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 国家重点实验室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 点实验室联合创新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创新基金)是由中国铀业有限 公司与东华理工大学共同资助,依托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管理,重点支持在铀资源勘查与开发、综合 矿业及地矿延伸产业等领域内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技术应用研究的 专项基金。 第二条 联合创新基金暂定 3 年,每年暂定 800—1000 万元,由中 国铀业有限公司与东华理工大学各资助 50%。其中,中国铀业有限公 司经费从现有科研经费渠道支持,东华理工大学经费从学校实验室建 设经费中划拨。 第三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国铀业 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铀发〔2018〕16 号)、《东华理工 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校政字〔2021〕150 号)、《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和《联合 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联合创新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与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30~50 万元/项,重点项目 80~100 万元/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天然铀等产业发展需求对外公开征集急 需解决问题,梳理重点研究项目,发布申报指南。 第七条 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开始接受项目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一 般为 2 个月,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八条 联合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不少于 1 家中国铀业所属成员 单位参与。申请人一般要求不超过 58 周岁(未退休的博导不超过 63 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 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规定格式详细 填写《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重 点实验室。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 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并 组织专家组对符合要求项目开展立项论证。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对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 新性、社会效益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提出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不需要答辩,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到会答辩。未 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经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和专家意见,提出立 项建议。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立项建议,提出拟资助项目,由中国 铀业有限公司和东华理工大学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评 审意见及资助通知书通知项目申请人和项目依托单位;不予资助的项 目,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人和项目依托单位。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监督和管理 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资助 额度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 助通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 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 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并在规定时间内 把项目任务书寄(送)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 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中期考核将于项目执行期第二年以年报的形式进 行,届时需要完成项目总任务的 1/3~1/2 工作量或考核指标,对于中 期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终止,剩余资金追回。项目结题验收于资 助期满之日起 2 个月内进行,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一 式三份),研究成果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同时提交项目全部原始资 料。其中一般项目至少需要发表 2 篇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论文,且应 署名联合基金项目资助;重点项目至少需要发表 4 篇中文核心期刊及 以上论文,且应署名联合基金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 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 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 方式以通知为准;对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给予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 面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能完成的或未通过项目验收的,管理委员会对 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追缴相应部分经费并采取限制后续项目申请 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 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国 铀业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铀发〔2018〕16 号)以及《东 华理工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字〔2019〕145 号)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一)项目结题后,项目经费在研究期限内应使用完,如有结余 按规定收回。 (二)延期项目。延期项目的经费必须在延期时间范围内使用, 过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联合创新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由中国铀业有限公司 与东华理工大学共同所有。成果应署名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 家重点实验室,并标注联合创新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对于知识产 权不接受本办法规定者,不得申请联合创新基金。 第二十五条 联合创新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实施转化后取得的收 益,由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与项目单位共同协商,按照 联合基金章程和三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制度,签订成果转化协议, 分配方式和比例按照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流程 2.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3.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项目任务书 4.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年度进展报告 5.中国铀业有限公司-东华理工大学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 室联合创新基金年度总结报告 核资源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