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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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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11 日 国人部发〔200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 企业: 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两部 门共同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 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 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安全生 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 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 个科目。 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150 分钟。 第五条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均可 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 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 10 年的专业人员,可 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 个科目, 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 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 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 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 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 名。报名时,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 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 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 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 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 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盗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 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场地、师资、教材 等条件。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 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应当 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 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 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 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 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 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 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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