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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2019年6月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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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学生手册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 (2019 年 6 月修订)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中实行学士学位制度,是为了鼓励学生努 力学习,勇攀科学高峰,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为了确保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2004 年)》的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方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符合毕业条件。 2. 累计平均绩点≥2。 3. 外语水平符合各专业要求。具体如下: 一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且成绩 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的资格线(目前为 425 分)。 外国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所在专业的专业外语四 级考试(如:英语专业,必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考试,以此类 推)。 中外合作专业的学生,必须通过与其专业相关语种的全国大学 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英 语六级的资格线(如:中德(法)合作专业,必须通过全国大学德 (法)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全国大学 ·1· 2019 年学生手册 英语六级的资格线) 。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和海外交流学习时间达到二学年及以 上的学生,不作外语水平要求。 西藏自治区以少数民族招生资格线录取的西藏少数民族直考 生,须参加学校大学英语(四级)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上述各项考试必须在本校考点内参加,否则成绩不予认可。 (二)港澳台华侨和民族班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不作外语水平要求;申请学士学位的累计平均绩点≥1.8。 (三)低视力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不作外语水平要求; 申请学士学位的累计平均绩点≥1.5。 (四)辅修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辅 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学分,符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的专业学科门类。 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能解除该处分的。 三、学士学位申请和审定程序 1. 凡认为已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 提出授予申请。 2. 各学院按本规定的标准,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经教务处复审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定,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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