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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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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 高我校教师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校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增强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色,更好 地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奖励办 法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 人民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鼓励创新创造,遵循 质量至上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学校成立 评审专家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组由 政治方向坚定、学术造诣高、实践经验丰富、学风优良的专家学 者组成。 评审专家的选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本人申报评奖的,不得 被聘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如发现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成果 进入评审,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条 — 2 — 人文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组织实施。评审 专家组评选结果、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评审结果有争议时,由学 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成果内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性和学术性相统一、原创性和时 代性相统一,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成果的学术价值或应用 价值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重视和好评,对学术发展或解决实际问 题有实际贡献。基础研究成果侧重于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应用研 究成果侧重于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品类成果侧重于 有较大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 第六条 申报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聊城大学,申报者人事 关系在我校且为所申报成果的独立或首位完成人。 第七条 申报成果形式分为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 理、学术译著、科普读物,不含教材、教辅),论文,研究报告 (含调研报告,带有科研性质的咨询报告、方案和建议等),作 品(含艺术作品、文学作品)四大类别。 著作、论文类成果须在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出 版社、报刊公开出版或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须获省部级及以上 党政部门领导批示或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用;艺术作品须在厅级及 以上媒体平台展示展演或参加厅级及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 — 3 — 大展竞赛,文学作品须在正式出版社、报刊公开出版或发表。 第八条 申报成果完成时限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成果完成时限,著作以首次出版的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论 文以发表时间为准;研究报告以省部级及以上部门党政领导批示、 企事业单位采用时间为准;作品类成果以参加展示展演、大展竞 赛、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第九条 每一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且所申报成果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单位报人文社会科学处登记汇总。凡未 在人文社会科学处登记的成果,不在评奖范围。 第十条 多人合作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可以整套申报,也 可以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以单册申报,但只能选 择其中一种申报方式。 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 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 的系列丛书,只能整套申报,不能单册申报。 多人撰写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申报,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 为论文申报;由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申报。 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 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著作的顾问、 编委、编审等不具有申报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予受理: (一)已获得同级及以上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 — 4 — 的; (三)涉及国家机密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奖励种类、数量与评审标准 著作类、论文类、研究报告类及作品类优秀成果 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优秀成果奖的获 奖数量原则上为上年度成果总数的 15%,可根据年度成果总体质 量情况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 5%。特等奖(不超过 2 项,可 空缺)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原则上依次占当年奖励总数的 15%、35%、50%。 第十三条 特等奖评审标准 选题具有重大意义,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新理念新观点,发现和解决了影 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相关学科 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 术体系、话语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基础研究成果评审标准 一等奖:选题立意新颖,对学科领域重要问题作出了系统描 述、分析和概括,提出了创新性较强的理论观点,对学科发展具 有重要贡献。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或者专著影响大, 得到较高社会评价。 二等奖:选题立意比较新颖,对学科领域有关问题作出了系 — 5 — 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了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学科 发展、学术研究具有显著推动作用。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较高 层次刊物,或者专著影响较大,得到社会广泛好评。 三等奖:选题有新意,对学科领域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 探讨,对解决重要理论问题有推动作用,对学科发展、学术研究 有促进。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一般刊物,或者专著有一定影响, 得到社会好评。 第十五条 应用研究成果评审标准 一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 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高水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 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 议和方案,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较为 深入研究,形成较为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相关论文,为党和 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 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形成有 一定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决策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 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作品类成果评审标准 一等奖:主题特别鲜明,突出反映时代精神和体现创造性转 化、创新性发展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学艺术精 — 6 — 品,且在国家级媒体平台展示展演或参加过国家文化主管部门举 办的大展竞赛,具有很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 二等奖:主题较为鲜明,较好反映时代精神和体现创造性转 化、创新性发展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学艺术作 品,且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展示展演或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文化 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竞赛,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 价值。 三等奖:有一定的主题性,反映了时代精神和体现创造性转 化、创新性发展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文学艺术作 品,且在厅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展示展演或参加过厅级及以上文化 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竞赛,具有较好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 价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程序与授奖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与评审程序为: (一)成果申报。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交《聊城大学人文社 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表》、参评成果原件、具有查重资质的机 构出具的查重报告和成果转载、引用等反响材料;以外国语言发 表的成果,成果原件须附中文译文(论文需提交中文译文,著作 需提交中文摘要);研究报告类成果须提交领导批示、采用及经 济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作品类成果须提交参加展示展演、大展 竞赛等证明材料。 — 7 — (二)初评推荐。各学院组织教授委员会或由教授委员会授 权成立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对本单位申报成果进行审核、初 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推荐申报成果并明确拟推荐等级。 下达给学院的推荐名额根据学校当年评奖数量、学院成果登 记情况确定。 (三)学校专家组评审。学校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学 院推荐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由学校评审专家组对资格审查合格 的成果进行会议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和等级。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 议校评审专家组推荐意见,议决有关争议问题,并通过投票表决 方式,提出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 (五)学校对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正式发 文公布获奖名单和等级,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八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学校根据获 奖等级和绩效奖励办法给予获奖者相应的绩效奖励。获奖等级记 入获奖者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依据。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与评审纪律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 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学校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须 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 — 8 — 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 单位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学校将对异议材料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校学术 委员会审议裁决。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条 申报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材料存在弄 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等违规问题的,经学校学术委员 会核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对已获奖的撤销其奖励并追回获奖 证书和绩效奖励,申报者 3 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会科学奖项。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奖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人文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修订)》 (聊大校发〔2018〕 72 号)同时废止。 — 9 — 聊城大学学校办公室 — 10 — 2022 年 6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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