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8〕109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8‟10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教 育部等相关部门下发文件精神,经学校讨论,通过了对《东南大 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校通知„2013‟4 号)的修订,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8 年 6 月 5 日 —1— 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 科研服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东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 法》 (校发„2016‟142 号) 、 《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校发„2018‟84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耐用期为 1 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行为包 括无偿调拨(划转)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 报损等。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对拟处置的仪器设备,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 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仪器设备,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 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六条 凡我校需处置仪器设备,均须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1.处置单台件仪器设备价格低于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的 —2— 事项,首先由各使用单位设备秘书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报损、 报废、外调审批表》 (详见附表一) ,使用单位需组织三位以上专 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鉴定通过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签 字盖章后将相关资料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审核通过后 方可进入处置流程。 2.处置单台件仪器设备价格高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事 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专家鉴定通 过并经相应审批后方可进入处置流程。 第七条 处置达到使用年限仪器设备时,按规定限额要求履 行审批手续。 1.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原始单价低于 20 万元的事项,由 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由处长审批。 2.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原始单价高于 20 万元 (含 20 万元) 且低于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事项,经各单位履行决策程 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由 分管校长审批。 3.凡各单位处置仪器设备原始单价 100 万元及以上的事项, 经各单位履行决策程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 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处置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通过学 —3— 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 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 的,应当继续使用;每年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年度处置情况。 第九条 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一次性处置单位 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 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上 (含 1500 万元)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 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处置前应通过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审核及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处置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 意见履行报废审批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资产处置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仪器设备性质的前提下,以 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主要是指: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或隶属关系的改变。 第十二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的改变,须 提供相关批文,进行资产的重新调整。 第十三条 凡在学校内部调拨划转的仪器,由划出方和接收 方协调一致后,填写《东南大学仪器设备内部调拨单》 ,向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调拨手续。 —4— 第十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划转、对外 捐赠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调拨划转或捐赠的,按 《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我校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入账手 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仪器设备所有权或占 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以 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补 差价) 。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 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并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十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让、转 让及置换仪器设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售、出让、转让 或置换的,按《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废、报损与核销 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 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 仪器设备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损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执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 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中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主 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使用功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 成本接近或超过本身价值者; 3.因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等因素,已属淘汰者; 4.由于诸种原因,达不到最低性能指标,又不易改制他用者, 已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功能严重丧失者。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实物处理,办理财务销账手续。任何使用单 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置。在实物处理前,使用单位不得任 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我校特种仪器设备(如:放射装置、压力容 器、汽车等)的报废,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废后,由专门部门 负责回收处理,使用单位凭回收证明报管理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仪器设备报废处置采取批量集中处理 与个案分散处理相结合、以批量集中处理为主的方式,处置时应 通过招标或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 具体处置流程按照 《东 南大学仪器设备回收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6— 第二十四条 完成报废及回收手续后,凭《东南大学仪器设 备报损、报废、外调审批表》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销账处 理。 第六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 守管理制度。凡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反管理规 定等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对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 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提运、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 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未按仪器操作手册或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 设备者; 4.在提运、使用、保管过程中粗心大意,工作失职者; 5.野蛮装卸,乱扔乱堆,造成损失者; 6.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 失者。 第二十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 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后,可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坏; —7— 2.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如雷电、地震)等引起的意外损 坏;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 成的意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 失,其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或损坏程度及造成的后 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其赔 偿价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 1.对适合个人生活用的设备及数码产品,如冰箱、空调、计 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打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视听仪 器设备等,损坏或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按使用年限折旧后的实 际价格进行赔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 5%赔偿; 2.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零配件更换后即能恢复仪器 设备功能者,只计赔零配件价格; 4.因操作不慎,损坏器皿等易碎品,酌情赔偿 10%~50%;局 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维修费的 10%~100%进行赔偿;不可修复 或丢失仪器设备及零配件的,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 5.单价超过 2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需报校国 —8— 有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其赔偿价格; 6.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后果的,需报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领 导小组审定其赔偿价格。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事故,所在 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 校主管部门。 如属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处理单,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室与设备管理 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根据财务处交款收讫凭证进行销账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 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进行处理。如处理结束后物品确已损失, 要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保卫处出 具的证明做销账处理。 第七章 处置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 废报损等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仪器设备 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未达 到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资产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各个部门的仪器设 备的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将根据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东 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 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 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 4.截留处置收入; 5.其他造成我校仪器设备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 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处置,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资产处置管理,强化二级 单位主体责任,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各单位应履行决策程序。学校 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具有历史价值或对相关学科发展具有重要 —10— 意义的仪器设备资产应加强挖掘并积极加以保护,提高其利用价 值。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 订,原学校所公布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 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仪器设 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校通知„2013‟4 号)同时废止。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5 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