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结项前 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结项申请,最长延期时间为本项目研究周期的一 半。 第十九条 结项验收结果为未通过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或视情况于教 务处批准后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经费。第二十条 教改项目未通过验收 的,其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院级教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类别与管理 第二十条 院级教改项目经费按重点项目不超过 20000 元,一般项目不 超过 10000 元的标准资助,特需项目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相关规 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未通过,并在规定的延长期内仍未通过的,由 教务处撤销项目并通知财务部门停止经费资助。 第六章 项目结项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向教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 向教务处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立项申请书;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 (3)项目研究成果(如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方法改革方案及实施效 56 果、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及实施效果等),其中重点项目至少公开 发表教学论文一篇; (4)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结项验收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 形式,也可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书面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 出书面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 鉴定小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应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项 目总结报告、成果主件等有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院教师承担国家、上海市级教改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 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7 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 (2016 年 9 月 2 日 沪关院教〔2016〕14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 专业带头人队伍,推进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及 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是指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学术造诣深,能把握本 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在本学科专业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 而形成学术梯队、教学团队,能够带领、组织和协调学术梯队、教学团队 为学科专业发展共同努力的教师科研人员。 第三条 公共课教学部门设置公共课课程群负责人,公共课课程群的 设置原则上应包含 3 门及以上必修课和若干门选修课,课程群负责人的遴 选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根据学院办学特色和学科专业结构,专业带头人按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设置,每个专业设置专业带头人 1 人。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的申报资格 聘任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领衔申报该专业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面广,从事专业教学工作多年, 热爱教学工作,能熟练主讲本学科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课程,其中一 门必须是本专业主干课程; (二)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 的发展动态,能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有明确的研 究方向; (三)对本专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有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案; (四)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学术威望; (五)教学研究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中的一项: 58 1.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或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奖励一项以上(排名前二位) ; 3. 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以上; 4.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的其他成绩。 (六)与本专业国内外同行有广泛联系,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 较系统的构想,能够带领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梯队、教学团队完成任期内的 学科专业建设任务。 第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考虑从校内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 进行遴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实行聘期一年的聘任制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受聘的专业带头人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 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学科专业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学科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教材建 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目标、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 地)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课程体系、教 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的优化和改革,并在学院和系的统筹与支 持下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学科专业学术梯队和教学团队共同开展本学科的教学与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工作,指导本专业教研室建设,指导、支持青年教师 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培养学术、教学骨干,形成知识结构、年龄结构、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合作、学术思想端正、教学质量高的学术梯 队和教学团队。 (四)积极开展与国内同类学科专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本 学科专业的知名度,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报告(讲座)会或主 题教学研讨一次。 (五)组织本学科专业申报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课题、质量工程 或教学研究项目,并组织有关鉴定和成果奖申报工作。 (六)在学院和系(部)的统筹和支持下,抓好本学科专业毕业生论 文质量工作,组织做好接受上级部门对学科专业建设进行的有关检查与评 估、重点学科专业的申报准备工作。 59 (七)负责本学科专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八)其他因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学院教务处根据学科专业设置,公布专业带头人岗位。 第十条 具备申报资格的教师科研人员可申报专业带头人,遴选程序 是: (一)本人填写《上海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提出专业建设计划, 并根据要求提交反映个人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及水平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系(部)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人员对申请 者进行民主推荐。 (三)系(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签署推荐意见,报学院教务处。 (四)按照“德才兼备”,“高标准、高质量、高层次、重业绩”、“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处室、专家对被推荐人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公开竞聘,并提出各专业带头人建议 名单” (五)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专业带头人名单。 (六)专业带头人名单公示。 (七)公示期结束,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研究同意, 可以直接聘任专业带头人。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系(部)为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部门。 (一)系(部)的负责人统筹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 对学科专业建设的全程情况给予关注和支持。 (二)专业带头人在系(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建设工 作,有义务向所在系(部)、学院汇报本学科专业建设情况,并接受指 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专业带头人岗位津贴制度,原则上行政领导干部 不得兼任专业带头人,确需兼任的,其专业带头人岗位津贴和领导干部岗 位津贴可同时享受。 60 第十四条 学院为专业带头人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提供其他必要支持。 (一)对专业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访问、学习、讲学 等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给予优先考虑和资助。 (二)对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优先予以支持。 (三)鼓励支持专业带头人申报各种科研、教学项目。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专业带头人聘任制度,一届聘期为 2 年,实行动 态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专业带头人任期考核制度。 (一)聘期结束前一个月,专业带头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 人聘期考核登记表》,对任期内所做工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并向本专业教师进行述职,接受考核评议,考核材料交所在系(部) 。 (二)系(部)根据专业带头人履职表现,在本部门范围内对其进行 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报学院教学工 作委员会审定。 (四)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任期考核合格者可续任,不 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终止。 (五)专业带头人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任期内,专业带头人因公、因私出国半年以上者,其待遇 自行中止。系(部)视实际情况及时上报学院教务处,按期回校后,由所 在系(部)和教务处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待遇。 第十八条 专业带头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给学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有不宜继续担任专业带头人情形 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沪关院人〔2011〕176 号)废止。 61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人申报表 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人 申 报 表 申 申 请 报 人 : 专 业 : 专业所属一级学科 : 推荐部门(盖章) : 填 表 时 间 : 年 62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直接打印,不要以剪贴代填, 字迹要求清楚、工整。 二、由申请人填写,所在部门负责审定,所填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三、根据学科专业结构,“专业所属一级学科”按本科专业目录可分别 填写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经济学、法学、外国语言文 学等。 四、所有业绩成果以近 5 年为主,“主要学习、工作简历”一栏从大学 学习填起。 五、如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纸,但不要改变表格原有格式。 六、本表一式两份,用 A4 纸正反两面打印。 63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系(部): 姓 教研室: 名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政治面貌 高校教龄 64 性 别 聘任专业技术 行政职务 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电子信箱 获奖情况 主要学习、工作简历 所学专业/所从事学科领 起止时间 学习/工作单位 域 65 二、申请人教学工作情况 (一) 主讲课程情况 课程名称 起止时间 本人讲授学时 授课班级名称 教学内容 更新情况 教学方法改革、 教学手段研制 开发、应用情况 66 总人数 (二) 同时承担的其他课程情况 课程名称 起止时间 学时 授课班级名称 (三)其他教学环节 (含指导本科生实习、毕业论文等) (四) 主持教学改革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经费(万元) 67 本人排名 起止日期 (五)主要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著作及自编教材情况 论文(著)题目/教材名称 期刊名称、卷次/出版社 (六)教学获奖及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注明本人排名及时间、推广应用范围) (七)外语水平 68 时间 (八)对本专业建设的设想及思路 69 70 三、申请人科研工作情况 科 研 简 况 出版专著(译著等) 获奖成果共 部。 项;其中:国家级 项,省部级 项,厅局级 项,省部级项目 项,厅局级 汇 项。 目前承担项目共 项;其中:国家项目 总 项。 近 5 年科研经费共 主 万元,年均 序 成果名称 号 (获奖项目、论文、专著) 万元 获奖名称、等级或鉴定单位, 发表刊物,出版单位,时间 署名 次序 1 要 2 成 3 果 4 主 序 号 要 1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71 起讫时间 科研 本人承担 经费 工作 项 2 目 3 4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论 文 清 单 ( 限 填 不 超 过 10 篇 ) 序 论 文 名 称 发表日期 号 1 2 3 4 5 6 72 发表刊物、会议名称 7 8 9 10 本人签字: 日 年 月 四、推荐、评审意见 部 门 意 (公章)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处 (公章)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73 月 日 科研处 (公章)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公章)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学工作 委员会 意见 (公章) 201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本表格中,“二、申请人教学工作情况”中,第(八)栏“对本专业建设的设想及思路” 为新增内容,请注意填写。 上海海关学院外聘教师本科教学课时费 计算办法 (2017 年 11 月 2 日 沪关院教〔2016〕241 号) 第一条 为吸引高水平外聘教师来我校任教,规范外聘教师本科教学 课时费计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课时费标准 (一)教授职称教师每课时 200 元; (二)副教授职称教师每课时 150 元; (三)其他职称教师每课时 100 元。 第三条 课时费计算方法 (一)外聘教师按实际上课课时统计总课时。 74 (二)总课时费=总课时×基本课时费标准 第四条 外聘教师课时费包括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考试命题、试 卷批阅等教学各环节任务费用。 第五条 根据外聘教师来校上课次数,给予交通费与餐费补贴,发放 标准为:50 元/次,学期结束时统计后集中发放。 第六条 总课时费和补贴费用为税前课酬,从教务处讲课金预算中支 出。课时费发放程序按我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外聘教师为所有非我校在编教师,包括我校已退休教师和外 籍教师。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学生延长修业年限 实施办法(试行) (2017 年 1 月 5 日 沪关院教〔2017〕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本科学生日常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07〕174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 4 年,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制 2 年。学生 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如学生修业年限已满 6 年,但未 达到毕业要求者,则按照结业办理离校手续。 75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 申请延长学制: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离校, 也可申请延长学制。 (二)在基本学制第八学期结束时,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平 均学分绩点低于 2.0 者。 (三)其他经学院讨论决定可申请延长学制者。 第四条 基本学制内有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得申请延长学 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第八学期毕业审核 完成后(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学生本人须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本科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 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 本人。 (二)经审批同意延长学制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延长学制手续的,视 作放弃申请机会。 第四章 延长学制学生管理 第六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毕业年级的相应班级管理, 保留学生本人学籍和档案。 (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由转入班级和辅导 员具体负责。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和其它 校内外集体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校住宿,经本人申请后,由学 生处统一安排学生宿舍。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住校学习的,需经所在系和 学生处批准。 76 (三)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学院教育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等相关费用。享受在校生的图书借阅、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待遇。 (四)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若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应持用人单位同意 解约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解除原协议的手续,参加下一年度的就业,享 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五)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遵守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校 规校纪,并受到学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即终止延长学制资格,按结业 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时申请修读重新学习 课程,以重新学习的成绩记载入学籍档案。 (一)每学期申请重新学习课程总学分不超过 16 学分,总评成绩高于 75 分(中)以上的课程,不能申请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课程中考试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由平 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 40%和 60%。总评成绩达 60 分 (含)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查课程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优 (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 以 下)。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毕业时,经审核符合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 相关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实际发放时间记载。 (二)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作结业或肄 业处理。 第九条 学生所在系应加强对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和指导,并在延长学 制结束前负责审查学生延长学制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学 习情况。学生在完成延长学制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延 长修业年限学生离校审批表》 ,并由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7 上海海关学院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习和学分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2018 年 4 月 4 日 沪关院教〔2018〕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我校选派到国(境)外签署了交换生培养本科生协议的高 校(下称对方学校)进行交换培养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交换培养期 间通称交换生。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派出交换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认定工作, 依据《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管理 第二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 1-2 个学期,不得擅自中止、延 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 第三条 交换生在外交换学习期间,保留本校学籍,仍须正常缴纳学 费。交换学期限满 1 学期及以上的学生派出前应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 续,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满后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交换期满后三个月内 未办理返校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 交换生在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 校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管理。 第五条 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 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三章 课程修读 第六条 交换生因出国(境)时间安排,导致在申请交换该学期所修 78 读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凡课程学习时间已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者,可以 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国际交流部审核后,由任课老师根据 期中考试、平时作业成绩给予总评成绩,但原则上不超过 80 分(含 80 分)。也可申请缓考,待交换学习结束返校后参加缓考考试。 第七条 学生须选择就读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交换项目,并修 读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申请交换项目获学校批准后,学生所在系负责指导交换 生拟订在对方学校的学习计划,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 习学分互认项目学习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1),并经所在系同意后送教务处 审核备案。 第四章 成绩认定 第九条 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学分的,可申 请按“确认”和“抵换”两种类型分别进行认定。 (一)“确认”是把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我校专业教学 计划内的课程名记入成绩单。“确认”类课程只能在本专业的专业课(含学 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及专业限选课)中选择,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应与 对方学校提供的课程一致或相近。 (二)“抵换”是把交换生在对方学校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对方学校的课 程名经我校转换后的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单。与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相关的通识类等课程的学分可以抵换我校通识类选修课的学分;以讲座形 式授课的,原则上每次讲座按 0.5 学分计算。总抵换学分不超过 2 学分。 第十条 如对方学校提供的相关专业课程与我校专业教学计划有较 大差异,导致我校认为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无法通过“确认”方式获取成绩 认定,可在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学分互认项目学 习计划审批表》时将其列为“免听”或“补修”,并在交流学习结束后,采取 以下方法处理: (一)交换生向相关课程的开课系部提出免听申请,经批准后,直接 参加考试,并以考试试卷的卷面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 (二)向教务处申请跟随本专业其他年级补修该课程,教务处根据实 际开课情况予以安排,课程成绩正常处理与记载。 79 第十一条 交换生返校后两周内,填写《上海海关学院赴国(境)外 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见附件 2),并附对方学校出具 的正式成绩单原件、翻译件,经国际交流部审核后,向所在系提出学分认 定申请。 第十二条 交换生所在系自接到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成课程 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教务处接到系学分转换申请材料两周内完成绩审核, 并进行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成绩转换与记载方法 (一)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内 课程考核性质(考试或考查课程)进行成绩记载,需要进行成绩转换的,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换;按照十一等级分记载成绩的,可按如下参考 标准转换为百分制或五级制成绩: 成绩 A+ 等级 百分制 成绩 99 A A- B+ B B- C+ C C- D F 优 良 中 及 不及 秀 好 等 格 格 60 50 95 87 82 77 72 68 65 62 (二)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每学时/课程学分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 致时,原则上按“16~18 学时为 1 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三)教务处保留交换生在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上海海关学院 赴国(境)外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互认审核申请表》原件。 (四)交换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 改。教务处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第十四条 在非与我校达成交换协议的学校学习获得的成绩及学分,我校 不予承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事宜按照《上海海关学 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由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80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选修课管理办法 (2018 年 4 月 19 日 沪关院教〔2018〕4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合理利用教学资 源,提高选修课程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分类与开设原则 第二条 选修课按照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可分为通识教育选修课 和专业教育选修课。 第三条 各类选修课程的设置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科学人文、身心健康、 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综合素养和能力,引导学生拓宽视野,了解学科发展前 沿。鼓励开设学科交叉类、通用技能类、创新类、研究性教学类等选修课 程。 第三章 开课要求与开课程序 第四条 开课要求 (一)各类选修课教学涉及的教材选用、授课基本规范和师资要求, 按照学校要求本科教学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 (二)选修课开课人数要求。通识教育选修课初选学生人数应不少于 20 人,专业选修课应不少于 10 人。首次选修人数少于以上人数的,不予 开课。 第五条 开课程序 81 选修课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要根据专业的 培养目标,积极指导所属各教研室提出选修课的课程开发建议,组织教师 积极准备,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开课程序如下: (一)任课教师向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选修课开课申请; (二)开课教研室和系(部)对任课教师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进行审核,并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提出审核意见。新开设的选修课 由各开课教研室和系(部)在选修课开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报送各相关 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三)教学管理各环节岗位人员做好选修课申报流转工作。 第四章 选课流程与名单确定 第六条 选修课网上选课流程 (一)学生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上网进行选课,选课分三个阶段 进行,即:初选阶段、补退选阶段和确认阶段。 1.初选阶段:每学期校历第 11-14 周之间进行。教务处网上公布下一 学期选课通知和拟设置选修课课程简介、教师简介、上课时间等信息;学 生上网选课前应充分了解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师简介、课程简介等信息, 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和选课通知的要求进行网上选课。 2.补、退选阶段:开课学期第 1-2 周进行。因特殊情况(如所选课程 学生数不满足开课条件要求等)未能参加选课的学生可以补选;试听课程 后认为不适合自身要求的学生可以网上退选。开课课程选课人数达到第四 条规定最低选课人数时,不可退选。 3.确认阶段:开课学期第 1-2 周进行。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管理信息系 统中对自己的选课结果进行查看和确认。 82 (二)选课须由学生本人进行,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 选课程序,不再另行安排选课。 (三)学生错选课程(如所选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等),应 主动到教务处申请退选,未主动退选的,教务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选修资 格及课程成绩。 第七条 学生选课名单确定 (一)开课学期第 1、2 周内学生可以进行退选、改选等操作,第 3 周选课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再进行退选、改选、重选。 (二)初次选课人数不满足开课条件的选修课程,不予开课,已选的 学生在开课学期第 1、2 周内可申请改选其他选修课。 (三)当教学资源不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时,教学管理选课系统将采 用优选(次序优先)或筛选(随机抽取)确定超出教学资源所能容纳的学 生,该部分学生应当申请重新选课。 (四)学生在选课时段可对所选课程做出选、退课调整和确认,确因 网络系统等技术性原因造成选课不当,须经教务处核准后修改。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 选修课课程考核一般随堂进行课程考核。 (一)各类选修课课程考核参照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鼓 励任课教师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性质内容,探索包括论文、口试、小 组交流、情景模拟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二)成绩记载方式参照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修课平 时成绩评定记载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审核和系 (部)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83 第九条 因考核不及格、无故缺考或未在规定的时间段里退选课程等 原因产生的选修课成绩记录,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需如实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实记载入学生成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海 关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08〕50 号)废止。 84 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2018 年 6 月 14 日 沪关院教〔2018〕8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经费管理,合理规划和使用项目经费,培养学生项目管理能 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 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遵循专款专用、分期拨付的使用原则,接受相关部 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一)项目经费仅用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遵守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 和标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超范围使用经费。 (二)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开展的实际 需要进行使用,项目指导教师等非项目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项目经 费。 (三) 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 项目启动后拨 40%, 中期检查通过后拨 40%, 结项验收通过后拨付 20%。 (四)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并停拨剩余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资助经费的 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控制项目经费各项开支比例。 第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差旅与会务费、市内交 通费、实验材料费、办公用品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出版/专利申请费、 和其他项目研究费。 (一)差旅费是到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参加开 展与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学术会议、竞赛及培训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务费是参加学术会议、竞赛及培训等 85 需单独缴纳的会务费用。差旅费的支出标准应严格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工 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实施细则》 (沪关院财〔2018〕31 号)执行。 1.开展项目调研需报销差旅费、会务费的,需提供指导教师签名确认 的调研可行性审批单、外出调查报告和调研相关的开支明细等相关证明。 2.参加学术交流、竞赛、培训等需报销差旅费、会务费的,需提供会 务费发票和正式会议、竞赛、培训通知。 3.差旅费中的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现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 费标准执行。 4.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参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各类会议 的,产生的各类费用,如差旅费、会务费,均不得报销。 5.交通工具限外出期间的火车硬座硬卧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 汽车及出差地市内公交、地铁单程票等,项目经费不得报销乘坐飞机的交 通费。 (二)市内交通可报销公共交通(含公交、轮渡、地铁)单程票、出 租车票、网约车租车服务费发票等,并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市内交通费报 销细则》(沪关院财〔2016〕82 号)执行。其中报销出租车费的,需按规 定填写具体行程信息,报销网约车发票需附服务提供方出具的正规行程清 单,以上均需提供出行所涉工作事项。 (三)预付性质卡类费用不予报销,包括通讯卡、交通卡和加油卡 (加油费)等。 (四)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等消耗性或低值易性物品的购置、 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实验样品检验、测试、鉴定、化验等专用 测试费,专用仪器、设备、专地、实验基地场地租赁费和其他合理的实验 材料费用。 (五)办公用品费指购买与项目有关的文具、耗材(如纸、笔、本、 胶水、文件夹等)及邮寄费,发票需显示具体内容、价格和数量。 (六)图书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等的 购买、复印、打印、翻拍、翻译费用,发票需显示具体内容、价格和数量。 (七)印刷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广告设计、制作宣传费用、项 目成果文本印刷装订费等。 (八)出版/专利申请费是指项目研究所撰写的、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 86 的论文版面费、审稿费和学生以项目成果为基础申请专利过程中产生的费 用,论文和专利应标注“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并需附所发表论文刊物封面、正文及目录的复 印件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原件。 (九)其它费用。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合 理费用,如网站设计制作维护费、微信平台设计制作维护费用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任何劳务费、通讯费、餐费、旅游娱乐和 其他与项目研究无关、被认定不合理的费用。不得购买使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如台 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投影仪、传真机、扫描仪、计算机 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六条 各种支出必须有发票,抬头必须“上海海关学院”, 电子发票 报销按照学校电子发票报销相关规定执行,所有票据及票据内容必须合法、 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关于上述费用如涉及固定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等, 需与服务、商品提供方签署合同协议的,按《上海海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沪关院 〔2017〕64 号)办理,合同如需办理审批手续,由项 目指导教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合同审批管理系统辅助项目学生填报审 批单,审批单及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经指导教师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提交财资处、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财资处应严格 按照本细则规定审核项目经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单据和手续不齐 全的费用不予报销。项目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依照项目经费管 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等 开展监督指导,推动项目高质量、有实效地实施,审计部门根据国家和学 校的要求,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审计范围,防止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 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确保专 87 款专用,合理执行预算进度。项目的学生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 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报销单必须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相关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审 核签字、指导教师署名同意后方可到财资处报销,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学 校财资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费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凡是可以采取 银行转账或学校办理的个人银行卡支出的,均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经核查,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 止使用项目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经费,并取消 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此类项目的资格,涉及违规违纪的,学校将视情节予 以处分; (一)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或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 无法按期完成的; (二)经费挪作他用的、违规报销经费; (三)管理不善,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学术诚信、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的。 第十二条 学生基于合理原因申请中止项目的,经教务处同意后,停 止使用项目经费,并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付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财资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 施,原《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 行) 》 (沪关院教〔2016〕109 号)废止执行。 88 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8 年 10 月 10 日 沪关院教〔2018〕141 号) 第一章 总则 依据教育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 (教高〔2015〕3 号)精神,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高校优 质在线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6〕35 号)的指导方针,积 极应对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与 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学校开放课程建设和优质在线课程的建设、 共享与应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一条 开放课程是在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与学习理论指导下 基于网络教学平台构建的在线课程。其学习过程具有交互性、共享性、开 放性、协作性和自主性等基本特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 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持环境。 第二条 通过开放课程的建设,鼓励教师有效运用网络教学平台辅助 教学,促进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强化教学互动、探索数字化教学 的模式和方法,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三条 开放课程建设内容包括:课程内容建设模块和辅助教学模块。 第四条 课程内容建设模块主要包括课程简介、教师简介、教学大纲、 授课计划、教学课件、教学视频、参考教学资源、讨论题和试题试卷库等 项目。 第五条 辅助教学模块主要包括通知公告、作业、答疑讨论、调查问 89 卷等项目。 第六条 以上模块建设内容分为必建项目和选建项目,具体以《上海 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标准》 (见附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正在开设的课程均可申报开放课程。 申报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编教师,并在立项期间承担 该课程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对开展网络教学有一定认识; (二)申报人应在我院连续承担申报课程两轮及以上的理论和实践教 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开放课程建设每年度申报一次, 教师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 参加一门开放课程建设。 第九条 申报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立项申请表》交所 在系(部) ;经系(部)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经分院院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课程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上海 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标准》 (见附件)进行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开放课程要免费开放全部上网内容与资源,并承诺上网内 容与资源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开放课程建设中期,项目负责人须向教务处提交中期建设 90 报告。 第十四条 教务处适时开展开放课程建设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经费,对正式立项建设的开放课程,学校给予每项 10000 元的建设经费,或者按照当年通知标准执行。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 置图书资料、完善网络教学资源、开发课件、建设试题试卷库等开支。 第六章 评审验收 第十六条 开放课程每年进行一次评审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项目结项报告 书》 ,经系(部)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根据《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开放课 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评审细则,对开放课程建设进行评审验收。验收合格 的课程由授予“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称号。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一年后继续参 加验收,对验收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网络课程建设立项资格,项目负责人 在其后的 2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类各级教学研究与质量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已获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称号的课程,应继续开展建设 和与资源更新,获得称号两年内接受学院复评,合格者一次性给予 5000 元 后续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开放课程称号的课程,在申请院级重点课程项目、 精品课程、优质在线课程荣誉称号时有优先权。 第七章 优质在线课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设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库。各专业应依托自身的学科专 91 业优势和以往教育教学建设的成果积累,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 面广量大的公共课、专业核心课程、以及创新创业类课程为重点,努力建 设一批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体现自身教 育教学水平的优质在线课程。 第二十三条 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各专业要深刻认识信息技术 高速发展对教育教学的影响,把在线课程建设工作作为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的重要举措,积极打造优质在线课程。优质在线课程项目负责人(团队) 应立足以往的课程教学实践,充分借鉴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活动上 的特点和优势,加强在线课程建设方案的综合设计,形成较为完善的在线 学习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教学实施方案,包括:重构课程教学大纲,精心 准备教学素材,围绕课程所涵盖的基本知识点制作教学视频(每个视频以 不超过 15 分钟为宜) ,基于教学视频设计系列学习任务,提供多媒体学习 资源(电子图书、图片、视频、PPT 等),设计和加强在线或线下主题讨论, 通过完整的学习任务管理环节设计、驱动学生系统地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其中,在线学习资源(教学视频)以提供课程的基本内容知识为主,在线 讨论、线下答疑指导等重在针对学生学习的难点、课程知识的应用展开, 形成在线学习与在线讨论、线下指导有机衔接、充分互动的学习系统。 第二十四条 改革课程教学评价方式。在线课程应用中,应充分发挥 在线课程学习过程的大数据反馈机制,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通过 课程在线学习的大量数据分析反馈,让教师深入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 状况,精准定位,高效教学;同时也让学生基于各类数据反馈了解到自己 在整个学习群体中的状态,知己知彼,将压力转化为持续的学习动力。 92 第二十五条 加强应用与共享。各系(部)要选择基础良好、技术先 进、安全稳定、服务高效的在线课程公共服务平台,将完成建设的在线课 程发布、应用、共享,特别是要把在线课程作为学校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 积极探索基于在线课程学习的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等教育教学新模式, 通过在线课程的应用,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优质在线课程申报条件, 已经获得开放课程称号的课程, 或者达到开放课程结项建设标准的课程。项目负责人(团队)提供优质在 线课程建设方案,参加立项审核答辩。 第二十七条 优质在线课程建设经费,对正式立项建设的优质在线课 程,学校给予每项 30000 元的建设经费,或者按照当年通知标准执行。建 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完善网络教学资源、开发课件、开发视频、 建设试题试卷库等开支。 第二十八条 建设周期 2 年。项目负责人(团队)承诺从立项第二年 开始,每年进行一轮基于在线课程学习的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 第二十九条 优质在线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课程系数为 1.5。 同时,首轮授课享受新课系数。 第三十条 已获上海海关学院优质在线课程称号的课程,应继续开展 建设和与资源更新,获得称号两年内接受学院复评,合格者一次性给予 15000 元后续建设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3 上海海关学院开放课程建设标准 模块 1 项目 性质 课程简介 必建 合格标准 有明确的课程基本情况说明(不少于 800 字,内容包括主要目标和主要内容、授课教师和授课对象、 课程类型和学时学分、教学方式、教材和参考书目、实践能力培养以及特色介绍等基本信息)。 2 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必建 3 教师简介 必建 有完整、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应按照院的相关要求编写)。 对课程主讲教师有比较翔实的介绍(内容包括教师的基本简历、获得的荣誉、研究方向、研究特色、 教学成果、教学特色等)。 1、教案格式规范,结构合理,体系清楚; 4 教案 必建 2、理论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教学内容设计各类实践活动能很好地满足学生的培养要求; 3、各学习单元有明确学习目标说明,对学习目标的描述准确、具体。课程重点突出,主次详略得当。 教学 内容 5 *教学课件 必建 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课件,要求制作精细、形式美观、符合教学需求等。 1、 教学材料包括在线资源和离线资源,在线资源主要包括:相关网络课程、专业学科网站、相关网 6 *教学材料(参考资源) 必建 上图书与杂志等;离线资源主要包括文本、图形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多媒体资源。 2、 提供充分的相关教学材料,所提供的教学材料出处准确无误,没有无效链接。 3、 提供的资源能够帮助学生深化课堂知识,扩展知识面。 7 △教学视频 选建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讲教师每人至少制作累计 45 分钟以上的授课视频,例如多个微课知识点,教学 过程连贯、内容安排合理。为课程制作 5-10 分钟课程片花视频,主要介绍课程特色,应用方向。 8 △试卷库 选建 每门课程应提供两套及以上的测试试卷,并配套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格式规范、各试卷重复率 不超过 15%。 9 △在线试题库 选建 每门课程的应建设在线试题不少于 100 题,且应包括多种题型,试题要求难度适中、有代表性、能覆 盖课程所有考察知识点。 94 10 通知公告 必建 11 *课程访问量 必建 每学期至少发 2 次与课程相关的通知公告。 课程访问总数应是选课学生总数的 5 倍及以上。例如选课学生为 30 人,则课程访问总数应大于 30*5=150。 1、 应发起至少三次课程专题讨论,讨论的问题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包括较复杂的实际问题,有争 议的问题,观点多元、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等,引发学生对学习内容的深入思考。至少有一次课 教学 互动 12 △答疑讨论 选建 程专题讨论发言的学生人数不少于实际授课人数的二分之一。 2、 选课学生经常在讨论区发言,主讲教师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提供及时、具体、有启发意义的反馈。 3、 在课程论坛中应设置多个常见问题,常见问题应是一些有代表性和有启发性的问题。 4、 主讲教师应将答疑讨论的问题适当地进行分类或分章节、知识点管理,方便学生查阅。 13 *作业管理 必建 至少布置两次网上课程作业,学生上交作业率达 90%以上,教师应积极批改作业。教师在布置作业过 程中要选择开放性的、问答论述类的适合网上提交的题目。 14 △调查问卷 选建 至少做一次网上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可以包括教学效果、教学形式等,鼓励学生参与到课程建设中来, 并在结题报告中对问卷结果做出分析说明。 编排 设计 15 文本编排 必建 根据不同的样式采用不同的字体、颜色等,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与界面的搭配协调、美观。 16 图形编排设计 必建 图形、图片的位置适当,其所表现的教学内容生动、直观。图形编排合理,与界面的搭配协调、美观。 17 媒体选用 必建 适当运用文本、图表、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媒体形式来表现课程内容,而且所采用的媒体能最 佳地表现课程内容,能够促进学习者的学习。 18 *导航编排 必建 导航编排合理、清晰、明确,便于查找。 说明:1.本建设标准有 18 个项目,其中必建项目 13 个,并至少完成 5 个选建项目(△)中的 3 个。结项时至少达到 14 项目合格,其中教学课件、教学 材料、课程访问量、作业管理、导航编排等 5 个主要必建项目(*)必须合格,方能通过网络课程验收。 2.申报校级重点课程荣誉称号,必须完成选建项目(△)中的教学视频一项 95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2018 年 7 月 15 日 沪关院教〔2018〕10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关院教 〔2017〕96 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转专业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实行宏观控 制、按类实施。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应 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 质发挥。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为大学一年级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 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海关管理专业招生计划由海关总 署核定下拨,除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伍士兵外,不接受其他专业转入海关 管理专业。 第五条 已有毕业学生的本科专业均允许转入,转出学生不受所在专 业限制。各专业每年转入名额应不超过转入专业同年级在校人数的 5%。 96 第六条 各系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学生规模、结构、人才培 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报考条件,但增设的条件不得 高于本系同年级学生的平均水平。 第七条 学生达到如下要求可申请转专业: (一)已学课程应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 3.0; (二)应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平均绩点分排名前 10%; (三)无未解除的校级及以上违规违纪处分。 第八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择优选拔。接收系应对符合 申请准专业资格学生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其兴趣、潜质等进 行综合复试。复试应按照本专业同级标准进行。 复试考核可采用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的课程(1 至 2 门)笔试(按照 百分制考试课程要求进行命题和评阅)或检验学生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的 综合面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集中开展统一的转专业申请、 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十条 集中统一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 每学年第二学期(春季学期)第 10 周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工 作通知;各系按要求向教务处上报接受转入专业招生简章,明确接受 转入专业的人数、报考条件、复试考核科目、考核形式、考核时间复 试成绩计算办法及录取规则等,其中各系设置的接受人数、报考条件 应符合第三章相关要求;各系同时应安排专人接受学生咨询; 97 (二) 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人可填报 1 个拟申请转入 专业,填写转专业相关资料,学生所在系审批后将本系申请材料统一 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后交相关转入系; (三) 接收系按照公布的招生简章组织复试考核,并将学生复试 成绩排名及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四) 教务处复核各系拟录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相关的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学生, 可个别提出转专业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系商定后,报 分管教学和学生的校领导批准,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具体程序参照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监察室对转专业复试、录取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确 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入伍退役大学生转专业 第十三条 大学生(含未报到入学新生、大学一年级、二年级学生)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可申请转专业,且不受本办法第五条名额限制。但有 以下情况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能通过新兵检疫复查或中途退役的; (二)原在校期间成绩不及格科目数量超过其已修科目数量 1/3 的;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退役复学后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98 (一)学生退役复学后一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申请专业限于 1 个。申请材料包括:《退役大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成绩单及学校武装部 出具的核实证明。 (二)学生处按相关规定在学生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学生处将初审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且公示 5 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在大一第二学期须继续参加所有修读课程 的学习及考核,成绩将如实记载,若该学期结束时受任何纪律处分或者达 不到接收系的接收标准,则取消已获得的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被新专业录取学生在下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修读课程。逾期两周 未办理者,视为放弃转专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后,学生所在系应集中向教务处提交 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信息,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方向) 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系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并报教务 处计入该生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转 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 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方向)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99 第十九条 转专业(方向)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 学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应征入伍退役大学生转专 业的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0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8 年 11 月 11 日 沪关院教〔2018〕17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海关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健康有 序进行,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促进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 化、程序化,维护学校良好的社会声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工作规定》等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 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本科招生工 作,并在教务处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在监察室设本科招生监察小组。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各 系主要负责人及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的处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 (二)审核本科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管理规章制度、年度本科招生 工作方案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指导学校招生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 (五)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招生计划调整、预留计划使用、违纪违规 投诉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六)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在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 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招生工作的处领导担 任。本科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01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和有关省级招 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 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方案; (四)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 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与省级招办协调办理新生学籍电子注 册需复核有误的录取数据信息; (七)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配合监察部门对具体招生 录取行为的投诉开展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九)开展生源质量分析和招生工作总结,为人才培养和就业工作提 供支撑; (十)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科招生监察小组工作机构和职责权限按照《上海海关学院招 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确定。 第六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学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系(部),在本科招 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其中: (一)办公室配合本科招生办公室发布招生录取信息,并负责新生入 学的总体协调工作等; (二)科技设备处负责保障招生录取期间软硬件维护、网络系统安装 和运行等; 102 (三)后勤保卫处负责招生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录取场所的安 全保卫工作等。 第三章 招生经费 第七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事业费中按照招生工作需求划拨招生 专项经费,由本科招生办公室专款专用。招生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各级各类 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年度本科招生 总体规模,经海关总署同意后上报教育部核准。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计划总规模、海关总署核定的海关管理类专业 招生需求计划、我校涉关类专业人才社会需求状况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 况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海关总署审核同意,上报教育部批准 后公布。 第九条 本科招生计划的编制与调整工作均应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 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实施,并按流程由海关总署实施审批。 第十条 学校通过年度本科招生章程、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 省级招办和学校网站等渠道公布学校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 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涉及招生计划调整和预留计划的使用应由严格按照教育部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年度本科招生章程。学校法人对学院招 生章程及其有关宣传的真实性负责。 103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规定》要求编制,经海关总署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备案发布,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各类有效方 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依据教育部、海关总署公布的招生工作规定和招 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实施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应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请示报告制度,遇招生重大 问题应逐级上报。同时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通过主管部门妥 善处理好招生录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应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执行,涉及体检 和性别限制的专业,应做到“更严格阅档,更规范录取,更慎重退档”,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和降低录取分数线录取考生;预录取和退 档考生信息必须经招办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计算机远程 网上录取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制作并编号,并根据各省级 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加盖学校公 章,寄送录取考生本人。因故废弃的录取通知书应统一回收销毁。 第七章 招生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应充分依托互联网, 做到信息采集准确、 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教育部明确要求的公开的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正式公布或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任何人不得提前向 104 考生、家长和向社会泄露、公布。 第八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招生纪律和业务培训。从事 招生工作的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政策规定,掌握操作程序,增强纪 律意识。 (一)招生工作人员应筑牢招生工作纪律底线意识,严格遵守教育部 招生工作“六不准” 、 “十严禁”和“30 个不得”等纪律。 (二)招生工作人员应提高招生涉密信息安全意识,切实保管好招生 涉密文件和资料、录取账户密码和密钥及考生个人信息,防止招生涉密信 息和考生录取信息违规泄露。 (三)招生工作人员应提高服务考生的意识,耐心解答来电来访的咨 询和投诉。凡涉及具体招生录取行为投诉的,应立即移交招生监察小组处 理;凡涉及招生工作重大敏感问题的,应及时请示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后方可答复。对在招生录取期间来访的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学校 设置的考生接待室实行监察和招生工作人员双人接访。 对违反上述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 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政策相抵触 之处,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原《上海海关学院招生工作规程》及相关附件办法(沪关院教 〔2008〕73 号)同时废止。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05 (2019 年 4 月 4 日 沪关院教〔2019〕3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 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自收到“上海海关学院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上海海关 学院入学资格。 入学时,持学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 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 2 周以上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 2 周为限。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 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无论何 时,一经查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 入学资格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06 (一)开展创业或应征入伍的; (二)新生在复查期内,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 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 要在家休养的;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恢复入学资格,办理 入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经校长办 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 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 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 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系办理 注册手续,取得和保留学籍。未交纳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107 (一)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 处理。学生在开学后 2 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警示;至第 4 周 仍未缴费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 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后, 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 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 1 周内缴费 注册。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 4 年,最长学习年限 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 籍)。学生休学创业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至 8 年。提 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 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 (一)考核成绩记载。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总评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成绩达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 格。考查课程总评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制包含优(90-100)、良 (80-89) 、中(70-79) 、及格(60-69) 、不及格(59 以下) 。 个别课外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及学时数低于 32 学时的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程,经专业带头人或开课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108 后,总评成绩可采用两级制进行成绩记载,两级制包含通过(60 分及以 上)、不通过(60 分以下) 。 (二)课程补考。考核成绩不及格需补考的,补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 下一学期开学第 1 周。补考仍不合格,低年级开设相同的课程且该课程有 补考环节,不合格的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参加此门课程的考试(申请受理 时间以公布为准);如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低年级不再开设的课程, 经原任课教师同意后,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在下一年级补考期间给予一 次单独补考机会。 考试课程补考成绩达 60 分以上以 60 分记,60 分以下以实际分数记, 考查课程补考成绩达及格以上以及格记,及格以下以不及格记。补考成绩 须标注补考。 通识教育类选修模块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通过)的,期末成绩以 不及格(不通过)记载,并标注重修,不安排补考,学生重新选修通识教 育类选修模块课程。 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合格应当重修,重修安排跟下 一年级。 第十条 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转换与计算。教学计划内的课 程(包括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均纳入课程绩点和平均学 分绩点转换与计算范围。 (一)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采用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总评成绩≥60,课程绩点 P=(总评成绩-50)/10 总评成绩<60,课程绩点 P=0 采用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绩点的转换方式: 总评成绩 课程绩点 109 优 4.5 良 3.5 中 2.5 及格 1.5 不及格 0 采用两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总评成绩“通过”则课程绩点 P=3.0; 总评成绩“不通过”则课程绩点 P=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为: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过的每一门课程(包括补考及格的课程)的课程绩 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累加后再除以总学分。即: ∑(课程绩点 P × 课程学分C) 平均学分绩点 GPA = ∑课程学分 C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 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年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 合格,准予进入下一年级的学习。 学生成绩特别优秀,如本人申请跳级,学校对跳级学年的课程按教 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时间安排在跳级学年初,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学校允许跳级,并由教务处编入同一专业相关班级,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专业或者修读 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 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110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 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 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办法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 效,以零分记,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解除处分后给 予补考和重修机会(重修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环节)。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课 程成绩,学校予以记入成绩单。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 批准。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记,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 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积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 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及格,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 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 某门课程,有完整的学习笔记、作业纪录,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修: (一)免修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二)在其他学历层次等同或高于我校的高校修读的与我校教学计划 规定的相同课程且成绩达到 80 分(含)或良好(含)以上; (三)退伍复学学生课程免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免修成绩记载:第(一)款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成 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二)款以在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作为总评成 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111 第十九条 免修办理在该课程开课前,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 相关证明材料(他校考试成绩,我校相关课程教师的确认意见等) ,报系 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答复学生通知开课部门及任课教师。 军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等不可免修。 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凭医院相关证明向学校提请参 加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开设课程的考核,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以提出缓考。缓考 应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 ,系审 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安排在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缓考成 绩视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补考随同下一年级的相同课程的补考 同时进行。 因急病无法在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应在第一时间委托他人 告知学生所在系,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在 考核课程开考之前提出缓考,事后须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办理缓考无故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记 载,归入学籍档案,缺考学生直接参加本课程补考。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 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 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112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已进入第二学年及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 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 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 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和拟转入专 业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公示 5 个工作日无 异议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转学原因,经学生所在 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我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转学通知经公示 5 个工作 113 日无异议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转学,须我校与拟转入学校 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拟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 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办理手续转专 业转学手续期间及未批准转专业、转学的,必须参加原班级的学习,否则 按照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和休养时间累计达 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一次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 可申请连续休学两年;休学创业的,连续休学时间不受上述限制。累计休 学时间不得超第八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 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 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在得到学校审核同意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114 学校发现学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应当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 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逾期不 办理的,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离校手续,要求学 生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 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退伍证原 件,并提供复印件;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出具的相关康复证明材料,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因其它原因休 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提供学校要求的其它必要证明。 (二)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持上述相关 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不批准其 复学。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在批准入伍后逃避服兵役或入伍后受到 判刑、开除军籍或除名处理的,学校不批准其复学。 (四)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复学学生,由教务处依其情况,编入原专 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 (一)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不合格的,本科达到 6 门(含)以上,予以退学警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 本科达到 8 门(含)以上,予以退学; 115 跨学期开设,分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以 1 门课计,此类课程如有一 学期不及格,该门课程记为不合格。体育课、通识教育类选修课不及格, 不记入退学课程门数;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 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经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需做退学 处理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直接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签收,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 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 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 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签发后 1 周内办完 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退学离校的学生,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因学业成绩不合格而应退学的学生,如有意调整状 态、决心通过努力学习予以补救并确有可能改进的,学校给予其一次试读 机会。 116 (一)学生可于每学期初向所在系申请试读,经所在系与学生本人 及家长面谈,并制定详细试读学习规划,报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 (二)经批准同意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同意试读决定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试读入学手续。 (三)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试读和试读入学手续的,视作 放弃试读机会,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试读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 (一)试读学生应自同意试读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的班级学 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经学校同意后可跟原班或学校指定的班级试 读,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学年记入学生学习年限,试读期间学籍暂予保 留。试读学生正常交费、注册。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得申请出国交流、转专业等学籍异动。 因病需休学者试读期可申请顺延,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因其它原因 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停止试读,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试读学生在试读前已修的课程,如考核成绩低于 70 分,考查 成绩低于“中”以下,应在试读期间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以总评成绩就 高原则记载入成绩单。如因教学计划安排无法参加重新修读的,可申请直 接参加该课程考核(含补考),以考核成绩记载作为总评成绩记载入成绩 单。 117 如试读前已修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70 分(含)以上,考查成绩达到 “中”(含)以上,在试读期间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免考。试读期间课程考 核成绩均标注试读。 (四)学生试读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试读期间再次达 到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退学条件的或有违反校规、校纪,并受校 纪处分的情况,即取消试读资格,做退学处理。 (五)学生试读期间如未出现本条第(四)款情况,可在试读期满 后一学年第一学期第 1~2 周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交试读期自我鉴定,经 所在系意,教务处审核后,可继续随试读时所在班级学习,完成学业者, 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从试读所在班级的毕业时间算起。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 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 发学位证书。 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 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补考后有一门(含)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认定为未 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考按下列规定办理: 118 (一)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一年内可以向学 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随在校生同一课程补考进行,不得 单独组织。 (二) 因毕业论文、实习专题报告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在离校后的 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一次补考申请。补考安排在跟下一年级同时进行。 补考、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实习专题报告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第三十九条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 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报上海市教委审核通过后,予以修改信息。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 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 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 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学校取消其学籍,不 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19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办。 遗失者本人可持近期免冠小两寸照片一张、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学校教务处 提出补办申请,经核实无误后,学校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高等学校学 历(学位)证明书” 。证明书填写内容应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备案,自颁 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沪关 院教〔2017〕96 号)及《上海海关学院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实施办法》 (沪 关院教 〔2017〕 88 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提 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前,均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所涉学籍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20 上海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评选和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2019 年 5 月 15 日 沪关院教〔2019〕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激励本科学生在毕业论 文过程中勤奋钻研、勇于创新,表彰在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 师,学校每年组织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为切实做好 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上海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对 上一学年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选。评选以院系为主体,坚持“科学公正、 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获选论文篇数原则上不超过当 年毕业生论文撰写篇数的 3%。 第三条 申报评选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社会经济 发展的需要,内容详实,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应用价值,能真正代表专业培 养水平。 第四条 申报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论文至少需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选题具有鲜明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论点鲜明,论据充分,材料详实可靠,有独特见解和创意; (三)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逻辑性强; (四)论文层次分明,表述清楚,文字简练流畅,专业术语准确; 121 (五)中英文摘要简洁、准确、规范。 第五条 申报评选校级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必须从本院(系)总 评成绩为“优”且答辩成绩不低于 90 分的本科毕业论文中推荐。 第六条 推荐申报校级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需已通过“查重”检测,且 文字重复率在低于 20%。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内,各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 小组(或授权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委员会)对本院(系)上一学年毕业论文 总评成绩为“优”且答辩成绩不低于 90 分的毕业论文进行分专业集体评 议,按照不超过当年本院(系)毕业生论文撰写篇数的 3%,向学校推荐 本院本院(系)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推荐的论文应由指导教师撰写点评意 见,简要评价该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第八条 各院(系)应将上海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推荐 材料,连同毕业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一起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推荐申报的校级优秀本科毕业 论文进行形式规范审核和重复率检测,重复率达到 20%及以上的,直接取 消其评优资格。 第十条 形式规范且重复率检测低于 20%的推荐论文,拟定为上海 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同时,论文的指导教师拟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拟定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名单由教务 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全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校内个人可以 书面形式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 由教务处对异议论文另行组织专家复议, 122 并视复议结果做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获评当年上海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毕业 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对已获评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如事后发现有剽窃、作 假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由教务处做出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奖励的决 定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被评为上海海关学院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的论文,学 校将给作者颁发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证书,给指导教师颁发校级优秀毕业论 文优秀指导教师证书,并向优秀指导教师发放奖励。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论文及指导教师点评意见由教务处统一汇编 入年度上海海关学院优秀本科毕业论文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由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123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2019 年 7 月 1 日 沪关院教〔2019〕94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下称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 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本科教学所遵 循的规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是学校组织管理教学过程、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报考和社会用人单位的重要参考。为 规范培养方案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培养方案的稳定顺利实施,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应对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三型一高”总体人 才培养目标,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学科知识前沿和时代特征。 第二章 第三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经教育部同意新增设的本科专业应当首先制订培养方案。 已有专业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其相对稳定,同时要根据社会经济 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对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专业基本情况、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规格 要求、主干学科与交叉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 学分、课程设置和学时分配表等内容。 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般按照本科四年培养周期实施一次全面修订。 每年春季学期可实施一次年度局部修订,应严格遵循指导性原则意见的基 础上进行,不涉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体框架等方面,调整后的总学 分、总学时基本保持不变。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应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 务处组织进行。各学院(系、部)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 门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总体 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通过充分调研论证后,提 出全面制定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原则意见,报校本科教学工 作委员会审议,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正式下发至各学院(系、部)执行。 124 (二)各学院(系)应根据指导性原则意见,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 人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本专业相关教师,广泛调研论证,及时听取相关开 课部门意见,按照规范的格式编制本学院(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初稿。 新增设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应参照最近指导性原则意见开展制定工作。 (三)各学院(系)应在本学院(系)内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公示, 听取师生意见;同时应组织由校内外相关学科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学院(系) 培养方案论证专家组对培养方案初稿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负责人应根 据各方意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学院(系)。 (四)各学院(系)应统一报送本院(系)培养方案至教务处;教务 处对全校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可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对全部 或个别专业培养方案进一步论证审核;审核后由教务处报校本科教学工作 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分管校长批准生效,正式公布实施。 (五)培养方案公布实施后,各学院(系)应及时按照培养方案组织 编写与之相配套的中英文课程简介、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 基本文件。 (六)各学院(系)应在学生入学时通过专业教育等方式向师生公布 和解读培养方案,以便让师生知晓标准学制下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三章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执行 经学校公布实施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筹协调教学计划 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各学院(系、部)负责组织教学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根据专业要求与课程特点,由 教务处与各学院(系、部)商议课程归口。教学任务原则上根据课程归口 下达到相关学院(系、部)、教研室。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按要求保质保量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 的教学任务。 第九条 培养方案的具体执行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编制学期开课计划,各学院(系、部) 认真核对学期开课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教务处协调解决;如涉及学期 开课计划课程变更,按培养方案调整程序审批。 (二)教务处根据核定后的学期开课计划,向各学院(系、部)下达 教学任务。选修课需经学生选课人数达到开课要求方后编入执行计划。 125 (三)各学院(系、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教学任务通知书和教 材任务书,落实好每一门课的任课教师和教材选用工作,注明机房、实验 室使用要求,培养方案执行表和教材使用计划表经各学院(系、部)审批 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学校课表编制规则和培养方案执行表编制学期课程 表,经审核后予以公布。 (五)各学院(系、部)应及时将授课信息送达每位任课教师,并按 要求检查教学准备情况。任课教师按要求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于学期第 一周内交教研室,经系(部)审核后实施。 (六)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教学检查工作规定监督系(部) 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章 第十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 培养方案的调整指在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在培养方案内 增开课程、取消课程及变更课程。其中,更改未下达教学任务的课程的名 称、课程属性、学分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和开课单位等的调整均属 变更课程范畴。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调整应由制定与修订学院(系)发出申请。申 请调整程序为: (一)学院(系)在提交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前填写培养方案调整申请 表,提出具体的教学计划调整方案。本学院(系)培养方案调整涉及其他 学院(系、部)开设的课程,应由该院(系、部)同时签署意见,至少提 前一学期递交申请;凡属新增开课程,及变更课程的调整申请须附课程教 学大纲(含实践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 (二)培养方案调整申请经所在学院(系)论证,专业负责人签署意 见和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培养方案调整申请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执行;培养方案调整申 请涉及增开、停开、更换课程的,由教务处交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分委 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处长批准执行。调整理由不充分未获批准的,必 须按原开课计划执行。 126 第十二条 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关务基础课的调整由教务处统一组 织,各院(系部)不得自行申请调整。毕业论文、专业实习等实践环节的 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学院(系、部)及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 调整培养方案的,按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并予以及时纠正。 第五章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上 海海关学院教学计划管理办法》(沪关院教﹝2012﹝51 号)废止执行。 127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表编制与调(停)课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版) (2019 年 9 月 30 日 沪关院教〔2019〕125 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范日常教学管理,保证全 校教学秩序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各教学部门)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运行校 历编制课表。 (一)教务处在学期校历第 9 周前制订完成全校新学期所有专业开课 计划; (二)院系(部)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期开课计划,统筹安排教师 教学任务,新学期的教师任务安排需在校历第 13 周前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各教学部门)应在学期校历第 18 周前完成课表编制, 学期结束前正式下达新学期教学任务; (四)根据新生报到的实际情况,教务处(各教学部门)可在新生正 式开课前 2 周对编制的课表进行微调。 第三条 课表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保证教学效 果、有利于教学资源合理配置基本原则; (二)根据学期开课计划运行的需要,在时间、空间上充分调动和利 用现有教学设备及各类教室,使其利用率达到最合理状态; (三)严格执行专业培养方案,不得随意改动课程名称、学时、学分 和开课学期,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四)聘任教师系列岗位的专任教师每天的授课时数不大于 6 学时, 聘任管理岗位的“双肩挑”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不大于 4 学时; (五)课程一般以 2 学时为教学单元排课。3 学时的课程,按单、双 周排课;4 学时以上的课程,需隔 1~2 天排课,不连续排课; (六)同一位教师一般不安排在同一半天连续上 4 节课; 128 (七)院系(部)应优先考虑同一专业平行班级并班上课,不同培养 层次的班级不能并班上课; (八)体育课程一般不安排在上午 1~2 节。 第四条 课表编制可酌情考虑外聘教师及进修教师的需求,进修教师 校外学习课表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任课教师有特殊困难,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 门酌情考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安排上课时间优先考虑。 第六条 严格控制课表的变更,维护教学秩序稳定。学期初前 2 周之 内,不得变更课表,如遇特殊情况(生病、公差等)可调整或安排代课老 师,但授课时间和地点不予变动。课表运行 2 周后,教务处(各教学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局部微调。 第七条 课程表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课教师必须严格 按照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调(停)课。因故不能上课的教师,院系(部) 尽可能地安排同一门课程的其他任课教师代课,减少调(停)课。调(停) 课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一)累计调(停)课 6 节(含 6 节)以下,须经院系(部)分管教 学领导核准;累计调(停)课 6 节以上 10 节以下,须经教务处核准;累 计调(停)课 10 节以上须经分管校长核准。 (二)调(停)课申请需附学校医务室或上级医院开具的病(休)假 单、业务会议通知(分管校长、部门领导已签批)等必要证明材料复印件备 查。 (三)按审批程序核准的调(停)课,任课教师和院系(部)各级管 理人员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调(停)课操作页面中按流程及时流转审批, 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授课班级。 (四)教师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在课前办理调(停)课手续 的,必须及时告知开课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教学秘书应在上课前 30 129 分钟通知授课班级,并当日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 续。 (五)教师一般应在调(停)课后 2 周内完成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 补课申请流程,及时补课。本人无法补课的,应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 (六)调(停)课相关信息数据是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的重要依据, 各院系(部)应留存归档。 第八条 因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全校性调(停)课的,由学校统一 通知。 第九条 未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并经教务处备案,任何部门、个人 不准上课期间抽调学生,影响课堂教学秩序。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 关学院课表编制与调(停)课管理办法》(沪关院教〔2008〕50 号)废止 执行。 130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2019 年修订版) (2019 年 9 月 30 日 沪关院教〔2019〕1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高等学校进行人才培养、实现培养目标要求 的基本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用(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 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做 好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 (一)目标一致原则。课程教学大纲要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体现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在把握本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及作用 的前提下,设计教学目的、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完善学生的知识和能 力结构,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 (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重视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 学大纲中除理论教学内容外,还应根据课程特点规定实践教学内容、形式、 课时等。 (三)突出特色原则。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应突显专业人才培养特色, 促进学生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和专业特色课程的形成。 (四)整体优化原则。课程教学大纲要服从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 的整体要求, 注意课程(如前修课程、后续课程)内容的分工与衔接,避 免重复与脱节。 (五)科学与创新原则。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及教 学观念的更新,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教学内容符合科学规律, 注重重点课程、精品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拓宽,注意运用先进教学方法 和手段,在教学环节上有所创新。 第二章 编写范围、内容和要求 131 第三条 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范围包括本科教学计划中所有必修课、选 修课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没有教学大纲的课程不允许开课。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基本情况、教学内容安排、 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教学目的与要求、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课程考核 及成绩评定、制定及审定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课程名称、编号、类别、学时、学分等应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 有关内容一致。其中,课程总学时应包括课堂讲授学时、实验(训)学时、 课堂讨论学时、习题学时、课外实践学时等。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应分章(节)介绍,列出主要知识点,指出课 程的重点、难点,明确学习目的和要求。 (三) 对于课程安排的其它教学环节如实验(训)、实习、习题课、 讨论课、课外实践活动等,应当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说明各环节的基本教学 内容、学时、教学要求、教学目的、学习任务等。 第五条 独立设课及课内实验(训)不少于 8 学时的实验(训)课程 要依据专业培养目标编写实验(训)教学大纲,实践环节教学学时在 4 学 时以上(含 4 学时)或集中实践半天(含半天)以上的课程,应单独附页 编写实验(训)和实践教学大纲;实验(训)学时在 8 学时以下、实践学 时在 4 学时以下的课程,可不单独编写实验(训)、实践教学大纲,但实 验(训) 、实践教学项目、学时、要求等要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体现。 第六条 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中应列出使用的主要教材、参考教材及 教学参考资料目录。提供的教学参考资源应丰富多样和方便学生使用,教 学参考资源一般包括教学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网络学习资源、相关 学术刊物等。 第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应根据培养方案指出本课程考核方式是考试或 考查,并拟定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所占比例及相关考核要求。 第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注意事项 (一)实行分级分类教学的课程,应按相应级别编写教学大纲(如: 132 《大学英语Ⅰ》教学大纲、 《大学英语Ⅱ》教学大纲等) 。 (二)同一门课程学分不同,应按不同学分编写教学大纲(如:《海 关法》(2 学分)教学大纲、《海关法》(3 学分)教学大纲;《高等数学 A (Ⅰ) 》 (4 学分)教学大纲、 《高等数学 B(Ⅰ)》 (3 学分)教学大纲等)。 (三)专业实习大纲和毕业实习大纲由各院系分专业编写。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基本格式(附件 1),各教学部 门应根据提供的样张制作本部门教学大纲。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应成立以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副主任为 组长,各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等为成员的课程教学大纲编 制工作组,负责教学大纲的编制、审核及组织工作。 (一)只有一名教师授课的课程,由任课教师编写;多人上同一门课 程的,由任课教师集体讨论制订,并指定课程责任教师执笔。 (二)大纲完成后应由教研室主任初审,院系(部)组织本专业专家、 行业专家及有关教师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教学副主任签字执行,并报教务 处备案。 (三)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院系(部)、教研室分 别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审核具体要求 (一)全面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文本。相关课程名称、编号、类别、 学时、学分等课程基本信息必须与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致,大纲汇 编的相关格式、规范应参照样张要求。 (二)仔细斟酌教学大纲的文字表述 1.正确区分课程的任务与目的,详细说明课程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即学生在知识、能力及素质发展方面应承载的任务与发挥的影响。 2.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和特点,明确应掌握 的知识点和应达到的专业能力等具体要求,指出本课程的后续应用情况, 133 明确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三)精心研究、设计、规划课程教学内容和教材选用 1.要结合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按知识点认真选取教学 内容,并列出各教学环节的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明确课程教学的重 点和难点,清楚区分教学要求的层次。 2.应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含)以优秀、规划教材,如“面 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全国优秀教材奖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以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鼓励部分课程根据 教学需要,选用优秀的外文原版教材。 (四)认真梳理课程之间的前后衔接问题。要在明确本课程在专业人 才培养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基础上,详细阐述本课程在教学内容与 教学环节等方面与直接相关的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五)明确细化课程的考核方式。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办法,要 合理确定总评成绩的组成部分及比例,注重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理论含实 验(训)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应包含实验(训)内容的考核方式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课程和实验(训)教学大纲审定须填写课程和实验(训) 教学大纲制定与审定记录表(附件 2),并经相关人员(制定人、审定人、 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业带头人)手工签名确认。 第四章 使用与修订 第十三条 教学部门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 师在教学中应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务处、院系(部)、教学督导按大 纲内容组织相关的教学检查和课程评价活动。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必须 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在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各教研室根据学科的 发展变化需要对教学大纲做部分修订时,应在下一轮开课前由教研室提出 申请,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新修订的教学大 纲由院系(部)审定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13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 海关学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定(试行)》(沪关院教〔2013〕264 号) 废止执行。 135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教材选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9 年修订版) (2019 年 9 月 30 日 沪关院教〔2019〕12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作为知识的载体,是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教学过程中起到主导教学方向、保证教学质量、促进教学创新的作用, 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有利于维护正 常教学秩序,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权 益。为了规范教材选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材选用原则 第二条 课程代码、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教材,特 殊情况应经院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所选教材的内容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 要求,体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符合教学改革方向,具备正确的思想、观 点和方法,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相 适应,符合该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对教师和学生真正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第四条 应优先选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教材,近三年出版的省部级(含) 优秀、规划教材,如马工程重点教材、教育部全国优秀教材奖教材、 “ “十二五”和“十三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以及各 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鼓励部分课程根据教学需要,选用优秀的外 文原版教材。 第五条 选用我院教师编写的教材不得降低教材选用标准。 第六条 若现有教材不能满足教学需要,或没有合适的教材,任课教师 可根据教学大纲和要求自编讲义,但须经院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 方可使用。 第七条 教材已经选用、购入,必须按期使用,不得因教师更换或其他 不合理原因拒绝使用。 第三章 教材选用与供应程序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任课教师根据教务处下达的下学期开课计划, 根据教材选用的标准,在教研室有关教师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务管 136 理系统提出教材选用申请,经院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核后,报送教务 处教材集中采购。 第九条 教务处应及时收集提供国内外教材出版信息,各种新书的内容 及内容介绍,供选定教材时参考。 第十条 教务处及时汇总全院教材采购信息,并及时定购,并将定购情 况通知有关教学单位。 第十一条 为有效减轻学生教材费用负担,学生自主选购教材,教材 不强制销售给学生;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明折明扣”,让利学生。 第四章 教材选用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院、系(部)加强对选用教材的全面质量管理,适时建 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教材评估工作。每学期 结束前,组织学生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要全面掌握和审查各门课程教材使用 状况,及时对不适用教材进行更换,保证教材使用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教 材选用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11﹞144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37 附件 1 上海海关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格式 《×××》课程教学大纲(三号黑体字,居中) 课程代码: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课程基本情况: 1.学 分: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2.课程性质: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3.适用专业: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4.先修课程: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5.首选教材: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备选教材: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6.考核形式: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7.教学环境: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课程名称: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学 时: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五号宋体加粗) 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二、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五号宋体加粗) 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表 章 合 教学内容 学 时 课内讲授 计 三、教学内容安排(宋体五号加粗) ××篇(编)(四号黑体字,居中) 第××章 (标题)(四号黑体字,居中) 【教学目的】(宋体五号字,加粗) 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教学重点】(宋体五号字,加粗) 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138 课内实验 (训) 【教学难点】(宋体五号字,加粗) 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教学方法】(宋体五号字,加粗) 具体内容为宋体五号字。 【教学内容】(宋体五号字,加粗) 第一节(标题)(小四号黑体字,居中) 一、×××(宋体五号字,加粗) (一)具体内容(宋体五号字) 1.具体内容(宋体五号字) 四、课程考核要求(宋体五号加粗) 本课程是 考试/考查 课程;平时成绩占 %,期末考试成绩占 %;(提 供学生平时最终成绩的分数组成,体现形成性的评价过程,每门课程平时成绩构成至少应包 含三种形式,其分值比重、评分标准由讲授该课程的教研室负责组织任课教师共同确定。) (宋体五号字) 明确给出课程对学生的要求,包括出勤与迟到、未提交作业或者错过测验、学术诚信、 课堂礼貌等方面均有明确说明。 (宋体五号字) 成绩评定包含多个考核项目,各项目设置以及所占比重是合理的,能有效评价学生在教 学目标上的达成度,平时成绩考核形成过程材料需保留一年,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检查。 (宋体五号字) 参考书目(小四号黑体字,居中) 1. 作者,《书名》 ,出版社,出版时间与版次。 (宋体五号字) 139 上海海关学院实验(训)教学大纲格式 《×××》课程实验(训)教学大纲(三号黑体字,居中) 一、实验(训)课程基本信息(宋体小四号字,加粗) 【课程编号】 【开课部门】 【课程性质】 □必修 【开课学期】 第 【课程学时】 □选修 【实验(训)学时】 学期 【课程类别】 □基础 □专业基础 【范围属性】 □独立设课 □非独立设课 □专业 【适用专业】 二、实验(训)教学目的(预期成果)(五号宋体加粗) [具体内容] 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三、实验(训)教学要求(五号宋体加粗) [具体内容] 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四、实验(训)项目内容与学时分配(五号宋体加粗) 序号 实验(训)项目名 称 实验(训)目的 (预期成果) 实验(训)内容 实验(训)学时数总计 五、实验(训)所需环境(五号宋体加粗) 140 实验(训) 开出 要求 类型 实验 每组 (训) 人数 学时 [具体内容] 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六、实验(训)考核评定方式(五号宋体加粗) [具体内容] 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七、实验(训)教材(指导书)及参考书目(五号宋体加粗) 1.《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与版次。 (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八、说明(五号宋体加粗) [具体内容](宋体五号字,段前段后为 0,行距 1.5) 注:除实验(训)外的其他需独立编写的实践教学大纲可参照此格式结合课程实际编写。 141 附件 2 上海海关学院课程和实验(训)教学大纲制定与审定记录表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学分 课程基本情况 制定人编写情况 签名: 简要说明 审定人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教研室主任/实验 签名: 室主任意见 专业带头人意见 分管教学领导意见 签名: 院系(部)公章 签名: 年 说明:公共教学部等无专业负责人的,专业负责人意见栏不用填写。 142 月 日 上海海关学院实验(训)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2019 年 10 月 9 日 沪关院教〔2019〕131 号)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训)教学是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我校实 验(训)教学管理、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基础课 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训)教学是按照一定的教育目标、教学计划,在教师 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实验(训)软硬件环境,进行操作的学习过程,是 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实验(训)课是教学内容的重 要组成部分,与理论课同等重要。 第三条 实验(训)教学必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训)资格的教师或专 业技术人员指导。 第四条 涉及实验(训)教学条件保障与管理的各部门,应明确教学 中心地位,各尽其职,为实验(训)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实验(训)教学实行学校、学院(系部) 、实验(训)室三级 管理。实验(训)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学校层面的 组织管理;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系部)的 实验(训)教学,实验(训)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验(训)教学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实际情 况提出实验(训)室、实验(训)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开发相应 的实验(训)项目,制定实验(训)课程教学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实验 (训)指导书、实验(训)教材或实验(训)讲义等教学用书。 第七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是开展实验(训)教学活动、组织检查 143 和评价实验(训)教学质量、指导实验(训)室建设和实验(训)教学工 作的主要依据,所有培养计划中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或者超过 8 学 时(含)的课内实验(训)环节的实验(训)课程,都必须制定独立的实 验(训)教学大纲(见学校《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规定》 )。 第八条 任课教师根据实验(训)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将实验(训) 教学所开设的项目纳入授课计划内,应按规定时间节点经学院(系部)审 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相关的实验(训)教学任务应按计划执行,无特殊 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第九条 各实验(训)室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软硬件的管理、维护、 功能开发等工作,努力完善实验(训)软硬件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 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提供保障。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 造条件,逐步实现实验(训)室工作日全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 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训) ,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 会服务、技术开发,提高实验(训)室使用率和综合效益。 第十条 各实验(训)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实验(训)教学、人员 及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训)室应定期对实验(训)教学大纲、实验(训) 教材(讲义) 、实验(训)指导书及实验(训)结果等过程管理材料进行归 档。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系部)定期检查实验(训)教学质量, 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训)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实验(训)教 学情况,解决实验(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验(训)课程与实验(训)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训)项目是开展实验(训)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凡开设实验(训)项目的课程均属于实验(训)课程。按教育部相关文件 要求,实验(训)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研究性 等。各专业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开设实验(训)课程,逐步增加综合 性、设计研究性实验(训)项目的比例,凸显专业特色。 144 第十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2 个条件的课程,可以申请认定为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 (一)课内实验(训)学时不低于总课程学时的 50%; (二)课内实验(训)学时不低于 8 学时。 第十五条 实验(训)课程中实验(训)项目的开出率应符合教育部 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实验(训)课程的准入机制。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课 程获准开设。 (一)实验(训)课程(除选修课外)原则上应配备两名及以上的实 验(训)指导教师,形成实验(训)教学团队。 (二)实验(训)课程所需教学文件应具备以下内容: 1. 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或课内学时≥8 学时的实验(训)课程, 应有独立的实验(训)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验(训)教材(讲义)或 实验(训)指导书。 2.课内实验(训)项目低于 8 学时的实验(训)课程,应在课程大 纲和授课计划中体现实验(训)项目内容。 (三)确保课程中所列实验(训)项目开出率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要 求。 (四)所开设实验(训)项目应符合学校的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再允 许开设。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变化后实验(训)内容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的课程。 (二)课程开出后三年内无实验(训)教材(讲义)或实验(训)指 导书的课程。 (三)连续三年内实验(训)项目开出率不符合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实验(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再允许开设。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变化后实验(训)项目内容不符合专业人才 培养目标的实验(训)项目。 145 (二)连续三年无法开出的实验(训)项目。 四、实验(训)教材管理 第十九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应有单独的实验(训)教学用 书(教材、讲义或实验(训)指导书),教学用书的选用按学校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训)教学用书编写可纳入学校教材建设项目,获得 相应的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按照学校教材建设项目立项规定执行。 五、实验(训)教学质量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课程的考核。实验(训)课程的考核方式按 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应根据学生的考勤、实验(训)准备情 况、实际操作、学习态度、实验(训)结果、实验(训)报告等情况综合 评定。其中,独立设课实验(训)课程的考核方式需在实验(训)教学大 纲中体现。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部)应对实验(训)教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对检查考核重要内容作出书面记录。每学期至少 进行一次实验(训)教学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部)应在二级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体 现实验(训)教学质量的监控。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处将通过学生评教、听课、座谈、抽查等方式,开 展实验(训)教学综合评价,保障实验(训)教学质量。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 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沪关院教〔2012〕292 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46 上海海关学院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小组工作规程 (2019 年 10 月 9 日 沪关院教〔2019〕13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工作,提高 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0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是全校实验(训)教学中心规划、建设、管理与运维的工作机构,承担学 校实验(训)教学中心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运维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员由教务处、二级学 院(系部) 、人事处、财务处、综合保障处和办公室督查审计科主要负责人 及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第四条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工作小组成员遇岗位变动,由相应人员自然更替。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的建设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建 设计划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划等。 (三)编制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经费预算。 (四)承担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的建设和运维工作。 (五)审议和评定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 147 中心) ,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 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和国家级、省部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 项目名单。 (六)研究审议实验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规划,对实验技术 人员的定编、进修、培训、考核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七)经学校决定,其他需由工作小组承担的事宜。 第七条 各成员部门相关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1.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校级层面实验(训)管理规章制度。 2.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本科教学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拟定全校实验(训)室建设发展规划。 3. 负责对学院(系部)所提的实验(训)室建设需求进行业务需求论 证,并汇总全校实验(训)室建设资金需求预算,编制实验(训)室建设 项目预算申报文本工作。 4. 协助财务处分配学院(系部)实验(训)室的建设资金,汇总审核 全校实验(训)室建设绩效自评情况。 5. 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实验(训)室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开展。 6. 负责组织实验室管理的评估与评奖工作。负责组织校级实验教学项 目评审工作,确定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 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含工程中心)和国家级、省部级虚拟仿真实 验教学项目名单。 7. 配合人事处提出实验(训)中心(室)设立和调整的建议方案,制 定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定编、培训和考核办法。 148 8. 负责组织实验(训)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二)二级学院(系部)职责 1. 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学院(系部)各专业实验(训)管理规章制 度。 2. 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负责制定实验(训)室的建设需求,在综 合保障处协助下完成规划与方案设计工作。 3. 作为经费使用主体部门,在综合保障处协助下组织开展实验(训) 室建设(改造) 、验收、经费的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4. 作为实验(训)室资产使用部门,负责院系所管实验(训)室的日 常开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5. 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实验(训)教学的开展和管理工作,协助实验 (训)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三)人事处职责 1. 负责实验师资队伍(含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负责实验(训)室的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工作。 3. 协助实验(训)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四)综合保障处职责 1. 协助学院(系部)编制实验(训)室的建设方案设计、经费预算申 报、实施建设(改造) 、验收等工作,完成建设方案的综合论证。 2. 负责对学校实验(训)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完成资产系 统申购、登记和配发。 3. 负责全校公共实验(训)室的保洁、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协 149 助实验(训)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五)财务处职责 1. 按照海关总署预算申报工作要求,负责各类实验(训)室专项资金 预算的评审及上报工作。 2. 根据海关总署批复的预算核拨实验(训)室建设经费,并监督审核 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开展实验(训)室相关经费的使用绩效考评工作。 3. 负责实验(训)室建设及实验(训)教学相关经费的财务账目管理 工作,协助实验(训)室各类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六)办公室督查审计科职责 负责对学校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督 审,提出指导性意见。 (七)如遇相应工作不在上述职责范围内,则由工作小组商讨决定后 交付相应成员部门承担。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工作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训) 教学中心建设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小 组成员的建议,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会议,研究和审议实验(训)教学中 心工作方面的专项问题。 第九条 工作小组制定的实验(训)教学中心建设预算等涉及学校重大 事项的内容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程经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关学院实 验(训)教学中心建设工作小组工作规程》(沪关院教〔2018〕8 号)即行 150 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151 沪关院教〔2019〕150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管理规 定》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 量的意见》 (教高〔2019〕6 号) ,进一步规范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经征 求学院(系部)相关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 论文工作管理规定》、《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上海海关 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办法》等若干规定修订印发,请遵照 执行。 原《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沪关院教〔2013〕232 号)、《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沪关院教〔2011〕276 号) 、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办法》(沪关院教〔2010〕 101 号)、《上海海关学院外聘行业专家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办 法》(沪关院教〔2010〕101 号)、《上海海关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 测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沪关院教〔2011〕43 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 起废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2.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3.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152 4.上海海关学院外聘行业专家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的管理办法 5.上海海关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 理办法 6.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模板 7.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 上海海关学院 2019 年 10 月 18 日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保证本科生毕业论文 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本院:存档(2)。 2020 年 4 月 21 日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153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教学环 节之一,是实现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本科生 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 (一)培养学生制订研究方案,对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独立分析、 解决一般管理问题的能力。 (二)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技术方法与手段收集处理信息或结果的能力。 (三)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分 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增强创新意识。 (四)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实验数据处理、查阅文献资料、计算机应 用及语言文字表达的能力。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 毕业论文主要包括选题、开题、指导、中期检查、评阅、 答辩和成绩评定等教学运行环节。应重点加强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质量控 制、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毕业论文环节的学风建设,确保毕业论文 质量。 第四条 教务处是毕业论文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毕业论文工作的各项规范化管理文件,提出指导性原则意 见。 (二)年度毕业论文经费的预算、分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对院系毕业论文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开展毕业论文质 量评估工作,汇编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 第五条 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院系毕业论文的工作计划,组织具体实施,加强毕业论文 教学运行管理。 (二)审核专业教研室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学生自主选题、聘任的指 导教师名单及协调外聘行业专家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工作。 154 (三)对毕业论文工作实施全程质量监控,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 理。 (四)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确定主答辩及答辩小组 成员,组织开题报告审议、毕业论文答辩的实施和成绩核定。 (五)做好毕业论文的教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 第六条 专业教研室是毕业论文的实施主体,在系毕业论文领导 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一)确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审核学生自主选题。 (二)选聘院内外毕业论文指导教师。 (三)组织、协调、落实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工作。 (四)组织毕业论文教学运行。 (五)做好毕业论文日常教学档案收集、归档工作。 第七条 院系应成立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委员会,按专业由五至七 位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师组成,专业带头人任主任,若有必要亦可聘请其他 专业教师或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一)院系可根据专业规模设立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由三人 (含)以上单数组成,设组长一人。 (二)答辩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开题报告审议,毕业论文答辩实施和成 绩核定。 (三)实行答辩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小 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立题 毕业论文应结合实际,难度、工作量适当,体现专业综 合训练的要求,在实验室、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完成。立题基本原则: (一)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时 代特征,强调学术和理论的创新性。 155 (二)紧密结合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现场的实际问题和科 研、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坚持实践性和应用性相结合,培养学生实践 能力,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1.院系可以征集、接受外单位的题目,采取聘任行业专家联合指导 的方式。 2.鼓励学生与用人单位联系,直接承担业务现场一线实践性或研究 性课题。 3.鼓励学生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课题,并结合课题发表科研论文。 (三)遵循可行性原则,选题范围和深度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 考虑学生专业基础和撰写能力。 1.题目的设立应有明确的针对性,避免太空太大,要使学生有具体 的工作内容,并在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和理论联系 实际的锻炼。 2.题目应难度适宜、工作量饱满,应与学生的知识、能力和实验条 件相匹配,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 果。 3.因材施教,使学生在原有水平和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较大提高,鼓 励学生创新,体现个性化。 第九条 毕业毕业论文题目每年及时更新,不得与往届重复,原 则上学生应一人一题。如情况特殊,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学生做同一题目的, 则每位学生所做内容须有不同的侧重点和技术参数,明确应独立完成的任 务,并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四章 第十条 选题、开题程序 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应在第七学期内完成。 (一)根据立题原则,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论文立题论证书》,经专 业带头人审核,报院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列入毕业论文参考选 156 题;学生自主选题应按程序填写《毕业论文立题论证书》,经审批同意后 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 (二)院系统一公布毕业论文参考选题,并使学生明确每个立题的主 要研究内容及方向,为学生选题做好准备。 (三)学生在本专业参考选题中选择毕业论文题目。院系可采取自愿 选择与院系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使每位学生选定一个题目。专业教研室根 据学生选题情况安排指导教师,并及时予以公布 (四)选题结束后,院系须将毕业论文题目及与题目相对应的学生和 指导教师安排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备案。 (五)指导教师根据立题论证书填写《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经专 业教研室同意后向学生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填写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如 确需改动,要经过专业教研室批准、院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 (六)学生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查阅参考文献,进行调查研究, 了解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开题报告。 1.院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学生开题、及时对论文开题情况进 行检查,主要是指导教师到位情况、学生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和课题研究条 件等。开题工作须在下达任务书两周内完成。 2.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实行答辩小组审议制度,采取学生陈 述、答辩小组提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开题通过方可进入毕业论文具体工作阶段;如开 题未获通过,则须重新准备开题报告,再次开题,直至开题通过。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指导与监控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 (一)指导教师主要由本院教师担任,必要时亦可外聘其他科研院所 或行业专家担任,控制在 20%以内。 157 (二)教师毕业论文指导津贴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制,不计入在学年教 学工作量中。 1.院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经费包干,学年总量=800(元/篇)×毕业生 数(人)。 2.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总量上限为 8 篇;参与毕业论文指导小组,指 导一篇毕业论文以 0.5 篇计。 3.教师毕业论文指导津贴由开题答辩、论文指导、论文评阅、论文 答辩等项构成,相关津贴测算公式(8 个基数/篇,100 元/基数): (1)开题答辩 KI= ; 开题答辩小组中的学生数×0.3 参加开题答辩的论文指导教师数 (2)论文指导 K2=指导学生论文篇数×6 (3)论文评阅 K3=评阅其他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篇数×1 (4)论文答辩 K4= 论文答辩小组中的学生数×0.7 参加论文答辩的论文指导教师 数 毕业论文教学运行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5)总计 K=(KI+ K2+ K3+ K4)×100 第十三条 (一)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所指导毕业论文相关内容,掌握相关资料, 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二)指导教师定期对每个学生进行指导,平均每周不少于 1 次。结 合实际,帮助学生制定毕业论文进度计划,做好关键环节的指导,加强对 学生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出勤等的考核。 (三)指导教师必须注意指导方式,因材施教。在及时布置工作、检 查进度、解答疑难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注重学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四)指导教师必须重视评阅教师、答辩小组的意见,如对相关意见 存在异议,由院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毕业论文教学运行的有关规定,虚心接 158 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作进度计划,保证按期完成毕业论 文。 (一)做好《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中的毕业论文进 展情况记录,做好阶段性总结,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周 不少于 1 次。 (二)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进度完成各阶段毕业论文任务,在指导 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定稿,并及时上交毕业论 文相关材料。 (三)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指导时数 1/3,指导教师须及时报告并提供佐证材料,经院系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批 同意后,取消该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的全程质量监控采取院系自查与学校组织专 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遵照《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办 法》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撰写规范 撰写毕业论文是毕业论文工作的总结提高阶段,学生 应对全部工作内容进行分析整理,抽象概括,推理判断,进而上升到理论 的高度。 (一)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规范格式应符合《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 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二)毕业论文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倡针对一线工作现场的 实际问题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观点明确、概念清楚、结构严谨、论证充 分、逻辑严密、文字流畅。 (三)本科生毕业论文原则上不应涉密,如确实无法避免涉密,则必 须由指导教师填写《涉密本科生毕业论文保密申请表》,经系毕业论文领 导小组批准后在论文封面右上角注明密级,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 作。 159 (四)毕业论文必须独立完成,不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 果,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章 第十七条 评阅、答辩的程序 毕业论文评阅成绩 60 分以上的,方可参加答辩。 (一)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重复率检测合格的毕业 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评阅,评语、建议成绩填写在《本科毕业论文评阅书》 的相关栏目内。 1.重复率检测结果≤30%,为检测通过。 2.30%<重复率检测结果≤60%,进入一次性整改阶段。学生须在规 定时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检测,费用自理。 3.重复率检测结果>60%,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合 格。 (二)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安排指导教师之外的其他具有较高学术能力 和研究水平的教师担任评阅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评分标准,参考指导教师 建议成绩,评定毕业论文评阅成绩,填写《本科毕业论文评阅书》的相关 栏目。 (三)毕业论文评阅成绩低于 60 分,学生应按评阅教师的意见修改 毕业论文,在规定时间内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方可取得答辩资格。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必须进行公开答辩,院系应事先将答辩安排 及名单予以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答辩必须涉及毕业论文主要的、关键 的学术问题,具体程序: (一)答辩小组组长宣布答辩小组成员组成及答辩细则。 (二)学生报告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预期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控制 在十五分钟以内。 (三)答辩小组成员提问,问题不少于三个。所提问题应侧重对学生 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考察。 (四)学生回答问题,在答辩过程中可使用英语陈述。 160 (五)答辩小组填写《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 (六)形成答辩决议、评定答辩成绩,并填写在《本科毕业论文评阅 书》的相关栏目内。 (七)对答辩成绩低于 60 分的毕业论文由院系毕业论文答辩领导小 组组织进行复审。 (八)向学生公布答辩结果。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的总评成绩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 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一)总评成绩由指导教师建议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构 成,分别占总评成绩比例的 30%、30%和 40%。 (二)指导教师建议成绩、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以百分制分别记分。 (三)总评成绩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按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四)未获得答辩资格或答辩成绩不合格,毕业论文成绩以“不及格” 记。 (五)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后,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经 核实无误,取消原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以“不及格”记。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本人可申请在不更换论文题 目的前提下,根据答辩小组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补充完善,在至少 4 周以后 向所在院系提出答辩申请,重获答辩资格后方可再次进行答辩。对重新选 题补做毕业论文者,时间按本科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校外做毕业论文的管理 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须经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批 同意。 161 (一)毕业论文领导小组须对学生毕业论文的题目、校外指导教师的 专业技术职务、论文写作条件、工作量进行审核,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毕业 论文进度检查办法。 (二)专业教研室要为该学生配备校内的指导教师,负责督促、检查、 落实该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保证毕业论文质量。 第二十二条 校外指导教师须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完成毕业论文指 导、评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的学生取得答辩资格后,须回学 校进行答辩。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导致毕业论文未能如期完成,责任自 第二十五条 院系在专业教研室毕业论文工作质量分析的基础上, 负。 形成年度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报告,并附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汇总表, 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立题论证书》、《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 本科生毕业论文(包括电子版)等毕业论文材料,需按学校教学档案管理 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院系组织遴选优秀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并编辑、印 刷年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集》报送教务处。院系对优秀毕业论文的指 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 1 1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规范》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进行修订,沪关院教〔2019〕150 号内的其 余制度仍沿用。 162 (关院教〔2020〕29 号 2020 年 5 月 1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展示了本科生在毕业论文过程中所取得的 成果,全面反映了本科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是本 科生在校期间综合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基本训练之一。为了统一本科生毕业 论文撰写格式,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二条 毕业论文主要包括题名、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参考 文献、附录、致谢等内容。 (一)题名应该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 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名字数要适当,中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 20 字,必 要时可增加副标题;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 10 个单词。 (二)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一般应说明毕 业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其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 不宜使用公式、图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中文摘要以 300~400 字 为宜,并配以相应的外文摘要。 (三)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是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单 词或术语。关键词一般为 3~5 个,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 下方。 (四)目录中应包括绪论、主体、结论、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内 容,要求标题层次清晰,主体部分需列出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其对应的页 码。 163 (五)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 (六) 参考文献按论文正文中以标注形式直接引用或参考的有关著作、 论文出现的顺序列出,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应 出现一次,序号以第一次出现的位置为准。 (七)附录是论文主体的补充项目,但不是必需的。对于一些不宜放 入正文中,而又不可缺少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毕业论文的附 录中。例如: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过长的数学推导、重复性的数据、图 表、程序全文及其说明等。 (八)致谢中主要感谢指导教师和对论文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 单位。 第三条 毕业论文的正文一般在 1 万字左右,其中包括绪论、主体及 结论等部分。 (一)绪论一般作为第一章,是毕业论文正文的开端。绪论应包括: 毕业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 研究成果;对选题的研究设想、研究方法或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应注意绪论不能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绪论一般不超过 2 千 字。 (二)主体是毕业论文的主要部分,应该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重点 突出、文字简练通顺,在论文主体的各章之后,可作为单独一节概括写出 “本章小结”。根据论文的性质主体部分可包括: 1.毕业论文总体方案设计与选择的论证。 2.毕业论文各部分(包括硬件与软件)的设计计算。 3.试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有效性以及试验数据的处理及分析。 164 4.对本研究内容及成果进行较全面、客观的理论阐述,同时,应着 重指出本研究内容的创新、改进与实际应用之处。理论分析中,应将所引 用的他人研究成果注明出处。 5.自然科学学科的论文应推理正确,结论清晰、明确。 6.管理和人文学科的论文应包括对研究问题的论述及系统分析,比 较研究,模型或方案设计,案例论证或实证分析,模型运行的结果分析或 建议、改进措施等。 (三)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总结,不是论文主体各章小结的叠加或简单 重复。结论应准确、完整、明确、精练地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或新的见 解及其意义、作用,还可以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提出建议或研究 设想等。结论单独作为一章编写,但不加章节号。 第三章 第四条 书写、编辑和排版 毕业论文内容必须计算机输入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 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编排,单面打印到 A4 纸上。 第五条 论文题目,摘要、结论、参考文献标题,目录标题、目录内 容各章的标题,正文各章题序及标题等均须使用黑体,其中: (一)论文题目小 1 号黑体。 (二)摘要、关键词、目录、结论、参考文献标题,正文各章题序及 标题等为小 2 号黑体。 (三)目录内容全部为 4 号黑体。 (四)正文各章中的各级题序及标题为小 4 号黑体。 第六条 摘要、关键词、结论、参考文献内容,正文中的内容等均须 165 使用小 4 号宋体。 第七条 论文页码在页面底端居中、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 ,页眉与 页脚 5 号宋体居中 ,阿拉伯数字和字母 Times New Roman 体。 第八条 毕业论文的封面使用统一印制的“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业 论文”封面,封面上各项填写内容必须用黑色水笔正楷书写,不得涂改。 第九条 扉页排版规范 (一)“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为 2 号宋体居中。 (二)论文题目为小 1 号黑体居中。 (三)年月为小 2 号宋体。 (四)其余字体均为 4 号宋体。 第十条 论文页面设置 (一)页眉内容一律为“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在页眉和 页脚的样式中选择上细下粗的边框线型,宽度为 3 磅。 (二)页边距中上、下边距各为 25mm,左、右边距各为 30mm,页眉 为 18 mm、页脚为 18 mm,行间距为固定值 22 磅行距。 (三)页码从绪论部分起至附录至,封面、扉页、摘要、目录和致谢 不编入论文页码。 第十一条 摘要包括中文、外文摘要二部分。其中: (一)中文摘要应另起一页,包括摘要、摘要正文和关键词。摘要正 文下空一行居左空两格打印“关键词”三字,每一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 “;”,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二)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应另起一页,其内容及关键词应与中文 摘要一致,并要符合外语语法习惯,语句通顺,文字流畅。外文一律为 Times 166 New Roman 体加粗,字号与中文摘要相对。 第十二条 目录的二级标题建议按(第一章……、一、……、 (一)……)的格式编写;外语类专业目录的二级标题,建议按(I、A) 的格式编写,用 Times New Roman 体。 第十三条 论文正文分章撰写,每章应另起一页。 (一)各章标题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字数一般在 15 字以内,不 得使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尽量不采用英文缩写词,必须采用时,应使用本 行业的通用缩写词。 (二)各章层次以少为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正文层次的编排和序号要求统一,层次如下:章(如“第一章”), 章下各层级依次按“一、……、(一)”、 “1.”、“(1)”、“①”、 “A”顺序: 1.层级标题序号“一、”,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2.层级标题序号 “(一)”“1.”、“⑴”、“①”等,可根据 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 后必须加句号。 第十四条 论文的附录依序用大写正体 A,B,C……编序号,如:附 录 A.。 第四章 术语、图表体例 第十五条 科技名词、专业术语及设备、元件的名称,应采用国家标 准和部颁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 (一)标准中未规定的术语或名称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或名称。全文 167 名词术语必须统一。 (二)一些特殊名词或新名词应在适当位置加以说明或注解。 (三)采用英文缩写词时,除本行业广泛应用的通用缩写词外,文中 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应该用括号注明英文全文。 第十六条 论文中某一物理量的名称和符号应统一,不得使用非法计 量单位及符号。 (一)计量单位符号,除用人名命名的单位第一个字母用大写之外, 一律用小写字母。 (二)非物理量单位(如件、台、人、元、次等)可以采用汉字与单 位符号混写的方式,如“万 t.km”。 (三)文稿叙述中不定数字之后允许用中文计量单位符号,如“几千 克至 1000kg”。 (四)表达时刻应采用中文计量单位,如:“上午 8 点 45 分”,不 能写成“8h45min”。 (五)物理量符号、物理量常量、变量符号的外文字母用斜体,计量 单位符号的外文字母均用正体。 第十七条 数字除习惯用中文数字表示的之外,一般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年份一概写全数,如 2003 年不能写成 03 年。 第十八条 公式应另起一行写在稿纸中央, 公式和编号之间不加虚线。 公式较长时最好在 “=”前转行;如难实现,则可在“+、-、×、÷” 运算符号处转行,运算符号应在转行后的行首,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 来放在公式右边行末。 (一)公式序号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个公式序号为“(1.1)”, 168 附录中的第一个公式为“A1”等。 (二)文中引用公式时,一般用“见公式(1.1)”或“由公式 (1.1)”。 (三)公式中用斜线表示“除”的关系时应采用括号,以免含糊不清, 如 a/(bcosx)。通常“乘”的关系在前,如 acosx/b 而不能写成(a/b)cosx。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中的插图应与文字紧密结合,文图相符,技术内 容正确。 (一)插图应符合国家标准及专业标准。 (二)每幅插图均应有图题(由图号和图名组成)。图号按章编排, 如第一章第一图的图号为“图 1.1”等。图题置于图下,用 5 号黑体。图 名在图号之后空一格排写。引用图应说明出处,在图题右上角加引用文献 号。图中若有分图时,分图号用(a)、(b)等置于分图之下。 1.图中各部分说明应采用中文(引用的外文图除外)或数字项号, 各项文字说明置于图题之上,有分图题者,置于分图题之上。 2.插图与图题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插图处的该页空 白不够排写该图整体时,可将其后文字部分提前排写,将图移至次页最前 面。 3.对坐标轴必须进行说明,有数字标注的坐标图,必须注明坐标单 位。 (三)毕业论文原件中的照片图是直接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或是 原版照片粘贴,不得采用复印方式。照片可为黑白色,应主题突出、层次 分明、清晰整洁、反差适中,照片采用光面相纸,不宜采用布纹纸。对金 相显微组织照片必须注明放大倍数。 169 第二十条 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并在文中说明,例如:“如表 1.1”。 (一)表序一般按章编排,如第一章第一插表的序号为“表 1.1”等。 表序与表名之间空一格,表名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表名后不加标点。 表序与表名置于表上居中用小 4 号黑体,数字和字母为小 4 号 Times New Roman 体加粗。 (二)表格采用封闭式表格,表头设计应简单明了,尽量不用斜线; 表头与表格为一体,不得拆开排写于两页;全表如用同一单位,将单位符 号移至表头右上角。 (三)表中数据(5 号 Times New Roman 体)应正确无误,书写清楚。 数字空缺的格内加“—”字线,(占 2 个字节),不允许用“″”、“同 上”之类的写法。 (四)表内文字说明(5 号宋体),起行空一格、转行顶格、句末不 加标点。 (五)图表数据来源(5 号宋体),标注图表下面。 (六)表中若有附注时,用小 5 号宋体,写在表的下方,句末加标点。 仅有一条附注时写成:“注:”;有多条附注时,附注各项的序号一律用 阿拉伯数字,例如:“注 1:”。 第五章 注释及文献引用体例 第二十一条 注释用于对毕业论文中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或加注 说明。 (一)注释一律用页末脚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每页重新 编号,不用篇末注(将全部注文集中在文章末尾)或行中注(夹在论文中 170 的注)。 (二)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释,按各出现的先后,用①②③ 等编列注释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参考文献的著录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至于篇末。 (一)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 [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一致。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 “.”结束。 (二)根据 GB3469 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示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 1.纸张型的类型标识:专著-M,期刊-J,报纸文章- N,论文集-C,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其它文 献-Z。 2.电子型的类型标识: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网上期刊-J/OL,网 上电子公告-EB/OL,光盘图书-M/CD,计算机程序-CP。 第二十三条 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 (一)期刊连续出版物:[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 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示例:[1] 毛峡,丁玉宽.图像的情感特征分析及其和谐感评价[J].电 子学报,2001,29(12A):1923-1927. (二)专著:[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 版年:起止页码. 示例:[2]刘国梁,王成.图书馆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79:15-18,31. (三)会议论文集:[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A]//主编.论文集名 171 [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示例:[3]毛峡,孙云.和谐图案自动的生成研究[A].第一届中国情感计 算及智能交互学术会议论文集[C].北京: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2003: 277-281. (四)学位论文:[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 年份. 示例:[4]张京.水利水电理论[D].武汉:武汉大学,1997. (五)报告:[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 位,年份. 示例:[5]冯宜章.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 LBB 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 能技术研究院,1997. (六)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 发布日期. 示 例 : [6] 姜 锡 州 . 一 种 温 热 外 敷 药 制 备 方 案 [P]. 中 国 专 利 : 881056078,1983-08-12. (七)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 版者,出版年. 示例:[7]GB/T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 标准出版社,1996. (八)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 (版次). 示例:[8]毛峡.情感工学破解‘舒服’之谜[N].光明日报,2000-4-17 (B1). 172 第二十四条 更加详细的格式细节,请参考《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 业论文模板》。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3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监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 运行环节的监控,根据《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理规定》,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检查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质量检查采取院系自查和学校聘请专家检查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院系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院系毕业论文各主要环节 进行全程检查、自评; (二)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评估组,对学校毕业论文整体工作 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指导教师和学 生,以保证毕业论文的顺利进行,提高论文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质量检查根据毕业论文各环节的不同情况,分阶段进行。 (一)前期重点检查毕业论文工作的教学保障、组织领导和选题、开 题情况。 (二)中期重点检查毕业论文的教师指导、进度、学生工作情况。 (三)后期重点检查毕业论文的质量、答辩资格审查和答辩情况。 第三十二条 院系根据《毕业论文工作前期检查表》 、《毕业论文工作中 期检查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期检查表》或自行设定检查评估指 标体系,以专业为单位,分阶段进行毕业论文的检查。 (一)可通过师生座谈会、查阅材料(管理文件、《本科毕业论文手 册》 、本科生毕业论文等)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全面对本院系的毕业论文工 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专业不同分数段的毕业论文要进行质量抽查,重点检查总评 成绩“优秀”和“及格”的学生论文。 174 1.专业学生数不足100人的,按30%比例抽查。 2.专业学生数超过100人的,按25%比例抽查。 第三十三条 第五条 学校成立毕业论文检查评估组,与院系自查同步 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的检查工作。 (一)采取抽查的方式,分阶段检查毕业论文的质量。 1.前期重点抽查毕业论文立题论证书、任务书及学生开题报告,了解 院系毕业论文工作的准备情况。 2.中期随机抽取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检查,并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形 式,了解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3.后期随机检查毕业答辩情况,并结合毕业论文总评成绩对毕业论文 进行抽查。 (二)各阶段的检查项目可按毕业论文工作检查指标体系执行。 (三)各阶段检查结束后,由检查评估组长召集会议,汇总检查结果, 总结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1.评估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结合院系自查情况,对院系毕业论文的 阶段性工作给出检查意见或建议。 2.评估检查组意见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反馈院系。 (四)全部检查结束后,对毕业论文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排序, 测评结果作为系级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主要内容之一。 (五)院系必须积极配合毕业论文检查评估组的工作,针对有关意见, 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协调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工作。 (一)随时了解院系在各阶段的自查情况,指导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二)经常与院检查评估组沟通情况,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及时向院系反馈。 第三章 指导教师考勤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按毕业论文教学运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指导答 疑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足够的指导答疑时间,并指导学生按时、认真填写 175 《毕业论文手册》 。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需办理请假手续,并事先向学生 布置好任务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导。 (一)请假一周以内者,由院系主任批准。 (二)请假一周以上者,需经院系主任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请假超过两周者,需经院系主任调整指导教师后方能准假。 第三十七条 院系要严格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考勤制度,指导教师每次集 中指导要在考勤表上签字,未签字者视为缺勤。 《指导教师考勤表》在毕业 论文工作结束后交院系存档。 第四章 学生考勤 第三十八条 严格毕业论文期间学生请假制度。 (一)在不影响完成毕业论文的前提下,学生请假申请必须由指导教 师审核签字,经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同意签字后生效。请假申请证明回执由 学生交指导教师确认,并粘附在学生考勤表后备查。 (二)学生请假超过一周应延迟答辩。 (三)指导教师负责对自己指导的学生进行考勤,每次集中指导或单 独指导时,学生要在考勤表上签字。考勤表要作为原始资料与毕业论文一 起上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的管理文件及材料应按教学档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6 上海海关学院外聘行业专家 任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外聘行业专家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本科生 第一条 毕业论文质量,根据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聘请行业专家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创新人才培养模 式,主动适应和服务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学合作育人,实现 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外聘行业专家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指导教师) 第三条 是指学校根据毕业论文选题的实际情况,聘请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学术水平较高、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及专业管理人员担任本科生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行业专家聘任 第四条 学校外聘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 熟悉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教书育人。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行业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学校对外单位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人员,实行外聘教师资 格认定审核制,学历、职务及学术水平累计综合评分 7 分以上(含)视为 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分标准如表所示。 分值 1 2 3 4 学历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职务 科级 处级 司局级 司局级以上 项目 177 发表论文 (分值×篇数) 内刊 (非公开) 一般期刊 (省级以 上) 国家核心期 国外核心期 刊 刊 第六条 学校建立外聘指导教师库,定期更新行业专家信息。 (一)凡有志于从事海关高等教育事业,且具备外聘指导教师条件者 可通过学校网站下载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外聘指导教师申请表》, 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加盖印章后,以函件形式寄送学 校教务处。 (二)学校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方向转发相应院系审核,着 重对其科研能力、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能力进行认定,并将审核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立卷归档,归入学校外聘指导教师档案 库,待聘用。 第七条 院系根据年度毕业论文选题的要求,统筹安排毕业论文指导 教师。 (一)院系向拟受聘的行业专家发出聘任邀请,得到同意回执后签订 聘任协议,颁发聘书。 (二)学校外聘指导教师实行一年一聘,聘期一年。 第三章 外聘指导教师职责 第八条 外聘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 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落实好毕业论文选题、指导、评阅、答辩等 各个指导环节,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专业或专业研究方向,提出毕业论文选题。 (二)负责指导学生进行论文选题、开题、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 定、实证研究、论文撰写等各项工作。 1.根据学生选题,指导学生填写开题报告书,并向学生下达毕业论文任 178 务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填写指导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向学生介绍进行毕业论文的工作方法和研究方法、提供有关参考书 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写作提纲。 3.在整个毕业论文过程中,应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运行的规定确保对 学生指导答疑的时间,定期解答学生的疑难。 4.按时审阅学生毕业论文初稿,并提出至少两轮的具体修改意见,在 学生答辩前完成毕业论文的审查和考核。 (三)全面考核学生毕业论文,实事求是地向答辩委员会写出对学生 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水平、应用价值等评语、意见和建议。 (四)在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期间,不仅应负责业务指导,还应对学 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纪律教育,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五)及时将学生毕业论文材料整理、立卷交学校归档。 第四章 第九条 外聘指导教师管理 院系要加强对外聘指导教师受聘期间的过程管理,及时督促、 检查外聘指导教师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工作。 (一)院系向外聘指导教师提供《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指导手册》, 同时下达毕业论文的工作安排计划及具体任务。 (二)外聘指导教师因事、因病无法按时完成指导任务的,应及时与 聘任院系的分管教学主任沟通,不得耽误学生毕业论文指导进程。 (三)外聘指导教师如发生重大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学事故,予以 解聘,并不再进入外聘指导教师库。 第十条 外聘指导教师的酬金按《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管 理规定》执行。 (一)外聘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总量上限为 8 篇。 (二)未完成相应毕业论文指导环节的,可酌情扣除部分酬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79 上海海关学院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管理,规范毕业论文 撰写,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 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 “PMLC”)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毕业论文均须 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教务处 PMLC 管理员统一分配院系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并 对系统进行管理。 (一)管理员对子账号实行 IP 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 用日志,严格监管子账号使用情况,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二)管理员按院系毕业生数分配毕业论文检测篇数。 第四条 院系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对用户 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 露有关情况。 (一)系统只限检测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原则上每篇限检一次。 (二)严禁使用该系统对院系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第五条 所有本科生需在毕业论文评阅前提交论文电子版到所在院系 进行检测,被检测论文的电子版要求: (一)文档内容为 WORD 格式,上传文件的文件名格式为“作者姓名_ 学号_论文名.DOC”。 (二)论文字数原则上应控制在 3 万以内。 (三)为提高检测速度,可将论文的扉页、综述、目录、中英文摘要、 参考文献、致谢等部分删除。 180 第六条 检测基本程序 (一)PMLC登陆网址为http://check.cnki.net(中国知网CNKI) 。 (二)输入用户名、密码(用户名、密码由教务处统一分配)、验证 码。 (三)点击“提交论文”→创建新文件夹(设置文件夹名称,选择对 比库范围) →上传论文(上传单篇文献/压缩文件) →提交系统检测→结果查 询→打印检测报告单。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 第七条 检测结果重复率(全文文字复制比)30%以上的毕业论文,不 能送评阅教师评阅。指导教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 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在《上海海关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审核表》签署意见。 第八条 毕业论文修改后申请复检,需经院系审核同意按有关标准缴费 后方可进行重新检测。 第九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在正式答辩前,院系要对取得答辩资格的毕业 论文进行重复率抽检,检测结果重复率达到 60%以上的取消本年度毕业论文 答辩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使用该系统仅能预防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无 法保证论文的学术水平,论文学术水平的高低由指导教师、论文评阅教师 及论文答辩委员会(小组)做出评判。毕业论文学术违纪行为一经查实, 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181 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 (2019版) 论文题目 院 系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制 182 说 明 一、《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为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的 不同阶段,教师与学生所需填写的各种记录性存档教学文件。 (一)主要包括毕业论文任务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论证记录表、毕业论文学生记录卡、毕业论文 指导计划与记录卡、毕业论文中期教学检查表、毕业论文评 阅书、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等多种表格。 (二)表格样张请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使用。 二、各项记录性教学文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要求 手工或打印填写,签名需手工亲笔书写,签章可以签名或盖 名章。 三、毕业论文撰写完毕后,所有记录性教学文件按《本 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统一归档,其 中封面遵照学校统一制式。 四、毕业论文格式撰写规范参考《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 业论文撰写规范》及模板。本科毕业论文封面遵照学校统一 制式。 五、《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手册》启用不久,有待完善,如 有不合理或不规范之处敬请指正。 183 目 录 表格样张: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239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40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答辩记录表..................242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学生记录卡.........................243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计划与记录卡 ..............244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中期教学检查表 ..................245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246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247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248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阅书...............249 184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任务书 论文题目 院系 专业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班级 学号 一、 主要任务与目标: 二、 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三、计划进度: 四、主要参考文献(需包含两篇以上外文文献): 指导教师 分管院系主任 注:此表需由指导教师填写 239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院系 专业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班级 学号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附主要参考文献): 240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创新点: 四、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五、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指导教师审核意见: 指导教师签章: 注:此表需打印,并请指导教师控制格式与排版。 241 年 月 日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答辩记录表 学生姓名 班级 专业 指导教师 职称 论文题目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开 题 答 辨 记 录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开题答辩小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审 议 意 见 是否同意 通过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学生记录卡 242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日期 主要阶段 主要内容 选题 搜集资料 开题报告 初稿 二稿 定稿 注:此表需由学生填写,指导教师签章。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计划与记录卡 243 指导教师签章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指导计划步骤与进度效果 日期 指导阶段 指导内容 计划与预期 工作效果 (优、良、一般、未完成) 导师检查答疑记录 日期 工作效果 (优、良、一般、未完成) 检查答疑内容 导师指导小结 学生考勤(请假)记录 日期 请假原因 备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中期教学检查表 244 注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序 评价等级 主要检查内容 号 优 1 选题内容 2 开题报告书面材料准备情况 3 文献查阅工作情况:文献题录 3.1 文献查阅与资料总结 3.2 外文文献翻译情况 4 论文进展情况:已完成总任务的百分数 4.1 撰写计划执行情况 4.2 毕业实习(调查)报告完成情况 4.3 指导教师对阶段性工作质量评语 5 学生前阶段工作态度和纪律情况: 请假天数 ;旷课天数 篇;摘要 良 中 篇;复印全文 及格 差 篇;译文 篇。 %。 ;主要原因 5.1 指导教师对学生工作态度的评价 6 总体评价 。 对下阶段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 检查人(指导教师)签章: 分管院系主任签章: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 245 年 月 日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学生姓名 年级 专业 论文题目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答 辩 记 录 记录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答辩 小组 成员 签名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 246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评语: 指 导 教 师 成绩(百分制) 教师签章: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 247 年 月 日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评语: 评 阅 教 师 成绩(百分制) 教师签章: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评阅书 248 年 月 日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评语: 答 辩 小 组 成绩(百分制)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评语: 答 辩 委 员 会 总评成绩(五级制)=指导教 委员会主任 师成绩×30%+评阅教师成绩 签 ×30%+答辩小组成绩×40% 249 章: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 ( 20 届) 封皮用黑色水笔正楷书写 (论文题目、系名、专业、 班级、学号、学生姓名、指 导教师、完成日期等) 论文题目: 系 名: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上海海关学院教务处制 用二号宋体书写 250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用小一号黑体书写 中国外贸三大趋势及其成因分析 系名、专业、班级、学号、学生 姓名、指导教师四号宋体书写 系 名: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用小二 号是宋体书写 年 月 内容摘要: 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是健康的象征。在我国外贸数量大幅度增 251 上空一行,居左空两格, 用小二号黑体书写 摘要内容用小 4 号宋体书写,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长的同时,内在质量如何将关系到我国外贸,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将 从外贸规模入手,以详尽的数据和科学的方法,通过外贸额之表象分析,深入剖 析商品结构和外贸主体等内在质量的运行状况。最后就我们应如何以优化外贸核 心竞争力为抓手,全面提高外贸内在质量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贸规模;商品结构;外贸主体;外贸核心竞争力 在摘要内容结束后,空一行, 居左空两格,用小二号黑体书 写 关键词内容用小 4 号宋体书写, 词间用分号“;”分开,最后 一个词后不用标点符号 Abstract: Unification of quantity and quality is a symbol of health. With the 252 上空一行,居左空两格,用小二 号 Time New Roman 体加粗书写 摘要内容用小 4 号 Time New Roman 体书 写,标点用英文形式, 行距取固定值 22 磅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increasing volume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the inner quality concerns the development of our foreign trade, even our national economy. With sufficient detailed data and proper methodology,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volume of foreign trade, and through analyzing on the phenomenon, it further develops to the composition of foreign trade. It concludes with the suggestion that how to optimize China’s foreign trade quality, by means of improving the core competence of our foreign trade. Key words: The volume of foreign trade; the subject of foreign trade; the composition of foreign trade; the core competence of foreign trade 在摘要内容结束后,空一行, 居左空两格,用小二号 Time New Roman 体加粗书写 上空一行,居中用小二号黑体书 写,“目”与“录”间空两格 上空一行,居左用 4 号黑体列出 论文各章级标题及级题序 253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目 录 目录内容与页码间用… … 连 接,最后采用分散对齐 第 一 章 绪 论 ............................................255 一 、 概 述 .............................................255 ...... ...... ...... 二、研究背景 ............................................2 三、研究意义 ............................................3 ...... ..................................................3 第 二 章 文 献 综 述 .........................................6 ...... ..................................................7 ...... .................................................20 结语 ......................................................26 附录 ......................................................27 参考文献 ..................................................28 致谢 ........................................................ 行间距取固定值 22 磅 标注内容对 应的页码号 254 页眉用五号宋体居中书写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页眉线选择页眉和页 脚样式中上细下粗的 边框线性,宽度为 3 磅 第一章 绪论 章标题用小二号 黑体居中书写 一、概述 一级标题用小四号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并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在外贸额 体书写,独占一行,末 尾不加标点符号 大幅增长的同时,外贸运行的内在质量如何?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外贸发展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 正文文字用小 4 号宋体,每 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 行间距取固定值 22 磅 ...... ...... (一)外贸规模趋势测定 二、三级题序及标 表示外贸规模的指标通常有进口总额、出口总额、对外贸易总额和外贸增长 题,款、项等用小 4 号黑体书写 率。但这四项指标反映的外贸规模较为笼统。为了详尽地反映我国外贸的实际情 况,我们将占我国外贸额 50%以上的加工贸易额纳入测定范围。 1978-2002 我国外贸增长额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亿美元 外贸进出口总额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外贸进口总额 /通用格式 外贸出口总额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图的排列序号和 图的名称用 5 号 黑体在图的下方 居中书写。全文 图按照所在章节 编号,如第一章 第一图的图号为 “图 1.1”,第二 章第一图的图号 为“图 2.1”等。 图 1.1 1978 年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之间的相对距离 1978-2002 我国外贸总额、进出口增长率(%)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通用格式 外贸增长率 /通用格式 ②图 2-9、12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 255 式 用 格 式 图 1.2② /通 /通 用 格 式 格 式 /通 用 格 /通 用 格 用 格 用 /通 /通 格 式 /通 用 格 式 /通 用 格 用 /通用格式 式 进增长率 /通用格式 式 出增长率 /通用格式 式 /通用格式 /通 正文中的引 用资料和对 问题的解释 或加注说明 采用脚注, 每页重新编 号 图的插入方 式为上下环 绕,左右居中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 ...... 页脚用五号宋体居中书写,从绪 论开始至参考文献连续编排 (二)外贸商品结构趋势测定 ...... (三)外贸主体变化趋势测定 ...... 用公式编辑器编 “产业内贸易是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起关键作用的结果。 ” 同时,产业内 写,居中书写, 贸易又了占我国外贸额一半以上,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产业内贸易的程度进行分析。 有编号的公式可 略靠左 格鲁贝尔(H.G.Grubel)与洛依德 (P.J.Lloyd) 的计算产业内贸易指数公式为: │X-M│ B=1.0- ———— X+M (1) 其中:B=产业内贸易指数; X=出口值; 公式编号 排在右侧 公式的说明 应顶格书写 M=进口值 表号居左,用小 4 的“价值链分析法” 分析我国外贸核心竞争力时,我们首先要寻找在我国外贸中 号黑体书写,格式 标题居中,用小 4 为表 1.1,全文图 “真正创造价值的战略环节” ;其次是关注“资源状态”;最后是“培养在价值链 号黑体书写 按照所在章节编 的关键环节上获得重要的核心能力”。 号,如第一章第一 表 1.1 90 年代以来我国外贸依存度(直方图) 表的 表号 为“表 1.1”,第二章第一 表为“表 2.1”等。 用 5 号宋体注明 资料的来源 计量单位 居右,用小 4 号黑体书 写 图 15 图表来源: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报告(2001 年第 9 期) 表 1.2 90 年代以来我国外贸依存度(数据图) 单位:亿元 年份 金额 1990 表 1992 体中 的文字 1994 居中排 1996 列对齐 1998 20000 75000 依存度 表中 数字 10.0 用 12.0 5 号 Times 22.0New Roman 32.0 书 写 38.0 2000 90000 45.0 25000 45000 65000 256 表体线一 律 使 用 0.5 磅实线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中科技含量往往决定了该国的贸易利益。而我国外贸“丰 产不丰收”的低效益现象之根源也在于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偏低。于是,提高出 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就成了优化我国外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通过进口科技产 品,经过消化、提高,开发出自己的科技产品,再通过出口创造财富价值。这不 仅符合发展经济学中 “后发优势” (backwardness advantage)的理论:落后国 家可以通过模仿和吸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用较短的时间,较低的耗费,赶上 先进国家,也有利于解决我国科学技术相对落后,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外贸商品 结构有待优化的现状。 二、研究背景 …… 一级标题用小四号黑 体书写,独占一行,末 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研究意义 …… 257 上海海关学院毕业论文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章标题用小二号 黑体居中书写 ……… 结语 上段内容后空两行顶格用小二号黑体 书写“结语”等 (略) 正文文字用小 4 号宋体, 每段起首空两格, 回行顶格,行间距取固定值 22 磅 附录 (略) 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用 小二号黑体书写“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后空一行顶格用小 4 号 宋体编排内容,回行也顶格 [1]田晓文.中国地区经济差距变化的三大趋势及其成因初探[J].北京大学学报, 1999,8(12A):23-27. [2]陈宪,丁玉宽.国际贸易[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15-18. [3] 毛峡,孙云.当代国际贸易研究[A].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术会议论文集[C].北 京: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2003:277-281. [4] 陈家勤.当代国际贸易趋势及成因分析[D].武汉:武汉大学,1997. [5]陈同仇.中国贸易趋势探究[N].光明日报,2000-4-17(B1). 行间距取固定值 22 磅 标出每篇参考 文献的编号 毕业论文页码编至参考文献结束 258 上段内容后空一页顶格用小二号黑体 致谢 书写“致谢”、 “附录”等 (略) 正文文字用小 4 号宋体, 每段起首空两格, 回行顶格,行间距取固定值 22 磅 259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2019〕151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若 干规定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高函〔2019〕12 号) ,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实习管理。经征 求学院(系部)相关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将《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 定》、《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经费管理 办法》等若干规定修订印发。原《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沪关院教 〔2013〕251 号)、《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沪关院教〔2013〕 252 号)、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19〕31 号)、 《上海 海关学院实习质量测评办法》 (沪关院教〔2010〕64 号)、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指 导教师工作准则》(沪关院教〔2013〕253 号)、《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岗位指导教 师工作准则》(沪关院教〔2010〕64 号)、《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生守则》(沪关院 教〔2010〕64 号)、《上海海关学院实习队长职责》(沪关院教〔2010〕64 号)、 《上海海关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沪关院教〔2013〕59 号),自本规定发 布之日起废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260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2.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3.上海海关学院本科专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4.上海海关学院实习质量测评办法 5.上海海关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准则 6.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工作准则 7.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生守则 8.上海海关学院实习队长职责 9.上海海关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261 上海海关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提高高 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加 强学校本科实习工作的管理,确保实习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不断提高实习 质量,根据教育教学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学生增加感性认 识、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实习包括专业实习、毕业实 习各 4-6 周。 (一)专业实习,安排第六学期结束后假期。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在实 际工作中进一步检验、巩固和提高所学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发现问 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对专业所覆盖的行业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和了解,同时检验学校的办学思想及培养规格,及时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学 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二)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统筹安排在第八学期。毕业实习是学生综合 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实际工作中紧密结合毕业 论文的撰写,开展调研,提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及独立工作的能力,增 强劳动观念和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习时间的安排、实习规范性管理文件制 订,指导系实习工作; (二)年度实习经费的预算、分配,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控实习质量,监督优秀专业实习报告(论文)汇编; (四)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院系是实习教学环节的实施者,主要负责: (一)制订和完善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编制学生实习指导书等相关 262 的教学文件; (二)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完成实习的组织实施、监控实习质量、学生成 绩核定和实习总结工作; (三)进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和实习基地建设,开展实习教学研究活动, 提高实习质量; (四)及时将学生实习登记表、实习指导教师登记表、实习基地登记表、 学生实习成绩汇总表、实习总结报告等实习档案和教学文件立卷归档。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树立服务教学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 合作,做好实习各项工作。 (一)学生处对实习期间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结合实习 开展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协助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突发事故。 (二)综合保障处负责实习期间的车辆、餐饮、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严 格病假管理制度,协助处理实习期发生的突发安全保密事故,维护教学秩序稳 定。 第三章 实习基地 第六条 学校统筹海关实习基地建设,院系根据专业性质建立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实习基地。 (一)院系结合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建设相对稳定对口的校外签约 实习基地。 (二)院系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 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 (三)依托实习基地,各专业构建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科学安 排实习内容。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 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第四章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院系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 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 263 生实习。在选派实习指导教师时应注重年龄、职称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年度实习计划,履行实习指导教师工作 准则,加强实习生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管理,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学生做 好实习各项工作,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处理。 第五章 实习质量监控 第十条 专业实习须撰写专业实习论文或实习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论文 评阅教师工作量为 1 课时/篇计入学年教师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生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虚心学习,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质量测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考 核,进行成绩评定。 (二)实习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由院系进行核定,报教务处 备案。 (三)实习成绩“不及格”,学生须补做实习,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或学校委托实习单位,根据实习质量测评办法进行实习质 量监控。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实习的安全与保密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 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 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 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学生权益保障。高校和实习企业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 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十五条 实习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安全、泄密等),实习生应立即处置、 264 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及实习单位,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写出 事件的详尽报告报送学校。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实习专项经费, 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教务处根据年度预算,按生均标准制定院系实习经费方案,提 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院系实习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做到开支规范、账目清楚, 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65 上海海关学校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根据海关总署《海关院校学 生实习基地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基地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能够定期承担实践性教学 活动的海关、公检法机关、外经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国家机关 及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实习基地建立 第三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场所,业务覆盖面广,能够满足学生专业基本 技能的训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 (二)具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质,责任心强的岗位实习指导 教师队伍。 (三)单位管理规范,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 面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实习基地以专业为建设单位,在符合实习基地建立条件的基 础上,共建双方经协商签署权利、义务及相关职责明确的实习基地协议书。 (一)海关、可接纳多专业学生实习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由学校协商有关 单位共同建立;分管校领导或委派教务处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协议书,加盖学 校印章后生效。 (二)适合本专业学生实习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由院系根据专业性 质和学生规模协商有关单位共同建立,原则上各专业应有足够的基地数量,确 保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院系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协议书,加盖学校印章并报教 务处备案后生效。 (三)实习基地协议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挂“上海海关学校××实践 教学基地”标牌。 266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义务 1.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向实习基地全面介绍学生的基本情况; 2.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3.定期开展实习基地岗位指导教师培训,明确职责; 4.指导示范性实习基地的创建工作; 5.充分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资源,为实习基地提供相关的教育培训机会, 开展科研领域的项目合作。 (二)权利 1.对实习基地制定的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实习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实习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除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外,可带课题有计 划地在实习基地开展调研。 第六条 实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 (一)义务 1.提供符合实习学生专业需要的业务岗位、基本的食宿条件和必要安 全保障; 2.建立健全实习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选派岗位指导教师; 3.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定实习计划和方案,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开设专题业务讲座,做好实习生鉴定工作; 4.为实习指导教师开展调研提供便利。 (二)权利 1.对学校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和实习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优先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资源,开展岗位培训和相关科研领域的项 目合作。 第四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七条 实习基地可根据需要聘任专兼职管理人员或建立联络员制度,在 267 实习基地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二)根据年度实习计划,组织完成基地实践教学任务; (三)落实实习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协助做好学校对实习基地的各项检查和实习质量的测评; (五)加强与学校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反馈实习工作信息。 第八条 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校提供一定比 例的实习经费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 第九条 学校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实习基地的基本实践教学条件进行检 查、评估,指导实习基地的建设;学校对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定期总结,对管 理、运行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8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专业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为规范本科专业实习经费的管理,保障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的顺 利进行,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和实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专业实习经费是指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事业费中按一定比例 划拨实习专项经费。 第二章 预算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以年度专业实习学生总数为基数,根据实习经费使用标 准和年度实习计划安排,制定本系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审核各院系年度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校实习经费总额 划拨各院系控制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专业实习经费是指实习运行费、 实习基地建设费和实习管理费, 主要用于支付组织实施专业实习(含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 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实习运行费主要包括: (一)实习期间学生的交通、伙食及住宿费的补贴; (二)实习单位岗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业务专家讲课、日常管理等费用的 补贴和实习基地协议中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实习指导津贴等。 第四十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费主要包括: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培训、示范性实 习基地建设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 实习管理费主要包括:材料印刷、总结表彰、开展实习质量监 控等费用。 第四章 使用标准 第四十九条 交通补贴是指实习生在实习住地与实习单位间的市内公共交 269 通车费的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每人 3 元/天,并按学校专业实习计划公布的实 习天数计发。 由学校或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车辆接送的实习生,无交通费补贴。实 习生往返实习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不予补贴。 第五十条 伙食补贴是指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用餐标准教高的,学校给予补 贴。 第五十一条 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 5 元/天;不安 排住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 2 元/天。并按学校专业实习计划公布的实习天数计 发。 第五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实习生赴外地签约实习基地实习,而实习单位不能 提供免费住宿时所产生的费用。实习生到指定的实习单位实习,无法当日返回 住处,按每人不超过 30 元/天标准报销在外住宿费。 第五十三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住勤费按学校财资处有关规定执行,实习 指导津贴标准为 60 元/生。 第五十四条 实习单位岗位指导教师指导费标准为 150 元/生,实习单位业 务专家讲课费标准为 30 元/生。海关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入关教育讲课费标准为 500 元/批次。 第五十五条 实习基地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校内外相关业务培训,培训涉及 的差旅、食宿等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与经费使用 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实习管理费控制在各院系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的 10%以内,控制 使用。 第五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实习经费实行预算制,定额包干、超支不补,按标准支付、 专款专用、凭据报销,并按学期结清,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五十八条 各院系制定实习经费使用的细化方案,要兼顾系内各个专业的 均衡发展,合理分配使用。各院系实习经费由院系负责人签批控制使用。 270 (一)学生实习费用由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际情况制 单,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交实习生本人签收; (二)其他实习费用按学校财务规定,凭票据报销; (三)预算外发生的特殊费用,使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用款情 况,经院系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实习结束时,将经费使用情况清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 实习经费应按学校规定接受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和审计。 第六十条 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实习基地相关支出费用,由教务处从各院系 实习经费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除,并在实习预算审核中予以注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71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质量测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加强实习教学体系建设,制定实习质量评测办法,确保实习质量, 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质量测评是教学管理部门对实习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的一种 重要手段。 (一)教学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实习情况,获取实习信息,有针对性地 改进实习方式、方法,推动实践教学改革,提高管理效益。 (二)院系及实习基地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实习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 发现问题,查找差距,改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实习质量打好基础。 (三)总结和推广经验,为学校决策咨询提供基础性信息资料;同时,表 彰先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深入扎实地做好实习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测评方法 实习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测评具体包括学生 实习质量、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质量、实习基地实习工作质量等内容: 第四条 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参加实 习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生守则》,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参加实习考核。 (一)实习期间,学生须撰写岗位业务案例分析报告,岗位指导教师根据 撰写要求给出评阅意见。 (二)实习结束时,学生须填写《学生实习登记表》,岗位指导教师根据学 生的实习表现、实习考勤、岗位业务技能等对学生进行考核、写出评语,并经 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三)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的考核意见、实习案例分析报告、实习 总结报告、岗位业务技能考查(口试或笔试)等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进行成 绩评定。 272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上海海关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准则》的要 求,严格执行实习计划,规范开展实习指导工作。 (一)认真制订指导计划,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在实习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总结报告,填写《实习指导教师登记表》 。 (二)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和实习生根据测评标准对实习指导教师工作 质量进行测评,院系根据实习指导教师自评、实习单位和实习生测评结果对教 师进行综合考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后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三)实习指导教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教师本人,作为教师学年教学工 作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六条 实习基地根据《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和《上 海海关学院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工作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实习计划,规范开 展实习指导工作。 (一)实习基地或其隶属集中实习点应认真落实计划,做好日常管理,实 习结束后及时完成总结报告,填写《实习基地登记表》 。 (二)实习基地相关材料,按实习基地两级建设与管理的规定由教务处或 相关院系存档。 第七条 教务处或相关院系选派专人抽查部分专业的实习现场,对实习的 某一区间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第八条 测评信息反馈 教务处、院系应及时反馈实习测评信息,协助被测评人员或单位 分析实习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一)院系负责撰写本系年度实习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务处负责撰写全院年度实习总结报告,并以教学工作简报的形式 予以通报。 第九条 学校定期总结、研讨实习工作,不断推进实践教学改革。 (一)定期表彰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团队,并选择优秀案例分析报告及 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的实习总结报告汇编成册。 273 (二)定期表彰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指导教师和示范性实习基地或其 集中实习点。 第四章 第十条 实习测评指标体系 实习测评指标体系由三部分构成。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实习登记表,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指导教师登记表,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基地登记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院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74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准则 第一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 径。实习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年度实习计划,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加强实习生 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本专业实习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实习实际, 提前作出详细实习计划和日程安排,并予以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实习指导手册,熟悉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目的和 要求,严格按计划执行。 (二)加强与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联系,召开实习动员会议,与集中实 习单位联系人进行联系,协调、落实实习具体事宜。 第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从学生和现场实际出发,采取启发式、问题式等 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高质 量地完成实习任务。 (一)集中实习报到日率队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岗前教育培训。 (二)严格管理,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学生按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各项任 务;督促学生完成实习简报、结合实践岗位、明确专业实习论文或实习案例分 析报告(论文)选题,协助院系完成《实习中期检查总结》。 (三)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 度,防范事故发生。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事故第一时间向 学校汇报。 (四)引导学生虚心向岗位指导教师学习,指导学生做好实习笔记,使学 生学有所获。 275 (五)督促学生根据完成实习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学生实习登记表》并 盖章。 第四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实习成绩 评定。 (一)根据学生的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考核意见、掌握岗位业务知识 和技能情况,进行实习成绩总评。按实习生 10%的比例组织评选优秀实习生。 (二)实习成绩按学籍管理规定中考查课程成绩登记方式记分,归入学生 成绩档案。 (三)根据实习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实习生实习费用的结算。 (四)《学生实习登记表》、《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分班级》、《实习 基本情况汇总统计表(分专业)》等实习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形象,树立教师风范。 第六条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通过多种 渠道听取实习单位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建议,跟踪了解毕业生的质量,做好 信息反馈。 第七条 认真总结实践教学经验,写出书面实习总结报告并填写《实习指 导教师登记表》 ,经院系分管教学主任审核后归入本人教学业务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76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工作准则 第一条 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过程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 途径。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年度实习计划,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加强 实习生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条 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接收学生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了解学校的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生的基本情况,结合实习岗 位的具体情况作出实习指导计划。 (二)安排好实习生在业务现场安全保障,准备必要的岗位实习指导材料。 第三条 实习岗位指导教师应从学生和现场实际出发,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促进学生学习实践知识、掌握岗位业务技能。 (一)全面介绍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 全、保密、廉政和海关职业精神教育。 (二)传授实践知识,强化岗位业务技能训练,答疑解惑。 (三)指导学生搜集典型业务案例,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 问题的能力。 (四)严肃实习纪律、严格要求学生,防微杜渐。做好实习生考勤,对违 纪学生及时批评教育,发生重大事故第一时间与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联系或向学 校汇报。 第四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岗位指导教师要对实习生的实习期间表现作出 客观、公正的评价。 277 (一)根据实习生的综合表现,写出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综合评语,为学 生实习成绩评定提供客观依据。 (二)学生实习登记表等实习材料及时交实习单位人教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条 言传身教,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认真总结岗位带教经验,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78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生守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教学安排参加实习,认真完 成实习任务,不能免修。 第二条 学生实习前应认真学习学生实习指导手册,根据实习岗位的要求 预习必要的相关知识,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及要求,做好实习准备。 第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作息和学校的请销假制度, 出满勤,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原则上不请事假。 (一)因病、因事缺勤,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课处 理。 (二)病假缺勤,须提供医院病假证明,根据医嘱准假。 (三)事假缺勤,须提供请假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 假。 1.一天(含)由实习指导教师审批,无实习指导教师的,由岗位指导教师审 批; 2.两天(含)以上由实习生所在系签署审核意见后,学校审批。 (四)实习生无故不参加实习,缺勤一天以旷课 8 学时计。 (五)因各种原因,缺勤时间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取消实习成 绩,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279 第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变更实习单位,必须在指定场所或岗位实习,实习 期间严禁私自串岗,不得擅自离岗或做与实习无关事情。 (一)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学习实践知识,虚心向指导教师求教,做好实 习笔记; (二)忠于职守,工作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凡事不自作主张,坚持请示 报告制度; (三)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领导,做到有组织、讲文明、守纪律,自觉 维护窗口单位执法服务形象。 (四)维护办公秩序和环境,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办私事,办公室内物 品及文件摆放整齐,做好实习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六条 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团队合作和社会责 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七条 遵守保密和计算机网络安全规定,实习期间如遇偶发事故,学生 应立即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第八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总结报告、认真填写实习登记表、撰写专业实 习论文或实习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按时上交有关实习材料。 第九条 实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实习,对严重违纪或一再违纪屡教 不改者,立即停止实习,取消实习资格,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并按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爱护实习单位公共财产,对实习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及经 济损失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80 上海海关学院实习队长职责 第一条 树立团队合作、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协助实习指 导教师做好实习队的日常管理。如无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本实习队的日常 管理。 第二条 实习前组织召开实习准备会议,集体学习学生实习指导手册,管 理、发放实习材料,建立通讯联系网络,报实习指导教师或院系领导。 第三条 带领实习队统一报到,做好实习生的日常考勤。 第四条 做好实习动态的信息反馈,组织编辑《实习简报》,报实习指导 教师。 第五条 组织实习队参加实习单位的业务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及各项社会 公益活动。 第六条 加强与实习指导教师的信息沟通,发现实习隐患及时上报。 第七条 协助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习登记表等实习材料整理、汇总 工作。 281 上海海关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根据学校实习管理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包括当年全校各专业参加专业实习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包括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等方 面的综合考评。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积极参加党团组织和实习单 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和公益性活动。 (二)勤于钻研、虚心好学,能够综合运用将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实习报告书写规范,实习中的各项考核成 绩优秀,有突出的实习事迹,得到所在实习单位的好评。 (三)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工作责任心强;关心集体,富有团队协 作精神;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出色完成实习任务。 (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服从 领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一)无故缺勤者。 (二)病、事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 10%者。 (三)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因不服从分配等受到实习单位批评者。 (四)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五条 学校优秀实习生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评议, 宁缺勿滥。 (一)评选表彰比例控制在实习生总数的 10%以内。 (二)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评价、实习考核成绩 和学生综合表现,确定本院系优秀实习生名单。 (三)学生本人填写优秀实习生登记表并附实习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报送 院系,经院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282 (四)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83 上海海关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 10 月 28 日 沪关院教〔2019〕1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 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进一步加 强课堂教学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激励广大青年教师围绕人才培养中心工 作,在教学岗位上建功立业;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切实提升青年 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由工会、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实验教学中心、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部、教师工作部) (以下简称“人事处”)共同组成学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教 学竞赛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竞赛活动中的重大事宜。工会牵头组织开展校 级教学竞赛,做好评比奖励机制保障;教务处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参 赛人员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评价、组织开展提升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培育活动; 人事处负责审核参赛人员基本信息及师德师风情况。 第三条 教学竞赛组织委员会可聘请若干名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和校教学 督导团成员组成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各学院(系、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教师教学基本功培 训、教学展示、教学竞赛等活动。 第三章 参赛人员资格 第五条 参加教学竞赛的青年教师应秉持“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认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六条 参加教学竞赛的青年教师一般为独立承担两轮及以上本科生课程 授课任务,近一学年完成本科教学工作量、无教学事故、学生评教不低于全校 排名前 70%的教师。 284 第七条 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至少参加一次学院(系、部)或校 级组织的教学竞赛。鼓励 40 周岁以上专兼职教师自愿报名参加比赛。 第八条 参加校级教学竞赛的教师需经院(系、部)初选推荐,参加市级 及以上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的教师需获得过校级教学竞赛并经学校推荐。 第四章 竞赛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建立校院(系、部)二级教学竞赛管理制度。学院(系、部)可 制定本部门教学竞赛管理办法,开展形式多样的说课、评课、教学观摩等教学 活动,根据教师教学效果,确定参加校级竞赛的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参赛 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工会及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第十条 校级教学竞赛由工会牵头组织开展,教务处配合组织校内外专家 进行专业评审,由竞赛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得分,公示比赛结果。 第五章 竞赛结果和使用 第十一条 校级竞赛设奖项若干。学校、院(系、部)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颁发获奖证书,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人事处、教务处对校级竞赛获奖情况进行记录备案,作为教师 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校级竞赛优胜者进行教学竞赛辅导,工会优 先推荐优胜者参加市级和国家级教学竞赛。 第十四条 教学竞赛获奖选手的教学视频和教学材料,可作为我校优秀教 学成果,对校内教师公开,以供学习和交流,由教务处留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会、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试行期一年。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比赛评分表 285 附件 上海海关学院青年教师教学比赛评分表 参赛教师 课程名称 竞赛评议指标 教学内容 32 分 教学组织 32 分 语言教态 11 分 教学特色 5分 分值 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生的特点 8 概念准确、内容充实、信息量大,渗透专业思想,为 教学目标服务 10 反映或联系学科、专业发展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 3 重点突出、条理清楚,内容承前启后,循序渐进 11 教学过程安排合理,方法运用灵活、恰当,教学设计 方案体现完整 11 有效地启发学生思维,调动学习积极性 11 教学时间安排合理,课堂应变能力强,教学秩序井然 3 熟练、有效地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 5 板书设计合理、运用恰当、字体图表工整、美观、规 范、大小适当 普通话讲课,语言清晰、流畅、准确、生动,语速节 奏恰当 教学反思 6分 2 分最多 位小数 (只能 以 0.5 为计分 5 4 教态仪表自然得体,精神饱满,亲和力强 2 教学理念先进、风格突出、感染力强、教学效果好 5 符合教学大纲,内容充实,反映学科、专业前沿 2 教学目标明确,思路清晰 2 准确把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针对性强 4 教学进程组织合理,方法手段运用恰当有效 4 文字表达准确,简洁,阐述清楚 2 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三方面着手,做到 联系实际、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表达流畅 6 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合计分数 评语简述 合计得分 286 各项得 保留一 肢体语言运用合理、恰当,教态自然大方 评委签名 备注 注: 课堂教学合计分数 教学设计 方案 14 分 得分 单位) 上海海关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2019 年 10 月 28 日 沪关院教〔2019〕156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合理配置教室资源,有效、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提高为教 学服务的质量,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全校 教室包括公用教室和专用教室两大类。 (一)公用教室主要包括各类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基础实验(训) 室等。 (二)专用教室包括 ERP 沙盘模拟、海关商品归类、海关缉私、模拟法庭 等经实验教学中心认定的专业实验(训)室,培训学员专用教室等。 (三)综合保障处和院系(部)应设专人分别负责公用教室和专用教室的 日常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教室的使用和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 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按程序审批。 教室用途变更需由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并报综合保障处备案。 第二章 教室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度使用。 (一)教室管理纳入教务管理岗位职责,专人管理; (二)每学年会同综合保障处对全校公用教室进行普查,核实各教室座位 数、教学仪器、设施(备)并登记建档。 (三)依据全日制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调配使用教室。调度使用公用语音教 室、计算机基础实验(训)室时,应预先商综合保障处了解各教室设备及系统 287 配置情况。 (四)协调处理教室使用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 专业实验(训)室由院系(部)调度、培训专用教室由党校工作 部调度,安排专人掌管门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类教室土木水电设施由综合保障处统一管理。 (一)教学楼内设立公用教室管理室,安排专人掌管公用多媒体教室的门 匙,并负责其日常管理。 (二)做好年度维修费预算和开学前的教学设施检查,提供教学楼、教室 内的土木水电设施日常维护和修缮服务。 (三)统一设置教室内空调开启时间及温度。 第七条 各类教室教学仪器设备由综合保障处统一管理。 (一)安排专人掌管公用语音教室、计算机基础实验(训)室的门匙,并 负责其日常管理。 (二)做好年度维修费预算和开学前的教学仪器设备检查,提供公用教室、 专用教室教学仪器设备(多媒体、计算机、投影仪、监视仪、扩音器等)技术 支持及日常维护管理服务。 (三)负责培训、指导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 第三章 教室日常管理 第八条 教室的日常管理是指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及全日制学生课余自修 等活动过程中对教室的使用进行的管理。 第九条 教室日常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期课程安排表、临时教学任务通知、课程调整 通知及学生自修要求,按时开启、关闭教室。各使用教室须在上课前 15~20 分 钟间开启。 288 (二)进行教室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护教室及其设施不受破坏。关好 教室门窗、电灯,检查教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窗帘、讲台、空调等设 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报修。 (三)按照教学要求开放多媒体等设备,保护教室内的教学设备不受破坏。 设柜上锁的教学设备在课前打开,课后及时锁上。发现教学仪器设备故障或损 坏,及时向综合保障处报修。 (四)为教室配备粉笔、板擦等基本教具并经常检查,定期置放补充。 (五)按要求进行教室及教学大楼的卫生保洁,配备必要的保洁器具。 (六)语音教室、计算机基础实验(训)室、专业教学实验(训)室除第 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按照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教师上课应按照设备开启程序操作使用多媒体及投影仪等设施, 上课结束后及时关闭多媒体及投影仪等设备。控制台的操作程序是: (一)打开控制台内的控制盖板,按“上课”键后系统自动打开电脑、投 影机、功放等设备。 (二)按“台式机”键后,投影机的信号可切换至电脑信号;打开展台, 按“展台”键后,投影机的信号可切换至展台。 (三)上课状态下,投影机的“开、关”键可开启和关闭投影机;线路的 “增、减”键可调节音量大小。 (四)按“下课”键后系统将自动关闭所有设备。 (五)课后 20 分内教室管理人员应锁好控制台。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教室人员应遵守以下教室使用守则: (一)保持教室、楼道及教学区整洁,自觉维护文明卫生的环境。不得穿 背心、平脚裤、拖鞋进入教室,严禁打闹或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乱丢各种 废弃物或将垃圾遗弃在课桌抽屉,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字条等;严禁带入任 289 何食物,语音室、计算机基础实验(训)室、专业教学实验(训)室严禁带入 饮用水;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严禁吸烟。 (二)爱护教室、楼道及教学区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教室内的各种 设施设备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同意不得移出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不得擅 自操作多媒体设备,不得损坏(包括随意涂抹、刻画、污损等)课桌椅、书写 板、门窗、窗帘、照明设施、墙面等公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教 学楼,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 (三)尊重教室管理人员,规范使用教室。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反锁 教室门自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教室使用完毕后,自觉关闭门、窗及电源等。 第四章 教室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使用指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内的教学任务;辅导讲座使用指 各类学术讲座、教学辅导或教研活动等;学生活动使用指学生非教学任务的业 余学习和有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等。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至少应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由各部门授权专人负责本 部门师生教室申请审核。 第十四条 教室使用申请程序: (一)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办理教室调用申请。 1.申请人在线填写教室借用申请,详细填写借用理由、使用人、时间、教 室、活动人数、联系电话、是否使用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等信息; 2.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操作。 3. 部门审核人员操作完成后,教室借用系统根据教室空闲情况自动审核同 意教室借用。 4. 教室管理人员根据教室借用信息适时开启借用教室。 290 (二)申请教室使用得到批准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室管理 管理人员办理注销手续。 (三)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动和占用教室。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若因 故需要临时调整,应按调(停)课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好调(停)课教室借 用手续。 第十六条 公用教室原则上只安排、接纳教学活动,非教学活动使用必须 按照本规定的第十四条办理使用手续。各部门审核人员务必注意:凡内容涉及 思想意识形态的各种报告、讲座、论坛或交流活动,主办部门需提前将有关主 题、提纲、校外主讲人基本情况和举办时间、地点、听众范围等信息报学校分 管校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同意借用教室。 第十七条 根据教室空闲情况,各部门可网上申请相对固定的教室用于学 生创新创业活动等项目的开展。 第十八条 教室管理人员根据学生实际上实习情况,每天开放适度的公共 自修教室(日常教学活动时间除外) 。开放自习教室,应采取“逐间逐层”动态 开放的原则,即保证学生的自习需要,又做到节约资源。 第十九条 学校法定假日调课、统一考试及有重要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 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通知处理,已办理教室使用申请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 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二十条 教室只能用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 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 国家机密、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291 (二)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德 的活动。 (三)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讲座、培训班等。 (四)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其它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者, 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设施(备)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综合保障处按管理职能分别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关学院教室管理规定》(沪关院教〔2009〕261 号 )废止执行。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92 (2019 年 11 月 6 日 沪关院教〔2019〕16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 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 热情,学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实施创新创业拓展学分制度。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 标定位和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拓展学分(以下简称“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 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 活动中的经历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 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学分的获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要包括:申报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且顺利结项、通过各类语言能力社会考试(普通话、大学 英语、专业英语等)和职业资格考试、参加省部级以上级别的学科竞赛并获奖、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文化活动或实践性项目,以及教务处 认可的其他创新创业活动或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本科日常教学管理体系。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创新学分的最后归档工作。 (二)院(系)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做好创新创业教 育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全面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实施, 开展学分的宣传、申报、初审、汇总、公示、上报等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成果录入和学分认定工作,完善成果材料存档工作。 (四)科研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 第三章 学分规定与要求 293 第五条 创新创业拓展必修学分 2 个,性质等同于“公共必修课”,普通全日 制本科生必须修读创新学分,才能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创新学分获得的对象是本校在籍本科生,获取时间为本科生在籍在 校学习期间。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凡是在创新创业、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 活动中,表现出创新意识、提出新见解、有新发现、或获得奖励,均可获得创 新学分。 (一)创新创业:个人自主参加国家和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 划项目、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的。 (二)学科竞赛:参加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区域级各类学科竞赛、创新 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 (三)专业认证:获得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获得国际或国家级注册资 格证书、专业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资格认证考试证书。 (四)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提交 PDF 版全文和期刊封面、 目录的电子档或扫描件) ;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并有论文录用(须提交会议邀请 函、论文录用通知电子档或扫描件) ;公开出版的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 教材等) 。 (五)发明专利:获国家发明专利(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电子档或扫描件)、 软件著作权授权(须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电子档或扫描件)。 (六)社会实践:学校批准或认可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名次者、申办 企业或者深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等。 第八条 本科生创新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见《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 新创业拓展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 第五章 分值及计分标准 294 第九条 创新学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实践活动 取得的各类证书、成果或相关活动证明认定,对相关认定事项说明如下: (一)不同项目内容的学分可累加计分。 (二)遵循“就高原则”,同一项目内容的学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 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只计最高分,不重复累加计算。 (三)团队项目获得的学分参照个人项目的学分赋值标准,根据分工和参 与情况划分到相关参与项目的各位学生。 第十条 根据其累计分值确定学生是否达到要求。毕业审核前,教务处为本 科生审核创新学分累计情况,结果记录《创新创业拓展》课程。创新学分累计 超过(含)8 学分者,成绩记录为“优秀”;累计 5~7.5 学分者,成绩记录为“良 好”;其他记录为“及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学分: (一)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六章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 (一)学术论文发表,以发表的正式刊物为准。 (二)各种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准;技术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 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为准;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以学院或个人收到的分成经费 为准;技术成果鉴定,以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三)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材料、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报告,并有 校内相关活动组织部门的推荐证明。 (四)获奖情况需附相关证书,其它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 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295 第十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一)学生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待遇,以作弊论 处。 (二)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 以通报批评。 (三)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的,要重新认定;认定违规问 题严重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取消该院(系)本年度学分认定的 结果。 第七章 认定程序及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学生本人申请,通过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学 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相关证明材 料需经项目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并交学生所在班级学委 汇总。 (二)初审:对照《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 定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组织初审。初审小组由班 委组成,可吸收党团支部成员或学生代表参加。 (三)确认:由院(系)组织对各个班级的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进行最后的统 一审核认定,并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公示:经院(系)确认后,由院(系)统一向学生进行公示(张贴或 网上公布)一周,若有异议,则须复查、调整,再确认。 (五)报备:经公示无异议无误的创新学分,由院(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 录入初审结果,并统一汇总学分统计报表报送教务处备案,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认定面向在校大三、大四学生,每年 11 月进 行一次。 296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对创新学分审核和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创新教 育学分宣传及组织工作开展好的院(系)将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者,查实后 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院(系)可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系学生专业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由教务 处负责解释,原办法(沪关院教〔2015〕232 号)废止。 附件: 1.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2.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申请表 297 附件 1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 定标准 一、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 代码 项 目 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 创业竞赛 01 02 03 条 件 获得大学生 创新创业训 练计划项目 立项,并完 成和通过结 项评审 标 准 学分 国家级(项目负责人) 2 国家级(项目组成员) 1.5 市级(项目负责人) 1.5 市级(项目组成员) 1 校级(项目负责人) 1 校级(项目组成员) 0.5 参与教师主持 的科研项目 参加、完成 科研项目的 调研、实验 和研究 其 他 不在上述范 围内的其他 学校专家组审核 创造、创新、 研究成果 有阶段性论文、报告、 实物等成果 认定依据 提交盖有教务 处公章的大学 生创新创业、 立项和结项报 告复印件证明 2 由课题负责人 提供的学生参 与项目情况证 明 参照以上 各标准 提供审核认定 证明 二、本科生发表学术论文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代码 项目等级 学分/篇 04 被 SCI、EI 收录 6 05 CSSCI 及其扩展期刊学术论文 4 06 一般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2 07 普通期刊学术论文 1 08 全国性报刊(理论版) 2 项目代码 项目等级 学分/篇 298 认定依据 1.提供发表论文的刊物; 2.属多人合作完成者,按排 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 0.5 学 分,到 0.5 学分后参加者每 人获 0.2 学分。。 认定依据 09 省级报刊(理论版) 1 10 国际性学术会议收录论文 4 11 全国性学术会议收录论文 2 12 省部级学术会议收录论文 1 说明:全国性报刊(理论版)参照中文核心期刊计算;学术会议级别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术 期刊类别,按照南京大学(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三、本科生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代码 13 14 15 等级 获奖等第 分值 国际级竞赛、互联网+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 特等奖 7 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 一等奖 6 品(国赛)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国家级竞赛、互联网+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 特等奖 6 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 一等奖 5 品竞赛(市赛) 二等奖 4 三等奖 3 特等奖 4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优胜奖 0.5 省部级竞赛 备注: ① 集体项目的前三名参赛者获取相同的最高学分,第四名以下(含第四 名)的参赛者乘以调节系数 50%后记录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不 做四舍五入,以 0.5 为界限。如:0.1-0.4 则取 0;0.5-0.9 则取 0.5)。 ② 经教务处认可的学科竞赛,方可依据此表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③ 学生以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竞赛不同级别赛事(或在同一竞赛同一级别 赛事中获得多个奖项),按获得最高分值的获奖结果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④ 互联网+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参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 奖来执行。 299 四、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等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代码 项目类别 项目及标准 学分 16 社会实践 获得省部级、市级及以上优秀团 队、先进个人 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累计 30 个小时 17 18 参加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工作一 年,经考核合格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财务 预审员工作一年,经考核合格 志愿活动 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实践、 实习活动 海外实践 认定依据 2 提供获奖证书 1 提供志愿者服务卡片,及 相关组织活动说明,每次 参与活动不少于 1 小时。 1 提供学生处考核意见。 1 提供财务处、教务处考核 意见。 1 40 小时及以上,提供相关 组织活动证明. 说明:参加社会实践团队的调查报告作者原则上为一人;集体获奖,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 0.5 学分,到 0.5 学分后参加者每人获 0.2 学分 五、本科生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代码 19 20 21 22 项目 标准 学分 第一专利权人 6 发明专利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一般成员 4 第一专利权人 4 实用新型专利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一般成员 2 第一专利权人 4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 认定依据 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一般成员 2 第一专利权人 6 一般成员 4 提交著作权登记证 书 说明:一般成员(限 2 人) ,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 1 学分。 300 六、本科生专业认证项目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标准 项目 代码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证书名称 非英语专业学生 CET4 级 425 分以上 非英语专业学生 CET6 级 425 分以上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四级考试 合格 全国大学外语专业八级考试 合格 全国计算机等级(NCRE)或 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 考试一级或二级合格以上 全国计算机等级(NCRE)或 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 考试三级或四级合格以上 普通话水平资格等级证书二 乙以上 国家司法考试合格 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2 门课程合格以上 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 2 门课 程合格以上 发证机构 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 级考试委员会 全国大学专业外语考试 委员会 上海市非计算机专业等 级考试委员会、教育部 考试中心 学分 1 2 1 2 1 2 上海市普通话培训测试 中心 1 司法部 2 相关管理部门 2 相关管理部门 2 33 上海市外语(英、日)口译 岗位资格证书中级以上 相关管理部门 2 34 托福考试(TOEFL) 美国教育服务处 ETS 2 35 雅思考试(IELTS) 剑桥大学地方考试委员 会、英国文化委员会和 澳大利亚教育国际开发 署 2 36 GRE 考试 美国教育服务处 ETS 2 37 日本语能力测试(一级、二 级) 日本国际教育协会 2 38 英语翻译资格口译考试 39 外语翻译证书考试 40 商务英语考试(BEC) 国家人事部、中国外交 局 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 外国语大学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 会 认定依据 提供相关合 格证书复印 件 2 2 2 说明:认证项目若为分数制,获取分数应达到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线,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301 附件 2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年级 专业 Email 联系电话 项目代码 具体内容 申请学分数 申请学年学期 申请信息 (另附有关文字材料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依据 以上栏目由学生本人填写 经班级初审小组审核,建议该生获学分数: 班级初审 小组意见 审核人签字(盖章): 初审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 月 院(系) 认定意见 日 确定学生获 学分数 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注:申请信息中“项目代码”对照《上海海关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拓展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 准》中的项目代码进行填写。 教务处制表 302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9 年 11 月 7 日 沪关院教〔2019〕163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 号)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学 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受处分学生处分解除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 〔2018〕5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我校组织实施的各专业教学计划内开设课 程(含考试课和考查课)的考试。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我校教学管理部门指 定的实施考试的场所。 第三条 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 认定与处理以及违规处分的解除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文具者,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笔记、资 料的; (四)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五)在考场或考试组织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 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的; (七)擅自将试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 考场的; 303 (八)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九)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十)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拒不执行考场纪律、考场指令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十三)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 报告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 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以任何形式(书本、纸张、书写在桌面、衣服上等)携带、持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文字记录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 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传接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 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交卷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又拿回试卷涂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九)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组织作弊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考试工作人员、阅卷教师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 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304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的; (二)阅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 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 消补考资格,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第(一)至(七)项或第六条所列第(一)至 (四)项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视情节 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第(八)至(十)项作弊行为之一或在校期间 两次(含)以上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补考资格,视情节和 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考生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构成违纪或作弊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 应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 察看处分的,只有在解除处分后,才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程序按照 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监(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试违 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对考 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三条 《考场情况记录》是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监(巡)考人 员应如实详细记录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并由两名以上(含 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305 第十四条 监(巡)考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 违规考生在《考场情况记录》上签字,拒绝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 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巡)考员写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五条 为维持考场秩序,监(巡)考人员在完成《考场情况记录》填 写程序后,应立即责令违规考生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监(巡)考人员应在当场考试结束后,立即将相关违纪记录和 证据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应立即组织包括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相 关监(巡)考人员等 3 人(含)以上进行调查,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应作书面记录),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并提出初步违纪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为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做出 处分决定,并抄送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为记过处分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 通过后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为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的,提 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 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 和申诉。 306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请学生签收。学生拒绝 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 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相关事 宜按照《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沪关院学〔2009〕125 号)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违规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的适用类型。因学生考试违规所受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 、留校察看四种类型的处分可以申请解除。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学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已完成规定的考察期;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定期主动向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汇 报思想; (三)认真对待学习,有较明显的改过表现; (四)在考察期内未再受校、系级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考察期: (一)因课程考试违规受各类处分的考察期分别为: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考察期 6 个月;记过及以上处分考察期为 12 个月。 (二)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又受到校、系级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者在 解除处分后一年内又因课程考试违规受到校、系级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其考察 期每次相应延长 12 个月。 (三)受处分学生累计三次因课程考试违规受到各类处分的,或者在考察 期内因毕业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各类处分的,取消其在校期间申请解 除处分的资格。 307 第二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处理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的 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课程考试违规处分申请解除审批表》。申请书中应写明 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组织班 干部或全班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 (三)系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辅导员意见进行审核。系学生工 作部门在《学生课程考试违规处分申请解除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与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等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解除处分的处理建议 并分类审批。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负责审批;解除记过处分, 由分管副校长审批;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 (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考察档案,由辅导员及时记录受处分学生的日 常表现,并整理归档。 (二)处分决定作出后,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要及时与受处 分学生谈话,并将谈话情况记录归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对本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 对改正错误的承诺写出书面材料;以后应定期针对自己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思 想汇报归档。辅导员要高度关注受处分学生的表现,并给予正确的教育与引导。 (四)解除处分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年的 3 月份和 9 月份由各系按程 序上报。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毕业时未满考察期的,须待考察期满后才能向学 校提出解除申请,并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308 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考生和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上海海关学院考场规则》、《上 海海关学院监考规则》参加和组织考试。考试工作人员违反监考规则,按照《上 海海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参加由国家或上海市统一组织在我校进行的考试(大学英语考试、计算机 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及相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上海 海关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沪关院教〔2018〕105 号)》废止。 309 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2019年11月12日 沪关院教〔2019〕1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 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 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要求,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 下简称训练计划)工作,促进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 能力,加强组织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训练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鼓 励创新、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导师辅导、 定期考核、规范管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所含的各类项目,其 中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国创”) 、上海市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创”) 、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 简称“校创”) 。 第四条 国创、市创项目均从校创项目中产生,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 与实践,提倡交叉学科研究及行业特色研究。训练计划实施项目制管理,分为创 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 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 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 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 310 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管理 训练计划纳入实践育人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领导、制度 配套、经费保障。 (一)学校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训练计划 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教务处分管 实践教学的副处长及各院(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组员。成员随工作变动 自然更替。 (二)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管理,开展项目 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 定本单位的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实施),组 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初审、中期管理(包括项目变更、开展中期检查、组织学 术交流等) 、结题验收、评审、材料档案管理等管理工作。 (四)为充分发挥院(系)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项目采用校、院(系)两级 管理机制,院(系)应明确项目管理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相对固定,联系人名 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训练计划面向全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原则上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 (一)项目团队成员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具有较强 实践动手能力、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 有浓厚的兴趣。每位学生同一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有未结项的不能参 与。 311 (二)鼓励学生团队申请(不超过 5 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 目和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合作研究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 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 导师;教师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项目,一般每年不超过 2 项。 第八条 学生在训练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做到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 主管理。 (一)项目选题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可学生 自主确定或参考《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指南》。 (二)申报项目须由学生自行选定或学校配备指导教师,创业训练项目和 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应不少于 2 名。 (三)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 断调整优化,保证在校期间完成。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 年,创业训 练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九条 学校每年11至12月启动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经学生个人或团队 申请、院(系)审核、学校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名额分配 教务处综合考虑各院(系)历年立项数、学生规模、学科特点、管理成效 以及经费总量等因素,确定每年校创立项分配方案及申报国创、市创的名额分 配方案。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 (一)递交申请。项目申请人认真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申请书》打印一份,经指导教师签署评价意见后提交学生所在院(系) 。 312 (二)学院(系)初审。院(系)汇总《上海海关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申请书》、组织初审(视情况组织答辩),并填写推荐意见,按推荐排名次 序填制《上海海关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统计表》报教务处。对于跨学院、跨 学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系)向学校申报,初审主要审核项目的创 新性和可行性。 (三)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公示和报送。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 由教务处立项登记备案。推荐申报国创和市创的项目需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 和市教委审核备案,经审核后发布立项。 第十二条 中期管理 (一)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与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签 订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院(系)组织实施中期检查。 1.项目负责人提交《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 报告》,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汇报项目完成情况、目前存在困难和 问题,下一步开展工作的计划等。 2. 院(系)开展项目中期审核。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各 项工作完成情况、中期成果等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 建议;如发现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现象,应 提出及时终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3.中期检查后的“中期检查表”应存于项目档案,并及时交教务处备案。 (三)项目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 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做出详细描述,其中项 目延期不超过 6 个月。院(系)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给出同意与否的结论, 并提交学校认定并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 313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项目结题报告》打印两份,并附验收必须的成果材料。项目验收的必须材 料为总结报告,硬件项目须有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补充材料为 论文、设计、专利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教务处启动结题验收工作。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 通过查验相关结题材料,听取项目组成员的汇报和答辩,在全面评价项目完成 情况和成果水平的基础上,对项目做出是否同意结题的评定。国创和市创验收 结果需报教育部和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后期管理 (一)教务处定期组织对训练计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进行评选,编印优秀 项目成果集,被评为优秀项目的学生和指导教师,以及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表现 突出的院(系)项目联络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二)鼓励优秀国创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时创新创业大赛 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三)鼓励优秀市创、校创项目积极参加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成果展等市级创新创业赛事。 (四)对取得阶段性成果训练计划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 申请、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审核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 行;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经学校组织专家审核鉴定 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 (五)所取得的项目成果产权归学校所有,发表学术论文时应注明上海海 关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六)学校根据教师指导项目的时间、项目内容认定其教学工作量。通过 结题验收的创新项目每项相当于教学工作量 18 课时、创业项目每项相当于教学 工作量 36 课时;入选上海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成果展、全国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的创新项目每项相当于教学工作量 27 课时计算、创业项目每项相当于 314 教学工作量 45 课时计算。教师申请晋升职称时,教师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认 定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总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训练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划拨的项目配套 资金组成,财务处、教务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按《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经费一次拨付,分期使用。认定为国创、市创的项目,追加差 额拨付。 (二)项目资助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 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国家 级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2 万元/项,国家级创 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10 万元/项。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市创 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1 万元/项、校创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 0.5 万元/项。 第十八条 经核查,对因项目组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 项目中止,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经费, 并视情节轻重冻结未用经费或追缴已拨经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项目保障 训练计划是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科教学管理 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践、实习基地等场所面向参与项目 的学生开放并免费提供场地、仪器设备及技术等服务。 315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 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 机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附则 学生在项目实施中不得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对剽窃、抄 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将取消该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沪关 院教〔2012〕58号)自行废止。 316 上海海关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2019 年 12 月 3 日 沪关院教〔2019〕19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有关规定,有目标、有计划地加强我校教 学团队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的与内容 第二条 通过教学团队建设,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以院系(部)为单 位,加强教研室、课程模块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建设,选聘高水 平教授担任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支持组建校企、校 地、校校联合的协同育人中心,打造校内外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创新团队。 第三条 根据各专业、课程的情况,建立结构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 资队伍建设方面可以起到示范作用的校级教学团队,资助其开展教学研究、课 程建设、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安排教师进修等工作。把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师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制定专门培养培训计划, 为其职务晋升创造有利政策环境。 第三章 建设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团队及组成。根据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以院系(部)教研室、实 验(实训)室等为建设单位,以专业或课程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 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 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 平方面成效显著。 第五条 带头人。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 学术思想;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本校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 并能按教学计划连续承担本课程教学。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 317 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根据院系(部)实际建设需要,接受具 有副教授职称的带头人申报。 第六条 教学工作。教学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专业、行业现 状,追踪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 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 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团队无教学事故。 第七条 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完成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 一流本科课程、重点课程,积极开展示范性全英语课程、优质在线课程及虚拟 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第八条 教材建设。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教材使用效果好。 第四章 建设的申报与审定 第九条 校级教学团队由院系(部)确定进行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投票通过后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的申报工作每年一次,以教务处公布的有关申 报指南为准。 第五章 建设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评审通过后,由团队带头人填写《上海 海关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 ,制定本团队进一步建设的具体方案,并根据其 建设需要,在规定额度内申报团队建设资助经费,经所在院系(部)审核后报 教务处备案。教学团队建设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按照《上海海关学院教学 团队建设任务书》的要求,立项一年半至二年内进行中期检查,建设期满进行 结题验收。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停拨建设经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 318 格后方可申请拨款。教务处组织专家开展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评审工 作。院系(部)负责监督本部门院级教学团队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期满后,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带头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教 学教学团队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向市、海关总署及国家推荐高一层次教学团队原则上从校 级教学团队中产生。 第十五条 建设周期内获市级、署级、国家级教学团队称号的,学校教学 团队实行简易验收程序——教学团队建设带头人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教学教学 团队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成果资料即可。 第六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团队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为每个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予以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其 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教学 团队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凡在建设期间获市级、署级及国家级教学团队称号的,学校资 助的后续经费继续拨付,市级、国家级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标准另行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团队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于校级教学团队建设负责人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 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院系(部)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 关学院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沪关院教〔2010〕142 号)废止执行。 319 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 12 月 3 日 沪关院教 〔2019〕19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及《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 意见》(教高〔2019〕8 号)文件精神,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推进上海海关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促进和形成一批教学理念先进、教学内容 优化、教学方法合理、教学水平高的全英语教学课程,发挥优秀全英语课程的 示范辐射作用,适应海关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依据《上海高校示 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二条 学校将分期分批、有侧重的实施校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的建设。 第三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课程教学现状,与院系 (部)进行协商;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相关专业示范性全英 语教学课程建设计划。 第四条 校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人员讨论 或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审议通过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校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每一轮次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计划每 三年制订或修订一次。 第三章 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 第六条 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目标是:通过建设,促进和形成一批教 学理念先进、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合理、教学水平高的全英语教学课程, 发挥课程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第七条 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的内容包括: 320 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的建设内容包括师资的培训与培养、聘请国外教师、 专家来华讲学、优秀全英语教学课件的制作、全英语教学经验研讨等。同时, 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共享相关教学资源,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一)全英文教学课件建设。全英文教学课程应根据课程教学要求,编制 全英文课程教学课件,课件的制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与课程教学组织实施相 一致。 (二)全英文在线课程建设。在建设周期内,要同步完成线上课程教学的 建设,鼓励实现视频课程的上线和共享。线上课程建设的同时,需提供该课程 的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队伍、授课教案与习题、实践(实验、 实训、实习)指导、参考文献等材料。 (三)全英文试题库及试卷库建设。要根据课程性质、课程类型,并结合 全英文授课的特点及授课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项目建设期间建立适合全英文授 课的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试卷套数不低于 10 套。全英文教学课程的考核,其 试卷命题和学生答卷应全部采用英语。 (四)教学团队建设。制定课程团队建设规划,形成一支英语水平高、能 准确理解教材中的知识内容、可以流畅地运用英语进行授课和交流,并且专业 能力强、教学方法好、教学效果优秀的课程教学团队。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报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全英语教学”是指使用英语进行全程授课(重要概念、关键词句等可用 中文补充说明),包括课程设计、课堂讲授、实验、上机指导等。在全英语教 学课程中,教师选用国外优秀的英文原版教材作为主教材,制作并使用英文课 件,用英语讲授课程内容并与学生开展互动,布置并批阅英文作业,考试采用 英文命题并要求学生用英文答题。其他外语语种参照“全英语教学”标准执行。 (一)申报建设的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原则上应是学校本科非语言类的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至少已面向一届学生开设,教学 效果良好; 321 (二)申报课程的负责人有良好的英语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申报课程应有人员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教学团队成员结构合理、外语水平较 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好,鼓励聘请国外教师、专家来华进行参与全英语课 程的教学工作; (三)凡属于外语类专业或已被评为市级外国留学生英语授课课程、市级 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在其有效期内不再被接受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申报。 第九条 校级示范性全英语课程采用申报立项制。申报程序为: (一)教务处根据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计划,下发通知提出申报、评 审程序与要求; (二)院系(部)根据学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申报的总体要求,组织校示 范性全英语课程的申报工作并遴选示范性全英语课程责任教师; (三)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对本课程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和制订课程建 设年度目标、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及课程教学团队的人员分工等,按要求填写 《上海海关学院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书》,报所在院系(部)。 经院系(部)审核后,统一送教务处组织评审。 第十条 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评审立项程序: (一)各院系(部)申报课程经教务处复核汇总后,提请由校内外评审专 家组成的工作组评审; (二)经评审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立项; (三)凡经审核认为需要修改的,由课程责任教师,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后, 通过所在院系(部)重新向教务处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专项资金。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 设经费按年度下达,必需按规定用于课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经费具体使 用方法,按照财装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的申报、评审、咨询、 检查、验收及指导、协调解决课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322 第十三条 院系(部)会同教务处做好本部门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遴选与规 划,负责示范性全英语课程日常管理与协调,了解掌握教学与建设状况,分析 本院系(部)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措施或 建议。 第十四条 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建设实行课程责任教师制。学校对校示范 性全英语课程实行目标管理,中期检查,到期验收。具体如下: (一)中期检查。教务处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计划 执行情况中期检查。凡中期检查结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 所在院系(部)帮助分析查找原因,督促制订改进措施,并用以书面形式报教 务处和所在院系(部)。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学校给予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的依 据之一。 (二)验收评估。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期满,须经验收评估。由教务 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根据学校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 照各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建设目标、内容、措施等情况,实施验收、评估。评 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未达标。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课程优先考虑推荐列入下 一轮市级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申报,继续予以重点支持,列入今后上报上海市级 示范性全英语课程的候选课程。评估结果未达标的课程,应当根据验收组的有 关意见,在院系(部)的帮助下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年时限内达标。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激励机制 (一)学校对校示范性全英语教学课程建设予以资助,对课程建设中成绩 突出的教师,学院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项目、业务进修、学术活动等方 面给予优先考虑或安排。 (二)示范性全英语课程课程的建设作为学校国际化办学状态和教学工作 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示范性全英语课程建设实效列入有关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和院系(部)教学工作评估考核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23 上海海关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19 年 11 月 21 日 沪关院教〔2019〕2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手段。为激励师生参加开展学 科竞赛,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项目类别 第二条 学科竞赛实行项目管理制,根据竞赛项目性质、学生培养作用及 经费预算、学生适应性等选择确定。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针对某 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术类竞赛活动。学科竞赛级别认定标准: (一)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总部为 第一单位举办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二)国家级学科竞赛是指科技部、教育部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 赛事;当前任期内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第一单位组织的全国范围的 赛事。 (三)省(部)级学科竞赛是指科技部、教育部以外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 级机构为第一单位自主主办的赛事;市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派所属厅局级部门为 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市教委、科委作为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从事学术研究 的各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赛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科竞赛由教务处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挑战杯”竞赛的 组织协调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为竞赛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仪器、 车辆等条件保障。 第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学科竞赛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编制相关工作年度预算。 (二)确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承办院系(部)。 324 (三)开展学科竞赛质量监控、统计年度学科竞赛成果。 第六条 院系(部)是承担学科竞赛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主要负责: (一)结合学科专业性质,遴选学科竞赛项目,将相关竞赛内容固化在人 才培养过程,纳入实践教学体系。 (二)将学科竞赛纳入本科日常教学管理环节,健全工作流程,规范管理。 (三)确定学科竞赛项目负责人,选派指导教师,建立稳定指导教师团队, 形成激励机制。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年度学科竞赛立项项目、有效管理项目预算经费。 (五)按时统计、上报学科竞赛成果,竞赛成绩、相关材料系(部)立卷 归档。 第七条 各类学科竞赛均应确定竞赛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教师 具体负责竞赛指导。 (一)竞赛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 1.申报竞赛项目、制定竞赛计划,组织学生报名、选拔参赛学生,制定培 训方案,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按竞赛组委会要求完成竞赛工作。 2.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为培训和竞赛活动提供的资金、场地、设备仪器、 竞赛期间后勤服务、安全保障等。 3.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经费结算、及时总结竞赛成果,形成教学档案。 (二)指导教师主要负责: 1.配合竞赛项目负责人,全面完成各项指导任务。 2.为参赛学生制定个性化指导方案,确保竞赛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八条 学校按预算申报在年度实践教学项目经费中划拨划学科竞赛费用, 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一)院系(部)根据实际,由项目指导教师通过实践教学平台申报竞赛 项目,生成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审核。 325 (二)教务处根据学校经费划拨情况确定竞赛项目,分院系(部)二次下 拨学科竞赛费用。 (三)院系(部)根据确定的竞赛项目,开展竞赛活动。各类竞赛必须在 划拨经费限额内运行。竞赛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竞赛成果、费用支付 情况分类统计,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教务处预留一定的学科竞赛机动费用,用于新增学科竞赛项目费和 日常管理等。 第九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宣传、竞赛条件准备、学生 安全和学术道德教育、竞赛指导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培训费、会务费:竞赛主办方收取相关费用。(报名费原则上由参 赛学生自行承担) (二)教师指导费:根据指导教师开展竞赛培训和竞赛期间参与指导工作 实际工作量核定津贴。辅导工作量以实际讲课课时计算,竞赛期间按每天 8 课 时折算,课时津贴标准按教师超课时标准执行,不再统计在学期教学工作量内。 即竞赛指导教师津贴=竞赛指导时数×超额课时津贴标准。 (三)差旅费:离开上海市参加竞赛期间,指导教师和学生的住宿费、车 船费等按学校差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运行费:承办部门组织学科竞赛所产生用于竞赛运行的宣传费、资 料费、邮寄费、车辆费等。 (五)获奖奖励费:用于奖励学科竞赛获奖项目,具体标准请参照第五章。 第十条 承办竞赛项目院系(部)及项目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学科竞赛经费, 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竞赛项目负责人填写《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 审核批准立项,并按要求填写《教师指导记录手册》开展学科竞赛活动。 (二)竞赛结束后,竞赛项目负责人填写《学科竞赛项目结项表》、并附 竞赛通知、指导手册、获奖证明、工作简报等相关材料及竞赛相关票据经所在 326 院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有关要求予以报销,并将《学科竞赛信 息统计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三)院系(部)学科竞赛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务处和财务处的监督,对 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未达到预期目标任务的院系(部),将酌情减少下一年度学 科竞赛立项的额度。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 据。 第十二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得个人或团队奖的学生除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 证书外,按照《上海海关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见附表。 获奖等级 奖励金额(单位:元) 国际性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区域性 一等奖 10000 5000 2000 500 二等奖 6000 3000 1000 300 三等奖 3000 2000 800 200 (一)同一项目重复获奖时,竞赛奖和指导奖按所获的最高奖颁发;同一 教师(组)指导的多个参赛队(个人)获奖时,指导奖按其所指导参赛队(个 人)获得的最高奖颁发。 (二)教师指导学生获得重要竞赛奖项的可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教学 业绩考核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27 (三) 学校定期总结学科竞赛工作,对工作出色、竞赛成绩优异的院系 (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组织学科竞赛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参赛如确需请假者, 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务处主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或院系(部)以本专业为基础组织 院内学术类、教学类竞赛,其竞赛活动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及奖励办法参照本 办法第三、四、五章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奖励由公共教学部体育教研室负责, 不包含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沪关 院教〔2015〕215 号)废止。 328 上海海关学院领导干部及同行听课管理规定 (2020 年 5 月 26 日 沪关院教〔2020〕64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的意见》 (教高〔2019〕6 号) 、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 才培养能力的意见》 (教高〔2018〕2 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整顿教育教学秩序, 严格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加强学习过程管理,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建立健全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和同行听课制度,特制 定本规定。 一、参与听课人员范围 (一)全体校领导; (二)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正副职领导; (三)全体专业负责人、课程群负责人; (四)全体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 (五)普通教师。 二、具体要求 (一)听课次数要求 1.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4 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2 次。 2.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次。 3.各学院(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次,其他领导每学 期听课不少于 4 次。 4.专业负责人、课程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 于 4 次。 329 5.普通教师:进校时间大于 1 年的,每学期听其他课程不少于 2 次;进校时 间不足 1 年的新进教师,听其他课程一般每周不少于 1 次。 6.请各学院(系、部)统筹安排听课,尽量覆盖所有课程。 以上人员如有兼职,则按次数要求多的身份听课(如担任分管教学负责人同 时又是专业负责人,则按分管教学负责人身份完成听课要求) 。 (二)听课课程要求 1.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听课范围为全校本科课程。 2.教学部门领导原则上对本部门开设课程进行听课。 3.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对本专业培养方案内所开设课程进行听课。 4.课程群负责人对本课程群范围内课程进行听课。 5.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对本教研室所开设课程进行听课;实验中心主任对本中 心所开设实验课程进行听课。 6.普通教师一般对本人开设课程相关的课程进行听课或者对教学效果较好的 教师进行听课。 (三)其他要求 1.每次听课至少听完一节课(45 分钟) 。听课人要尊重被听课教师,听课时 不得迟到早退,维护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听课结束后应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 交换听课意见,并认真填写听课评价表。如发现重要问题,请及时与教务处和学 生处沟通。 2.校领导、教务处和教学部门领导听课填写领导听课评价表;专业负责人、 课程群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普通教师和新进教师听课填写同行 听课评价表。具体表格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3.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填写听课评价表并签名。校领导、教务处和教学部门 330 领导的听课评价表每学期末统一交教务处留存;其他人员听课评价表由教学部门 留存,教务处检查执行情况。 4.教务处将各部门汇总的听课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 提出改进意见。如有重大教学问题,及时报告校领导。 5.领导干部听课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基本内容。每年末,教务处将领导 干部听课情况统计表送人事处备案。 6.特殊时期听课要求以临时通知为准。 三、其他 本规定一经公布立即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31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10 日 沪关院教〔2020〕9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努力 防范并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本科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本 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从事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教学与及其管理的教职工构成教学事故 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此处规定的教职工,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教辅人员和教学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 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程度相当。 第四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教职工 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不服的,有权依法依规申请听证、提出申诉。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 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 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依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程 度,按从重到轻分为三个级别:I 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 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II 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332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依据教学运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 教学类(A)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教学管理类(C) 、教学保障类(D)等四 种类别。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在本科教学各环节或者教学组织管理中向学生散布或出现违背党和国家 A1 的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 I 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A2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经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 认定:(治疗后)致残的 / 需住院治疗的 / 需就医的。 I/II/III 因未采取恰当保护措施,致使学生在体育课的考试或训练过程中身体受到 A3 伤害,经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认定:(治疗后)致残的 / 需住院治疗 I/II/III 的 / 需就医的。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者,请外聘教师、专家授课/调课、 请人代课、将合班课改为单班课、将单班课改为合班课者。 经审批同意调、停课后:未补课者/ 无正当理由 2 周内未补课者。 无不可抗力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 分钟以上/ 5-20 分钟者(或一 学期内累计两次迟到、提前下课 5 分钟以内者) 授课计划中应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学期的教学过程中未布置/批改作业 者。 未经教务处同意,教学内容偏离教学大纲,舍弃(或改变进度)学期课程 教学内容 4 个教学周(含)以上者。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无不可抗力原因使用手机等从事与课堂教学无 关的活动.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因指导教师主观原因,致使学生 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任务的。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直接造成答辩成绩显失公正者。 说明:不同事故等级的事项,用“/”区隔。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333 II/III II/III II/III II/III II III III II 序号 B1 B2 事 项 等级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直接泄露试卷试题者(使用开 I 放式题库生成试卷试题除外)。 考试准备工作未到位(包括试卷、监考人员、设备等),致使本场考试无 法进行 / 考试推迟 10 分钟以上 / 考试推迟 10 分钟(含)以下的责任者。 I/II/III 考试完毕,未认真清点试卷、答题纸(不含空白试卷,下同)或未按照有 B3 关考试工作要求履行试卷、答题纸转交手续,造成试卷、答题纸遗失 5 份 II/III 以上(含) /5 份以下,且无法追回的直接责任者。 B4 B5 B6 B7 B8 B9 未按规定时间提前或延迟开始考试或结束考试 10 分钟以上 /10 分钟 (含) 以下的责任者(监考人员) 。 在各类考试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直接导致考场纪律混乱/不认真履 行监考职责。 试题存在错误,导致本场考试无法进行 /考试推迟 10 分钟以上 / 考试推 迟 10 分钟(含)以下的责任者。 II/III II/III I/II/III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的直接责任者。 II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计分,改动学生考试卷面成绩或者不按卷面成绩如实登 II 分,成绩公布后造成重大影响者。 无不可抗力原因,未及时提交期末考试试题、考试考查及补考成绩、试卷 分析,影响考务工作进度的责任者。 III 试卷批阅中发现学生卷面成绩有错误者:一包试卷内 2 名(含)以上学生 B10 卷面分数差错 10 分(含)以上者 /一包试卷内单个学生卷面分数错 10 分 (含)以上者、3 名(含)以上学生卷面分数差错 2 分以上者、未按学校 II/III 要求给学生平时成绩者。 B11 试卷装订过程中,出现试卷装订封面与试卷内容不一致者等重大错误。 III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C1 事 项 有意出具不实的学生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 改、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者。 等级 I C2 因过失出具不实的学生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 / 学籍、成绩证明者。 II/III C3 审查不严,给不应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 II C4 C5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严重 / 较大 / 一般教学事故后两周之 内故意隐瞒或未能及时协助教务处核实查证者。 无不可抗力原因,由于开课学院(系、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向教务处报 334 I/II/III II 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做好教材征订工作,使学生在开课 两周内未得到教材的直接责任者。 C6 C7 C8 C9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课表失误,未能在接报后及时调整处理,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直接责任者。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按时处 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错误或毕业生信息核对错误(姓名、专业、年 限、学生类别等),导致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信息错误的直接责任者。 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时将新学期课表下发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 排落实到位者。 III III II II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D1 D2 D3 D4 事项 因校内设备保障不到位,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考试等教学 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 15 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者。 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 10 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 师按时上课者。 教师管理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或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 教室无粉笔、黑板擦。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 2 天内又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者。 等级 I I III II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与处理由教务处负责,事 故责任人相关部门配合认定工作,最终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发现、核实与认定。 (一)事故责任人或查出、发现人应于教学事故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事 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或直接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发生的 各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或查出、发现人可直接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335 分管教学副校长。 (二)各类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核实查证,听取事 故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教务处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等级认定:凡认定 为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的,经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生效;凡认定为严重 教学事故(II 级)和重大教学事故(I 级)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进行核实,报 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三)教务处发生的各级教学事故,教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教学事故 情况,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认定等级,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四)对本办法第九条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由教 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后,按等级上报,并批准生效。 (五)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填写《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 故认定与处理表》 (附件 1) 。 第十二条 自然年内累计发生 2 次以上(含 2 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 严重教学事故,自第 2 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II 级)处理;自然 年内累计发生 2 次以上(含 2 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自第 2 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I 级)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在教学事故认定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报事故责任人本人及所在部门(附件 2、3)。 第十四条 经核定的教学事故,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同时与评优、 评奖、晋级、晋职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一)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奖活动。 (二)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认定生效后,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列 入合格一等(1.1) 、优秀考核等级(1.2)。 336 (三)严重教学事故(II 级)认定生效后,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定为基 本合格(0.8) 。 (四)重大教学事故(I 级)的认定生效后,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定为不 合格(0.5) 。 (五)事故责任人在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然年内,发生 2 起(含)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或 1 起(含)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II 级)或 1 起(含)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I 级) 的部门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申诉。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 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 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人不得以同样理由 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原《上海海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沪关院教 〔2010〕75 号)废止,不再执行。 337 附件 1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事故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所属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教学事故情况简述: 事故责任人(知情人、发现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对事故级别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名: 338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月 日 分管教学校领导意见: 校长办公会意见: (Ⅱ和Ⅰ级事故填写) 校长签名: 备注(附件材料等): 339 年 附件 2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个人) (姓名): 你本人(时间)因违反(事故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根据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教 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同意,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经 教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核实,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认定为重 大教学事故(II 级)/经教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核实,校长办公 会讨论通过,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I 级) 。 如你本人对事故认定与处理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请于本通 知单下发 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教学事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 诉,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教务处 年月日 340 附件 3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部门) 部门: 你部门(姓名)(时间)因违反(事故事实) ,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经教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同意,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III 级)/ 经教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核实,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认定为 重大教学事故(II 级)/经教务处认定,分管副校长核实,校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I 级)。 特此通知。 教务处 年月日 341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10 日 沪关院教〔2020〕96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 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 (教高〔2018〕2 号) 、 《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 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 (教高函〔2018〕8 号)等文件 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 监督和指导,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 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两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其中,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在教务处的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主要是对全校本科教学秩 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咨询 和反馈信息。 第三条 学院(系、部)可参考本办法制定部门教学督导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 10-15 名,设组长 1 名。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聘任条件 :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拥护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丰富的 教育教学经验与专业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并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督导组成员的专业背景结构应与学校本科专业结构相适应。 (二)熟悉教学管理,了解高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 342 水平。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中有较高 威信。 (四)责任心强,工作主动、办事认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时间充裕, 能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并能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 (一)校级督导由教务处推荐,学校聘任、每届聘期 2 年,聘期满后可以 续聘。 (二)教务处在所聘督导中推荐一人担任督导组长。 (三)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 职责的教学督导专家,学校可予以解聘。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的职责和要求 (一)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研究制订年 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任务;每学期召开交流会、总结会, 撰写意见反馈和工作总结,对于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教务处和 相关单位反馈,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实效。 (二)课堂听课。根据教务处安排,针对性地对新进校、新开课和开新课 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因其他需求主动申请听课的 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校级教学督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0 课时,听课后应及 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对课堂教学效果予以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 优点,指出不足,帮助授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听课记录表交教务处存档。 343 (三)参与教学检查。协助教务处开展日常教学秩序检查,促进教学管理 工作规范化建设。重点参加期中教学检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实习、课 程考试试卷、课程平时作业等专项检查。 (四)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咨询制度。针对教学及教改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和有益探索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 咨询。 (五)参与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工作, 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组长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一)完成普通督导的全部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协助教务处对本科教学督导组进行日常管理,主持召开督导工作会 议,收集、整理督导意见反馈、个人总结,每学期完成督导工作报告提交教务 处。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领导,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教务处代表学校为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组织实施教 学督导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全校教学督导工作动态,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 会议,反馈教学督导信息。 第十一条教学督导在开展工作时,应佩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件,做好书面 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沟通。进入课堂听课时,应 2 人一组, 每次听课不少于 1 课时,听课时不迟到、不早退,不影响、不干预正常教学秩 序。 344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应重视、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 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监督和检查,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 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如 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 处分。 第十三条 教务处每年对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 解聘。 第十四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中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教学督导津 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 10 个月,津贴发放标准参考学校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上海海关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沪关院教〔2008〕72 号) 废止,不再执行。 345 上海海关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20 年 10 月 21 日 沪关院教〔2020〕14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 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 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凡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本校在 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评定 结果计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长 第四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评定方式按《上海海关学 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无纸化考试、口试、课程 论文、课程设计和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 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考核,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 知学生。 第六条 课程的考试时长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核要求来确定。一般笔试课 程的考试时长为 90 分钟,口试时长不得少于 5 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一般为 60 分钟,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大纲列明的考核要求做相应的调整。 346 第七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须报教务 处备案后实行。 第三章 试卷命题 第八条 试卷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难度、数量适中,题量应使一般学生在考试时间的 2/3~3/4 完成,但不得低 于 2/3;试题题型合理,应能完整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的措辞要严谨明确, 避免多义、歧义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由多名教师讲授的课程,开课部门要 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教 学大纲命题。 第十条 考核方式为笔试的课程,命题教师必须同时出具 A、B 卷(含试题 答案和评分标准) ,A、B 卷题型、难度和题量应相当,相同试题的分值比例应控 制在 20%以内。试题与前两届试题重复题目的分值比例不超过 30%。一门课程考 核需使用 A、B 卷的,教师还应出具 C 卷备用,质量要求不变。 第十一条 试卷格式应符合“上海海关学院标准试卷、答题纸、参考答案和 评分标准格式规范”(以论文形式考核的应使用统一的课程考核论文格式)。笔 试考核实行试卷与答题纸分离,学生答题应书写在答题纸上。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试卷必须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命题教师应填写 《课程考核命题情况登记表》 ,并附 A、B 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教研室 主任初审后,由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复审并决定考试用卷。试卷审核应在 课程考核周开始前 1 周内完成,经审核的试卷如出现明显的错误或者质量问题, 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347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平 地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凡属统一考试的课程,阅卷应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以大题为单 位由教师分工阅卷,并在试卷袋的阅卷情况表中签字。试卷批阅操作规范按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照总评成绩登记。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 期末考核成绩两项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的一般比例分别为 40%和 60%, 如采用其它比例,请在课程教学大纲里列明并报教务处备案。平时成绩包括(但 不限于)期中测验、课堂提问、作业情况、实验成绩、上课考勤等,其评定应 有明确依据,并详细记载于平时成绩登记表上。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 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并呈正态分布。 第十七条 缓考、旷考、补考等情况的成绩登记,按《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课程考核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期末考核成绩 应在具体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输出打印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 3 份,签章后分送教务处和开课部门;教务处在全部课程考核结束 3 个工作日后, 关闭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界面,进行后台成绩处理,并在全部课程考核结束 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九条 未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的教师,须提出书面补录申请,由院系(部) 分管教学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成 348 绩录入,并影响成绩按时公布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 成绩公布后,因成绩错误需更改的,阅卷教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同意,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核准, 报教务处批准后,由阅卷教师本人更正成绩。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寄送、不张贴公布,学生可以通过网络登录教 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管理负 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更改分数,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 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考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 本办法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部)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和学生处要分别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 节,在期末课程考核前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并组织召开: (一)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 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二)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核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考试诚信 的重要性,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 态度对待课程考核,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 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与考场安排。 (一)集中考核课程安排 集中考核课程是指在学期考试周内集中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其考核日程 349 和考场安排由教务处或院系(部)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 1 周公布,考试时间、 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分散考核课程安排 分散考核课程是指在课程教学大纲内明确说明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考核的 课程,其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地点、监考教师以及相关考务工作由任课 教师自行安排并通知到学生。 第二十六条 监考、主考与巡考。 (一)监考。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监考是教师的义务。开卷 考试、或考场设在小教室(60 座位数以内)的,可安排 2 人监考;考场设在中 教室(100 座位数以内)的须安排 2-3 人监考;考场设在阶梯教室的,须安排 3-4 人监考。 监考人员由开课部门协调安排、落实到人。各院系(部)须向监考人员发 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与职责。公共课和多个院系学生合上的课程, 除任课教师外,由学生所在专业的院系积极配合开课部门安排监考人员。 (二)课程主考与院系(部)主考。课程主考由任课教师担任,负责本课 程考核的巡视、问题解答等。院系(部)主考由各院系(部)领导担任,负责 本部门考务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本部门课程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巡考。学校、教务处、学生处、院系(部)等各级领导及教学督导 担任巡考,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负责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试卷印制工作应由教务处文印室负责。各院系(部)应在考试 350 前 1 周,由专人负责将格式规范的样卷送至教务处文印室,填写《考试试卷印 制单》,办理交接印制手续。试卷要求纸张完整、字迹图表清晰,无漏页漏题。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院系(部)统一取回封装。 第二十八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 并根据泄露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有关材料应存档,档案的保存以自然班为单位(分 班教学或者选修课可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 。教师应依次将:考试分析表、学生 考试成绩登记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空白样卷及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A、B 卷各 1 份) 、试卷或答题纸(按学号顺序排列)装入试卷袋,并于学期结束前交 开课部门装订存档。 第三十条 试卷档案按开课部门为单位进行存档(使用答题纸的考核课程, 存档时可销毁学生用空白试卷) 。试卷(答题纸)的保存年限为每届本科新生入 学后 5 年(即一年级起的第一张试卷到毕业的全部试卷,保存至毕业后 1 年)。 试卷档案保存应严格按照有关教学档案管理的规定,设置专门场所地点、指派 专人保管,杜绝出现试卷遗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每学期初组织各院系(部)对上一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进 行复查,并聘请教学督导对各院系(部)复查的试卷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试卷自查复 核制度。试卷评阅结束后,各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要适时组织教研室主任、 课程教师及相关人员,对本部门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考试分析等情况进行自 查整改。 第七章 在线教学 351 第三十三条 在线教学课程的资源建设是提升在线教学质量的重要先决条 件,为方便学生学习和教师开展在线教学,一般在线课程应包括课程介绍、课 程教学大纲、教学视频、相关教学资源、在线辅导答疑、作业与测试题等资源。 第三十四条 在线课程的质量,主要考察在线教学的各种活动开展及教学 效果,考察教师在线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情况,包括授课计划(针对每一次 课有相应的授课计划,方便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与教学实施(根据授课计划 进行,如果是集中授课,应通过各种手段确保学生同步在线学习;如果是非集 中授课,应通过在线讨论、在线答疑和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评价教学实施情况 和学生学习的效果) 。 第三十五条 为强化在线教学特点,应加强过程性考核,对学生线上学习 行为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平时成绩占最终成绩比例可突破,由各教学部门统 一汇总并说明情况、教学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建议使用 学校推荐的网络教学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在线考试。其他要求参考线 下教学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部)应定期对本部门教师开展在线教学的情况进行 检查(包括教师到课情况、学生上线情况、教师教学实施情况等) ,并将每周教 学检查发现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本部门人员和教学督导对在线教学情况进行检查, 汇总发现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将情况报告发校领导和各教学部门,并由教 学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统一组织的各层次教育考试的考试工作,如无专门 制度规范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52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院系(部) 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原《上海海关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 法》 (沪关院教〔2011〕74 号)废止执行。 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