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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补考、重修管理办法(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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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H03JW017 1.补考、重修的管理 1.1 凡课程初考不及格的学生(公共选修课除外),均应参加补考或重修。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直接进入课程(环节)重修: (1)军事训练、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2)无故缺考者; (3)考试违纪、作弊者。 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 2 周周末进行。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参加课程重 修。公共选修课不进行课程重修,只能重新选课。 1.2 课程(环节)重修一般是在以后学年(或学期)相同的课程(环节)中 进行。 1.3 补考、重修考试的组织与成绩记载 (1)课程重修考试与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不及格者可 申请再次重修,不再参加后续年级的期初补考;若重修考试时间与本学期课程 考试有冲突,则应申请缓考后,与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后续年 级无相同课程的,则另外安排考试。开班重修可单独安排考试。 (2)重修的成绩按卷面成绩登记。成绩报送按照《试卷管理与成绩报送规 定》执行。 2.课程重修的申请与审批 2.1 符合课程(环节)重修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 2 周内以书面形式 向所在系提出重修申请。公共基础课重修名单由各系汇总后报公共教育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排考试。 2.2 重修申请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版本/版次:H/2 厦门海院质量体系 第 1 页 共 2 页 17 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XH03JW017 3.课程重修的安排 课程(环节)重修分为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以自学重修为主,若学生申 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可跟班重修。开学后第 3 周,各二级学院将重修学生名 单及课程名称交给开课教研室,由教研室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3.1 自学重修:以学生自学为主,原任课教师辅导为辅,完成课程的学习。 3.2 跟班重修:各二级学院根据课程表完成跟班重修听课安排,跟班听课的 学生有上课时间冲突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院长同意,重修课 程可部分免听。 3.3 跟班重修和自学重修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 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方可参加考试,任课教师在提交考试成绩的同时,亦需交平时作业、测验等原 始记录。 4.航海类专业学生的补考和重修 4.1 普通课程的补考和重修参照以上一至四款的规定执行; 4.2 凡是参加海事局组织的基本安全、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和 评估不合格者,原则上安排在该培训项目的下一期参加补考;如补考再不合格 者,则需跟班重修,并与跟班重修的班级一起参加海事局的考试和评估; 4.3 船员适任培训的补考按照海事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 4.4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 90%的学员,培训中心不得出示《培训 证明》 ,该学员不得参加海事局的考试和评估。 5.校内各类课程考试安排均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教务处 进行协调。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本/版次:H/2 厦门海院质量体系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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