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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科委[2021]9号关于印发《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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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科委[2021]9号关于印发《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 一条 革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 (沪委办发〔 2019〕 78 号),规范和加强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 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上海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沪科规〔 2019〕6 号),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区工程中心是宝山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 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 为促进本区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 三条 区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 其 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较高水平 的 工 程 技 术 研 发队 伍 , 具 有 较 完 备 的 工 程 化 综 合 配 套 条 件 , 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 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 第 四条 区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 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 力。 2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 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 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 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 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第 五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 是区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 划、相关政策,指导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区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对区工程 中心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协调区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 合作。 第 六条 依托单位是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 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区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 相关条件保障。 (二)聘任区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区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区 科委做好检查。 第三章 第 七条 申报与组建 申请区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3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 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区工程中 心,联合组建的区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 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 研究、设计基础和一定的成果转化 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区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1-2 人,拥有 相对稳定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 5 人以上。 (四)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其中, 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必要 试验仪器、检测工具、工艺装备和软件不少于 10 台/套(不 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 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芯 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等 企业不低于 150 万元)。 (五) 拥 有较 雄厚 的 经济 实力 ,具 有 筹措 资金 的能 力 和信 誉 , 有一 定的 自有 资 金。 其中 ,依 托 单位 为企 业的 , 其上 一年 度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不 低 于 4000 万 元 , 重 点 支 持 行 业 可 适 当 放 宽 。 研 究 开发 费用 占年 销 售收 入的 比例 不 低于 5%, 或不 低 于 200 万 元 ; 依托 单位 为高 校 、科 研院 所或 其 他机 构的 ,近 三 年内 在同 一 技 术领 域内 转化 的 技术 成果 不少 于 3 项 。 第 八条 组建区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按照区科委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 线上提交《宝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并附区 4 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等相关附件。 (二)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进行评 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区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不少 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区工程中心组建名 单。 第 九条 经批准组建的区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区工程 中心序列并享受相应经费支持。 第四章 第 十条 运行与管理 区工程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 机制。 第 十一条 区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 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 十二条 区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 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 术 骨 干 组 成 。 其主 要 职 责 是 : 制 定 区 工 程 中 心 的 发 展 规 划 , 审 议 工 程 技 术 研究 开 发 工 作 计 划 、 评 价 工 程 设 计 试 验 方 案 , 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人数 为五至九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形成会议 纪要,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 十三条 区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 5 领 域 的 共 性 与 关键 技 术 , 提 出 研 究 开 发 或 工 程 化 项 目 计 划 , 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区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 十四条 区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 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 50%。区工程中心需设专职 秘书岗位。 第 十五条 区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 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 十六条 区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内外 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 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 十七条 参照《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 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工程中心须向社会开放有关 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 十八条 区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主要利 用区工程中心的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 标注区工程中心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技术成 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十九条 区科委每年对部分区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检 查,主要形式包括:听取区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区 工程中心、召开座谈会等。 第 二十条 区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 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 6 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区科委审核。 第五章 评估与撤销 第 二十一 条 区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区工程中心进 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 的区工程中心评估。评估主要对区工程中心在评估周期内的 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及影响力、开放共享与合作交流、 运行管理与发展等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区 工 程 中 心 按 照“ 合 格 ” 、 “ 不 合 格 ” 两 类 进 行 评 估 ,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在一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 情况报告,整改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区工程中心 将不再列入宝山区工程中心序列。评估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 二十二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工程中心 资格: (一)不接受区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二)评估未通过或不参加整改评估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区工程中心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第 二十三 条 附则 区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宝山区××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第 二十四 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 二十五 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8 日起实 施,有效 期至 2023 年 9 月 17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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