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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党发〔2016〕52号_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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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程党发〔2016〕52号_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文件 哈工程党发„2016‟52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社团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 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学校制订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 理办法》 ,经学校第三届第 118 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30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校学生社团的育 人功能,积极促进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高校学生社 团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 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展开活动的群众性 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校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 章程和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 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 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弘扬学校“以忠诚为灵 魂、工学为境界、船海为特色”的大学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 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 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 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 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 校团委履行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配 备工作人员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校学生会要在校内学生组 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校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 - 2 - 和联系。 第七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 领导下、共青团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各学生社团联合 组成的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监 督、管理、服务,协助校团委开展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 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校学生社团 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由校学生会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主席团成员 兼任。 第三章 第八条 成立、年审和注销 学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 创新创业类、就业实践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 类及其他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学校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 学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 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 均需按照相应类别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 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 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与 该社团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 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 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哈尔滨工程大学” ; (三)有学院(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单位等处级单 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 3 - (四)有至少 1 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 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 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 关事项。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 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老 师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的确认书。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 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 备的决定。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后筹备成立。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 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 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 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九条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 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 单、指导老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 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将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 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将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 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第十条 - 4 -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 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校团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 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团委应当对其进 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 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组织建设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 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财务制度, 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 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 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 类等社团的活动和成立相关类型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 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 - 5 - 经校团委批准后产生。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业务能力。在校期间曾受到校 级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应具备较 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和与社团发展 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将学生社团作为学校第二 课堂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学生社团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各类学生社团活动,特别是有利于培养创新精神、强 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的社团活动;积极为学生社团提 供经费、场地、指导教师等必要支持;将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作 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具体根据指导教师的业绩实效和学生满意 度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进行统一备案、定期 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私自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十八条 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 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者分支机构,须 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团省委或省学联备案。除学校特定需要, 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 个人冠名。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 确需冠名,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活动管理 学生社团需依照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发挥社团在第二课 堂育人的积极作用。社团活动应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创 - 6 - 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 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 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 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指导教师、业务 指导单位和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 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校团委应重点指导,对活动的流程 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校安全保卫 处一同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须经相关部 门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社团有关活动,属学校《形势报 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学术 会议以及有关文化活动管理规定》 (校党字„2015‟24 号)管理 范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 前向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原则上应有社团指导教 师或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二十四条 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 作,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 社团成员应加强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 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专项立 项、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员集 - 7 - 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 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公示,并应写入 社团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在校团委监督下使用。学生 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 用情况。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 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会同财务处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 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注销时须向校团委提交剩余社团经 费分配方案,经校团委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本办法 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 年内按 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16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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