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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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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青年艺术 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 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 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 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 发展,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 为又善作善成,坚守艺术理想,追求德艺双馨,讲品位、讲格调、 讲责任,努力多创新、出精品,勇于挑大梁、当主角的青年文艺 工作者。 重点资助在本专业、本领域已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社会 影响力、号召力的青年艺术创作和文艺评论工作者;思想进步、 富于才华但尚在成长、发展期,给予支持有望成长为优秀人才的 青年艺术创作和文艺评论工作者。 二、资助范围 (一)戏剧编剧、曲本作者; (二)音乐作曲; (三)舞蹈、舞剧编导; (四)舞台艺术表演; (五)美术、书法、摄影创作; (六)工艺美术创作; (七)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评论。 三、申请额度 (一)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二)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 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 金。 四、资助方式 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 50%; 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 5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 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包装运 输、展览演出、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申报主体为个人,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户籍要求(符合其中 1 条即可):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大陆)户籍;获得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2)受聘、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 地区文艺工作者。 2.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1983 年 4 月 30 日以后出生)。 3.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或者由所在领域不少于 3 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荐意见;受聘、 就读于大陆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的台湾地区青年文艺工作 者应由其受聘、就读艺术机构、单位或高等院校出具推荐意见。 (二)每个项目申报主体可申报 1 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 项目。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的项目主体,不能重复申报本项目;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美术 创作资助项目”的项目主体,在立项项目尚未提交结项验收前, 不能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开始申报,至 5 月 15 日截止 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 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 基金网站 (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 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自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申报项 目的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 受理并通知项目申报主体。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 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青年艺术创 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内地(大陆)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身份证;港澳特区 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和中国公民身份的证 明;台湾地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 湾居民居住证。 (三)台湾地区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与受聘艺术机构、单位 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就读院校学生证。 (四)项目申报主体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 演出活动的,须提交获奖、参展、参演证书。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 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 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项目申报主体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其他财政性资金、 基金支持以及第三方资助的,须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或申报材料。 (七)申报戏剧编剧、曲本作者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 曾创作完成的作品 2 至 3 部剧本、曲本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故事梗概。 (八)申报音乐作曲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 的作品 2 至 3 部乐谱、音频或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 音乐小样及其乐谱。 (九)申报舞蹈、舞剧编导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编 导创作的作品 2 至 3 部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 (十)申报舞台艺术表演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演出 的舞台艺术作品 2 至 3 部视频文件,其中至少有 1 部为本人单独 表演的、不超过 15 分钟的作品,以及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 分彩排视频。 (十一)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创作项目,须提 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作品的照片 5 至 10 幅和申报项目的 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十二)申报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 评论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撰写且公开发表的 2 至 3 篇评论 文章和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基本思路。 (十三)申报材料应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前通过网络提交, 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图片 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 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 金(一般项目)2024 年度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报表》 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 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演播和研讨等宣传 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 式授予管理中心。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 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 时间不得超过 1 年,逾期按相关办法做终止处理。 (二)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编剧、曲本作者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曲艺曲 本。 2.音乐作曲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乐谱、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项目 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项目须提交完整的个人演出视频。 5.美术、书法、摄影创作项目须提交完整创作作品,其中, 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 1.5×1.5 米;版 画作品单幅不小于 1×1 米;雕塑作品单件最长边不小于 1.2 米, 应为硬质材料;书法作品单件不小于 1×1.8 米;篆刻作品单件 不小于 0.035×0.035 米;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 20 寸(0.4×0.5 米),应用专业级相纸打印。 6.工艺美术创作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创作作品。 7.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文艺评论项目须 提交撰写的评论文章。 (三)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 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 行结项验收。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 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 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违反《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及艺术基金其他 有关管理规定的,管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 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 资金,并暂停项目主体 3 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 有关部门处理: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 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 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 办法》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 主体不得以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名义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 出版、演出、展览以及出售、捐赠资助项目的作品。结项验收合 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应在相关场所和材料显著位置标注 “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和“国家 艺术基金资助”标识。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 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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