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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学 生资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校发〔2020〕60号)等文件有关 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 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各类助学金、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 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学生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资助资金、学校资助资 金和社会资助资金等。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学 校资助资金来源于学校校内综合预算;社会资助资金按照捐赠协 议执行。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学生 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育基金会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国家和学校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等部门编制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教育基金会负责社会资 — 1 — 助资金的设立、协议签订、管理发放等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负责加强学生资助信息 管理,组织学院审核报送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具 体负责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对 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 生,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 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各类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 专科生(含预科生),根据学校认定的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 难三个困难等级程度,学生分别享受不低于4300元/年、3300元/ 年和2300元/年的助学金资助, 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年资助资金 总量确定。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脱产学习 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脱产 学习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更好地完成学业。 — 2 —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年级 等级 一年级 学业奖学金 二年级 及以后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100% 40% 国家奖学金 (其中国家奖学 一等学业 金按照国家当年 奖学金 下达的指标确定) 二等学业 60% 奖学金 14000 30000 16000 1200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生年)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 一等学业奖学金 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确 定) 20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30% 800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 2000 国家奖学金 12000 (六)研究生助学金。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 用于补助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除外)基本生 活支出。 博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内的每生每月 1750 元;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外的每生每月 1500 元。 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奖助学金 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 — 3 — 理办法由导师确定。对于直博生、本硕博连读学生,导师提供 2 至 5 年级的助研津贴。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最低标准 学科类别 工学 理学、经管 人文 标准(元/每生每月) 不低于800 不低于500 不低于300 硕士研究生基本助学金:每生每月600元(一年按10个月发 放)。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 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 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 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 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 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教育部政 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北京市政策,对到北京 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补偿代偿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 4 —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 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 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 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 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九)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 状况,家庭经济出现困难,学生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时,可 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该补助属于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 资助。根据学生所遇突发情况严重程度及家庭情况,补助标准为 500元至4500元。如遇极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突破相应标准上 限进行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 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七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应助尽助。学校应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 财务管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 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 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 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 — 5 — 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 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从事业收入中足额 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 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 理等工作按照本办法所列的资助资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并 纳入新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北京交通大学 学生手册(研究生)》《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手册(少数民族预科 生)》(以下简称《学生手册》)中。各职责单位每年跟随《学 生手册》修订工作保有对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政 策作相应修改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学 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1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 6 — 4.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5.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6.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实施细则 7.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赴中西部地区基层就业学费 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8.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9.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 7 — 附件1: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 310 号)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函〔2019〕105 号)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 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 8 —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 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 奖学金。 第六条 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 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 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须经相关领域专家 确认并由学校审核盖章。 第七条 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 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 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 9 —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参考学校教务部门公布的影响大、含金量高的高水平学科竞赛项 目列表。参加高水平 S 类学科竞赛(由教务部门组织评定)获得 最高等级奖励的项目团队首位主创,如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 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奖学金。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 5.在体育竞技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考 亚运会竞赛项目列表(电子竞技、棋牌类项目除外) 。非体育专业 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 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获评学校“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 — 10 — 的基本申请条件,则可直接获评当年的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按照学院参评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至 各学院,同时对拔尖创新人才试点学院重点考虑、突出导向、适 当倾斜。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 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本科生院等部门负责人和 各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学生代表等,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组织和发放工 作。 第十一条 学院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 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辅 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2.待学校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评审 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包含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委构成、评 选流程等在内的学院评审办法,形成会议纪要。在评审细则中, 要求参评学生学习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少于 50%,且明确 学习成绩的计算方式; — 11 — 3.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发布评审办法和评选通知; 4.本科生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 审查; 5.本科生工作组审议入围答辩学生名单; 6.按照评审办法召开公开答辩展示会进行评审,每名学生答 辩时长不应少于 3 分钟。答辩会现场评委构成为副书记、副院长、 学工办主任、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专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且评委数量应不少于 7 人,要求现场公布答辩成绩和评选结果; 7.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评审工作会议,通报公开答辩会情 况及评选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8.将评选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9.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建议 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 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 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国家奖学金获 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 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 — 12 — 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 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等额评 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 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 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国家 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 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3 — 附件 2: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 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要求没有不及格科目,专业排名 — 14 — 前 50%。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 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获评学校“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的基本申请条件,则可直接获评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每年单独划拨不多于 2 个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 额分给少数民族学生(特指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即经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录 取的学生、预科毕业转入本科的少数民族学生以及来自西藏青海 等西部地区依据单独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少数民族学 生) ,以突出导向、奖励优秀,具体评选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单独制 定。 第八条 除第六条和第七条涉及到的名额外,国家励志奖学 金的名额按照 50%参考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 50%参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居专业前 50%的人数分配至各学院。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本科生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本科生院等部门负责 — 15 — 人和各学院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副书记代表、学生代表等,统筹领 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学院评选流程 1.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本科学 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 成员包括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 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 2.待学校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后,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评审 工作会议,讨论并通过包含评选方式、评审细则、名额分配、评 委构成、评选流程等在内的学院评审办法,形成会议纪要。评选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函评、达成性评价、现场答辩等,评委原则上 不应少于 7 人,且应包含副书记、学工办主任、教学科老师、年 级辅导员、专业教师和学生等各类型代表。在评审细则中,要求 参评学生学习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少于 50%,且明确学习 成绩的计算方式; 3.在学院范围内面向全体学生发布评审办法和评选通知; 4.本科生工作组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 审查; 5.学院按照评审办法进行评选; 6.评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评审工作会议,通报评选结果,形 成会议纪要; — 16 — 7.将评选名单在院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8.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学校。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建议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推荐学生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 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 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 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 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 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实行等额 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 17 —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认真 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 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须专款 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8 — 附件 3: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各类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激 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充分落实精准资助,发 挥资助育人功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各类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社 会助学金和学校专项助学金等。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按照一定比例拨付我校。 社会助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捐资 设立的各类专项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纳入学校校内综合预算。学 校统筹考虑并使用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三条 各类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 ,主要以资助困难 学生生活费为目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 金。 — 19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工作处、财务 处、教育基金会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全校的助学金评定组织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本科学 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组成。 第六条 各班委会负责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助学金 的申请,并完成班级评议工作,由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七条 助学金采取学生个人自愿申请,具备以下条件的我 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含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 ,均可申请: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生活俭朴; 6.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各类助学金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对于参加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以 — 20 — 下条件确定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 1.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 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 4300 元/年。 2.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困难”的学生,每人所获 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 3300 元/年。 3.学校本学年认定的困难等级为“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 所获助学金原则上不低于 2300 元/年。 第九条 退役士兵享受助学金政策。未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的退役士兵,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统一为 3300 元/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退役士兵,按其困难等 级对应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与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标准的较高者执 行。退役士兵不再参与社会助学金的评定。 第十条 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捐赠协议执行。学校助学 金作为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的配比补充,确保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按照第八条的基本资助标准享受助学金资助。 第十一条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 学生(原建档立卡)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家庭学 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 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应 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各类助学金在满足基本资助标准的前提下,应以 向低年级和经济条件更为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为原则进 — 21 — 行资助额度的调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公平、 民主公开, 坚持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依据, 坚持评定过程与教育帮助相结合。 第十四条 各类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同一学年内,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 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申请与评定一般按照以下工作程序 进行: 1.学校公布各类助学金的名额、评定条件和具体要求; 2.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议学院内部分配方案,组织学生做好 申报和初评工作,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天的公示;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助学金 申请材料; 4.学院评定工作小组审定学生申请情况,确定名单,报送学 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5.学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6.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发放。 — 22 —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应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评定工 作,资金按月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平均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因开学初期困难认定等工作程序延迟的,应在评定完成后的第一 时间补发未发月份的助学金。社会助学金的发放方式按照捐赠协 议执行,发放时间根据资金到账时间而定。学校助学金视具体资 助金额决定按月发放或按学期(年)发放。 第十七条 休学、出国(境)学习、应征入伍学生,自离校 日暂停发放助学金。休学、出国(境)学习学生待返回学校后按 照相应申请流程再行发放。 第十八条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 金。 第十九条 若发现弄虚作假上报家庭经济情况的现象,学校 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助学金的受助资格。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各类助学金的相 关规定,对各类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 占、挪用。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应接受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须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努力上进, — 23 — 做到自立、自强、自助。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核实认定,停止 续评或者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受助学生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助学金应当全 部用于日常学习生活消费,杜绝奢侈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捐赠方的跟踪考核, 并将在校表现定期向捐赠方反馈,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 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教育,切实 发挥好资助的育人功能。同时学校鼓励各学院努力拓展社会资助 渠道,争取社会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24 — 附件 4: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激励博 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从而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 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 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办法》 (财教〔2021〕310 号)等文件精神,设置博士研究生基本 奖助学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定向、委托培养 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 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两部分组成。 (一)助学金包括基本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用于补助研究生 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 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 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校校内综 — 25 — 合预算,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各类经费组成。学校将根据实际情 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条 奖助年限: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 长为五年。其他博士研究生最长为四年。 第二章 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 (一)基本助学金为: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内的每生每月 1750 元;国家助学金拨款范围外的每生每月 1500 元。 (二)助研津贴由导师承担。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博士研究 生,应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管理办法由导师确 定。导师承担助研津贴的最低标准见表 1。对于直博生、本硕博 连读学生,导师提供 2 至 5 年级的助研津贴。 表 1 导师承担助研津贴标准 学科类别 工学 标准(元/每生每月) 不低于 800 理学、经管 人文 不低于 500 不低于 300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如表 2 所示。 表 2 博士奖学金奖励标准 年级 等级 比例 一年级 学业奖学金 100% — 26 — 奖励标准(元/ 生年) 14000 国家奖学金 二年级 及以后 一等学业 奖学金 40% (其中国家奖学金 按照国家当年下达 16000 的指标确定) 二等学业 奖学金 第八条 30000 60% 12000 奖学金名额分配。以各学院博士研究生规模为基 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 需学科,确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一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 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 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 — 27 —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 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 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 已获得过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如再次申请奖学 金,申报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直博生入学第二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于第二学年以硕博连读方式转入博士学习 的研究生,博士入学当年可申请参评相应年级的硕士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直博生第三年、硕博连读学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后第 二年可参评博士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 , 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 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计财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 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院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 — 28 — 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 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 少于 7 人,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 则,组织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实施细 则应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院公布。 第十六条 博士奖学金每年 10 月份进行评定,由学院评审 委员会组织评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申请制,符合本细则规 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 料。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国家奖学金的 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 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 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 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 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 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 — 29 —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完成后,于当年 12 月 31 日前 一次性发放,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 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者,当年不具备申 请奖助学金资格,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发放,情节严重 者学校保留追回其奖助学金的权利: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 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应对博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工作进 行管理、考核。学院负责监督、检查导师助研津贴的划拨情况。 — 30 — 导师有权根据博士研究生的科研业绩对导师助研津贴进行动态调 整,考核优秀的,可增加助研津贴;考核认定未能充分履行助研 职责的,可减少助研津贴,并依照第二十七条执行;对考核不合 格的,按照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导师不得降低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如 确因考核未达要求需降低助研津贴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 人并填写相关表格报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 论,同时按相应比例核减该生学校基本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并 从次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对导师降低津贴有异议者,在接到 导师通知一个月内可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 诉。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资助期限前,博士研究生结束学籍 (毕业或退学等,以学籍注册状态为准) ,则自动停止奖助。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每学期末对导师助研津贴 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经学校 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将停止其下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 第三十一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 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 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 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 31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 “三助” ,以及 学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 奖助体系。上述相关奖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校园 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担任“三助一 辅”工作的实施细则》 、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等 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 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2 级开始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32 — 附件 5: 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 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 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置硕士研 究生基本奖助学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 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定向、 委培除外) 。 全日制脱产学习学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 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基本奖助学金由助学金和奖学金组成。 (一)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二)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 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 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基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由财政资金、学校校内综 合预算,以及学校统筹的其他各类研究生教育经费组成。学校将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奖助动态调整机制。 — 33 — 第五条 基本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 习,最长时间不超过其基础学制。 第二章 奖助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 600 元(一年按 10 个 月发放) 。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如表 1 所示。 表 1 硕士生奖学金奖励基本标准 等级 比例 国家奖学金 40% 一等学业奖学金 (其中国家奖学金按照国家 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奖励标准 (元/生年) 20000 12000 二等学业奖学金 30% 8000 三等学业奖学金 30% 2000 第八条 奖学金名额分配: (一)以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为基础,综合考虑培养质量、 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以及各学院接收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动态确 定各学院最终名额。 (二)推荐免试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不受学 — 34 — 院 40%比例的限制。学校根据当年总体招录情况确定各学院一等 奖学金具体名额比例。 1.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超过 40%,超出部分调减三 等奖学金比例,原二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2.对于某学院,如果一等奖比例不足 40%,不足部分调增二 等奖学金比例,原三等奖学金比例保持不变。 (三)第二学年按基本标准执行。 第九条 获得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注册在籍的研究生。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获得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学业要求由各学院结合学科特点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参评国家奖学金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 突出,核心课加权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 40%,且所修课程无不及 格记录) 。 第十一条 如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国家 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 在研究生就读期间获得) : — 35 — (一)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 获奖人;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榜 样性人物。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 评审领导小组) , 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校领 导任组长和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财务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 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 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 研究生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代表等。学院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7 人,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组织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实施细则应 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在全院公布。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一年级学业奖学金在招生录取时确定,其中一等奖学 — 36 — 金主要提供给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 茅的研究生。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每年 10 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学制内二、三年级在校生,每年 10 月份评定。符合本细则 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 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奖学金名单后,应在 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将奖学金获奖名 单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审 查汇总后,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 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 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杜绝弄虚作假。 — 37 —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助学金在学期间按月发放,毕业注册后下月停 止发放。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2、8 月不发。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于评定当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 并将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同时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不限于)之一者,当年 不具备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二)学术行为不端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者; (四)未经批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注册者; (五)休学期间以及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者; (六)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或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 学籍后再行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第五条规定的资助时间。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正式进入 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以学籍状态为准) ,原来享受的硕士研究生 助学金自动终止。 — 38 — 第二十六条 如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 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取消该生奖学金 评审资格;如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行为,则收回该生已获 得的奖学金及证书。同时,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本奖助学金与国家助学贷款、 “三助” ,以及 学校设置的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共同构成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 奖助体系。上述相关奖项的设置、申请执行《北京交通大学校园 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担任 “三助一辅” 工作的实施细则》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实施办法》等相关文 件。 第二十八条 定向及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 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22 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22 级及 以前研究生按入学当年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 39 — 附件 6: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 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 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 号) ,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 助) ,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 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 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 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 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细则中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 学士学位) 、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 40 —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 、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 16000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 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复学或新生入 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 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 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 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 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 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 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 — 41 — 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第二学士 学位、研究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 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 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 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 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 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附 件 6-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一式两份) ,并于每年 9 月和 3 月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同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 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准确填写贷款基本信息,以便办 理后续还款事宜。 — 42 — (二)学校相关部门及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 无误后加盖公章。 (三)学校复核,为入伍学生建立档案,完成国家资助的报 送工作,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用于学费部分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 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 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 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附 件 6-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 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 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 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 43 —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 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中央部属高校学生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学校先行垫付、据实结 算”的办法,学校审核学生资格无误后完成资助工作,中央财政 据实拨付资金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 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 学生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 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至学校武装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其 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将被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征兵和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44 — 附件:6-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 表Ⅰ 6-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Ⅱ — 45 — 附件 6-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出生年月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照片 身份号码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省(区/市) (市、区)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由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46 —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经审查,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审核意见 签字: 元。实际缴纳学费 单位公章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年 月 日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元。 月 元。 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 审查意见 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签字: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验、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士官),入伍批准书号 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或复印无效) ;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 47 — 附件 6-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由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申请类型 □退役复学 (二选一) □退役入学 政治面貌 就读高校 院系 专业 出生年月 高校隶属 □中央 关系 □地方 学号 照片 班级 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就读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 参加何种考试考 服役前获得的 现阶段就读 年月 入本校 最高学历 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是 (退役入学不填)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否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申请学费减免 第一学年 (退役入学不填) 总计(元) 学费(元)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学费(元) 学费(元)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 签字: 同志 年 联系电话: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单位公章 年 月 。 日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 签字: 同志 年 联系电话: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学校复核 经审查,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减免学费 签字: 单位公章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 年 月 元。 日 年,总计 年 年,总计 元。 月 日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 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 48 — 附件 7: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赴中西部地区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 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 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 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 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 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 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 个省 — 49 — (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 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 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是 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 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 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具有分布广、地区 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特点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 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 道) ,如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 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 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工作单位 或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内街道及区政府驻地乡(镇)的,不在补偿 代偿申请范围;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 、 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 为非艰苦行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 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 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 — 50 — 安新区等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及达孜区德 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其他地 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 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 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 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 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或代偿。 毕业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 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 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 — 51 — 偿。 第八条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 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 相应学制计算,且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 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 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 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并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 补偿代偿的办法,在学生通过资格审核后,结合其在职在岗情况, 按照资助资金总额的 33%、33%、34%的比例,分 3 年补偿代偿完 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第一批申 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 6 月底前,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毕业当 年 12 月底前。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补偿和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材料 — 52 — (1) 《教育部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两份(附件 7-1) ;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 3 年以上的就 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 7-2)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 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 7-3) ”两份。 (三)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分别于 5 月底和 11 月 底前完成对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第一批和第二批 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于 6 月底和 12 月底 前完成前对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按申请表流程完成校内相关单 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 业生本人。 (4)在职在岗报送。获批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表(附件 7-4)报送学校,学校汇总 后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 — 53 — 原则上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毕业 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其 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 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 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 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 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并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 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 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 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 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54 —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范围或者补偿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 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 生,调整之前已申请或应申请的情况不进行追溯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7-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7-2.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7-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7-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 在岗情况表 — 55 — 附件 7-1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姓 名 性别 毕业学校 年 月 日 出生 政治面貌 年月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学号 QQ 号 微信 家庭地址及邮编 银行卡账号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银行卡开户信息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须精确填写实际工作地点)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工作地点是否为县政府驻地 用于学费 贷款金额 申请 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公章: 元。 年 注:打印到一张纸上。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均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金额。 — 56 — 附件 7-2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 学 生 ________ ( 学 号 ________ ) 于 _____ 年 ____ 月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工作单位的地址为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______ 村 , 属 于 县 政 府 驻 地 以 下 地 区 。 该 毕 业 生 从 事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单 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本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 57 — 附件 7-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 生 ________ ( 学 号 __________ ) 于 _____ 年 ____ 月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 毕 业 生 现在 实 际 在 上述 签 约 就 业单 位 所 属 的 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次接收单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 __________省(直辖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 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 区 。 该 毕 业 生 从 事 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作 , 工 作 性 质 为 _________________,在二次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签字按手印):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 明 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日 — 58 — 期: 期: 附件 7-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毕业时间 毕业院系 专业年级 身份证号 学号 家庭电话 本人手机 月 日 日 QQ 号 合同号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家庭地址 银行卡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 开户信息 分行**支行) 家庭邮编 已签订的服 现在工作是第几 年 务年限 年 现在工作单 位名称 月 微信号 贷款 银行卡号 年 年 第 年 现在工作单位地 (具体到乡镇等基层单位) 址 现在工作单 单位人事部门电 位邮编 话 基层单位领 基层单位领导电 导姓名 话 代偿项目 代偿学费 □ / 代偿贷款 □ 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简述: 本人签字(按手印) : 年 月 日 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注:所有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于每年的 5 月底前,填写本表后寄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而导致失去补偿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 59 — 附件 8: 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赴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 层单位就业,全面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北京 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 法》 (京教财〔2020〕22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 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补偿。在 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 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和年限 第三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 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 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 — 60 — 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 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 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 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 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 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 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 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边远山区范围将根据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 行动态调整。边远山区范围若发生变化,对已获得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不受影响,包括因漏报错过当年申 请时间的同届毕业生。 第五条 本细则中,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 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 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 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 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 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 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 61 —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 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 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 第七条 补偿代偿的金额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 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 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 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 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 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 或代偿。 毕业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高选择申请一种方式的 补偿代偿资金,即在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 不能选择教育期内某些年份申请学费补偿,其他年份申请贷款代 偿。 第八条 — 62 —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 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 相应学制计算,且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 金。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 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 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九条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并获得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 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 2 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 33%、33%、34%的比例,3 年补偿代 偿完毕。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为一批申请,申请截止时 间为毕业当年 9 月上旬。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间前将学费 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材料 (1) 《北京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两份(附件 8-1) ;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 3 年以上的就 — 63 — 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附件 8-2)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 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附件 8-3) ”两份。 (三)申请程序 (1)学院初审。学院按照文件要求于 9 月初完成对北京市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生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并报送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 (2)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 9 月上旬完成对北京 市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生申请材料的复审,并按申请表流程完成 校内相关单位审批,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上报北京市学生 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完整档案。 (3)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将在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 心下达基层就业补偿代偿学生名单批复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 通知毕业生本人。 (4)在职在岗报送。获批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 6 月底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表(附件 8-4)报送学校,学校汇总 后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四)资金拨付 学校在收到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 资金后,原则上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 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其 — 64 — 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学校应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 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基层 单位外,对于未满 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 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 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并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 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 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格申请、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 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 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 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范围或者补偿代偿标准发生调整时,适 用调整之后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或资金的毕业 生,调整之前已申请或应申请的情况不进行追溯调整。 — 65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8-1.北京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表 8-2.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8-3.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8-4.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 在岗情况表 — 66 — 附件 8-1 北京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姓 名 性别 出生 政治面貌 毕业学校 年 月 日 年月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联系电话 学号 QQ 号 微信 家庭地址及邮编 银行卡账号 银行卡开户信息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须精确填写实际工作地点)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用于学费 贷款金额 申请 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 单位公章: 年 月 元。 日 注:打印到一张纸上。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均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金额。 — 67 — 附件 8-2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 学 生 ________ ( 学 号 ________ ) 于 _____ 年 ____ 月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工作单位的地址为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乡、 镇)__________村。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 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本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日 — 68 — 期: 附件 8-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 生 ________ ( 学 号 ________ ) 于 _____ 年 ____ 月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 毕 业 生 现在 实 际 在 上述 签 约 就 业单 位 所 属 的 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次接收单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北京 市 ________ 区 ________ ( 乡 、 镇 ) ________ 村 。 该 毕 业 生 从 事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二 次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 特此证明。 学生(签字按手印):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 明 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日 期: 期: — 69 — 附件 8-4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民族 毕业时间 毕业院系 专业年级 身份证号 学号 家庭电话 本人手机 月 日 日 QQ 号 合同号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家庭地址 银行卡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 开户信息 分行**支行) 家庭邮编 已签订的服 现在工作是第几 年 务年限 年 现在工作单 位名称 月 微信号 贷款 银行卡号 年 年 第 年 现在工作单位地 (具体到乡镇等基层单位) 址 现在工作单 单位人事部门电 位邮编 话 基层单位领 基层单位领导电 导姓名 话 代偿项目 代偿学费 □ / 代偿贷款 □ 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简述: 本人签字(按手印) : 年 月 日 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注:所有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于每年的 5 月底前,填写本表后寄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而导致失去补偿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 70 — 附件 9: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 、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科教〔2017〕21 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 学生资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校发〔2020〕60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校内综合预算 (应急帮扶补助金)和社会捐助(思源助学金) 。群体性补助一般 从校内综合预算中列支;个体性补助原则上优先从社会捐助资金 中列支。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 人不得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 士学位) 、研究生。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状况,家 庭经济出现困难,学生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时,可向学校申 请临时困难补助。该补助属于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临时困难补助的 相关政策,并定期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申 — 71 — 请受理、材料复核、核定补助标准及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补 助标准参考如下: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产生高 额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 以保证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4500 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因突发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 产生较高医疗费用,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无法满足在校 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元。 (三)学生父母、监护人重病或亡故,家庭经济出现困难, 无法维持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 超过 2500 元。 (四)学生家庭遭受严重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 洪涝、疫情等)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家庭出现经济危机的,补助 标准为 500—1000 元。 (五)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不超过 30000 元。 第六条 实际补助金额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上 述参考标准内统筹考虑。如遇极特殊情况,可以突破相应标准上 限进行适当上浮。 — 72 — 第七条 临时困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申请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代理人 提出),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审核。辅导员会同班主任以适当的方式对申请临 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 核。 (三)学校审批。经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后,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复核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额超过 5000 元的,需报请学校分 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一般以打卡形式发放至学生个人银 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补助金也可通过现金的形式发放至学生 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学生受助资格 并责令退还已领取补助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 受助资格。 (一)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73 — (二)生活中铺张浪费,有高消费、乱消费行为的; (三)经认定其他不宜补助情况。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严格核实学生基本情况,切实提高临时 困难补助的针对性和使用效率。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情形的,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 学贷款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北京 交通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办法》 (校学发〔2011〕58 号) 、 《北京交通大学思源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 (校学发〔2011〕 62 号)同时废止。 — 74 —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2 年 7 月 11 日印发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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