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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路街道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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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单位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社会事务部 2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3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社会事务部 4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社会事务部 5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6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7 临时救助 社会事务部 8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社会事务部 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事务部 1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社会事务部 11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事务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社会事务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材料转报 社会事务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材料转报 社会事务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事务部 18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社会事务部 19 《就业创业证》申领 社会事务部 2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社会事务部 21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社会事务部 2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社会事务部 26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社会事务部 27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社会事务部 28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公示、系统录入 社会事务部 29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社会事务部 30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社会事务部 3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社会事务部 32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社会事务部 33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社会事务部 34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社会事务部 35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社会事务部 36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社会事务部 37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社会事务部 38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社会事务部 39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40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社会事务部 41 预防接种服务 社会事务部 42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4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办与发放 社会事务部 44 生育登记服务 社会事务部 4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社会事务部 46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社会事务部 47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社会事务部 48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49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社会事务部 50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 待政策咨询服务 退役军人服务站 51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退役军人服务站 52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53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54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55 56 57 58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 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核 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服务站 退役军人服务站 59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6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61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62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63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65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所 74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市场监督管理所 75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市场监督管理所 76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77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社会事务部 78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平安建设部 79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平安建设部 80 办理群众来信 平安建设部 81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平安建设部 82 信息公开 平安建设部 83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平安建设部 84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妇联 85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社会事务部 86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社会事务部 87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社会事务部 8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 社会事务部 89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社会事务部 90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 社会事务部 城市管理部(城管中队 ) 9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并初审 社会事务部 9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初审 社会事务部 93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社会事务部 94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95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退役军人服务站 96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城市管理部 97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城市管理部 98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城市管理部 99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城市管理部 100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社会事务部 101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社会事务部 102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社会事务部 103 补发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社会事务部 104 就业援助 社会事务部 110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事务部 114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社会事务部 115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报审核 社会事务部 116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工会 117 困难职工助学救助 工会 118 困难职工法律援助 工会 119 “两节”送温暖服务 工会 120 妇女儿童权益信访投诉接待服务 妇联 124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党政办 125 生育服务登记卡办理 社会事务部 12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社会事务部 129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社会事务部 130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社会事务部 131 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社会事务部 132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社会事务部 13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社会事务部 134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服务 社会事务部 138 人民调解 司法所 139 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所 141 公租房保障 社会事务部 143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社会事务部 144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社会事务部 145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社会事务部 胜利路街道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 行使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 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 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 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 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 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 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 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 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 ,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 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 。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 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 :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 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可以证 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 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原民 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 职身份)。 1.《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 要建立政 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 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 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2.《安 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 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 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 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 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 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 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 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 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 2、《关于在全市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民福[2012]77号):“第四点发放程序: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乡镇(街道)审核、县(区) 民政局、财政局审批,于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 好相关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 审批手续。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 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 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 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 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 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 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 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 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 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 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 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 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 的账户上。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 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 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 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 经济状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 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 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 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 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 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 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 、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 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 上签享、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服限将《参保表》、户薄和居民身份证算印件以及其他相关 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 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一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 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松按照规定结算。3.《国务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十、养老保险待 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目未领取国家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个人权 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 集工作,不得在后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二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 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十、养老保险待 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目未领取国家 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个人权 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 集工作,不得在后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二十五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 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 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 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管理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合保障部今笔14号)笔四条社合保险个人权益记 录通循及时、三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干商业交易或者营利 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居民养老保险的人 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 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 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7日 起施行。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 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 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 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 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 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4)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制度。 6.《关干印发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居养老 (20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4)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制度。 6.《关干印发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居养老 (20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干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 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 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 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 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 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 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 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 绍……。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 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 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 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 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 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 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 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 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 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 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 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 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 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 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 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 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 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 提升服务能力。 〔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 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 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 》(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 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 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 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 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 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 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 〕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 适宜技术和用品。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 、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 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 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 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 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 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 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 ,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 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 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 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 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 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 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 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 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 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 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 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 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 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 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 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 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 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 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 益保障工作。 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 :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 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 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 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 ,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 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 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 ,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 3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 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 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 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 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 二、资格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 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 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 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 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已改为疫苗管理法) 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 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 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 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 )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 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 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 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 》,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 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 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 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 、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 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 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 。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 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 、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 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 ),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 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由国务院制定。 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 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 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 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 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 《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 第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 办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 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 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 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 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 、现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 口在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 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 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 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 。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 管理和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 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 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 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 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 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 任一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 公章,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 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 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 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 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 ,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 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 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 府承担。 )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 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 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 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 11.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 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 ,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 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 。 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 喂养提供服务。 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 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 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 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 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 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 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 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 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 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 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 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 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 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 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染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 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 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 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 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 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 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 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 给。 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 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 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 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 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 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周岁的烈士子女。 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 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 办发〔2011〕11号) 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 审定和申报。 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 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 〕98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 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 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 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 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务。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 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 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 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 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 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 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 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 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 2052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 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 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 、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 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 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 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 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求提供便利条件。 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 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 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 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 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 4.《中共安徽省委 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 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深化全 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 求提供便利条件。 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 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保实 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 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 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 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 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 ,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 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 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 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 网络视频接访。 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 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 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四)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 息服务的“四统一”。 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理作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 信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 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村(社区) 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 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布。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 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国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 ):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 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 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 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 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 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具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 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 的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 化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 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 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建设的意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 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2.《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1号) 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 :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形成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 效载体。 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显著提升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状况,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 人、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 3.《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构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 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 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 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 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 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 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 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 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 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 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 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 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 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 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 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 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 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 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 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 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 提至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 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 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 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 、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 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 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 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 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 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 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 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具体时间以国家药监局通知 为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 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 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 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 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 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 87号)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 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 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 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 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 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 87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 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 签章注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 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 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五、社会化 管理服务的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一)工作机构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职能,由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市、区、街道、社居委4级管理服务 合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企 工作体系承担。 和社会保障工作 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 站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接收退休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党组 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 《合肥市工会大病救助和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合工办〔2015〕29号)二、生活救助。( 织关系,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管理,组织退休人员开 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 三)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持证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生活补助,具体补助金额由当年主席 展各类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委托并指导社居委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少于600元,年底前由市总工会网银支付;因突发意外灾害 《关于开展2016年“金秋助学”活动的通知》(合工办〔2016〕63号)一、资助对象及方 务的有关具体事务。 部门批准执行。 致使家庭直接经济损失20000—50000元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式:所在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本人是工会会员、缴纳工会会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街道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企业退休人员 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按家庭常住成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费的在职职工和农民工,其子女参加2016年高考被录取(含本科、专科),符合工会“金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 的人事档案。 。 牌蓝领计划”,考取高等职业院校的职工和农民工子女,满足条件的均可申请资助。(以 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工作由内设 当年度“金秋助学”文件通知为准) 供法律服务。 《关于2017年“两节”期间开展送温暖活动的通知》(合工办〔2016〕112号)(二)慰 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服务中心)承担。 问标准:困难职工慰问标准原则上每户不低于600元;困难劳动模范原则上每户不低于900 中型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退管服务机构为过渡性机构,由市退管服务中心统一挂牌 元;“两节”期间仍坚守在一线的职工原则上每人在500元以内。(以当年度文件为准) 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 ,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职责范围,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具体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 化管理服务工作。 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 (二)人员 2、《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妇字〔2014〕12号)指出:为贯彻党的和国家对信访工作 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街道和社居委在现有低保专职人员和就业保障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具 的新精神新要求,落实中国妇女十一大会议精神,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妇联信访工作。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 体根据接收管理的退休人员数量确定。 府信息。 (三)经费 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 企业按移交出的退休人员数,以每人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街道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缴 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纳退管服务费。从2003年1月1日起,新办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由原企业按照每人1200元 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企业无力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要实施资产变现。资产不能变现的企业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可将其非经营性活动场所和设施,抵押给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使用,作为开展社会化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理服务工作的场所和设施。 ,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 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 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 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 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 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 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于规范统一使用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的通知》 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 (合计生委〔2006〕77号) ,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 、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 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 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 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 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第九条 乡级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 (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 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 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 、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 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 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 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不得调解。”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 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 提供法律援助。” 知》(合政[2015]126号) 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2.《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房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 ” 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2015]155号),第二条:各区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申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 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有计划地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 助工作。 3.按照《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和《合肥市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件 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 的质量和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执行 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 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 。” 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 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 、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法律援助事项。 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 审查。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 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 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录(2021年本) 内容 办结期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申请受理初审 20个工作日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20个工作日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20个工作日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临时救助 20个工作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20个工作日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材料转报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材料转报 20个工作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0个工作日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0个工作日 《就业创业证》申领 20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0个工作日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20个工作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20个工作日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20个工作日 文化馆(站)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20个工作日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公示、系统录入 20个工作日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20个工作日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20个工作日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20个工作日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20个工作日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20个工作日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20个工作日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20个工作日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审核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20个工作日 预防接种服务 20个工作日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 办与发放 20个工作日 生育登记服务 20个工作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20个工作日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20个工作日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困难再生育补助 20个工作日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 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20个工作日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20个工作日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义务兵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 转报 20个工作日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 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 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 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0个工作日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20个工作日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20个工作日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20个工作日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0个工作日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20个工作日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20个工作日 办理群众来信 20个工作日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 20个工作日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20个工作日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20个工作日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20个工作日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20个工作日 困难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申请受理初审 20个工作日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 20个工作日 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20个工作日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受理 20个工作日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并初审 20个工作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并初审 20个工作日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申请材料核实 转报 20个工作日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20个工作日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20个工作日 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20个工作日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20个工作日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0个工作日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20个工作日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20个工作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 20个工作日 补发或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0个工作日 就业援助 20个工作日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0个工作日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 20个工作日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遗属抚恤金申 报审核 20个工作日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20个工作日 困难职工助学救助 20个工作日 困难职工法律援助 20个工作日 “两节”送温暖服务 20个工作日 妇女儿童权益信访投诉接待服务 20个工作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0个工作日 生育服务登记卡办理 20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20个工作日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20个工作日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20个工作日 出具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20个工作日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服务 20个工作日 人民调解 20个工作日 法律咨询服务 20个工作日 公租房保障 20个工作日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20个工作日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20个工作日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核实 20个工作日 监督渠道 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责任: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64294067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教育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64294067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64294067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 报区民政局备案。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64294067 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的,作出决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公示上报;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报区民政局备案。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294067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作出决定 64294067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公示上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报区民政局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的,作出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的,作出决定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公示上报;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的,作出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报区民政局备案。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 报区民政局备案。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 报区民政局备案。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报区民政局备案。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报区民政局备案。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公示上报;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的,作出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公示上报;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公示上报;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 报区民政局备案。 64294067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的,作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公示上报;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64294067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的,作出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4067 的,作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公示上报; 。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作出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的,作出决定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64294067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的,作出决定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公示上报;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报区民政局备案。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0130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0130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0130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8533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130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任。 ,信息公开;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任。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0360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5178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64294067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1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的,作出决定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1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环节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后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报区民政局备案。 公示上报;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12、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报区民政局备案。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64294067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3725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3725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3725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3725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64294067 材料;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任。 ,信息公开; 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64294067 任。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64294067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64294067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64294067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批完毕。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信息公开;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64295178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64295178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64295178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信息公开; 批完毕。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64295178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任。 ,信息公开;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64295178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 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64295417 应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1、对条件具备而不予受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2、未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成严重后果的; 64294067 3、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成严重后果的;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64294067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信息公开; 批完毕。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材料; 64294067 任。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批完毕。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信息公开;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64290014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请人。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 64290015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 ,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 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信息公开; 批完毕。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 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 64294067 任。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之原因及补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材料;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 作出受理和不予受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4、审批:区残联应在收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审 任。 ,信息公开; 批完毕。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材料归档 任。 ,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64294067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承担相应责任: 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可的;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决申请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可的; 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 ;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责任: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可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条件的; 可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条件的;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可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条件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可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承担相应责任: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可的; ;条件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承担相应责任: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可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承担相应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条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条件的; 可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条件的; 决申请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承担相应责任: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承担相应责任: 决申请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可的; ;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 ;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 ;条件的; 可的; 承担相应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 为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条件的; 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为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事项名 称 序号 平价商 店(惠 民菜篮 1 子活动 )组织 实施 2 节能宣 传教育 大中型 水库移 3 民人口 更新核 实转报 经济困 难高校 学生生 源地信 4 用助学 贷款申 请资料 审核 农村原 民办教 师身份 5 和教龄 认定材 料核实 转报 开具学 6 生在读 证明 居民身 份证申 7 办进度 查询 新生儿 8 重名查 询 自主选 择居民 身份证 9 速递直 投到户 服务 自主选 择居民 身份证 9 速递直 投到户 服务 临时身 10 份证明 出具 无犯罪 11 记录证 明出具 当事人 未登记 12 户口的 证明出 具 户口登 记项目 内容变 13 更更正 证明出 具 注销户 14 口证明 出具 亲属关 15 系证明 出具 被拐儿 童身份 16 证明出 具 捡拾弃 婴(儿 17 童)报 案证明 出具 非正常 18 死亡证 明出具 非正常 18 死亡证 明出具 提供香 港、澳 门、台 19 湾定居 注销户 口证明 提供在 国外定 居或加 20 入外国 国籍注 销户口 证明 提供死 21 亡登记 证明 居民身 份证遗 22 失补( 换)发 居民户 口簿遗 23 失、损 毁补发 户口迁 移证遗 24 失、损 毁补发 临时居 25 民身份 证办理 居住证 遗失损 26 毁补( 换)发 开展 “110 27 ”宣传 日活动 开展 “110 27 ”宣传 日活动 “六一 28 ”打拐 日宣传 “反电 29 诈”宣 传 签发居 30 民户口 簿 公民是 否同一 31 人的协 助核查 帮助联 32 系开锁 服务 变更更 正公民 33 身份号 码登记 成年人 34 变更姓 名 未成年 35 人变更 姓名 36 增加曾 用名 假报、 错报或 违反户 口管理 37 规定办 理的迁 移、补 录等户 口删除 后恢复 批准入 办理 籍的外 国人或 者无国 38 籍人和 被批准 恢复中 国国籍 的人入 籍的外 国人或 者无国 38 籍人和 被批准 恢复中 国国籍 的人入 籍户口 登记 港澳台 华侨回 39 国定居 入户办 理 40 更正出 生日期 41 性别变 更 婴儿父 母双方 是现役 42 军人的 出生登 记 43 收养登 记 困难残 疾人生 活补贴 44 和重度 残疾人 申请受 理初审 孤儿救 助申请 45 材料转 报 社会弃 婴救助 46 申请材 料转报 料转报 城市低 收入家 47 庭收入 核定 80岁以 上高龄 津贴申 48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最低生 活保障 49 待遇办 理 因病支 出型贫 50 困家庭 申请低 保认定 因病支 出型贫 50 困家庭 申请低 保认定 成年无 业重度 51 残疾人 申请低 保认定 特困人 员救助 供养申 52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离任村 干部生 53 活补助 核定 1958年 前省农 业劳动 模范困 54 难补助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重大传 染病与 艾滋病 55 病人生 活救助 金申请 转报 生父母 有特殊 困难无 56 力抚养 证明出 具 城镇“ 三无” 人员入 57 住福利 中心申 请转报 “四类 ”特困 群体实 施殡葬 58 救助申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低收入 老年人 养老服 59 务补贴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低收入 老年人 养老服 59 务补贴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60 临时救 助 出具被 供养人 依靠因 工死亡 61 职工生 前提供 主要生 活来源 证明 山区库 区农村 62 住房保 险服务 家庭经 济困难 63 学生证 明出具 城乡居 民养老 64 保险参 保登记 城乡居 民养老 65 保险待 遇申领 居民养 老保险 66 注销登 记 就业政 67 策法规 咨询 《就业 68 创业证 》申领 就业困 69 难人员 认定 就业困 难人员 70 社会保 险补贴 申领 劳动人 事争议 71 调解申 请 被征地 农民养 72 老保险 待遇办 理 农村危 房改造 73 申请转 报 城镇家 庭住房 74 救助申 请转报 农村老 兽医身 份和工 75 龄补助 认定材 料转报 农村老 农民技 术员工 76 龄认定 材料转 报和补 助发放 农村老 拖拉机 手身份 77 和工龄 补助认 定材料 转报 调解土 地承包 78 经营权 纠纷 调解土 地承包 78 经营权 纠纷 组织开 展“世 界水日 ”、“ 79 中国水 周”、 “安徽 省水法 宣传月 ”活动 水旱灾 害防御 80 抽排水 应急救 援服务 水利技 术成果 81 转移推 广 图书馆 82 免费开 放服务 图书馆 文献借 83 阅和咨 询服务 图书馆 文献借 83 阅和咨 询服务 图书馆 84 办证(补 证)服务 文化馆( 站)免费 85 开放服 务 文化馆( 站)群众 86 文化创 作、活 动辅导 计生家 庭奖励 扶助资 87 格审核 、公示 、系统 录入 卫生健 康宣传 88 品免费 发放 开展慢 性病与 89 营养监 测服务 全民健 康生活 90 方式指 导服务 开展地 方病与 血吸虫 病及寄 91 生虫病 防治知 识宣传 活动 健康教 育与促 92 进健康 行动服 务 妇女、 儿童医 93 疗保健 服务 计划生 育避孕 94 药具免 费发放 计划生 育避孕 94 药具免 费发放 中老年 人健康 95 教育服 务 提供老 年人权 96 益保障 服务 计划生 育特别 扶助( 97 含手术 并发症 )资格 审核 计划生 育特殊 困难家 98 庭老年 护理补 贴核实 转报 计划生 育临床 99 医疗服 务 100 预防接 种服务 退出村 医身份 、工龄 101 认定及 补助发 放核实 转报 独生子 女父母 光荣证 的企业 102 退休职 工一次 性奖励 资格申 办与发 放 103 生育登 记服务 流动人 口婚育 104 证明出 具 计划生 育节育 105 情况证 明出具 非医学 需要的 终止妊 106 娠手术 证明出 具 非医学 需要的 终止妊 106 娠手术 证明出 具 失独计 划生育 107 困难家 庭核实 转报 计划生 育困难 108 再生育 补助 烈士、 因公牺 牲军人 、病故 109 军人的 子女、 兄弟姐 妹优先 批准服 现役优 待政策 咨询服 重点优 务 抚对象 110 政策咨 询服务 进入光 荣院集 中供养 111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优抚对 象短期 疗养申 112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义务兵 家庭和 符合条 件的重 113 点优抚 对象优 待金申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重点优 抚对象 困难临 114 时性救 助申请 材料核 实转报 残疾军 人(含 伤残人 民警察 115 、伤残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 伤残民 人(含 伤残人 民警察 115 、伤残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 伤残民 兵民工 四级以 )残疾 上残疾 抚恤金 军人、 申请材 因患精 116 料核实 神病被 转报 评定为 五级至 六级残 疾等级 的初级 烈士遗 士官和 属、因 义务兵 公牺牲 护理费 军人遗 申请材 117 属、病 料核实 故军人 转报 遗属定 期抚恤 金申请 材料核 在乡退 实转报 伍红军 老战士 、红军 118 失散人 员生活 补助申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在乡复 员军人 生活补 119 助申请 材料核 实转报 带病回 乡退伍 军人生 120 活补助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部分年 满60周 岁烈士 老年子 121 女生活 补助申 请材料 核实转 报 部分农 村籍退 役士兵 老年生 122 活补助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建国前 入党的 部分老 党员生 123 活补贴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参战参 试退役 人员生 124 活补助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参战参 试退役 人员生 124 活补助 申请材 料核实 转报 开展 “6•16 ”全省 125 安全生 产宣传 咨询日 活动 12315 市场监 126 管投诉 举报服 务 开展食 品安全 127 宣传周 活动 开展特 种设备 128 安全宣 传教育 开展特 种设备 128 安全宣 传教育 市场监 129 管科技 周宣传 知识产 权有关 130 知识宣 传 开展全 国知识 131 产权宣 传周活 动 消费者 132 投诉受 理 县诚信 133 企业评 选推荐 “3•15 ”国际 消费者 134 权益日 宣传活 动 食品经 营许可 证遗失 135 、损坏 补(换 )发 食品小 作坊登 记证遗 136 失、损 坏补( 换)发 食品摊 贩信息 公示卡 137 遗失、 损坏补 (换) 发 食品摊 贩信息 公示卡 137 遗失、 损坏补 (换) 发 小餐饮 信息公 示卡遗 138 失、损 坏补( 换)发 个体工 商户营 业执照 139 遗失补 (换) 发 古树名 木保护 140 政策宣 传服务 古树名 木保护 141 技术推 广与培 训 森林防 142 火知识 宣传 143 林业科 技推广 林业新 144 品种引 进 开展防 沙治沙 145 宣传教 育 146 治沙技 术指导 146 治沙技 术指导 退耕还 林活动 147 宣传教 育 退耕还 林技术 148 指导和 技术服 务 森林资 源保护 的宣传 149 教育和 知识普 及 开展植 150 树造林 活动 野生动 物造成 损害补 151 偿调查 核实转 报 野生动 物危害 152 预防和 控制 林业有 害生物 153 防治技 术咨询 林业技 术培训 154 和咨询 指导服 务 155 林业普 法宣传 155 林业普 法宣传 接待来 乡(镇 156 )上访 群众 受理网 上信访 157 投诉事 项 158 办理群 众来信 信访事 项办理 159 情况查 询 160 信息公 开 开展信 161 访宣传 活动 脱贫户 (不含 稳定脱 贫户) 家庭子 162 女“雨 露计划 ”职业 教育补 助 农村老 放映员 163 身份和 工龄核 实 农村电 164 影放映 服务 开展安 165 全用药 月活动 居民家 庭过期 166 失效药 品定点 回收 婚姻家 庭纠纷 167 预防化 解 开展全 168 国科普 日活动 开展全 168 国科普 日活动 残疾儿 童康复 169 补助申 请受理 初审 困难精 神病人 医药费 170 补助申 请受理 初审 听障儿 童康复 171 技术服 务申请 及转介 智障儿 童康复 172 技术服 务申请 及转介 孤独症 儿童康 复技术 173 服务申 请及转 介 脑瘫儿 童康复 174 技术服 务申请 及转介 残疾人 辅助器 175 具适配 服务实 施 组织开 展残疾 176 人文化 周活动 第二代 残疾人 177 证申请 受理 重度残 疾人护 理补贴 178 申请受 理并初 审 困难残 疾人生 179 活补贴 受理并 初审 180 举报奖 励办理 开具税 181 收完税 证明 中国税 收居民 182 身份证 明开具 中国税 收居民 182 身份证 明开具 纳税服 183 务投诉 处理 184 纳税培 训辅导 开具个 人所得 185 税纳税 记录 社会公 众涉税 186 公开信 息查询 纳税人 187 涉税信 息查询 纳税人 187 涉税信 息查询 第三方 涉税保 188 密信息 查询 189 电话咨 询 190 网络咨 询 191 面对面 咨询 重点救 助对象 192 医疗救 助标准 公布 基本医 疗保险 (生育 193 保险) 参保登 记 农村留 守儿童 194 关爱保 护服务 实施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 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 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 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 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 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 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 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 、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 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 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 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 )提出借款申请。 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提交助学贷款申请表。2.首次申请贷款需本人 和共同借款人携带身份证件、申请表一同到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3.当 地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和借款回执单。4.学生领取回执单 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借款信息。5.国开行审核助学借款合同信息后,于十一月中 旬统一发放全省借款资金。 社会事务办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 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 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 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 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 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 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 (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 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 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 1.《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2011)012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 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 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 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 籍信息保密工作,核查学生开具证明用途,核查学生在籍情况,为在籍在校的学生免费开具 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 学生在读证明。 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 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 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 2.学生实际需要。 党政办、中小学校 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 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 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 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 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 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 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 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 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 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 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 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 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 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 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 、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 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 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 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 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 在核实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 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 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 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 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 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 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 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 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 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 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 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 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 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 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 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1.《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 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 日”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 全文。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 号):全文。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 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 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 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 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 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 解决。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 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 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 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 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 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 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 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 恢复。 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 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 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 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 决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 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 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 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 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 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 )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 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条 〔删除违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 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 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县级公安机关出 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 实,由违规违法登记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程序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删除重复 户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 拒不接受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 属。重复户口一经注销原则上不再恢复。对暂时无法找到当事人确认的,先将户口锁定,待 处理完毕再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 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 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 〔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 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 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 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五十三条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 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 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 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大陆居民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后,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 陆定居的,不同于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原则上均可予以批准,按《关于台湾居民来祖 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丧失台 湾居民身份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另行受理审批。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出生日期更正〕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 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需提交本人或者监 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 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 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三条 〔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 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国内出生登记之二〕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 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 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 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 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 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 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 〕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 。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 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 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 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 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 生办〔2020〕1号):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 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 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 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 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民福函〔2011〕 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 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 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 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 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 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 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 。”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 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 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 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 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 订入住。 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 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 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 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 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 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 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 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 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 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 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 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 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 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268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 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 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 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 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 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 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 3.加快推进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 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 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督指导。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 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 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 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五条:“生活困 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 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二) 办理程序。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 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 ,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 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 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 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加快推进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 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等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 督指导。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材料: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 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 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 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 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06号):(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生父母有 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 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 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 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 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 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 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 (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 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 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 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 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 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 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 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 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 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 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 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 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第21条,各地可按照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探索审批权下放工作。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 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皖民救字〔2015〕148号)第六 条 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 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第七条 组织农户投 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 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 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房屋结构类型和 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 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 保农户信息要作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 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 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 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 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五章 待遇支付。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 养老金……。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六章 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 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 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 询……。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 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 2015年分别修订)第六十一条:……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 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 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 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 3.《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 、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 为《就业创业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 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 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 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 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 2015年分别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 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 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 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3.《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 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 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 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 )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 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 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 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 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 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 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 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 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政策……。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 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 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 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 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 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 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 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 ,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 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 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 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 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 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 时限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 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 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 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 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 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 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年12月6日《关于对乡镇农技推广机 构“三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省政府电话传真298号)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畜 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兽医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的老兽医,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 月补助20元。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 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 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 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 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 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 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 月补助20元。 月。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 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 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 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 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 ):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 ,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 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 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 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 〔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 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 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 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 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 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 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 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 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 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 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 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 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 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 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 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 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 价予以追偿。 3.《省水利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调用办法》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0﹞199号)省水利 厅管理的省级防汛物资(以下简称“省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省直管防洪抗旱工程的防汛 抢险。当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市、县防汛物资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请示省防指同意后可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 省水利厅接到省防指物资调拨通知后,应迅速向代储单位下达命令,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 御处承担具体工作任务,调令由承办人起草,处室负责人审核,厅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 同志签发。省水利厅直属工管单位管理的工程因险情处理需要防汛物资的,由厅直工程管理 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 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 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 ,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 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提出具体调拨意见,厅主要负责同志或 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用传真或电话报批,后补 办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省水利厅的凋令后,应立即与调用单位联系确定物资调拨方式 ,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调拨情况。省级防汛物资的调拨运输应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 。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运输与接收工作,并开具收货凭证。 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等相关费用(不含物资本身费用),由申请调用单 位负责结算。 已消耗的省级防汛物资,属省防指下达通知的,由省防办按程序核销。厅直工程管理单位 申请调用的,由调用物资的代储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核销申请,省水利厅报省防指、省财政 厅批准核销。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 ,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 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 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 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 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 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 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 、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 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 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 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 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 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五条:读者证遗失或损坏,持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办理补 证手续。第六条:读者须还清所借书刊及相关费用,凭读者证、本人身份证、押金收据办理 退证手续。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 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 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 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 、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 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 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 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 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 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 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 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 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 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 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 〕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 〕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 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 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 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 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 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 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 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 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 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 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 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 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 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 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 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 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 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 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 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 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 、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 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 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 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 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 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 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 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 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 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 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 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 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 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 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 期保健服务。 进行业务指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 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 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 下任务:拟定计划还说呢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 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 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 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 (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 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 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 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 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 。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 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 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 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 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 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 义。 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 障工作。 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 ,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 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 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 ,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 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 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 籍档案并出具。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 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 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 、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 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 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 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 )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 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 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 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 、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 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 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 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 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 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 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 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治疗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 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已改为疫苗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 ,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 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 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 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 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 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 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 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 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 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 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 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 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 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 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 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 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 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1.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做好生育服务登记及审批工作的通知》(卫指导秘〔2016〕255号):夫妻生育第 一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登记人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现 场领取”或“现场登记、现场领取”两种方式,填写〈安徽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在夫妻一 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办理登记,在省内任一乡镇 (街道)卫生计生机构领取生育服务登记卡。审核地为登记人户籍地(管理地)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 流管函〔2015〕259号):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在 办理相关事宜时,需要出具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 查询平台查询一致的基础上,现居住地可以打印纸质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自 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 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 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 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 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 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 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 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 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 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 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 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 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11. 实施紧急慰籍。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 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 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 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 )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 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 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 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八条: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 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 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 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烈士的子女 、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 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 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 务部令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部分复退军人短期疗养工作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 113号) 一、入院疗养对象。疗养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无重大疾病、传染 病和生活能自理、心理健康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年老体弱复员军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 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 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 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 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 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 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 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 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 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 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 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 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 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 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四、审批 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 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 以纠正。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一、部分烈士 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 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 申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 号):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 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 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提至每人每年9840元(每人每月8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 每人每年9120元(每人每月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 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 (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 98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 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 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 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 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 98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 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 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 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 准为每人每年8460元(每人每月7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00元标准上另行 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4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52元 ,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68元。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 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 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 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 、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 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 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 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 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 。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 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 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 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 性疾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 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 设备安全意识. 2.《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 (皖质办函〔2016〕143号):(一)特种设备知识“三进”活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 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 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 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 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 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 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 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 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 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 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 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 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关于做好2016年3•15期间宣传活动的通知》(中国消费者协会2016第5号)全文。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 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 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 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 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 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 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 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 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 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 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 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 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 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 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 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 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 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 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 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 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 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 供技术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 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 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 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 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 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 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 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 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 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 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 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 供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 供技术指导。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 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 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 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 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 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 )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 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 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 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 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 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 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 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 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 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 ,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 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 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 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 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 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 〕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 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 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视频接访。 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 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 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 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 ,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 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 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 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 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 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 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 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 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 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 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网上信 访平台、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信访事项的查询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 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 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 推诿、敷衍、拖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 )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 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 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 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 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措施。 3.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 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 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 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 )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 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 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 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 (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皖新广发〔2015〕82号)第七条 全省农村电影放映 工程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文化站积极配合,放映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自2016年来,按 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知要求,每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具体时间以国家药监局通知为 准。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 〔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 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四)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 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关工作 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村(社区) 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 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 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内容。2.中国科协等单位《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 科普日活动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20〕14号)全文。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 号) :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 2025年,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 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 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继 续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2.《关于印发2020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0〕10号):为 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20年,为全 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 政办秘〔2016〕190号)。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 政办秘〔2016〕190号)。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 政办秘〔2016〕190号)。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 政办秘〔2016〕190号)。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 号):加强辅助器具推广和适配服务。扶持便利、经济、实用、舒适、环保、智能辅助器具 研发生产,推广个性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 人急需的辅助器具。充分发挥残联、民政、卫生等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的辅 助器具服务网络。发挥国家及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资源中心作用,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 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2.《关于印发<辅助器具推广和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1号) :到202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的较完善的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形成保障残疾人基本辅助 器具服务的政策体系,显著提升辅助器具服务能力,改善服务状况,使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以上。 3.《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52号):构 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 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 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 权利。2.《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三、为残疾人提供 个性化文化服务 (六)深入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3.《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 见》(皖残联〔2013〕55号):三、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文化服务(六)深入开展“残疾 人文化周”活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文化周”是开展基层残疾人文化活动的有效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 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 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申 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 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 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 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 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 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 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 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 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 》(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 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 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 给予奖励。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 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 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 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 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 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 第27号)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 、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 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 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 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 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 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 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 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 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 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 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 〕96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 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 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 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 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 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 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 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 〕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1-3子项。 4.《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 〕27号):深化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划,就业人员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 就业人员参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 5.《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 号):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 息服务的“四统一”。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 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 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 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 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实施机 构 服务对 象 社会事 务办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党政办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党政办 、农业 技术综 合服务 中心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社会事 务办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党政办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党政办 、中小 学校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派出所 公民、 法人、 社会组 织 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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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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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0个工 作日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0个工 作日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0个工 作日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0个工 作日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20个工 作日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0个工 作日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 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监督方 式 0552607107 6 0552694600 5 0552694838 5 0552607107 6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11 0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651 8 0552694651 8 0552694651 8 0552694651 8 0552694651 8 0552694651 8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608 3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838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82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13 4 0552694613 4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0 5 0552694601 5 0552694601 5 055269465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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