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pdf
Zhou Hei Y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周黑鴨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1458)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二)舉 行 之 股東週年大會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 人╱吾 等(附 註 1) 地址為 為 上 述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000001 美 元 股 份(附 註 2) 股 的 登 記 持 有 人,茲 委 任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或(附 註 3) , 地址為 為 本 人╱吾 等 的 受 委 代 表,出 席 上 述 公 司 為 考 慮 並 酌 情 通 過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所 載 的 決 議 案 而 謹 訂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星 期 二)上 午 十 時 正 假 座 中 國 湖 北 省 武 漢 市 東 西 湖 區 走 馬 嶺 滙 通 大 道 8-1 號 湖 北 周 黑 鴨 食 品 工 業 園 舉 行 的 股 東 週 年 大 會(「大 會」)及 其 任 何 續 會,於 大 會 及 其 任 何 續 會 上 代 表 本 人╱吾 等 行 事,並 按 下 列 指 示(附 註 4)就 決 議 案 為 本 人╱吾 等 及 以 本 人╱吾 等 名 義 進 行 投 票。 普 通 決 議 案(附 註 5) 贊 成(附 註 4) 1. 接納及省覽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經 審 核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董 事 會 及 核 數 師 報 告。 2. 自本公司股份溢價賬宣派及派付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0.12 港 元。 3. (a) (i) 重 選 周 富 裕 先 生 作 為 執 行 董 事。 反 對(附 註 4) (ii) 重 選 張 宇 晨 先 生 作 為 執 行 董 事。 (iii) 重 選 文 勇 先 生 作 為 執 行 董 事。 (iv) 重 選 陳 晨 先 生 作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b)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董 事 酬 金。 4. 續 聘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核 數 師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釐 定 其 酬 金。 5. 向 董 事 授 出 一 般 授 權,以 購 回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10% 之 股 份。 6. 向 董 事 授 出 一 般 授 權,以 發 行、配 發 及 處 理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20% 之 額 外 股 份。 7. 擴 大 授 予 董 事 發 行、配 發 及 處 理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權,於 當 中 加 上 所 購 回 股 份 數 目。 日 期:二 零 二 二 年 附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月 日 簽 署(附 註 6): 請 用 正 楷 填 上 全 名 及 地 址。 請 填 上 以 閣 下 名 義 登 記 與 受 委 代 表 有 關 的 股 份 數 目。倘 未 有 填 上 股 份 數 目,則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視 為 與 所 有 以 閣 下 名 義 登 記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有 關。 如 擬 委 派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以 外 的 人 士 為 代 表,請 將「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主 席 或」字 樣 刪 去,並 在 空 欄 內 填 上 擬 委 派 代 表 的 姓 名 及 地 址。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的 每 項 更 改,均 須 由 簽 署 人 簡 簽 示 可。 注 意:倘 閣 下 欲 投 票 贊 成 決 議 案,請 在「贊 成」欄 內 填 上「✔」號,倘 閣 下 欲 投 票 反 對 決 議 案,則 請 在「反 對」欄 內 填 上「√」號。倘 未 填 上 任 何 或 所 有「✔」號, 閣 下 的 受 委 代 表 可 酌 情 自 行 投 票 表 決。 閣 下 的 受 委 代 表 亦 有 權 就 於 大 會 上 提 呈 的 決 議 案 之 任 何 修 訂 酌 情 自 行 投 票 表 決。 有 關 決 議 案 的 資 料 僅 以 概 要 方 式 列 出。其 全 文 載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通 告。 凡 有 權 出 席 大 會 及 於 會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股 東 均 有 權 委 任 一 名 或 多 名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或 投 票。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 公 司 股 東。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連 同 簽 署 表 格 之 授 權 書 或 其 他 授 權 文 件(如 有)或 經 公 證 人 公 證 之 授 權 書 或 授 權 文 件 之 副 本,必 須 不 遲 於 二 零 二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星 期 日)上 午 十 時 正(香 港 時 間)或 任 何 續 會 指 定 舉 行 時 間 48 小 時 前 存 置 於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M 樓。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由 閣 下 或 閣 下 的 正 式 書 面 授 權 代 表 簽 署,如 委 任 人 為 法 團,則 委 任 表 格 必 須 蓋 上 該 法 團 公 章,或 經 由 正 式 獲 授 權 簽 署 的 高 級 行 政 人 員、代 表 或 其 他 人 士 親 筆 簽 署。 倘 為 任 何 股 份 的 聯 名 持 有 人,則 其 中 任 何 一 名 聯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就 該 等 股 份 在 上 述 大 會 上 投 票,猶 如 彼 等 為 唯 一 有 權 投 票 的 持 有 人。然 而,如 超 過 一 名 聯 名 持 有 人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會,則 經 由 股 東 名 冊 排 名 首 位 的 人 士 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的 投 票 將 獲 接 納 而 排 除 其 他 聯 名 持 有 人 的 投 票 在 外。 按 股 數 投 票 表 決 時,親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大 會 的 每 位 股 東 均 有 權 就 以 其 名 義 登 記 的 每 股 股 份 享 有 一 票 表 決 權。按 此 投 票 表 決 之 結 果 將 被 視 為 大 會 之 決 議 案。 填 妥 及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閣 下 仍 可 依 願 出 席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在 此 情 況 下,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將 被 視 為 已 撤 銷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