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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郑铁党〔2022〕16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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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郑铁党〔2022〕166号).doc

中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郑铁党〔2022〕166 号 中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 年 12 月 8 日 — 1 —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 则》《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财务管理的 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高校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 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 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 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 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 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比例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 不变动。 — 2 — 第三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 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基本情况、 现实表现、多交纳党费的考虑等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和 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二章 党费的使用 第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 费的补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支出,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主要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 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 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 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党建活动所产生的租车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 和其他费用。 (三)开展党内关怀帮扶产生的费用,包括走访慰问离 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扶贫和挂 职党员、因公伤残党员、因公殉职和因公牺牲党员家庭等。 (四)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 工作者等所产生的会议、活动、奖励等费用,以及组织受表 彰同志和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的费用。 (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 置必要设施、设备、书籍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 — 3 — 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 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产生的购买支票、 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用途或者项目。 第五条 校党委下拨给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费必 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指定用途的党费资金,必须按 规定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使用状况和进度应当向下拨专 项资金的党组织报告,校党委定期检查下拨党费使用情况, 对违规使用或闲置的资金应予以追(收)回。 第六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落 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 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党费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党费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组 织部管理,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八条 学校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 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只能开设一个党费专用账户。党费必须按照规定存入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 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 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 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九条 党费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应包括单位公章或党费 — 4 — 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党费业务科 室负责人个人名章等。 第十条 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党 费账户发生变更或撤销的,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报省委教育工 委备案。党费账户变更或撤销前,应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 账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作为经济纠纷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 划拨学校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不得用党费或党费固定资产 偿还学校债务。 第十二条 党费帐薄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要求,依 法设置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固定资产账、收入账、支出账 等,全面反映单位党费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不得以流水 账形式代替财务账薄。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党费帐薄设 置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单位党费实际发 生的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在依法设置的党费账薄上统一登 记、核算,不得违规私设党费帐薄登记、核算。 第十四条 党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现金收支管理。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不能以现金形式保管党费,不得将党费存 入或划转至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账户向上级党组织缴纳 党费。党费支出除慰问老党员、老干部、基层党员干部和发 放老党员生活补贴外,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五条 对在党费使用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 — 5 — 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固定资产账薄,加强日常监督管 理,确保党费资产不流失,不损失。 第十六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执行,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全,保 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党费财务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党费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工作能力,出纳不得兼管 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的登记工作。党费财务工 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 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党费原 始单据或者凭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做好记账、对 账工作。对党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务工作人员应及 时报告单位财务负责同志和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 机构负责同志。 第十九条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该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 定对党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 强令财务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党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 他会计资料。党费支出报销,原则上应当提供规范的财务票 据和凭证。党支部开展活动遇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财 务票据和凭证的,应当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党支部 书记审核签字,按照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为原始凭 证。 — 6 — 第二十条 应选配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廉洁自律的同志从事党费财务工作,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借调人员、临时人 员不得从事党费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党费财务工作人员的培 训,提高其政治素质、纪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对不适合从事 党费财务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名单逐级上报、 分级备案管理制度。高校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按要求上缴省委教育工委的党费 每半年一次汇入省委教育工委党费账户,上缴数额为党员交 纳党费总额的 50%。留存的党费应当向基层倾斜,具体划拨 比例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党费工作流程:党组织提交使用党费 的申请,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 方可开展组织活动。组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报告的内容 进行,不得开展与申请报告不同的或不相关的其他活动。活 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与财务票据一同在党委组织部审 核登记,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到学校财务处完成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必须集体讨论决 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应当 分开,业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 学校财务处办理。党费财务工作不得外包。 — 7 —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应与党费开户银行签订 《党费风险防控协议》,合理设置支出限额,明确党费风险 防控措施和责任。党费账户一旦出现收支异常,开户银行应 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财务负责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核实党费资金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一人保管党费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 章。单位公章或党费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 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围绕录入、审核、支付、核 算等关键环节,明确权限分设,做到相互监督。党费账户开 通“网上银行”功能的单位,U 盾、密钥必须由业务、财务 不同人员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要对自管党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九条 高校党委要严格执行党费年度报告制度, 如实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 报备党费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要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 律的依法处理。对发生贪污挪用党费案件的,除依纪依法严 肃查处涉案人员外,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 定,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生党费贪污 挪用案件的,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第一时间向上 级党组织报告。隐瞒、拖延上报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处 理。 — 8 —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费公示制度, 如实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共郑州铁 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 法》(郑铁学院党〔2008〕61 号 )同时废止。 — 9 —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 10 — 2022 年 12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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