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学字〔2011〕9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以及《安徽农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行字〔2005〕2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无新的违纪行 为,察看期满后,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 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 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对于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 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如再违纪,无 论情节轻重,均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通报批评可不记入个人档案;对于情节 较重,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者,可给予退学处理。通报批评和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者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 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 予较轻或轻重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辐度以 外,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造成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确系过失违纪者;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群体违纪的主要责任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违纪行为者; (九)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十)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十条 违纪者违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退赔;由于违纪行为造成国家、 集体、他人经济损失的,除对违纪者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相关规定追赔。 第十一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者,根据各自的违纪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和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予处罚者,视其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直至开除学籍。 学生在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参与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 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引起、参与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激 化矛盾、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 及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首先动手打人,引起事端者,按以上条款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 (四)参与打架,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伙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器具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凶 器打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 (八)参与打架两次以上(含两次),且受过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其他形式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事 实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器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其他与打架有关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不构成犯罪者,按以下款项给予 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元至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8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者提供条件和作案工具,或知情不报,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 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其他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者,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 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欺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五)辱骂、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故意用污水、杂物,污秽他人身体或公共场所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六)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威胁、恐吓师生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者,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九)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 音、录像等音像制品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十)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十一)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枪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在向上级或相关部门、个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时,有捏造、 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违反国家及学校信访管理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 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 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为有失文明,有悖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以及在校园内以金钱参与棋牌等 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男女交往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偷窥、猥亵、性骚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七)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类似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有违纪行为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2.以任何方式抢夺、盗取试卷者。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4.其他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 (二)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籍 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在校外租住、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经常夜出、晚归,每月达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 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 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互联网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 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利用网络发布不实言行,扰乱校园秩序; (二)网上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四)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五)盗用他人互联网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给他人造成损害;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联网,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及各类评优及推 荐为免试研究生等资格。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程序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违纪,由学校职能部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等 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情节严重违法者,由保卫处牵头,学院、部门参与,共同配合 公安、司法机关,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调查后形成书面材料; (二)调查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交学校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材料一周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对违纪学生处理的初步意见,以书 面形式报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形成学生违纪行为调 查报告; (三)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包括如下的材料: 1.对违纪事实的调查笔录。 2.当事人书面陈述。 3.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4.必要的鉴定证明。 5.现场勘验报告。 6.学院拟处分意见报告。 7.职能部门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处分与告知: (一)学校依据学生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对学生作出处分。在作出处分前,由学生所在学 院或职能部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 开除学籍处分的,要事前告知学生家长; (二)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职能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安徽省教 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通报与送达: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 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在校内予以一定形式的通报(行文或张榜); (二)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名或者 盖章、签署收到日期; (三)处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学校将邮寄至学生家长或其成年家属,仍 无法送达的,学校以公告的形式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三十一条 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效力,申诉复查期间不停 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应记入本人档案,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发生违纪者,学校将暂缓寄送其档案 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且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教育与处分解除 第三十四条 违纪学生主要由学院安排专人负责违纪处分后的教育与管理。教育可以通 过个别谈话、组织公益劳动、参加集体活动、指导学习等方式进行,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 改正错误,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后的实际表现情况,学校可对其进行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学籍,或减轻处分直至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后改正表现突出者,可予以其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1.处分至少满六个月; 2.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改正明显;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学习努力,受处分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者; 5.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意。 第三十八条 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1.处分至少满一年; 2.对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且改正显著;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及集体活动表现突出; 4.学习勤奋努力,所修课程平均绩点达3.0以上,且受处分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5.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可予以解除处分: 1.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者; 2.受处分后有见义勇为、救残扶弱等特殊贡献和立功表现者; 3.毕业时志愿参加“三支一扶”或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者; 4.其它突出表现的,经认定可予以解除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受到两次以上(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处分者; 2.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未予起诉,但给予校纪处分者; 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处分者; 4.其它经认定为不宜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条件符合者,可在处分满期后适期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原处分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 荣誉的证书复印件等,本人确认签字后报辅导员。 (二)民主评议、学院审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级学生(或10名以上学生代表) 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建议,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学院经研究提出处分期解除的具体 意见,提交职能部门复审。 (三)学校审批。职能部门复审后,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解除;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经教育和个人努力,改过表现突出,解除处分者,可获取学校相 关规定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学校将解除处分材料记 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则 在本办法中未提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项或根据学校校长 办公会议决定给予违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由教务处进行处理;违 反其他专门管理办法规定者,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校学字〔2005〕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