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渝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渝教人发〔2019〕23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渝学者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高校: 现将《巴渝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 巴渝学者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 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市教育大会总体部署,着力培养 引进一批德才兼备、矢志爱国奉献、具有影响力的学科专业领军 人才,加快建设教育强市和内陆开放型人才高地,根据《重庆市 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 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渝学者计划主要围绕高校“双一流”和“双高计划” 建设,对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重庆英才计划,推动“万名高端人 才集聚行动”,面向在渝高校实施的引领性人才项目,与其 他市级重大人 才工程协同推进,统筹实施。 第三条 巴渝学者计划强化政治引领,突出立德树人,服务发 展战略,坚持创新导向,设置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 年学者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巴渝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 教授、青年学者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市教委组织专家 评审认定后,由高校予以聘任。 第五条 高校设置巴渝学者岗位,立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和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求,围绕重庆经济社会发展重点 方向或重大需求,与全市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相结合,突出“高 精尖缺”需求,重点向一流学科、重点学科、高水平专业群和科 研创新平台倾斜。 第六条 巴渝学者每年开展一次选聘,实行动态管理。每批次 选聘特聘教授40名、聘期3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3年;青年学 者100名、聘期3年。 第七条 对入选巴渝学者计划的,授予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 座教授、青年学者称号,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特聘教授主要遴选支持具有一流水平、领军才能的 高层次人才。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 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的作用,坚持“四个 相统一”,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二)把握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围绕学术主攻方向,带领 本学科专业在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努力赶超或保持国 内领先水平。面向国家、重庆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聚 焦新兴产业发展和原创性基础研究需求,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或 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推动研究取得标志性成果。 (三)坚持开设本学科专业前沿课程,每学年至少高质量地 讲授一门本科生、专科生课程,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 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领导本学科专业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结构合理、 科研实力较强的学术研究团队,着力培养青年人才。 (五)积极推动聘任高等学校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 构交流合作,担任学术组织和一流期刊核心职务,积极牵头或参 与创办具有影响力的学术组织和高水平学术会议。 (六)积极服务社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讲座教授主要选聘市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水平专家 和知名学者。岗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应聘高校相关规定,恪守高校教 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职业道德规范。 (二)开设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 指导青年教师,联合培养人才。 (三)围绕所在学科专业重点研究方向,积极开展教学科研 合作研究,对学科专业发展和研究重点提供咨询建议,促进本学 科专业紧跟学术前沿,提升学术影响力。 (四)面向国家、重庆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积极 牵头或参与组建高水平学术团队。 (五)积极推动聘任高校与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交 流合作,举荐优秀人才到学术组织和期刊任职,积极向市内高校 推荐优秀人才。 第十条 青年学者主要面向市内外遴选支持青年优秀人才。岗 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 分发挥教学示范、科研模范和师德师风典范作用,坚持“四个相 统一”,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做“四有”好老师,在青年教师中 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二)坚持一线教学,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生、专科生 课程,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和课程体系建设,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 教育教学全过程,在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探索学科专业前沿问题,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方 向和发展思路提供重要建议,凝练自身研究方向,形成固定的学 术技术研究领域,积极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研究项目,开展高水 平学术研究和技术技能创新。 (四)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积极 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 (五)积极参与学术团队科研工作,参与各类国际学术交流 活动,担任国际性学术组织和期刊职务,促进提升本学科专业的 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巴渝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 (二)遵守法纪,道德高尚,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强 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爱国奉献精神,符合“四有”好老师 标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岗位职责 任务。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国内 应聘者应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副教授及 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除特殊学科专业外,国内应聘者原则 上应具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 (二)胜任核心专业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较高,原始创 新、研究能力强,取得代表性成果,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具有发展潜力,对学科建设、学术研究 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专业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 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 理能力。 (三)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讲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 应聘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副教授及 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 得同行公认的成就。 (三)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工作1个月以上,最长不超 过6 个月;或按任务折算达到相应工作量。 第十四条 青年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国内应聘 者应受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海外应聘者应担任助理教授及 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二)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人选一般不 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在受聘高校全职工作。 第十五条 已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入选重庆英才计划等市 级人才项目和同层次人才项目的,已聘任巴渝学者计划同一类别 的,不再列入选聘范围。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高校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 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公开招聘选拔。符合条 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等形式应聘。从其他高校 招聘候选人的,需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函。 第十七条 高校成立由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按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推荐。推荐应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 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帽子等倾向,注重代 表性成果评价,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高校应把好推荐人选的政治关、师德关、育人关和 质量关,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 格审核,并出具政治标准、师德表现的审查意见。高校纪检监察 部门对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核。 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教委对高校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符合基本条 件的纳入专家评审。市教委成立巴渝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 评审指标体系,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提出专家评审 意见。 第二十条 市教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改 革发展实际,结合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研究确定拟聘人 选。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对拟聘人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起始 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任合同应根据本办法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违约情形及责任等内容,并报市 教委备案。市教委根据聘任合同签订情况,发文公布聘任结果, 颁发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对特聘教授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支持; 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月人民币4万元(市教委拨付2万元, 所在学校配套2万元),按实际工作月份拨付;青年学者岗位津贴 为每人每年人民币6万元(市教委拨付3万元,所在学校配套3万 元),按年度拨付。 聘任高校可将巴渝学者岗位津贴作为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 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聘任高校、市教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特聘 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支持牵头 组建研究生导师团队、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学术团队,支 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为本人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推动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优先推荐巴渝学者参评上一层级人才培 养计划、专家称号、荣誉称号;优先推荐到学术组织任职;优先 推荐作为各级各类决策咨询智库专家。 第二十五条 市教委将巴渝学者纳入重点联系专家范围,定期 组织国情研修,开展座谈、咨询、慰问等活动,支持举办巴渝学 者论坛或学术研讨会。参照市级高层次人才做法,为巴渝学者提 供“一站式”人才服务,协调解决人才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巴渝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校切实履行主体 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聘期考核,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严格履行 合同约定。巴渝学者在岗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 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聘期内巴渝学者(讲座教授除外)人事关系原则 上应在聘任高校。从海外引进等情况特殊、确实无法调入的, 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与聘任高校协商一致,报市教委 同意后,人事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 第二十八条 高校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 导向,科学制定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按岗位职责开展考核。 重点考核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教研、科研成果及转化、人才培养、 团队建设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由聘任高校组织开展,重点考察工作任 务进度;中期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岗位津贴。聘任期满,市教委组织开 展终期考核,对聘期内获得国家科技奖励、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 获得国家级专家称号、取得重大教学科研成果的, 考核结果确 定为“优秀”。 第三十条 高校每年将巴渝学者到岗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报 市教委。市教委根据到岗情况、工作进展按年度拨付岗位津贴, 对于聘期内调离受聘岗位、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 责的,停发或减发岗位津贴,并视情况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的,触犯刑律的, 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教委撤销其称号,停发并追回 已发放的岗位津贴,聘期尚未结束的,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 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巴渝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 益简单、直接挂钩。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重庆市高等学校巴渝学 者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仍在支持周期内的特聘教授按原周期、 原政策继续支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 年 7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