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书.pdf
(此乃中文譯本,若與英文版本所載條文出現任何岐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LONGFOR GROUP HOLDINGS LIMITED 龍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60)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職權範圍 成立 1.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委員會」)根據龍湖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 2020年8月26日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案而成立。 組成、法定人數及會議 2. 委員會成員經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委任。委員會成員包括本公司两名執行 董事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或經董事會不時決定及同意的其他人數的本公司執行 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 3. 召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三名委員會成員。 4. 任何委員會成員不可委任其候補成員。 5. 會議次數應不少於每年兩次。如認為有需要,委員會可要求召開額外會議。 6. 委員會主席可酌情召開額外會議。 7. 委員會之會議程序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有關條例(不時修改)所規管。 –1– 秘書 8. 委員會秘書為本公司公司秘書。如委員會秘書無法出席,其代表或任何一位委員會 會員將出任委員會會議秘書。 權力 9.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按照其職權範圍進行任何調查,並有權向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 資料。 10. 董事會授權委員會向外諮詢法律或其他獨立的專業意見(如委員會有要求);如認為 有需要,可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雇員和外界人士出席會議。 11. 委員會應獲供給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職責 12. 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a) 制定及檢討集團的環境、社會及管治責任、願景、目標、策略、框架、原則及 政策,加強重要性評估及匯報過程,以確保及落實經董事會通過的環境、社會 及管治政策持續地執行和實施; (b) 監察集團與其利益相關方的溝通渠道及方式,並確保設有相關政策有效促進集 團與其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係及保護集團聲譽; (c) 審視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趨勢以及有關風險和機遇,並就此評估集團環 境、社會及管治有關架構及業務模式是否足夠及有效,於必要時採納更新集團 環境、社會及管治的政策並確保該等政策與時俱進,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 監管要求和國際標準; (d) 監督集團可持續發展表現與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期望和要求保持一致; –2– (e) 促進由上而下文化,以確保將環境、社會及管治原則考量納入業務決策流程; (f) 監督集團就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經費支出; (g) 監督集團業務對環境和社會影響的評估及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h) 監督及檢討集團ESG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和評估集團的可持續發展表現並對照目 標,並向董事會匯報; (i) 審閱本公司的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並建議董事會通過,同時建議具體行動或 決策以供董事會考慮,以維持可持續發展報告的完整性;及 (j) 確保本公司的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附錄二十七(包括 不時之修訂)之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而編製。 匯報程序 13. 委員會的完整會議紀錄應由委員會秘書保存。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書面決議案的初稿 及最後定稿應編製及先後發送委員會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後定稿作 其紀錄之用。 14. 委員會應就其作出的決定或提出建議按定期的基準向董事會匯報。 15. 在委員會會議隨後的下一個董事會會議,委員會主席須就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所提 出的建議向董事會匯報,委員會應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會提呈書面報告,該報告應 關於委員會於年度內所處理的工作及調查結果。 日期:2023年8月3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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