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INjure7 页 140.883 KB 访问 3212.97下载文档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当前文档共7页 2.97
下载后继续阅读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pdf

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术发展,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 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 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 立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 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学术 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科建设、学术 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 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 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五个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还可根据学校发展需 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 事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内涵建设办公室,处理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各专门 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具体确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并在其领导下根 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 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 25-29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3 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 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校长提议,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 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名额分配 兼顾学科、专业和学院的平衡。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 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担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职务 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 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委员中要有 45 周岁 以下青年教师代表。委员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名额的分配及推荐选举办法,由秘书 处依据上款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 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2 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 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 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4。 第十二条 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校领导及 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更换。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组成 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 出并确定,一般为 7-11 人的单数。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副主任委员 1-2 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人员组成和变更须报校学术委员会 审议备案。学院因特殊原因无法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可由校学术委员 会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推荐相关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 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 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委员出 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按照该委员原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 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4.对学术事业及其职责有深刻理解; 5.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且能做满一届任期。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 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 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协调、指导各专门 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3.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 准; 4.审议由不少于 5 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 展的重要议题; 5.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 学术不端行为; 6.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7.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在各自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校学 术委员会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由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 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 责在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 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 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 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 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 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 通知各位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 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 处备案。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 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 2/3 委员出席方 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 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需要表决的 事项性质,可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 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 1/2 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 应到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 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 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 避。 第二十七条 不担任委员的校党委书记、校长可以列席校学术委 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可由主任委 员确定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与学生事务直 接相关的议题时,可邀请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 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征得 不少于 1/3 的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 结论视为终局结果,不再复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 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 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 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 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和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 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