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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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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徐州工程学院公用房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 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公用房屋的资源配置,促进学校 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 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008 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坚持“教学科研用房优先安 排”的原则。在优先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公 用房屋的资源现状和可能,努力改善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 件。同时,根据用房性质,确定合理的定额标准,不断提高公用 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校内外使用徐 州工程学院公用房屋的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 公用房屋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徐州工 程学院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无论其是否已在地方政府房 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 校内单位集资)及所处地域。具体包括: -1- (一)在学校自有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校自筹经费、学 校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校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 其附属建筑物; (二)由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或学校所属单位购买 (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三)产权为政府或其他单位所有,但因合并(合作)签订 协议而划归学校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四)产权为学校所有,由政府部门或外单位租赁使用的房 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论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缴纳租金); (五)学校代管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公用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 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 生食堂、生活服务及附属用房、校行政用房、二级学院行政用房、 教工食堂、科技开发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公用住宅周转房和其 他公用设施等 15 类。 第三章 公用房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 、科研处、 财务处、基建处、教学设备处、产业处、总务处等单位负责人为 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总务处。公用房屋 -2-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修订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审定全校各类公用房屋的调配方案,研究处理公用房屋管理与使 用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六条 总务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用房 屋实施日常管理。受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代表学校负责对全 校公用房屋的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的拟定、使 用协议的签订与租金(房屋使用折旧费)的核定、有关管理制度 的起草等;负责对房屋使用状况的界定与维修管理、危房的组织 界定;负责对房屋的报废处理、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的拆除组织 等。 第七条 公用房屋的具体管理,采取“谁具体使用,谁具体 负责”的管理原则。本办法所指“具体使用”单位为学校二级单 位,包括机关各部门、二级学院、各直属单位等。具体负责是指 使用房屋的二级单位应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 负责,尤其是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四章 公用房屋的产权、调配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产权管理 (一)学校新建(扩建)的各类公用房屋,须经相关部门验 收合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移交给总务处,财务处凭总务处开 -3- 具的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总务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 产权手续。 (二)经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不能再继 续使用的公用房屋,经学校批准后,总务处进行报废处理,核销 固定资产账目及产权关系。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类同 报废程序处理。 (三)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将所使用的公 用房屋作为资产投资、联营、入股、质押等。 第九条 调配管理 (一)各类公用房屋(含新建、扩建)的调配由公用房屋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配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同时, 根据核定的公用房屋栋号、建筑面积、使用用途等,由总务处代 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二)学校各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调整公用 房屋的使用权,各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给 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 (三)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借(租)的公用房屋,与徐州工程 学院是借(租)用关系,由总务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程序报 批后,与有关单位签订借(租)用协议。 (四)各单位对富余的公用房屋应主动交回学校,由学校重 新组织调配。 -4-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抢占公用房屋。 第十条 使用管理 (一)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各单位不得改变已核定的房 屋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和服务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单位 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 与总务处重新签订有关使用协议。 (二)对现有公用房屋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总务处 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个人)在方案未报或未经批准 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个人)负责。 (三)各单位应对利用率低、摆放闲置设备(施)或杂物、 长期空关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 费房源。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学校将不定期对公用房屋的使 用率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界定,收回确属使用率长期很低的房 屋,进行重新调配。 (四)任何使用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房屋从 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 (五)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与现 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负有安全责任。 -5- (二)各单位应明确有关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所使用公用 房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各单位应加强有关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组 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或隐 患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公用房屋的效益管理 第十二条 为适应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办学的成本 核算和公用房屋资源的合理配置。学校逐步推进对现行的各类公 用房屋无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实行“定额配置管理、超额有偿使 用”的原则,试行定额管理和超标收费的管理措施,用房单位根 据用房定额标准,超标部分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达到自 我约束的目的。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公用房按类别划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 单位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产业 商业等有偿服务用房。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用房,指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 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 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人员编制数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 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6- 第十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指二级学院、部、所党 政办公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 料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教职工人员编制、学生人数以及所 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六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 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研究所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学校下 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和设备配备情况 核算定额用房,定额内用房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承担的科 研任务的项目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经费的到帐和科研项目 的实际情况核定科研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其中,国 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 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 的减免额度。 科研用房的定额标准根据上述原则,由科研处牵头提出定额 方案,报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用房指实际用于教学、科研等公共服务 事业的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学生活 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等。根据学校公共服务用房的实际情况, 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和满足需要为准,不作定额。 -7- 第十八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后勤保障 的用房。包括卫生所、食堂、配电房、水泵房、浴室、车库、校 园管理等用房。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不作定额。 第十九条 有偿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 用房。包括后勤实体用房、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用房,单 位或个人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用房。上 述用房均采取租赁形式,由总务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租赁 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结合当年的市场行情,按租赁合同收取 房租和配套设施费。 第二十条 学校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超过定额的面积)的 收费标准为: 0.5 元/天·平方米,由学校公用房屋管理领导小 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当年额定标准(对部分办公用房因设计和结 构问题,确实不能改为标准办公用房的,可视具体情况核定定 额)。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各 单位可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或行政办公等经费缴纳;不主动缴 纳的,财务处可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扣除,所收“房产资源调节 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每学年核定一次,每年 10 月底由总务处核定各单位本学年定额面积,如实际拥有面积 超标则发放缴费通知单,缴费工作在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8- 第六章 违规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对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 总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有关单位(个人) 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主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因违反规定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安全措 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 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由公用房屋管理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的核定面积均指“使用面 积”,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室、水泵房、物业管理 用房等共用部分均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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